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剝削關系,自然必須首先了解其兩極:剝削者與被剝削者。西周時期,剝削者比較清楚,這就是周王、諸侯、大夫、士等各級貴族。至于被剝削者,以前的分析多較粗略,故本文擬稍多討論。被剝削者稱呼多種多樣,目前所見有如下一些:
1.族。
分魯公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肖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丑類,……使之職事于魯。分之土田陪敦,……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左傳·定公四年》。)
“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命以康誥而封于殷虛。”(《左傳·定公四年》。)
這里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都是被周統治者以“族”為單位整體控制的被剝削者集團,“條”、“徐”、“陶”、“施”之類即其族名。“陪敦”、“商奄之民”也是這樣的集團。“土田陪敦”即《詩經·閟宮》的“土田附庸”、《召伯虎簋》的“仆墉土田”,孫貽讓、王國維早有論述。《禮記·王制》曰:“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鄭玄注曰:“附庸者,以國事附于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孟子·萬章下》也有同樣的說法。這種附庸既然被周成王與殷民六族一起同等地分予魯公,可見也是一些小的被剝削者集團,或是“族”,或是“族”的集合體。“因商奄之民”,即沿襲原被商統治者整體統治的奄地之民,馬宗璉《春秋左傳補注》曰:“奄本殷諸侯,故曰‘商奄’。”《班簋》有:“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馭、●人伐東國●戎”。郭沫若先生釋曰:“●戎當即奄人。”(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班簋》,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可見,奄民也是被周統治者整體征服和統治的,大概也屬于“族”或“族”的集合體,成為一集體的被剝削對象。
2.宗。
分唐叔以……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左傳·定公四年》。)
此處分予唐叔的“懷姓九宗”,當與分予魯公的殷民六族、康叔的殷民七族相類,都是以“族”為單位而被整體剝削的。這里的“職官五正”,當是“懷姓九宗”的首領人物,雖然他們同時是被賜予對象,但在社會上仍具有貴族身份,具有較高政治地位,《左傳·隱公六年》記曰,“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晉侯于隨”,春秋時期,“職官五正”仍然參預重要政治活動而被史籍記載了下來。
3.人。
易(錫)臣三品,州人、●人、●人。(《●簋》,又稱《周公簋》。)
郭沫若先生釋曰:“此所賜之‘州人、●人、●人’,殆渭水沿岸之部落氏族。”(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周公簋》,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
易(錫)女(汝)井、●、●人●,易(錫)女(汝)井人奔于●。(《大克鼎》。)
郭沫若先生釋此曰:“井、●、●均國族名,●字在此說為耤亦可通,蓋用為奴籍之籍。”(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大克鼎》,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班簋》中被命以出兵征伐之“●人”,郭沫若先生疑為冶鐵工人(郭沫若:《〈班●〉的再發現》,《出土文物二三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頁。),但若將此與“州人”、“井人”看為一類,似更為恰當。這些“人”被作為賜予對象,顯然是被剝削者無疑,前面又冠以“州”、“井”等字樣,當如郭沫若先生所說,為國族之名,“●”當與“州”、“井”相同,亦是國族之名,與《左傳》所說之“條氏”、“肖氏”等類似。因此,這些“人”也是以“族”為單位被整體控制的被剝削者集團。
4.尸(夷)。
王……冊命師酉:“●(司)乃且(祖)……西門尸(夷)、●尸(夷)、●尸(夷)、京尸(夷)、●身尸(夷)。”(《師酉簋》。)
今余令女(汝)啻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門夷、●夷、京夷、●夷、師笭側薪、□華夷、由□夷、●人、成周走亞、戍秦人、降人、服夷。……(《訇簋》,見郭沫若《〈弭叔簋〉及〈訇簋〉考釋》,《文物》1960年第2期。)
此處之“夷”乃非華夏族之其他民族,其前所冠“西門”等字樣當系其國族之名,是類似于“殷民六族”之類的集團,它們又是被“官司”之對象,同時被“官司”者又有“●人”、“戍秦人”、“降人”之類,故其亦當屬被整體控制的被剝削者集團。
5.生(姓)。
易(錫)在宜王人□又七生(姓)。(《宜侯●簋》。)
對此,郭沫若先生考釋曰:“生假為姓。一姓代表一族,則‘王人’下所缺一字當為十,為數不能過多。‘王人’之在宜者當即殷王之人,原為貴族,故有姓,今亦轉化為奴,而成賜與之物。”(郭沫若:《●●銘考釋》,《考古學報》1956年第1期。)唐蘭先生釋“王人”為“王國的人”,“就是王臣”(唐蘭:《宜侯●●考釋》,《考古學報》1956年第2期。),韓連琪先生則認為:“王人即作為公社的井田中的農民”(韓連琪:《西周土地所有制和剝削形態》,《中華文史論叢》1979年第1輯。)。這里且不討論哪種說法更為恰當,既以“姓”為標志和單位,可見也是以血族關系為紐帶的某種集團,和“殷民六族”同類,既為被賜予之人,身份為被剝削者無疑,因此也是被整體控制的被剝削者集團。
6.邑。
易(錫)……厥□邑卅又五。(《宜侯●簋》。)
金文和文獻中涉及春秋時期的邑的資料數不勝數,這里不再列舉。關于邑,本章第一節已經作過一些討論,它也是以勞動者人身為基本依據、被整體控制的被剝削者集團。當然,如第一節所述,本文討論的“邑”并非籠統指所有的“邑”,而只是成為被剝削對象的“邑”。
以上這些,都是集團整體的被剝削對象。除此而外,還有一些被剝削者雖然不是以集團整體的形式出現,但似乎還保留著集團的痕跡。
7.伯、夫。
易(錫)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錫)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錫奠七伯,厥甿□又五十夫,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宜侯●簋》。)
雖然這里的“人鬲”、甿、庶人均以夫為單位計算,不表現出任何集團的形式,但在此前又賜有以“伯”計數的“邦司”、“夷司王臣”等人物,他們當是類如“職官五正”那樣的被剝削者集團的首領人物,將以“伯”計數者和以“夫”計數者同時賜予,其間似乎應當有某種聯系,也就是說,他們或許仍然以集團整體而存在,但當時統治者暫不將其作集團整體看待,或許曾經是集團整體,現在剛被拆散,但其中人員身份差別尚未消失。
當然,也有一些被剝削者不再保留集團整體的痕跡,但其數量都較小。如:
姜商(賞)令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令簋》。)
王易(錫)叔德臣●十人、貝十朋、羊百。(《叔德簋》。)
“侯休于耳,易(錫)臣十家。”(《耳尊》。)
“●王才●,巳夕,侯易(錫)者●臣二百家。”(《麥尊》。)
“王曰:令●奮,乃克至,余其舍女(汝)臣卅家。”(《令鼎》。“卅”一釋為“十”。)
“王曰:●,……易(錫)女(汝)尸臣十家,用事。“(《●簋》。)
“白(伯)大師易(錫)白(伯)克仆卅夫。”(《伯克壺》。)
“易(錫)女(汝)……尸(夷)允三百人。”(《師詢簋》。)
“白(伯)氏曰:……易(賜)女(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易(賜)幾父……仆四家、金十鈞。”(《幾父壺》。)
這些被剝削者或以個人身份出現,或以家庭形式出現,不帶有集團的色彩,一般不過數十人或數十家,最多者也只有“夷允三百人”,因此可以估計,這些人大概主要被用為家務勞動,身份可能是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