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傳統的說法:在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開始產生剩余產品,氏族首領等人物逐漸將其據為己有,由此產生私有財產,剩余產品的產生也使剝削有了可能并轉變為現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最早的階級對立——奴隸主與奴隸的對立。筆者以為,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其關鍵在于對剩余產品的理解。為了更好把握所有制概念,必須對這種說法也作一些分析。
對于“剩余產品”這一概念,同樣可以從人與物的自然關系、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從人與物這一自然關系角度看,人類物質生產品不可能有剩余。
首先,人類消費水平是隨著生產的發展而不斷提高的。僅就必需消費品來說,今天的必需消費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變為必需消費品。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可以通過改變消費方式消費掉它所可能創造的一切生產品。
其次,不僅生產決定了消費,消費也決定了生產,二者互為前提。如馬克思所說:“沒有消費,也就沒有生產”,因為“消費創造出生產的動力”,“創造出在生產中作為決定目的的東西而發生作用的對象。”(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29頁。)在一定的生產方式之下,人們有一定的消費需要,反過來,一定的消費需要又確定了一定的生產。如果沒有社會因素的作用,人們不會在自己的需要已經滿足之后再去主動地生產什么東西。例如在北美的達科他印弟安人那里,男子夏季平均每天勞動不過1小時,冬季約6小時,婦女夏季勞動約6小時,冬季約10小時(普列漢諾夫:《論藝術》,三聯書店1973年版,第81頁。)。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時間也是相當豐裕的,他們完全可以用多余時間生產“剩余產品”,作為自己的財產儲存下來,但他們并沒有這樣作。類似的現象在原始民族中比比皆是,例如澳大利亞中部土著阿蘭達人,從不知道珍惜時間,“男人和女人會因觀看孩子們嬉戲而耽誤數小時之久”,只有在急需食物時,他們才去尋找。他們一般也不儲蓄食物,如果食物充裕,客人們便會聚攏來,每個人盡量吃飽,只有在節日的前幾天才儲蓄一些食物。又如塔斯馬尼亞島上的塔斯馬尼亞人,“當食物充裕時,他們就高高興興地大吃大喝,并不留點儲蓄;如遇寒冷的冬天,就要感到饑餓的痛苦,有時被迫去啃袋鼠皮。”(喬治·彼得·穆達克:《我們當代的原始民族》,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0、22、16頁。)這種很少變化的消費方式,不能為生產提供新的需求,因而剩余產品無從產生。
從人與人社會關系角度看,剩余產品的產生只有在所有制這種排他性關系確立之后才有可能。對尚未產生所有制的原始共同體來說,它能夠通過變換消費方式消費掉自己所可能生產的一切,也不會生產自己消費需要以外的任何東西。而當所有制產生之后,第一種所有制形態部落共同體所有制便以剝奪他部落生產品為基本條件,如馬克思所說:“建立在部落制度(集體的結構最初歸結為部落制度)上的財產的基本條件,——是作為部落的一個成員,——使得被一部落所征服和服從的那個別的部落喪失財產,而且使這個部落本身淪落于集體把它們當作自己的來對待的那些再生產的無機條件之列。”(馬克思:《資本主義生產以前各形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頁。)被掠奪或被剝削的生產品,便成為被征服和服從部落的剩余產品,交付與征服者。因此,不是剩余產品導致所有制產生,而是所有制產生導致剩余產品形成。部落間的交換是派生的社會現象,因為原始的部落(甚至也可以包括后來的農村公社)是歷史形成的自給自足共同體,如果沒有強大的外部力量,例如部落之間的戰爭、英國殖民者對付印度農村公社的洋貨和槍炮,交換是無從產生并發展的。
所有制、剩余產品必然包含掠奪與剝削,而實現掠奪與剝削,就必須有強制。馬克思談到亞洲群島東部的一些島嶼上,居民們可以從西米樹上輕易地得到面包,閑暇時間很多時說:“要他把這些閑暇時間用于為自己生產,需要一系列的歷史條件;要他把這些時間用于為別人從事剩余勞動,需要外部的強制。”他還指出:“良好的自然條件始終只提供剩余勞動的可能性,從而只提供剩余價值或剩余產品的可能性,而絕不能提供它的現實性。”(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2頁。)馬克思在談到地租時也說:直接生產者在“有可能從事剩余勞動”的時候,“這種可能性不會創造地租,只有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強制,才創造地租。”(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2~893頁。)這也就是說,當自然條件優越,人們存在大量閑暇時間時,他們不會在滿足消費需要之后再去生產什么東西。要他們把閑暇時間通過生產為自己所利用,必須同時改變自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要把閑暇時間用來從事剩余勞動,即用來生產無償交給他人的生產品,基本條件是外部的強制。因此,從人與人社會關系角度看,剩余勞動所創造的剩余產品不過是被他人掠奪或剝削的勞動產品的代名詞。
有人會說,由于原始共同體內部的分工,在某些人手里,某些產品是剩余的,這些剩余產品必然要導致交換,從而導致私有財產和階級的產生。但是,他們忽略了一點,分工只有發生在不同的所有權之間,產品才有可能成為剩余的產品并互相發生交換。在共同體內部,只有當私有權已經產生并有相當發展的時候,分工才能使某些人手中的某些產品成為剩余的產品,進而產生不同所有權之間的交換。如果共同體內私有權還沒有產生,不論內部分工發展到何種程度,生產品都是屬于共同體的,不存在個人手中剩余的產品,也不會有他們之間的交換。甚至在中世紀和近代的斯拉夫與印度農村公社中也可以看到,由于公社內部的私有權還沒有得到比較充分的發展,相當的分工并沒有導致廣泛的交換,而只是形成了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體系。因此馬克思說:“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會分工,但產品并不成為商品。……只有獨立的互不依賴的私人勞動的產品,才作為商品互相對立。”(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頁。)
概括上述兩個方面的分析,私有財產以至于階級,不是剩余產品產生的結果,而是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