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臺諫對宰輔的制衡關系
宋代相權強化的結果,使得朝野多種矛盾都集中到宰輔的身上。如何有效地保持相權與皇權之間的平衡,就成為朝廷關注的一大問題。臺諫作為皇帝的耳目,其主要目的是擴大皇帝的視聽、遏制相權的膨脹,行使對宰相的監察權,神宗元豐五年(1082)八月,詔曰:“三省、樞密院、秘書、殿中、內侍、入內內侍省,聽御史長官及言事御史彈糾。”(《長編》卷329)臺諫監察的對象,二府首當其沖。臺諫在朝政運轉正常的年月里,也曾經合理地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1、宰相不可插手臺諫的任免。
宋代宰相將“進退百官”視為自己的當然權力,經常代替皇帝行使用人權,甚至可以引薦二府執政或繼任宰相,上文討論的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三司使的任用,都與宰相有關。但是,從理論上來說,宰輔無論如何不能過問臺諫官的任命或罷免,仁宗說:“宰相自用臺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矣。”(《長編》卷113)臺諫的主要任務也就無法落到實處。紹圣末,權通判通遠軍李深上書曰:“祖宗故事,凡進退言事官,雖執政不得與聞,蓋以杜絕臺諫私于宰執也。”(《長編》卷491)這一條在宋代已成為祖宗成規,違背者往往要受到朝論的一致攻擊。臺諫官是權力平衡機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環,臺諫官的選擇,因此被提高到與決定宰輔人選同樣重要的地步。蘇舜欽曾對仁宗說:“盈庭之士,不須盡擇,在擇一二輔臣及御史、諫官而已。”(《長編》卷121)
①、臺諫官的薦舉。
宋代特別重視臺諫官的選拔和任用,除了必要的資歷以外,在遴選過程中要保證兩點:其一,薦舉時排除宰輔的干擾;其二,皇帝絕對控制任用臺諫的決策權。
任用官員的第一步就是臣下向朝廷推薦可用之才,“先須擇舉主,使之引類”(劉安世《盡言集》卷12《論楊畏舉御史不當》第二)。推薦者的身份既關系到被薦者的是否有能力,又牽涉到他們復雜的社會背景。元祐五年(1090)九月,蘇轍奏曰:“臣伏見唐制,御史屬官皆大夫、中丞自舉。及本朝舊法,亦皆丞、雜及兩制舉人。蓋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令執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長編》卷448)這是確定臺諫官舉主的最主要原則,皇帝根據此原則來指定臺諫官的薦舉者。《長編》卷205稱:“近制,御史有闕,則命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知雜事迭舉二人,而自上擇取一人為之。”這種薦舉制度是承襲唐朝而來,《石林燕語》卷1稱:“故事,臺官皆御史中丞、知雜與翰林學士互舉,其資任須中行員外郎以下、太常博士以上,曾任通判人。未歷通判,非特旨不薦,仍為里行。此唐馬周故事也。”
除了御史臺中丞和知雜及翰林學士兩類舉主以外,皇帝還經常指定中書與門下二省的中書舍人和給事中為臺諫舉主。元祐六年(1091)閏八月,詔曰:“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給事中舉監察御史二員以聞。”(《長編》卷465)元祐七年(1092)八月,“詔令御史中丞、侍御史、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各同舉臺官二員以聞”(《長編》卷476)。詔書中所提及的這三類官員,他們地位都較高,而且與監察工作都有或多或少的聯系,舉薦臺諫可以與他們的本職工作聯系起來。
