在土地制度研究中,耕作制度是必須研究的一項內容,其理由有二。一、所謂土地制度是關于土地的各方面制度,其中必須包含屬于社會關系的內容,這是以前研究中被人們較多關注過的部分,但也必須包括屬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內容,這部分屬于生產力范疇,就中國古代農耕社會來說,其基本內容就是耕作制度。二、盡管生產關系可以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發展歷史,但從根本上來說,它所可能發展的上下限被生產力發展水平嚴格限定,因此,研究耕作制度,也有助于研究屬于社會關系方面的土地制度。
研究西周耕作制度,除了其內容為土地制度研究所必須包含而外,比較準確地把握耕作技術水平,也有利于把握西周的土地使用方式,從而可以較好地了解這個時期的土地所有制具體形態。有關西周耕作制度方面的資料極為有限,主要集中于《詩經》(《詩經》中有相當一部分篇章成于春秋時期,鑒于春秋與西周相連,且耕作制度方面二者距離不會太大,為使討論簡明,本節暫將其中有關耕作制度的內容統統看為西周時期的反映,不再一一辨析討論。),本節除了利用《詩經》等文獻而外,還必須再借助于民族學方面的資料,以此作為參照對象(本節研究參考了中國農業科學院、南京農學院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中國農學史(初稿)》上冊(科學出版社1959年版),梁家勉主編《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史稿》(農業出版社1989年版),李根蟠、盧勛《中國南方少數民族原始農業形態》(農業出版社1987年版),非直接引用部分不再一一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