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對“田”的討論,西周和春秋經濟史研究中一些涉及“田”字、而且曾經引起熱烈討論的問題似乎可以得到更為合理的解釋,下面試分別予以探討。
1.“貯(●)田”。
目前所見含“貯田”字樣的金文資料僅有三器,為便于討論,先摘抄有關內容如下。
《倗生簋》:
格伯受良馬乘于倗生,厥●卅田,則析。……鑄寶簋,用典格伯田。
《衛盉》:
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衛,才八十朋,厥●,其舍田十田。矩或取赤虎兩、●●兩、●韐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
《五祀衛鼎》:
衛以邦君厲告于井(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曰:厲曰,余執共王恤工,于昭太室東逆●二川,曰,余舍汝田五田。正乃訊厲曰:汝●田不?厲乃許曰:余審●田五田。井(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乃顜,使厲誓。乃令參有●……帥履裘衛厲田四田,乃舍●于厥邑。
這些資料引起學者濃厚興趣,展開了熱烈討論,解說大致如下:一、貯即租,貯田即貴族間的土地租典(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格伯簋》(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唐蘭:《用青銅器銘文來研究西周史》(《文物》1976年第6期),等等。);二、貯即賈,貯田即貴族出賣土地產權(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格伯簋跋》(科學出版社1959年版);傅筑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2~183頁,等等。);三、貯即予,貯田即賜予土地,“有理由把它看成和稱作是周王對土地的改封”(王國維:《觀堂集林》第四冊附《觀堂別集·頌壺跋》(中華書局1959年版);周望森:《西周的“貯田”與土地關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等。)。上述意見著眼點都在對“貯”的考釋上,而對“田”含義究竟為何則未予注意,因此歧見迭出。就《倗生簋》等三器而言,不管如何解釋“貯”字,“貯田”毫無疑問是一種交換行為,一方付出了財物,獲得了“田”,一方獲得了財物,付出了“田”。《倗生簋》中,倗生付出“良馬乘”,格伯付出“卅田”,兩相交換。《衛盉》中,裘衛兩次共付出價值百朋的瑾璋等物,矩伯獲得財物,“舍”(給予)裘衛“田”十三田。《五祀衛鼎》雖未記述裘衛付給邦君厲哪些財物,但講明是厲在為周王辦事、“逆●二川”時兩人達成協議的,因此可以推想,這時的厲由于急需,類如《衛盉》中之矩伯,從裘衛處獲得某些財物,因而答應給其“田”五田。問題不在于是否有交換,而在于付出或獲得“田”意味著什么。依本文前述討論,“田”是被剝削者實現剩余勞動、生產剩余產品的耕地,因此,付出或獲得“田”,只是付出或獲得對于確定的被剝削者以確定的方式榨取剩余勞動的權力。它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轉移,因而談不上“賣出土地產權”,與后世土地買賣迥然相異,當然也就談不上土地市場以及所謂土地的市場價格。它不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因而也無法理解為土地租典,與后世的土地租賃和典當毫無共同之處。它也不是“改封”,因為分封必須具有“授土”、“授民”兩方面內容,《宜侯●簋》是典型實例,“改封”當然不能例外,而“貯田”不包含“授民”的內容。另外,分封、改封須有周王命令,但“貯田”三器不見周王蹤影。不僅如此,周金所見“田”、“邑”之交割,凡雙方和平達成協議者,參預者為雙方有關人員,如《散氏盤》、《倗生簋》、《九年衛鼎》等,只有當雙方間出現糾紛、產生訴訟時,才會出現有關執政大臣,予以評斷處置,如《●攸從鼎》、《曶鼎》、《五祀衛鼎》等,《衛盉》雖未記載發生何種糾紛,但說明是裘衛“彘告”于伯邑父等執政大臣,并由他們命令“參有司”到場交割“田”,因此仍可推斷裘衛與矩伯之間發生了某種糾紛。
