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節第一小節所述,西周時期被剝削者主要是以集團整體形式出現的,這些集團有“族”、“宗”、“人”、“夷”、“姓”、“邑”等等,此外,還有如《大盂鼎》、《宜侯●簋》所述,以“邦司”、“夷司王臣”數“伯”和“人鬲”、“甿”、“庶人”數百千人同時被賜予的被剝削者,其中至少保存著一定的集團整體的痕跡。與此相對,則有以“家”、“夫”、“人”等單個人或個體家庭為計量單位的非集團整體的被剝削者。關于后者,情況一般比較清晰,本文不再討論,這里,僅就被剝削者集團的內部結構作一些探討。有關這些集團內部關系的資料非常少,我們只能比照于西雙版納傣族村寨,根據蛛絲馬跡般的資料作一些討論。
可以看到,被剝削者集團內部也有一套完整的組織管理體系。依照筆者的理解,《國語·周語上》所述之“司民”、“司商”、“司徒”、“司寇”、“牧”、“工”、“場”、“廩”之類,就是被剝削者集團內部的首領和管理人員,他們類如西雙版納傣勐村寨的頭人及其以下的“昆悍”、“陶格”、“波板”、“昆欠”等人,這些人構成了一個組織管理系統,自我控制調節被剝削者集團內部的各種事務。《左傳·定公四年》所說“職官五正”,也屬于這個系列。類似的情況在金文也可以看到。《散氏盤》在敘述參予履田人員時,列舉了●方參予“履田”的人員,以前斷句多將所列十五人歸入“●人有司”之內,理解為●王下屬。從文句來看,在“●人有司履田”之下,先列出了鮮且、微等四人,此即●人有司,其下依次列出“豆人”四人,其中有“師氏”一人,“小門人”一人,“原人”五人,其中有“司空”一人,“●人有司”一人,此與“●人有司”相對應,足見不屬“●人有司”之內,總共“十又五夫”。除去“●人有司”四人而外,其余人員當即居住于此“田”附近,“豆”、“原”、“●”地名見于同銘文,他們當是承擔該“田”耕作勞役的被剝削者集團的代表人物。《國語·周語上》所述仲山父之言,認為周王不可料民,亦從另一方面證明,被剝削者集團內部有著自己獨立的自我調節和管理系統。根據本文第一章第三節對馬克思、恩格斯有關前資本主義公社的討論,本章第二節對西雙版納農民村寨性質的討論,這種被剝削者集團應當歸入前資本主義公社的范疇之內。
西周被剝削者集團被整體地進行剝削,在社會總體的剝削關系中處于被剝削者一極,但這并不排斥這些集團內部存在多種結構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它們雖然在本質上都屬于前資本主義公社,但其內部關系可能有多種類型。有些集團內部大概仍然保持較為原始的形態,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有些集團內部則已經存在著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這方面雖然資料甚少,但亦有跡象。周初大分封時,曾分予唐叔以“懷姓九宗,職官五正”,“職官五正”當是“懷姓九宗”的首領人物。他們似乎已經貴族化,《左傳·隱公六年》記曰:“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晉侯于隨”,后來的“職官五正”參預著社會的重要政治活動,由此可見,他們大概已經成為“懷姓九宗”內部的剝削者與統治者。當然,被剝削者集團內部這種剝削與被剝削關系的存在,并不妨礙其作為一個整體處于被剝削者的地位上,在社會總體關系中處于被剝削者一極。
具有各種不同稱呼的被剝削者集團之間,肯定存在有一些差別,這可以從資料本身看出來。例如,《左傳·定公四年》記周王分魯公、康叔以“殷民六族”、“殷民七族”,而分唐叔以“懷姓九宗”,其間肯定有差別,這里的“族”與“宗”似乎表示著地域性的差別。又例如,《宜侯●簋》中既有賜“王人□又七生(姓)”,又有賜“□邑卅又五”,二者同時存在,則其間當然也存在差別,這似乎可以推測為內部結構方面的差別。“族”、“宗”、“人”、“夷”、“姓”從名稱似乎就可以推斷,其整體是以血族關系為紐帶而聯系起來的,血族關系使其中有了相當穩定的內部結構,使之可以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存在。“邑”有可能仍以血族關系為基本紐帶,但也有可能其中一部分已發生變化,“邑”中成員不再具有血族關系,就像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中所提到的農村公社,它們“是最早的沒有血統關系的自由人的社會聯合”。(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頁。)
“族”等以血族關系為基本紐帶的集團,在被周統治之前,或是獨立的,或統治別人,或被別人整體統治,在變為周之統治對象時,“族”等較多保留了自己原有的內部結構,有較強的血族關系紐帶,作為一個整體變成了被統治者,因此其稱呼帶著血族關系印記。與此相對,另有一些被征服的集團,其原有的社會組織和結構似乎在征服中被不同程度地打破,故以個人計數,稱之為“伯”、“甿”、“庶人”等等,如《宜侯●簋》所述,但被剝削者中的首領人物與一般人員分別計數,又至少帶有集團整體的痕跡。這種差別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他們在變為周的統治對象時方式或過程不同。《逸周書·世俘解》記載說,武王攻克商都之后,向武王臣服者有652國,而被用武力滅國的僅有99國。“族”等集團可能經歷了較溫和的過程,因而仍保留了其內部結構,而《宜侯●簋》所見以個人計數的被剝削者,則可能是被武力征服后的產物,其原有的組織與結構至少暫時或形式上被打破了。至于作為被剝削者集團的“邑”,則大概是從較早就變為被統治、被剝削者的“族”之類演化而來,它既有“族”所遺留下來的一些特征,但又有了自己新的獨特的內容。
首先,“邑”中的被剝削者已經被相對穩定地束縛于一定的地區內或一定的土地上,這從“邑”字帶有地域性的“□”組成部分可以看出。因此,統治者對他們的統治不像對“族”之類那樣,只是作為人的集合體予以整體統治,而且也可以表述為對某地的統治,因為“邑”名是地名。當然,對“邑”的統治雖然可以看作對某地的統治,但其核心內容仍然是作為勞動者的人本身。一,從文獻中可以看到,對“邑”的度量依據并非土地,而是“室”,這是對勞動者人身的計量單位。二,“邑”沒有很明確的土地界限,一般記載只是指明其中心居住區而已。
其次,統治者對“邑”這一被剝削者集團內部情況似乎已有相當程度的把握,而不像《國語·周語上》所記那樣不甚了了,這集中表現在對“邑”中戶口的掌握上。文獻中可見如下記載:
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論語·公冶長》。)
(魯)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左傳·昭公十七年》。)
由此可見,春秋時期統治者對“邑”中戶口的了解已相當詳細,與此相應,當然就有統治者派出的直接監督和控制“邑”的官員,即“邑宰”,如《論語·雍也》記載:“季氏使閔子騫為費宰”。由春秋上推西周,作為被剝削者集團的“邑”大概也被統治者、剝削者實行著類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