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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葛憶兵  著

 

第八章     宰相與臺諫的關系 

    宋代宰相握有行政大權,而且權力比較集中。對相權的監控,除了君主在最后決策時加以調節、否決以外,更為主要的是宋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臺諫系統以行使監察權,與宰輔的行政權形成制衡機制。樞密副使呂公弼對英宗說:“陛下當以政事責成大臣,而委視聽于臺諫”(《長編》卷205),各委其責,發揮監督作用,以保證權力機制的正常運轉。即使是皇權對相權實施調節和監控,也要依賴臺諫官所提供的信息。所以,呂公弼說:“諫官、御史,耳目之官”(同前)。仁宗說:“臺諫為朕耳目之官”(《長編》卷194),英宗時的御史中丞賈黯也說“諫官、御史,本人主耳目”(《長編》卷204)。后人認為,宋代宰相的權力在被一再分割之后,還要受到臺諫的嚴密監控,這也是相權削弱的一方面因素。因此,要透徹理解宋代相權之全面強化,就必須對宋代宰相與臺諫的關系做一番審視。

 

第一節    臺諫的淵源和建制

 

    在專制制度的社會里,監察類官員的設置是為了避免某種權力的失控,以保證國家的久治長安。所以,這種制度可以一直推溯到先秦社會,橫亙于整個封建社會。這節只是討論宋以前的制度淵源和宋代的臺諫建制。

1、隋唐以前的監察官吏。

    傳說遠古時代,已經有監察制度的萌芽。《史記·五帝本紀》卷1載黃帝時“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尚書·堯典》稱舜時設有諫官,令龍出納帝命。延續至周朝,“保氏掌諫王惡”,“凡祭祀、賓客、會同、喪紀、軍旅,王舉則從,聽治亦如之”(《周禮·保氏》卷14)。另外設有“小宰”,“小宰之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周禮·小宰》卷3)。這些都不是專職的監察官員,只是他們的職責中兼有監察的任務。西周時還設有“御史”之職,僅僅是許多官職的泛稱而已。春秋時期的諸侯國,開始設立比較專門的檢察官員,如齊國的“大諫”和“大行”,韓、趙、魏的御史和郎官等等,但他們依然是非專職的。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在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形成并建立的。秦朝設諫議大夫、給事中等,負有一定的監察職責。此時的給事中還屬加官,由大夫、博士、議郎兼領。朝廷三公之一御史大夫,主要是輔助丞相治理國家,職掌副丞相,具體職掌為“典正法度”、“舉劾非法”,有御史府機構。但是,他們分工負責的內容包括了補察政令之偏私闕失,“實后世司憲之職所由出”(《歷代職官表》卷18)。漢承秦制,規模上有所擴大。御史大夫之下設有御史丞、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案章”(《漢書》卷19《百官六卿表》);御史丞則留御史大夫寺,內領御史三十人,司掌一般官吏之監察。漢朝還不時下詔,要求臣僚推薦“直言極諫之士”(詳見《西漢會要·選舉上》)。漢武帝以后,“內朝”權勢浸重,御史大夫所屬的“外朝”權力逐漸被削弱。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監察之職權也漸漸劃歸“內朝”所有。后又幾度變更,御史大夫幾度復名,制度處于不穩定的變化期。

    東漢時,不設御史大夫,而專設御史中丞,始稱御史臺,又稱蘭臺寺,開始更多地負糾察之職。后代或復設大夫、或只設中丞,職責都是一樣的,他們是監察類官員的首長。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臺內部機構設置有很大的隨意性,不穩定性是這一時期監察機構的突出特征。三國魏派二御史居殿中,糾察非法之事,即后世殿中侍御史的起始。魏晉以來,御史臺脫離太府卿系統,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朝廷監察機構,御史中丞漸成專職的監察官,“掌奏劾不法”(《宋書》卷40《百官志》),“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通典》卷24《職官六》)。朝廷也特意推尊御史中丞,“其出入,千步清道,與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遜避,其余百僚,下馬弛車止路傍,其違緩者,以棒棒之。”(同前)所屬有治書侍御史、分掌侍御史、二丞侍御史等。同時,漢魏以來由侍中寺基礎上發展而來的門下省,逐漸成為掌規諫的言諫機構,設侍中、散騎常侍、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等職官。