御史中丞是臺諫之長,薦舉下屬是其份內之事。就在上述哲宗詔書下達的同時,御史中丞鄭雍上言曰:“臣聞風憲之地,責任所專,儻使官屬多由他司所薦,恐非朝廷責任之本意。如未許本臺專舉,且乞用故事,專舉一次。”哲宗立即同意了鄭雍的請求,“詔令御史中丞更舉監察御史二員以聞。”(同前)可見,御史臺長官是臺諫官的主要舉薦者,包括御史臺副長官知雜事,也是最主要的舉薦者之一。翰林學士任職清要,職責之一是在皇帝身邊備顧問,所以,他們也經常對朝廷大事提出意見或提供建議,起類似監察的作用。中書舍人和給事中雖屬二省官員,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負有封駁之責,行使監察權是他們的本職工作,他們實際上形成臺諫系統之外的第二監察系統。
朝廷選擇這三類人作為臺諫官的舉主,包含深意,這可以使監察工作自成體系,獨立運轉。南宋周必大概括這一遴選制度說:“祖宗故事,明降指揮,令翰林學士、給、舍,或侍從之賢,及臺、諫之長各薦數人,然后就其中選擇用之。”(《文忠集》卷152《臺諫員數回奏》)這里提及的“侍從之賢”者,所負監察、建議職責與翰林學士近似,“以論思獻替為職”(《長編》卷376)。不包括在這幾類之中的其他臺諫官的舉薦者,也一定是皇帝特殊指定的,但以上述幾類最為常見。
②、宰輔不可為臺諫官舉主。
宋代相權強化,宰輔經常自覺或不自覺地插手朝廷所有事務,包括臺諫官的薦舉任用。有時皇帝也有所放松,指定宰輔為臺諫官的舉主之一。有時則為了表示對宰輔的信任,特詔廢除“執政嘗所薦舉不得為御史”的限制(《長編》卷189)。然上述情況或一經發覺,立即會得以糾正;或不久又重新規定宰輔不得為臺諫舉主。仁宗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罷免侍御史張沔、殿中侍御史韓瀆之職,因為他們是宰相李迪直接任命的,仁宗因此重申:“自今臺官有缺,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長編》卷113)慶歷四年(1044)八月,仁宗再詔曰:“自今除諫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宋會要·職官》3之52)。哲宗元符三年(1100)三月,詔曰:“宰臣、執政、侍從,舉臺諫官各三、五人。”隨即下詔修正云:“宰臣、執政官勿預。”(《宋會要·選舉》28之28)靖康元年(1126)四月,欽宗還重申:“臺諫者,天子耳目之臣,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制。”(《宋會要·職官》3之56)
面對朝廷形成的“祖宗成規”,許多宰輔自避嫌疑。元豐二年(1079)十月,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長編》卷300)元祐五年(1090)七月,太皇太后高氏欲用田子諒為臺官,門下侍郎劉摯即言“子諒,臣之姻家,故事不可用”,田子諒最終不得任臺諫官(《長編》卷445)。元祐六年(1091)八月,御史中丞缺員,輔臣奏曰:“中丞及侍御史闕,緣御史楊畏有言,宜謹擇言者,慮近臣巧說,引其密黨,以此臣不敢進擬。”(《長編》卷464)
反過來,因臺諫的進言而獲得執政的位置,同樣是需要避嫌的。慶歷三年(1043)七月,諫官歐陽修、余靖、蔡襄言“樞密副使范仲淹有宰輔才,不宜局在兵府”,朝廷因此改命范仲淹為參知政事,范說:“執政可由諫官而得乎?”堅決加以推辭。(《長編》卷142)范仲淹不接受中書職務,不是因為自己的資歷或能力不夠,僅僅是因為避嫌。
③、宰輔不可罷免臺諫官。
