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節對“田”字的分析,西周耕地依據其所用以實現的社會關系之不同,在空間上被嚴格區分開來,一部分耕地專門用于實現剩余勞動,一部分耕地則專門用于實現必要勞動。在這個基礎上,就形成了西周特有的土地制度。所有制不過是生產關系的某種表現,那么,這種土地制度究竟是以何種生產關系作為基礎和前提呢?鑒于有關史料仍然十分缺乏,本文試圖先從民族學資料中尋找一種類似而且較為系統的土地制度,將其作為研究范例或比較參照對象,對之進行較充分地把握,然后在比較中探索西周社會的生產關系,并在此基礎上認識這一時期的土地制度。在筆者看來,近代云南西雙版納傣族是最為理想的參照對象和研究范例,經過許多學者的辛勤勞動,人們關于這一對象已有了比較充分的知識(本節資料主要來源為《傣族社會歷史調查》“西雙版納之二”至“西雙版納之六”(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1984年版)、《西雙版納傣族社會綜合調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馬曜、繆鸞和《西雙版納份地制與西周井田制比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曹成章《傣族農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江應樑《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為避冗贅,非直接引文和個別具體事例,不再一一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