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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利戡
南治平
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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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政協(xié)文史資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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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一覽--《綿陽通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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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始建國元年己巳(公元9)
正月,癸卯朔(2月14日)。是月,按金匱封拜輔臣,封梓潼哀章為國
將,美新公。乃四輔之一,位上公。共四將十一公。
更官名,郡太守改名大尹,都尉改名大尉,縣令、長改名宰。郡、縣盡
易名。改廣漢郡為就都,改涪縣為統(tǒng)睦,改梓潼為子同。
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
一”,與前“大錢五十”并為二品,并行。
四月,改田制,更天下田曰“王田”。
莽曰:“古者一夫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秦壞圣制,
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qiáng)者規(guī)田以千數(shù),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
奴婢之市,與牛馬同闌,制于民臣,顓斷其命,繆于“天地之性人為貴”之
義。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意即老病者亦出口算)而豪民
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shí)什稅五也。故富者犬馬余菽粟,驕而為
邪;貧者不可厭糟糠,窮而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錯。今更名天下田曰“王
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予
九族、鄰里、鄉(xiāng)黨。故無田,今當(dāng)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無法
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冬,郡國鑄錢,由朝廷派員監(jiān)理。
是歲,氐人叛。
新·始建國二年庚午(公元10)
正月,丁酉朔(2月3日)。
二月,開賒貸、張五均、設(shè)諸。
國師公劉秀上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售,與欲得,即《易》所謂‘理
財(cái)正辭,禁民為非’者也。”莽乃下詔云:“《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
傳記各有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shè)諸者,所以齊眾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洛陽、邯鄲、臨、宛、成都立五均司市、錢府官。司市黨以四
時(shí)仲月定物上中下之價(jià),各為其市平。民賣五谷、布帛、絲綿之物不售者,
均官考檢厥實(shí),用其本價(jià)取之,物貴過平一錢,則以平價(jià)賣與民;賤減平者,
聽民自相與市,又民有乏絕欲賒貸者,錢府予之;每月百錢收息三錢。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
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疋;其不能出布者冗
作,縣宰衣食之。諸取金、銀、連、錫、鳥、獸、魚、鱉于山林、水澤及畜
牧者,嬪婦桑蠶、織、紡績、補(bǔ)縫,工匠、醫(yī)、巫、卜、祝及他方技,商
販、賈人,皆各自占所為于其所之,縣宰除其本,計(jì)其利十分之,而以其一
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shí)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禁民挾弩、鎧,犯者徙西海。
閏九月,癸亥朔(10月27日)。
十二月,頒行寶貨。
初,頒行錢幣,訖未行,復(fù)下書曰:“寶貨皆重則小用不給,皆輕則僦
載煩費(fèi),輕重大小各有差品,則用便而民樂。”于是頒行金、銀、龜、貝、
錢、布之品,名曰“寶貨”。錢貨六品:小錢徑六分,重一銖,名曰小錢直
一;次七分,三銖,曰幺錢一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
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六品。金
貨一品:黃金一斤,直錢萬,是為一品。銀貨二品: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
直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直千;是為二品。龜貨四品:元龜,距冉長尺
二寸,直二千六百一十;公龜,九寸,直五百;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子
龜五寸以上,直百;是為四品。貝貨五品: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
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一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