宰輔在選用、任命臺諫官方面沒有發言權,在罷免臺諫官方面同樣不許插手。否則,臺諫的監察作用將流為一句空話,因為宰輔只須將與他們作對的臺諫官設法罷免,就可以躲避監察了。宋代在這一方面也有嚴格的制度保證。
嘉祐元年(1056)十二月,臺官范師道、趙抃得罪宰相被出,御史中丞張昇立即抗言說:“天子耳目之官,進退用舍,必由陛下,奈何以宰相怒斥之!愿明曲直,以正名分。”且要求與其屬下共進退。爭論到最后,宰相李沆不得不自請外放,離開中書,仁宗則對張昇賞識有加。(《長編》卷184)在這一中書與臺諫爭辯的過程中,明顯看出皇帝扶持臺諫勢力,以遏制宰相權勢的意圖。
④、皇帝對臺諫官任免權的控制。
皇帝直接控制臺諫官的任免權,是臺諫官發揮“天子耳目”作用的保證。這種控制,不僅表現在推薦臺諫官的舉主每次都由皇帝指定,而且,皇帝有時還直接下達詔令,干涉臺諫官的任免。大約有以下兩種干涉方式:
其一,否決大臣的薦舉,任命自己中意的人選。慶歷八年(1048),“臺闕知雜,執政欲進其黨”,仁宗卻另外任命何郯為侍御史知雜事,并對何郯說:“卿不阿權勢,故越次用卿。”(《長編》卷165)
平日,皇帝就留意臺諫人選,需要時就可以及時提拔。紹興年間,趙鼎由司諫遷為殿中侍御史,御史中丞范宗尹認為不合制度,高宗回答說:“朕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此祖宗舊制,外廷未必知也。鼎所言四十事,已行三十六事。”(《宋宰輔編年錄》卷14)從高宗的話來看,不但他自己注意臺諫任職時的政績,而且這種做法是“祖宗舊制”,由來已久。
其二,不要臣下推薦,直接下旨,任命或罷免臺諫官。仁宗寶元二年(1039)十二月,仁宗認為御史中丞孔道輔與二府大臣朋比為奸,“詔中書,自今御史闕官,宜如先朝舊制,具兩省班簿來上,朕自擇官令舉人。”(《長編》卷125)取消了臣下的薦舉臺諫權。當然,這條詔令并沒有被很好地貫徹落實,但皇帝越過舉薦者,直接任命臺諫官之事,還是時有發生。英宗治平二年(1065)六月,御史臺“闕兩員,舉者未上,內出(范)純仁、(呂)大防名而命之。”(《長編》卷205)這是皇帝親自任命臺諫之例。神宗熙寧三年(1070)六月,貶知諫院胡宗愈,神宗對執政指責胡宗愈說:“略不為朕作耳目,專沮敗朝廷所欲為。”(《長編》卷212)元豐五年(1082)四月,神宗又親筆批復“(滿)中行奏事不實不當,落侍御史知雜事。”(《長編》卷325)這是皇帝親自黜落臺諫之例。
多數臺諫官的任命,還是在臣下推薦的基礎上,由皇帝再做出最后決斷。宋代“祖宗法制,臺諫官必出自宸衷”(《山堂考索》后集卷6《官制門》),“臺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長編》卷113)。另一方面,任用臺諫官,不參考臣僚意見,也是不可取的。徽宗時,“侍御史陳次升乞除罷言官并自內批,不由三省進擬”,得徽宗首肯(《宋史》卷314《范純禮傳》)這是防止臺諫官的薦舉落入宮妃、內侍之手的措施。宋代的君臣,都對臺諫官的任用十分注意,以保證皇帝的決斷權利。《東軒筆錄》卷3載:“寶元中,御史府久闕中丞。……仁宗疑之,異時,因問許公(呂夷簡)曰:‘何故久不除中丞?’許公奏曰:‘中丞者,風憲之長,自宰相而下,皆得彈擊,其選用,當出圣意,臣等豈敢銓量之?’”慶歷三年(1043)三月,仁宗親選歐陽修、余靖、王素為諫官,蔡襄聞之賀詩曰:“御筆新除三諫官,喧然朝野盡相歡。”不久,蔡襄也得除諫官(詳見《涑水記聞》卷4)。
依據史料,宋人任命臺諫官的過程大致如下:先由皇帝指定舉薦者,然后皇帝根據推薦上來的名單做出抉擇,任命臺諫官。在整個過程中,始終保證了皇帝意圖的貫徹實施。仁宗曾對宰相言及臺諫選擇的標準,說:“諫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世務、明治體者,以革浮薄之弊。”(《長編》卷171)無論皇帝根據什么途徑選擇臺諫,大體都是依照這個準則。
