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恩格斯在談到前資本主義社會時,提到了許多公社名稱,例如“原始公社”、“最古的自發的公社”、“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氏族公社”、“家庭公社”、“亞細亞的公社”、“古代的公社”、“古代的城市公社”、“日耳曼的公社”、“印度公社”、“亞洲村社”、“農村公社”、“農業公社”、“馬爾克公社”、“斯拉夫公社”、“小規模的經濟公社”、“以奴隸生產為基礎的公社”、“小農組成的帶有一定自發性質的公社”,等等。有時候,他們還用“共同體”、“古代的共同體”、“公社共同體”等詞稱呼公社。那么,這些形形色色的公社有什么共同的特征呢?筆者打算選取馬克思、恩格斯論述較多的公社形態,羅列其主要特點,尋找其共同的規定性。為使分析簡明,我們只探尋與公社概念內涵有關的內容,而不考慮這些具體公社概念外延的互相包容之處,也不考慮公社在不同發展階段上的形態差別。
馬克思、恩格斯作過較多論述的公社有如下一些。
(一)印度公社
在《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等著作中,馬克思、恩格斯論述過這種公社。它有如下特征:
1.“土地公有”。“在某些這樣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種的,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每個土地所有者耕種自己的土地。”“荒地作為公共牧場。”(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5頁,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72頁。)
2.公社的經濟是“建立在土地公有、農業和手工業直接結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自給自足自然經濟,因而各個公社是孤立的、分散的、互不聯系的,過著閉關自守的生活,“不為政治領域的風暴所觸動。”(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5頁、397頁;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7頁。)
3.公社必須向專制國家繳納賦稅,“為了獲得納稅的錢,必須賣掉它們的一部分產品”。(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18頁。)
4.“在這種村社內部存在著奴隸制和種姓制。”(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72頁。)
5.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8頁。)
(二)亞細亞的公社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與古典古代的公社、日耳曼的公社同等并列論述過這種公社。它有下面的特征:
1.“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即通過血族關系聯結而成的共同體,是公社占有土地的前提。(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頁。)
2.就公社內部來說,土地公有,個人只是占有者,這種占有必須以“公社成員的身份為媒介”。各個家庭“獨立地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從事勞動”。個人對公社來說是不獨立的,“只表現為偶然因素”。(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73、482頁。)
3.公社經濟是自然經濟,“生產的范圍僅限于自給自足,農業和手工業結合在一起”。“各個小公社彼此獨立地勉強度日。”(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73頁。)
4.凌駕于公社之上的是“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他不僅是公社土地的實際所有者,是“公社財產的真正前提”,也是公社成員人身的所有者。他把公社成員作為自己的財產,即奴隸,“普遍奴隸制”下的奴隸。公社剩余產品“不言而喻地屬于這個最高統一體。”(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3、493、496頁。)
(三)古典古代的公社
這種公社的基本特征有:
1.“土地為公社所占領”,“一部分土地留給公社本身支配”,成為公有地,另一部分則被分割,成為每一個公社成員的“私有財產”。公社成員的身份是他占有土地的前提。公社財產(作為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是分開的。“所有制表現為國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雙重形式”,但“后者被前者所制約”。(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8、475、484頁。)
2.個人生產的目的“不是發財致富,而是自給自足,把自己作為公社成員再生產出來。”(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頁。)
3.這種公社把城市作為自己的基礎,這種城市“是以土地財產和農業為基礎的城市。”(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480頁。)
(四)日耳曼的公社
這種公社基本特點有:
1.公社表現為以土地所有者為獨立主體的一種聯合,它只“存在于公社成員的集會中和他們為公共目的的聯合中”。同時,公社本身又“作為語言、血統等等共同體,是個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0、484、482頁。)
2.土地基本為個人所有,“個人所有制表現為公社所有制的基礎”。公有土地作為獵場、牧場、采樵地等,“僅僅表現為個人所有制的補充”,只是個人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屬物”,“并且只有在必須把它當作一個部落的共同占有物來保衛,使之免遭敵對部落侵犯的情況下,它才表現出是財產”。(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81頁。)
3.“每一個單獨的家庭就是一個經濟整體,它本身單獨地構成一個獨立的生產中心(工業只是婦女的家庭副業等等)。”公社及其財產的存在只表現為這些獨立主體之間的聯系。(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1頁。)
(五)較古類型的原始公社