根據上述,具有交換性質的“貯田”僅僅發生于貴族之間,實質上僅僅是剝削收益權的某種轉移,對于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的社會關系并無改變,也未改變剩余產品在剝削者內部分配的基本方式,因此,它是西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固有內容,并非破壞西周土地制度、標志土地私有化歷史進程已經發生的新現象。值得注意的是,就像周王賜晉文公陽樊之田中包含了陽樊人之人身,齊、魯間交付汶陽之田必然涉及棘邑一樣,上述三銘也有類似情況,其中出現的一些人物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如《倗生簋》中的●●、●人等,《五祀衛鼎》的荊人敢、井(邢)人倡屖等,他們不屬于交換雙方的任何一方,獨立于其外,當是耕種這些“田”的被剝削者“邑”之代表。
2.“公田”、“私田”。
《詩經·大田》曰:“有渰萋萋,興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曾據此句對西周剝削形式作了一番推測。此句“私”為“私田”之省略,已無異議,但“公田”、“私田”究竟指什么,則因人們對古史分期、西周土地所有制形態和剝削形態、井田制有無等問題觀點的不同,解釋各異。理解不論如何分歧,著眼點都在于對“公”、“私”兩字的解釋上,同樣未注意到“田”的具體含義,都僅僅在現代意義上理解為耕地。如果依本文的討論,把“田”看作被剝削者實現剩余勞動、生產剩余產品的耕地,則“公田”、“私田”的區別就很清楚,是歸屬于不同等級貴族的“田”,同屬于“田”的范疇以內,被剝削者用以生產必要產品的土地不在其列。本級貴族占有的“田”即“私田”,而上一級貴族所占有的“田”即為“公田”,大概下一級貴族要為上一級貴族代為管理這些“田”,因此才有了“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詩句。《呂氏春秋·務本》曰:“《詩》云:‘有晻淒淒,興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三王之佐,皆能以公及其私矣。”可見,在《呂覽》的作者看來,《大田》所說的“私”依然是貴族,“三王之佐”。筆者以為,《大田》的歌唱者很可能就是田畯自己。前面,他說各項農事活動的組織和安排都達到了曾孫的要求(“既備乃事,……播厥百谷,既庭且碩,曾孫是若。”),接著是希望“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最后則說自己很高興,因為曾孫攜帶婦子光臨耕作現場,還要舉行盛大的宴享和祭祀,禋祀四方神靈(“曾孫來止,以其婦子,馌彼南畝,田畯至喜。來方禋祀,……以享以祀,以介景福。”)。看來,歌唱者為曾孫進行具體的勞動管理,有如西雙版納傣族的“隴達”,而這正是“田畯”的職責。“公田”,是他為曾孫管理的用以實現剩余勞動的田土,“我私”,則是他自己的用以實現剩余勞動的田土,也即其“職俸田”(當然與戰國以后之職俸田并不相同),類如西雙版納傣族的“隴達田”。不論是“公田”還是“私田”,都屬于“田”,與農民用以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毫無干系。
其實,本文對“田”的理解在《詩經》中也可以得到形象的說明,《甫田》一篇詳細描述了對“田”的管理。首先,“我”的“田”(或由“我”所負責管理的“田”)是由農夫耕作的,只有種好“我田”,農夫才能得到一些賞賜(“我田既臧,農夫三慶”)。其次,“田”的耕作是在監督下進行的,監督者有“我”(“今適南畝”)、有“曾孫”(“曾孫來止,以其婦子”,“曾孫不怒,農夫克敏”),還有田畯(“田畯至喜”,這個田畯或許即“我”本人)。最后,收獲物是歸于曾孫的(“曾孫之稼,如茨如梁”),而且產量有著某種最低的限度(“倬彼甫田,歲取十千”)。
由此來看,孟子雖然引用了《大田》此句,但實際上并不了解西周“田”的真正含義,他是在一般耕地的意義上來看待“田”,而將“公”解釋為統治者,“私”解釋為受田農民,由此推測西周實行“徹”法勞役剝削形式,并將《大田》詩句與他“方里而井”的設想統一起來。
3.《散氏盤》。
對于西周土地制度研究來說,《散氏盤》具有重要意義,其中詳細敘述了一塊“田”的交付情況。下面先抄錄有關文字如下:
用●●散邑,廼(乃)即散用田。履自●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下敘述勘界立封具體情況——摘抄者。)●人有●(司)履田:鮮且、微、武父、西宮襄,豆人虞●、錄、貞,師氏右眚,小門人●,原人虞●、淮、●(司)工(空)虎、孝●、豐父,●有●(司)荊●,凡十又五夫。正履,●舍散田,●(司)土(徒)●●、●(司)馬●●人、●(司)工(空)●君、宰德父,散人小子履田戎微父、●、●父、襄之有●(司)橐、州●、倏從●,凡散有●(司)十夫。……(以下為●人有司起誓記錄——摘抄者。)厥受圖,●王于豆新宮東廷。厥左執●史正中農。