⑤、宰輔與臺諫之間的回避制度。
臺諫與宰輔之間既然存在著一種監察平衡的機制,在人選方面就必須有所回避,以免徇私枉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宋代史料中有大量的這方面記載:仁宗慶歷六年(1046)八月,監察御史唐詢出知湖州,“以宰相親嫌罷也”(《長編》卷159)。元祐六年(1091)三月,“殿中侍御史岑象求為金部郎中,以避蘇轍親嫌也”(《長編》卷456)。元祐八年(1093),“詔執政官親戚不除諫官”(《宋會要·職官》3之55)。元符元年(1098),曾布列舉近日所除的臺諫官,“皆是執政門下人,不可用。”哲宗深表同意(《長編》卷494)。元符三年(1100)十一月,王覿新授試御史中丞、兼修國史與實錄修撰,左正言任伯雨等立即上言說:“史院系宰相監修,今中丞仍為屬官,朝夕相見,恐非所以重風憲、遠嫌疑之道。”王覿因此改除翰林學士(《宋會要·職官》17之26)。隆興二年(1164)九月,監察御史王稽中自言與執政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薦”,“若不回避,清議不容”,孝宗因此下詔辯明說:“王稽中乃朕親擢,非王之望所屬,不當過為回避。”(《宋會要·職官》17之34)
劉安世曾總結用臺諫官之例說:“凡見任執政曾經薦舉之人,皆不許用為臺官,蓋欲其彈擊之際,無所顧避而得盡公議也。”(《長編》卷415)具體地說,就是二府宰輔的子弟、親戚、門生,以及宰輔進入二府之前所舉薦的朝臣等等,都必須回避,不得任臺諫官。章惇對太皇太后高氏敘述這個回避制度說:“臺諫所以糾繩執政之不法,故事,執政初除,親戚及所舉之人見為臺諫官,皆徙他官。”(《長編》卷360)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宰輔不可操縱臺諫。
推而廣之,有時皇帝對二府大臣與臺諫的關系過于密切也要心存疑忌。慶歷初,二府大臣范仲淹、富弼等主持朝政革新,諫官歐陽修極力襄助,“慶歷革新”很快失敗,與皇帝對他們之間的關系有所懷疑有關。直到慶歷末年,朝臣還以此為言,稱“自昔年二府大臣及臺諫官有互為表里者,圣聰覺悟,已行黜典”(《長編》卷163)。
這種回避制度因皇帝的好惡時時被破壞。熙寧初,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其連姻謝景溫為侍御史知雜事,因為神宗特別信任王安石,兩人之間不僅沒有回避,謝景溫還時常充當王安石掃清政敵的喉舌。熙寧末年,王安石再次入相,其子王雱任右正言,雖然王雱病廢,但依然是與制度相抵觸的。而此時的御史中丞鄧綰也是靠依附王安石得以升遷的,他不但在政治上阿諛王安石,而且甚至上言要求錄用王安石的子與婿,連王安石也認為“綰為國司直,職當糾察官邪,使知分守,不相干越,乃與宰臣乞恩,極為傷辱國體。”(《長編》卷278)元祐二年(1087)八月,呂陶上疏言:“本朝故事,為御史者,有兩府是舉主,并須回避。……近歲以來,此制隳紊,只避親戚,不避舉主。昨除杜純為侍御史,明知是韓維親家,略不回避,奮然用之,無復忌憚。”(《長編》卷404)元祐四年(1089)六月,朝廷任命韓忠彥為尚書左丞,“右諫議大夫范祖禹之妻與忠彥之妻,從兄弟也,祖禹引嫌乞回避。右司諫吳安詩言忠彥之妹嫁其子,右正言劉安世言其子娶忠彥之女,皆乞回避。詔特不回避,仍不得為例。祖禹等力辭,訖不許。”殿中侍御史孫升進諫說:“朝廷設諫官、御史,為人主耳目,正欲檢察大臣之私。今諫官、御史七員,而令諫官三人不避大臣之嫌,則是人主耳目已廢其半矣。雖陛下待大臣以至公,責諫官以大義,然固有成法,既許規避。則人之常情,不無私意,既廢國法,又抑人情,故公議有所未協。”朝廷沒有采納孫升的意見,再次人為地破壞了回避制度(詳見《長編》卷429)。
