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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傣族生產關系的形成條件

根據以上敘述,我們可以大致地對西雙版納傣族生產關系作出描述:去除各種次要的社會經濟關系以及進入近代以后所發生的變化,生產關系表現為對立的兩極,一方面是召片領、召勐、波朗等等以至部分頭人,一方面則是村寨整體,前者獲得剩余勞動,村寨提供剩余勞動;剝削實現的基本依據是召片領等人對村寨整體的人身控制,因此,勞役剝削成為基本的剝削形態,與此相應,土地的實際占有狀況則表現為村寨對大部分耕地的占有,如前所述,達到西雙版納全區耕地面積的77%;召片領之類直接占有土地僅只有14%,然而這些土地卻是被剝削村寨實現剩余勞動的所在;召片領之類除了向村寨索取“負擔”而外,一般并不干預村寨內部事務,村寨本身表現為一個自我調節內部經濟活動的相對獨立的系統,整體面對社會并與之發生關系。在這種生產關系之下,社會的土地制度由兩個層次組成。第一個層次是社會基本剝削關系的表現,它所涉及范圍只是用于實現剩余勞動的那部分土地,即“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頭人田”之類,一般具有法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形態。這一層次土地制度所涉及的土地,是土司之類剝削村寨這一社會生產關系得以實現的中介,因而表現出鮮明的所有制色彩。社會基本剝削關系的一端終止于村寨,相應,這一層次的土地制度也終止于此。它并不涉及全部的耕地,村寨土地則由村寨自行控制、調節,不在這一層次土地制度的管轄之下。第二個層次則是被剝削者之間生產關系的表現,它所涉及的范圍則限于村寨所控制的土地,一般不具有國家法定的形態,而以習慣的形式存在。它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村寨整體對土地的占有方式,它是各村寨之間生產關系的表現。一是村寨內部對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它是村寨內部各成員之間生產關系的表現。這兩個層次顯然不能同等而語。如果我們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觀察土地制度,那么,其基本內容應是土地制度的第一層次,即涉及“宣慰田”、“土司田”之類土地的制度,只有當我們的考察深入到被剝削者村寨這一極之內部的時候,第二層次的土地制度才成為我們的主要對象。打一個不很恰當的比方,一國與他國存在著國際性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必然表現為一定的所有制,該國內部各地區各民族、以至各地區各民族內部,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也表現為確定的所有制,但是,我們不能把一國內部的經濟關系歸入國際關系之內,不能把一國內部的所有制形態歸入到國際的所有制關系中去,盡管二者之間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

那么,近代西雙版納這種生產關系以及土地制度究竟是在怎樣的條件下以怎樣的方式形成的呢?為了更深入地予以解釋,有必要再進行一些討論。

從西雙版納傣族生產關系形成的歷史過程來看,它是在外來居民對本地居民的不斷征服中形成的。它的形成以及存在有兩個基本的條件,一是外來人對本地人的統治,一是人少地多。

關于第一個條件,民族調查已經了解清楚,在這里表現出一種多層的征服與被征服、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據說西雙版納地區定居最早的民族是補角、布朗,其次是愛尼,傣族是最后來的,當時平壩里已經住著布朗族和愛尼族。傣族征服了他們,所以傣族稱他們為“卡”(奴隸),他們稱傣族的上層為“波朗”,稱一般傣族的成年男女為“依波”(我父)或“依咩”(我母)。在布朗族與愛尼族雜居的地方,愛尼族受布朗族管轄,愛尼族稱布朗族頭人為“波藤”或“召藤”,即山主之意。他們都要向傣族交納貢賦,但愛尼族要交兩份,傣族波朗和布朗族波藤各得一份。而在傣族中,相對來說,傣勐是土著,本地人,召片領、波朗等等則是以后來到此地的統治者,據《泐史》,距今約800年前,叭真“入主勐泐”,建立政權,形成了此后直到解放時西雙版納統治與被統治、剝削與被剝削關系的基本格局。因此,傣勐說:“先有傣勐,才有田,召片領是后來的。”“若無我們先來開荒,召片領及波朗什么也吃不上!薄靶刻、波朗田都是因為他們為我們辦事,可憐而給他們吃的!(《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概況》,轉引自趙衛邦《解放前西雙版納的社會結構》,《西南民族研究》第1輯,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關于對傣勐村寨的以村寨為基礎的剝削制度的建立,馬曜先生研究傣族史后認為,從歷史上看,大多數勐“召勐”(土司)統治的形成,都是在該勐被征服以后,由召片領把自己的宗室親信直接派到各勐作“召勐”,建立起來的一種統治與被統治、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而與此同時,對于山區被征服的哈尼、布朗、基諾等其他民族,仍以各自原有的土地封賜給這些民族的頭人,征收一定的貢賦。(馬曜:《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經濟調查總結報告》,《傣族社會歷史調查(西雙版納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對于一般的農業社會來說,由征服而形成的統治與被統治、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往往并不改動被征服者的內部結構。例如中美洲的阿茲特克人,“如果他們占領了這座城市(實即一個居民點——引者),他們就征收沉重的實物貢賦,并留下賦稅征集人來監督支付,但不改變原來的制度、法律和政府!(喬治·彼得·穆達克:《我們當代的原始民族》,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42頁。)西雙版納傣族以及哈尼、布朗、基諾等也是這樣,征服者或僅派出統治人員“召勐”之類,或干脆仍利用原有的頭人。