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中,馬克思對比分析了較古類型的原始公社和農村公社(農業公社)。較古類型的原始公社有以下基本特征:
1.“所有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員的血統親屬關系上的。”(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4頁。)
2.“公共房屋和集體住所是……公社的經濟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頁。)
3.耕地是公共財產,生產是“共同進行的”,“共同的產品,除儲存起來以備再生產的部分外,都根據消費的需要陸續分配”。(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頁。)
(六)農村公社(農業公社)
農村公社基本特征如下:
1.這種公社“是最早的沒有血統關系的自由人的社會聯合。”(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頁。)
2.公社的“耕地是不準買賣的公共財產,定期在農業公社社員之間進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員用自己的力量來耕種分給他的地,并把產品留為己有。”(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頁。)
3.“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是農民私有的。”(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頁。)
4.“農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與公社之間的生活缺乏聯系、保持與世隔絕的小天地,并不到處都是這種最后的原始類型的內在特征,但是,在有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總是把集權的專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5頁。)
5.公社以外還有大量的非公社所有的土地。以俄國而言,“除國有土地外,掌握著將近一半土地,而且是優等地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公社對立的。”(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7頁。)
(七)馬爾克公社
在《馬爾克》、《法蘭克時代》等著作中,恩格斯對這種公社作了較多的論述。其基本特征如下:
1.早期全部土地歸公社所有,或共同耕種,或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定期分配和更換。后來,“耕地和草地的各個份地,已成為自主地,成為占有者的自由財產。”但公社對這些土地仍具有最高統治權,必要時加以“監督和調整”。森林、牧場、荒地、犁頭所不能及的地下埋藏的財富,都歸公社所有。(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1、358~359頁。)
2.在公社內占有份地的個人,必須對公社負擔一定的賦役。(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1頁。)
3.“每個馬爾克都是自給自足的”。“鄰近的各個馬爾克的產品,差不多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它們之間的交換,便幾乎不可能了。”各個公社之間“沒有、或者幾乎沒有任何經濟上的聯系。”(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0頁。)
4.當地主得到了馬爾克的土地、使馬爾克服從自己的統治時,“舊的馬爾克公社仍然繼續存在下去”。馬爾克也通過移民在地主的土地上定居下來,“土地所有權還是地主的,移民必須世世代代向地主付一定的代役租,為地主服一定的徭役。”(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3頁。)
5.在開始數百年間,馬爾克“曾經是體現各日耳曼部落的自由的形式。后來它卻變成了上千年之久的人民受奴役的基礎”。“在整個中世紀里,它是一切社會制度的基礎和典范。”(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39、353頁。)
(八)“最古的自發的公社”或“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
在《反杜林論》中,恩格斯多次提到上述公社名稱,不過,他這里說的可能是多種公社形態的總稱,在有些地方,他使用氏族公社或農村公社的稱呼,有些地方還以印度的、斯拉夫的、俄國的公社作為實例。其主要特征為:
1.在“古代的自發的公社中,私有財產已經存在了,雖然只限于某幾種物品。早在這種公社的內部,最初是在同外地人交換時,它就發展成商品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76頁。)
2.“在最古的自發的公社中,最多只談得上公社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婦女、奴隸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3頁。)
3.“古代的公社,在它繼續存在的地方,在數千年中曾經是從印度到俄國的最野蠻的國家形式即東方專制制度的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7頁。)
(九)家長制家庭公社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著中,分析了這種公社。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公社由“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組成。(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頁。)
2.“他們住在一起,共同耕種自己的土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儲存,共同占有剩余產品。”(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71頁。)
3.公社內包括有一定數量的“非自由人”。(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頁。)
4.“公社處于一個家長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長對外代表公社,……他是選舉產生的。”(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