2、臺諫對宰輔勢力的遏制。
皇帝有意識地扶持臺諫勢力,用以監察宰輔議政、施政、決策過程中的缺失。至和二年(1055)六月,趙抃入對,就將臺諫對宰輔的監察重要作用做了說明,言:“宰相有罪惡彰露,跡狀狼籍,諫官不論列,御史不糾彈,天子不得聞,下情不得通,積日持久,天子之勢危矣。”(《長編》卷180)哲宗時御史中丞邢恕闡述御史的作用說:
執政大臣欲擅權者,必先摧沮臺諫官,臺諫氣奪,則無敢議己者,然后得以專輒用事,封殖朋黨。明圣有為之主欲收攬權綱者,必先擇臺諫,非其人則或廢黜,或他遷之。如得其人,則須聽用其言,然后執政大臣不得專權用事,威福不出于己,則朋黨自然破散,群下莫不一意以事君,忘私而徇公,則主勢隆于上,治道成于下,非小補也。(《長編》卷493)
在朝廷各個職能部門運轉正常的情況下,臺諫確實發揮了較好的監察作用。史稱臺諫“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山堂考索續集》卷36《官制門》)。宋代眾多宰輔的去職,都與臺諫的彈劾有關。皇祐三年(1051)十月,宰相文彥博出知許州,起因于殿中侍御史里行唐介的彈劾;慶歷七年(1047)三月,宰相賈昌朝與樞密副使吳育爭執,御史中丞高若訥言“陰陽不合,責在宰相”(《長編》卷160),賈昌朝因此罷相;至和二年(1055)六月,宰相陳執中因殿中侍御史趙抃等的“交章論列”而罷免;嘉祐六年(1061)四月陳旭罷樞密副使,因臺諫“交章論列”,仁宗雖然“知言者非實”,但還是遵循臺諫輿論(《長編》卷193)。宋代這一類事例是不勝枚舉的。但是,多數集中在北宋中期以前。北宋后期以來,朝綱紊亂,臺諫漸漸為宰相所用,局面就顛倒過來了。
因臺諫監察、中書不得隨意行事的事例就更多了。至和二年(1055)五月,“詔中書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初宰相劉沆建言中書不用例,而議者皆以為非便,左司諫賈黯奏罷之。”(《長編》卷179)臺諫勢力鼎盛時甚至能一定程度上左右中書宰相意志,嘉祐四年(1059)七月,陳舜俞、錢藻、汪輔之策試應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科,并入等,陳舜俞、錢藻皆授官,汪輔之因監察御史里行沈起“言其無行,罷之,輔之躁忿,因以書誚讓富弼曰:‘公為宰相,但奉行臺諫風旨而已,天下何賴焉!’弼不能答”(《長編》卷190)。
為了防止御史處理事務受中書影響,宋人確立臺諫言事獨立的原則,甚至不允許皇帝插手。咸平二年(999)四月,御史中丞張詠上言:“請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詔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詣中書咨稟。”獲真宗同意。(《長編》卷44)“受詔推劾”,本來就是秉特旨辦事,關鍵是不到中書稟報,排除了中書的干擾。咸平五年(1002)六月,又詔曰:“御史臺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書取意。”(《宋會要·職官》55之4)獨立言事的原則,是臺諫發揮監察作用的有效保證。為了防微杜漸,規定“諫官例不與宰相相見”。
元祐四年(1089)十二月,太皇太后高氏欲宰相呂大防傳話給臺諫官劉安世等,呂大防便引此規定拒絕(詳見《長編》卷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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