關于《散氏盤》,有多家考釋,大意可通。文中“履”字,以前均釋為“眉”,因此或解釋為水湄,或解釋為堳埒,或解釋為田名,銘文內容或被看為關于“眉”和“井邑”兩塊“田”的交付(如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散氏盤》,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裘衛諸器出土后,李學勤先生據《五祀衛鼎》“帥履裘衛厲田四田”中之“履”字形,認為《散氏盤》中此字為“履”(李學勤:《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轉讓》,《光明日報》1983年11月30日;《古文字學十二講》第十講《方法與成績》,《文史知識》1985年第8期。),從而為《散氏盤》銘的正確解讀奠定了重要基礎。曲英杰先生《散盤圖說》(《人文雜志》叢刊第2期《西周史研究》,1984年8月。)則對其中所交付田塊描繪出示意圖,使之更為易讀。本文借用前人研究成果,不再考釋銘文本身,只想從土地制度方面討論一下有關內容。
銘文描述了●與散之間交付一塊“田”的情況,敘述相當細致,是了解西周土地制度的珍貴資料。銘文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一、所交付“田”面積不大。據曲英杰先生研究結果,該“田”為●形,有些邊以“周道”、“原道”、“●道”等為界,其余幾邊則立“封”為界,共立二十封。其“封”,有解釋為“封樹”的(見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散氏盤跋》,科學出版社1959年版。),有解釋為“封土”的(如劉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人盤》。),從秦《為田律》看,農田中之“封”當為土封,而且從“履田”當時實際情況推測,臨時栽樹總不如封土方便可靠。秦《為田律》曰:“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固然,《散氏盤》“封”之大小未必與其相同,但作為田界之“封”,當不會太大,比如說,1米多高的土封已經可以說是很大的了。“封”間距離究竟多大,文獻中不見記載,從秦《為田律》看,“封”間以“埒”相連,方能形成完整田界,因此,“封”之設置必須以修筑“埒”方便為基本前提,至少應當是兩“封”間可以清楚看到,例如其間距離在50米上下,當土地上雜草叢生時,距離可能還會更短,至多也不過百米上下,文中記述在同一條直線上有多個“封”,大概也是出于這個原因。這樣,即使以十“封”作為其某一邊之邊長,“封”間距離以百米計,最多當不過1公里,合周里兩里多,整個“田”不過為數十“夫”所能耕之數十個百畝、即數十“田”,與金文所見賜“田”數額相統一。二、參與“田”交割的人員中有一些并非交予方和接受方人員。除“●人有司”數人、“散有司十夫”而外,尚有“豆人”、“小門人”、“原人”、“●人”之代表,從“履田”實際過程可見,“原”有“原道”,“●”有“●莫(墓)”,都在這塊“田”近旁,“小門”大約類似,“豆”則是●王最后“授圖”之地點,亦當在此附近。曲英杰先生認為:●付田地予散,同時包括生活于其上的居民,豆、小門、原、●等地之人即聚族生活勞作于此田地,“他們受治于族長和當地的首領(有司之類),同時又要受到其上屬的統治者(如●王等)的管轄”,上屬統治者可以改變其歸屬,但不能隨意拆散或破壞其內部組織(曲英杰:《散盤圖說》,《人文雜志》叢刊第2期《西周史研究》,1984年8月。)。此說頗開拓思路,但如果僅僅在一般田地意義上來看待交付的這一塊“田”,仍存在一些障礙,豆等被理解為“族”之類也好,理解為“邑”也好,一個最少當有十數家至數十家,一家勞動力也當不止于一夫,一夫耕百畝是最起碼的要求,如果考慮輪休則當多于百畝,相對于此,這一塊田地還是過于小了。如果按照本文對“田”所作討論,則銘文理解更為通暢,“田”是用于實現剩余勞動的耕地,因此數十夫所能耕數十“田”之收益對剝削者不能說是一個小數,故值得特意鑄器銘記,而對于豆等四“族”或“邑”來說,在剩余勞動率為十分之一左右的水平下,在這樣一塊田地上專門從事剩余勞動,也確實不算少。正因為他們必須在這塊田上付出剩余勞動,勘定“田”界時他們的代表參予全過程便更是情理中事。
4.“士食田”及其他。
《國語·晉語四》有一條史料,談到了社會階級的劃分,向來為人們所注意,其中也涉及“田”,這段文字是:
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
