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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削的實現與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之間的經濟關系

1.主要的剝削形式及其基本類型。

剝削者對被剝削者的剝削基本上采取勞役剝削的形式,它有兩種基本的類型。一種是在剝削者所占有土地上的無償代耕,一種是為剝削者生活及社會公共事務無償付出的各種勞役。

宣慰田和土司田或集中于其城堡周圍,如在勐海,多數則分散于某些農民村寨,波朗田、隴達田、頭人田則分散于各村寨。雖然解放前夕已有相當一部分改為分成實物剝削,這當然與內地影響有密切關系,但在數十年前,這些土地都是由農民攜帶自己的耕牛農具無償代耕,剝削者坐享全部收獲物。代耕承擔者以村寨為基本單位,被代耕的土地按面積大小和離村寨的遠近,分別劃給一個或數個村寨負責。例如宣慰街附近有召片領的一塊土地“納永”,由曼紐、曼莫、曼儂坎、曼景蘭、曼火勐各寨代耕,其中曼紐寨子代耕二份,其余寨子代耕一份,由曼景蘭寨子頭人擔任“隴達”,收獲量按曼莫寨子農民自種土地收獲量為標準,每份至少交納谷子80挑,產量不足80挑則須補足(確定最低限額是由于村寨農民的反抗,曾發生農民將稻秧倒插于該田的事件),若有超產仍須全部上交(刀國棟等:《勐景洪的土地情況調查》,《傣族社會歷史調查(西雙版納之四)》,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或以村寨為單位,實行勞動編組,每個村寨承擔不同的農業生產任務,某寨犁田、某寨插秧。例如景洪曼景蘭附近有召片領的250畝宣慰田,由曼紐、曼喝勐、曼莫龍、曼東老、曼德、曼濃坎等六個傣勐村寨分工代耕,曼景蘭滾很召村寨負責圍籬笆、管田水(《傣族社會調查材料》之五,第31頁,轉引自曹成章《傣族農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頁。)。關于召片領占有的宣慰田及其代耕村寨的分布情況,馬曜先生和繆鸞和先生曾繪制出了“勐景洪壩納●召(宣慰田)分布示意圖”(馬曜、繆鸞和:《西雙版納份地制與西周井田制比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頁。),可作為參考實例,從中可以清楚看到,宣慰田相對集中,很多承擔代耕的村寨附近并無宣慰田。每年到農作時節,召片領議事庭即發布命令,通知各代耕村寨,代耕村寨則每一戶(負擔戶)派出一個勞動力,自帶農具、耕牛到“宣慰田”之類土地上去耕作,如因某種原因不能出工,則須雇人代替,否則要受處罰。耕種和收獲期間,召片領、召勐等則派“隴達”(意為“下面的眼睛”)到田間督耕,有時召片領、召勐等人在官員和侍從的陪同下親自到田間視察,還送去酒肉,待耕作完畢后給代耕農民食用,以示“犒勞”(曹成章《傣族農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頁有一張村寨農民代耕完官田后,共同坐于田間食用被犒勞酒肉的照片,生動反映出代耕農民集體耕作的場面,十分珍貴,可供參考。)。在被代耕的“官田”附近,召片領、召勐之類修建有谷倉,用以收藏“官田”所獲全部谷物。波朗田和頭人田則分布于各個村寨,絕大部分村寨都有這兩類土地,這些土地由其所在村寨農民代耕。

除了代耕土地而外,村寨農民還要承擔各種勞役,其中有各種公共勞役,也有從召片領、召勐到村寨頭人的各種家內勞役。承擔的內容因村寨類型而有不同。傣勐村寨多承擔公共勞役,如修路、造橋、修水渠、修建宮室、服兵役以及“靈披勐”(召片領祭祀部落神活動)中的各種勞役等等。滾很召村寨則承擔“召”生活方面的各種勞役,每個村寨都負擔有一項或數項勞役,僅據景洪地區統計,各種專業勞役達一百多種,有挑水、燒茶、煮飯、炒菜、擺飯、掌燈、端洗臉水等日常生活勞役,有養馬、養象、榨糖、熬鹽、織布、紡紗、染布、制作金銀陶瓦器皿和金屬兵器等生產性勞役,有送信、聽差、當腳夫、為召片領巡行拉大旗、搖孔雀尾、放炮、擊鼓、吹號等帶有公務性質的勞役,甚至還有專門守靈、哭喪、提繡鞋、牽統裙、削大便時所用揩屎棍等各種勞役。