征服是很艱難的事,單純的武力并不能使一個民族、部落或村寨徹底屈服,在西雙版納傣族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樣的實例。在被統治和被剝削的傣勐寨子中,最隆重的儀節是“靈披勐”,即祭祀“勐”神(部落神),各勐主持祭祀的都是“傣勐”老寨的頭人,而并非統治者土司之類。在勐海,土司參加這項儀節,但是任由“傣勐”把他禁閉在一間空房里,殺牛祭獻“勐”神時,不許土司說話,也不許他動,否則“傣勐”頭人可以打他耳光(馬曜、繆鸞和:《西雙版納份地制與西周井田制比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6頁。)

另一個條件便是人少地多。土地的使用方式,以及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土地而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都受到人與自然界之間關系的影響與制約,農耕人口與可耕地之間的比例作為人與自然界關系的一種表現,當然不能不對生產關系以至土地制度發生重大影響。這種情況在民族學資料中可以大量看到。例如在許多西南少數民族中,人少地多是普遍現象,刀耕火種的生產方式正是在這種基礎上才能存在,而人少地多和刀耕火種,又決定了人們對土地的占有和控制方式采取了極為松散的、在后世人看來簡直不可理解的方式,西南少數民族中大量存在的“號地制”(號地制是西南少數民族中常見的村社內部農民占有、使用土地的一種方式,它可以實行于原始的村社之內,也可以實行于山官、土司統治下的村社之內。一般形態是:村社農民根據自己的需要,在村社土地范圍內,選擇一塊或幾塊土地,標明邊界記號,多見的是折斷樹梢并在樹上留某種記號,然后就可使用(有時需報告山官之類),幾年后拋荒,土地又重歸村社。),就是這種方式的一個典型。在人少地多條件的制約下,若與此同時,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較為成熟的形態,類如我國自宋代以后的形態、或類如西方資本主義產生以后的形態,那么人與人之間的剝削關系便很難以土地作為基本的或主要的依據,因為生產者可以通過開荒等等方式實現自己與生產資料土地的充分結合,而剝削者對土地的嚴密控制也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在這種條件之下,剝削只能以對人身的控制為基本或主要的依據。如果這種因素再加入歷史地存在下來的人們的共同體村社,而統治與被統治、剝削與被剝削關系的形成又與征服聯系在一起,那么西雙版納傣族式生產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土地所有制便成為必然。

在西南少數民族中,西雙版納地區應當說是農業生產相對發展的地區,但即使在這里,人少地多的現象仍很突出。西雙版納氣候溫暖,水稻一年可二三熟,但人們僅種一季,多為晚稻,其主要原因就是地廣人稀,擁有豐富的水田!凹词谷绱耍杂形幢焕玫拇罅炕奶锎嬖,例如景洪盆地擁有水田11萬畝,但每年僅栽種55000畝,僅占水田面積之一半,勐遮盆地擁有181500畝地,其中休耕的荒田荒地為67000余畝,占田地總面積的36.9%!(宋恩常:《西雙版納自然概況》,《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綜合調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人少地多不僅對整個地區的生產關系具體形態產生巨大影響,對村寨內部的土地分配方式也發生著巨大影響。例如,“曼賣●傣勐村寨在五十年以前還是人少地多,村民按勞動力多寡自由占用土地,后來人口激增,開始因占用不平均而發生爭執,便打亂原有占用土地界限,重新平分了一次!(馬曜:《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經濟調查總結報告》,《傣族社會歷史調查(西雙版納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人口的增多,農業人口與可耕地資源之間關系的變動,不僅必然影響到耕作方式,也必然最終影響到生產關系的具體形態以及建立于此基礎之上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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