上,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
朋,率枚直錢三,是為五品。布貨十品: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
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
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
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錢千。布亦是錢,言其分布流行。寶貨共
為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鑄錢布,皆用銅,參以連、錫。百姓潰亂,其貨
不行。乃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龜、貝、布屬遂寢。盜鑄者不
能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吏民出入持錢,副以
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guān)津苛留。民間便以漢五銖錢與莽錢大小兩行,數(shù)
改錢而不信,皆以五銖錢流于市,訛言大錢當(dāng)罷,莫肯留。莽患之,復(fù)下書
曰:“諸挾五銖錢、言大錢當(dāng)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坐買賣田宅、奴
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以至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shù)。
新·始建國三年辛未(11)
正月,辛酉朔(2月22日)。
新·始建國四年壬申(12)
正月,乙卯朔(2月11日)。
新·始建國五年癸酉(13)
正月,庚戌朔(1月31日)。
閏七月,丁丑朔(8月26日)。
十一月,彗星見,二十余日后不見。
新·天鳳元年甲戌(14)
正月,甲戌朔(2月19日)。
七月,復(fù)改官名、郡縣名,吏名不能紀(jì),每下詔書,輒系故名。
是歲,莽復(fù)申下金、銀、龜、貝之貨直,其價(jià)頗有增減。罷大小錢,改
貨布、貨泉二品并行。
貨布,長三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
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
十五。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文直一。因大錢行之已
久,恐民挾不止,令民間獨(dú)行大錢六年,以后不得復(fù)挾大錢。每一易錢,民
用破業(yè)而大陷刑。
新·天鳳二年乙亥(15)
正月,戊辰朔(2月8日)。
新·天鳳三年丙子(16)
正月,壬戌朔(1月28日)。
閏四月,辛酉朔(5月26日)。
七月,戊午晦(9月20日),日食。
八月,就都大尹馮英上書請罷兵屯田,明設(shè)賜賞。
初,平蠻將軍馮茂去句町,士率疾疫死者什六七,賦斂民財(cái)什取五,益
州虛耗而不克;征還,下獄死。冬,更遣寧始將軍廉丹與庸部(按:莽改益
州為庸部)牧史熊,大發(fā)天水、隴西騎士,廣漢、巴、蜀、犍為吏民十萬人,
轉(zhuǎn)輸者二十萬人擊之。始至,獲勝。后軍糧前后不相繼,士率饑疫。莽召丹、
熊還,丹、熊愿增調(diào)度,必克乃還,復(fù)加大賦斂。就都大尹馮英上書曰:“自
西南夷反叛以來,積且十年,郡縣距擊不已,續(xù)用馮茂,茍施一切之政;
道以南,山險(xiǎn)高深,茂多驅(qū)眾遠(yuǎn)居,費(fèi)以億計(jì),吏士罹毒氣死者什七。今丹、
熊懼于自詭,期會調(diào)發(fā)諸郡兵谷,復(fù)訾民取其什四,空破梁州,功終不遂。
宜罷兵屯田,明設(shè)賜賞。”莽怒,免英官。
新·天鳳四年丁丑(17)
正月,丙戌朔(2月15日)。
新·天鳳五年戊寅(18)
正月,辛巳朔(2月5日)。
是歲,揚(yáng)雄卒。
初,成帝之世,雄為郎,給事黃門,與莽及劉秀并列;哀帝初,又與董
賢同官。莽、賢為三公,權(quán)傾人主,所薦莫不拔擢,而雄三世不徙官。及莽
篡位,雄以耆老久次,轉(zhuǎn)為大夫。恬于勢利,好古樂道,欲以文章成名于后
世,乃作《太玄》以綜天、地、人之道;又見諸子各以其智舛馳,大抵詆訾
圣人,即為怪迂,析辯詭辭以撓世事,雖小辯,終破大道而惑眾,使溺于所
聞而不自知其非也,故人時(shí)有問雄者,常用法應(yīng)之,號曰《法言》。用心于
內(nèi),不求于外,于時(shí)人皆忽之。唯劉秀及范逡敬焉,而桓譚以為絕倫,鉅鹿
侯芭師事焉。大司空王邑、納言嚴(yán)尤聞雄死,謂桓譚曰:“子常稱揚(yáng)雄書,
豈能傳于后世乎?”譚曰:“必傳,顧君與譚不及見也。凡人賤近而貴遠(yuǎn),親
見揚(yáng)子云祿位容貌不能動人,故輕其書。昔老聃著虛無之言兩篇,薄仁義,
非禮學(xué),然后好之者尚以為過于《五經(jīng)》,自漢文、景之君及司馬遷皆有是
言。今揚(yáng)子之書文義至深,而論不詭于圣人,則必度越諸子矣!”
閏十二月,乙亥朔(1月25日)。
新·天鳳六年己卯(19)
正月,乙巳朔(2月24日)。
春,莽見盜賊多,乃令太史推三萬六千歲歷紀(jì),六歲一改元,布告天下。
下書言“己當(dāng)如黃帝仙升天”。欲以誑耀百姓,消解盜賊。眾皆笑之。
新·地皇元年庚辰(20)
正月,己亥朔(2月13日)。改元地皇,從三萬六千歲歷號。
九月,改私鑄錢刑。
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減輕其法,
私鑄泉布者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報(bào),與同罪;非沮寶貨,民
罰作一歲,吏免官。
新·地皇二年辛已(21)
正月,癸巳朔(2月1日)。
八月,再改私鑄錢法。
莽減輕私鑄之法,犯者愈多,及伍人相坐,沒入官婢;其男子檻車,女
子步,以鐵瑣瑯其頸,傳詣鐘官以十萬數(shù)。到者易其夫婦。愁苦死者什六
七。
閏八月,庚寅朔(9月26日)。
新·地皇三年壬午(22)
正月,丁巳朔(2月20日)。
冬,國將哀章自請平山東,廝遣章馳東與太師匡并力。
十一月,有星孛于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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