據1954年調查資料,全西雙版納1948年各等級農民共19145戶,該年向剝削者提供包括代耕在內的各種勞役共277000個勞動日,平均每戶15個勞動日。據勐遮地區調查統計,傣勐和滾很召每年每戶平均為召勐、波朗和村寨頭人無償代耕十天左右,各種家內勞役十天左右。有的多于此數,最高總計可達30天,有的少于此數,低者總計達12天(曹成章:《傣族農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頁。)。農民每年有效勞動日肯定少于自然日數,如果以三分之二計,有效勞動日為240天,再考慮到代耕時間均為農忙關鍵時間,質量高于一般勞動日,因此,最高30天、最低12天、平均15天的勞役剝削姑且按30%系數加值,平均為19.5天,另外再加上各種實物剝削,剝削率大致可以說在10%左右,與西周所謂“十一之稅”類似。

除各種勞役剝削而外,還有實物貢納,在各種節日,在“召”有婚喪嫁娶、生日滿月、建屋出差、祭祀賧佛、“升和尚”等事項時,農民都要向“召”奉獻銀錢、米、雞蛋、蠟條以及土產、水果等各種實物。

近代以來,西雙版納呈現出勞役剝削向實物剝削過渡的現象,不僅代耕勞役有被實物稻谷代替的現象,家內勞役也有用每年交納一定數量稻谷或銀幣實物來取代者。

從以上敘述可以看出,西雙版納傣族主要類型的剝削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以村寨為基本單位,一是以勞役剝削為主要剝削形式。在這種剝削形態中,剝削的實現以對村寨農民集體的人身控制為首要條件,因為農民村寨都有自己的土地,農民個人可以通過村寨內的定期分地而與生產資料土地實現充分結合,如果召片領、召勐之類僅僅依據其所占有的土地(僅占西雙版納全地區耕地的14%),采用類似于后世租佃制等剝削方式,是根本無法實現其剝削的。這種人身控制關系在社會觀念中有較為充分的表現。“在西雙版納,凡是‘召片領’領地以內的‘人民’,都是‘火丁給馬兵卡悶松板卡召,烹總喝先信兵瓦兔召納信’,意即每個人‘頭腳落地是召的奴隸,億萬根頭發都是召的財產’”。“提供負擔是每個人的天職和作為‘人’的條件,所以凡是15歲以下未達負擔年齡的少年,被視為沒有取得‘人’的條件,他們死后‘也沒有靈魂’,不能用棺裝殮,村上也不幫助抬埋。”(馬曜:《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經濟調查總結報告》,《傣族社會歷史調查(西雙版納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但是,這種直接的人身控制關系一般情況下卻并非是直接對于農民個人的人身控制關系,而呈現出一種多層次的整體控制關系,西雙版納傣族民諺說:“增加戶口,頭人歡喜,增加寨子,召勐(土司)歡喜”(曹成章:《傣族農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頁),就十分清楚地反映出這種關系。召勐之類的剝削以村寨為單位,每個村寨有相對確定的“負擔”,其中包括有最低產量要求的代耕“負擔”、各種確定的勞役“負擔”和實物貢納“負擔”,這些“負擔”的分派以村寨為最小單位,其下如何繼續分派,召勐之類一般并不進行干預,實際上也無法干預,他們實際上把村寨作為一種管理其中農民、以其所具有的類似后世聯保制的機制來保證對其中農民剝削的實現。因此,他們的著眼點最終止于村寨,“增加寨子,召勐歡喜”,增加村寨即增加了土司剝削的基本單位,他們當然高興。不僅如此,召勐之類還經常將自己的家奴釋放出去或再加上外來投靠人口,組成新的滾很召村寨(這很有點像古埃及新王國時期,奴隸被轉入村社作為農民是很平常的事,如土特摩斯三世送給阿蒙神廟的奴隸就被轉入村社。見周一良、吳于廑主編《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1頁。),解放前近百年時間以內,這類人口及其村寨增長速度都是相當可觀的。至于上面分派下來的“負擔”在村寨內部又如何進行二次分派,則不屬于召片領、召勐與被剝削者村寨之間經濟關系以內,這是由村寨通過自己的內部結構與機制自行調節與處理的。因此,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終止于召勐之類與村寨之間,并不包含向下更基層的內容,這種關系集中表現在專門用于實現剩余勞動的“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隴達田”、“頭人田”以及各種其他勞役和貢納上面。當然,最初召片領、召勐之類確定某一村寨總“負擔”額時,似乎是以戶口為基本依據,因此有所謂“負擔戶”之說,而并非以土地為依據。村寨內部為了減輕共同負擔,最常見的方法是集體隱瞞負擔戶數目,實際承擔平均“負擔”的自然戶數目往往多于名義上的負擔戶數目。對于此種現象,召勐之類也頗傷腦筋,想方設法予以解決,設立了所謂“火西”制度,但這種制度在實際施行中仍然無法干預到村寨的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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