這段話中其他內容都比較好解,“士食田”三字,以前多理解為士憑借其占有的土地剝削他人,獲取剝削收益。根據斯大林式的生產關系理論,根據人們對漢以后社會的了解,這種理解可以說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是,在西周及春秋那樣一個以人身控制為實現剝削首要前提的社會中,依據土地進行剝削,勞動力來源于何,卻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段話中,“士食田”與“庶人食力”之間存在一個界限,前一部分均屬于剝削者,“公食貢”,剝削的實現需要對被剝削者的直接人身控制,“大夫食邑”直接就控制著一定數量的人,“士食田”按照本文的解釋,對“田”的控制本身就意味著以某種方式對一定數量人身的控制,則這三種方式的剝削在本質上完全一樣,只是形式和程度有差別而已,這樣解釋似乎更為通順。韋昭注“士食田”曰:“受公田也。”他這里的“公田”概念顯然來自孟子,依照孟子的定義,“公田”是專門用以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在這個意義上,韋昭的理解應當說還是比較準確的。當然也還可以推想,大概士還不具有剝削一個整邑的資格,通過“食田”則可以實現對一個邑剝削的分割,即幾個士通過這種方式實現對一個邑的聯合剝削。大概由于這個原因,大夫可以“食邑”,而士只能“食田”。
用這樣的思路,類似的一些史料也可以得到更為合理的解釋。
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左傳·哀公二年》。)
此為趙簡子誓眾之辭。士顯然是個分界線,前面是剝削者,后面是被剝削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與《晉語四》“大夫食邑”相同,其剝削的實現當然也是以人身控制為首要前提。“士田十萬”,以前解釋將“田”理解為一般耕地,“十萬”的單位則被視為畝,杜預注“十萬”曰:“十萬畝也。”張政烺先生《“士田十萬”新解》(《文史》第29輯,中華書局1988年版。)首先提出,這里“十萬”之地積單位當為步,“十萬”即周制千畝。若僅用以解釋春秋時期史料,筆者以為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但將其中“田”仍理解為一般耕地,則收入仍嫌太少。《禮記·王制》曰“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十萬步依周制為千畝,若據《吳問》所述三家分晉前之趙制,240步為畝,則僅為417畝。千畝為十夫能耕之田,即使其均為上農夫,所能提供剝削收入依李悝所計為十一之稅,則其收僅相當于下士,若以趙制畝積,則距離下士亦遠,且此等收益與僅高于士一級之下大夫差距甚大,下大夫所受為郡。如果按本文對“田”之理解,士所受田僅為實現剩余勞動之耕地,則“十萬”之單位為步可以得到更順暢的解釋。依千畝計,其全部收益稍高于《王制》所述之下大夫,按趙240步畝積計,稍高于上士,比較合于情理。
(陳)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從田,無田從黨。(《左傳·哀公元年》。)
此處所問為國人,其身份地位較高。《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周襄王出,“國人納之”;《僖公二十八年》,“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文公十八年》,莒紀公之太子仆“因國人以弒紀公”;《昭公十三年》,右尹子革謂楚靈王曰:“請待于郊,以聽國人”,王曰:“眾怒不可犯也”;《成公十三年》,鄭“子駟帥國人盟于大宮”;等等。國人可以納君、出君、弒君、干預國家大政,連國君也怕眾怒難犯。國人肯定有不同層次,時代不同,國人的組成及地位也有變化,但至少在一定時期,國人中包含了大臣。《國語·晉語三》記呂甥教郤乞“令國人于朝”,“且賞以悅眾”,面對國人,呂甥卻說:“吾君慚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不亦惠乎?……”他稱國人為“群臣”,而“群臣”又能“征繕以輔孺子”。顯然,國人當有相當大一部分并非自食其力,而是靠剝削生活。關于《哀公元年》這段話,杜預注曰:“都邑之人無田者隨黨而立,不知所與,故直從所居,田在西者居右,田在東者居左。”楊伯峻先生注將此明確化,曰:“陳侯南面,其右為楚,其左為吳,田在西者鄰楚,田在東者鄰吳。”(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四冊,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067頁。)此種解釋未嘗不通,但在一般耕地意義上理解“田”,仍有勉強之處。國人有無田、有田之分,那么無田之人如何生活?或曰,管仲制國為二十一鄉,有工商之鄉六,此即無田之國人。但是,管仲“制國”之國人,與陳懷公所問之國人似乎有某些差別。管仲制國二十一鄉,僅士鄉十五,即可提供軍士三萬人,且不說二十一鄉成員之身份地位是否高到須“問之”的地步,如此之多的人聚于朝而問國之大政至少也是很難實際操作的事。因此,陳懷公所問國人當不是依靠自己勞動生活,其中較高級者大概有“邑”之類為食,較低者則以“田”為食或以職為食,后面一部分人中間所存在的有田與無田之區別,大概就是“陳人從田,無田從黨”所指。
范文子……曰:“……今我戰又勝荊與鄭,吾君將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斂,大其私暱而益婦人田,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國語·晉語六》。)
此為鄢之役后,晉范文子對欒武子所言。“益婦人田”而必須“奪大夫田”,這在后世不大好理解,因為就一般耕地而言,除了大夫之類貴族所控制的土地而外,應當還有大量國有土地(特別是大量未墾荒地),有小農個體家庭所控制的土地,在先秦地多人少的情況下,荒地之類就更多,“益婦人田”首先需“奪大夫田”,而無須分割賞賜國有土地或“奪”個體小農土地,似乎不好理解。但是,如果依照本文對“田”字的新理解,則解釋上述資料似乎更為通順:這里的“田”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耕地,它是實現剩余勞動的土地,它不僅包含土地這一物的內容,還包含一定的勞動力這一人的內容,社會勞動力總數確定,其所能提供剩余勞動也是確定的,這就決定了盡管有大量待開墾土地,但被勞動力數量所決定的“田”的數量卻是一定的,因此,“益婦人田”就必須“奪大夫田”。
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公羊傳·桓公元年》。)
桓公元年,魯、鄭之間以“許田”和“祊邑”的交換完成,《公羊傳》在說明這一歷史事件時,特意對“許田”作了詳細解說,曰:“許田者何?魯朝宿之邑也。諸侯時朝乎天子,天子之郊,諸侯皆有朝宿之邑焉。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為謂之許田?諱取周田也。諱取周田,則何為謂之許田?系之許也。曷為系之許?近許也。此邑也,其稱田何?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何休疏釋此曰:“田多邑少稱田者,謂邑外之田多,邑內家數少,如此之時,則稱田,……言邑多田少稱邑者,謂邑內家數多,而邑外之田頃畝少,如此之時,則稱邑,……”后來學者對此條材料似乎多未予以注意,都沿從何休之解。何休將“田”解為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其解釋基點是邑內戶數與邑外土地數量的對應。就后世眼光看,這種解釋非常正常,但仔細推敲,便存在問題,先秦人少地多,邑外土地除現實耕種者外,一般當有相當數量的荒地,如果將何休所解釋的“田”只理解為土地,那么且不說怎樣的土地數量對應于一戶才算合適,僅只因為荒地的存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田多邑少”。如果認為何休的解釋只是指現實的耕地,那么耕種多余耕地勞動力從何而來?筆者以為,如果以本文對西周“田”字含義的解釋來看待這條材料,則非常通順。“田”也好,“邑”也好,都是可以給剝削者帶來剝削收益的對象,但二者在形態上存在重大差異。對于一個具體的剝削者來說,他所得到的一批剝削對象,其中可能既有“邑”,又有“田”,如果其中來自“邑”的收益多,則簡稱其為“邑”,如果來自“田”的收益大,則簡稱為“田”。
5.關于“土”與“田”的區別。
研究先秦土地制度者對有關土地買賣的資料極感興趣,而春秋時期確有一條資料談到“土”的買賣,該文見于《左傳·襄公四年》:
公曰:“然則莫如和戎乎?”(魏絳)對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薦居,貴貨易土,土可賈焉,一也。……”
這里的“土”與“田”并不一樣,當為疆土之意。《大盂鼎》曰:“●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左傳·定公四年》曰:“聃季授土,陶叔授民。”都是在這個意義上。疆土是一個大的區劃,通常作為國與國之間界限,而且一般都是大致的,并非后世那樣精確,如《左傳·定公四年》所述:“少皞之虛”、“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殷虛”等等,其意只在于對統治者之間劃定界限,并不包含實現剝削關系的內容。而且就《襄公四年》所說戎狄之“土”而言,其顯非耕地,由“薦居”可見,孔穎達疏曰:“服虔曰:薦,草也。言狄人逐水草而居,徙無常處。”與此相對,“田”,則具有比較精確的界限,設立有“封”或“疆”,如我們在《散氏盤》和《五祀衛鼎》中所看到的那樣,其面積一般較小,不僅明確是耕地,而且是僅僅用于實現剩余勞動的耕地,它所體現的主要是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的關系,當然,在次要的意義上,它也反映剝削者之間如何分割剝削收入的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