    至隋朝以前,中央監察類官員的設置情況并沒有形成一定之規,職責范圍也有伸縮變化。這是臺諫官體系的生成期。

2、隋唐臺諫官體系。

    隋唐時期,中央政府建立起完善的臺諫體系,御史臺成為中央最高行政監察機關。此時,門下省已經納入三省范圍,成為宰相行政機構之一。但他們行使封駁權,并且仍然負有言諫的責任。其余監察百官的職責,主要落實到臺官的頭上。

    隋代置御史臺,使這一行政監察機關脫離了宰相的領導而獨立行使監察權。御史臺的職官設置也較完備,有御史大夫一人,為御史臺長官;治書侍御史二人,為臺長副貳,掌臺內簿領;屬員則有侍御史八人、殿內侍御史和監察侍御史各十二人。隋室諱中,故省中丞,增治書御史之品以代之。

    唐代承隋制。唐高宗李治即位為避帝諱,而復改治書御史為御史中丞。御史臺設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御史大夫掌“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下屬三院:臺院,設侍御史六人,“掌糾舉百僚”之事,負責中央官員的糾彈及要案推鞠;殿院,設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庭供奉之儀”,即糾察朝廷禮儀;察院,設監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 (以上所引均見《新唐書》卷48《百官志》)門下和中書二省以下又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掌“諫喻得失”、“供奉諷諫”之事,合稱諫院。

    唐高宗時,改御史臺為憲臺,與東臺門下、西臺中書、文昌臺尚書對應,御史臺又稱南臺,御史大夫為大司憲,御史中丞為司憲大夫。武則天時又改為肅政臺,分左、右,故稱左臺、右臺。中宗神龍初,廢左右肅政臺,復設左右御史臺。其后,又將左右臺合并為一臺。

    隋唐以御史臺與諫院相互補充,加強了中央行政監察機構在議政、決策過程中的作用,唐代帝王即以“納諫”著稱。這是臺諫體系的完善期。

3、宋代的御史臺和諫院的設置。

    宋代臺諫系統有一個重建和完善的過程,在兩宋政治生活中曾發揮過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御史臺。

    宋代沿襲唐制,設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之一,“掌糾繩內外百官奸慝,肅清朝廷紀綱,大事則廷辯,小事則糾彈。”(《宋會要·職官》171)御史大夫官高不授,以御史中丞為臺長,編制一員。以侍御史為副長官,侍御史必兼知雜事,稱侍御史知雜事(簡稱知雜御史、知雜、知雜事),下屬臺院、殿院和察院。宋初,三院御史多差出外任或者在京領他局,沒有定員。真宗以后,三院御史定為六員,天禧元年(1017)二月詔曰:“御史臺除中丞、知雜、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員,并不兼領職務,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內不得差出。”(《宋會要·職官》175)仁宗時,御史缺員,資歷合格者少,御史臺開始設殿中侍御史里行和監察御史里行。真宗以后,還對御史的職任和賞罰有了明確規定,大中祥符九年(1016)二月詔曰:三院御史“自今在臺供職并二年。若曾糾彈公事,顯是修職,候滿日特升陟;如全無振舉者,當議比類,對換別官,外任差遣。”(《宋會要·職官》175

②、諫院。

    諫院是宋代的另一個最高監察機構。宋初,諫院尚未成為獨立的機構,常以門下和中書二省官員二人判院事,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分隸門下和中書二省。太宗端拱元年(988)二月,太宗“以補闕、拾遺,任當獻納,時多循默,失建官本意,欲立新名,使各修其職業。”于是,“改左右補闕為左右司諫,改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長編》卷29)然北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職、差遣離而為三。今之官,裁用以定俸入爾,而不親職事。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皆須別降敕,許赴諫院供職者,乃曰諫官。”(《長編》卷110)即有諫官職名者還必須由朝廷下令赴諫院供職,才算真正的諫官,而更多的僅僅是官稱,與諫院無關。真宗天禧元年(1017)二月,正式設置諫院,專鑄了諫院的官印,在門下和中書設諫官六員,不再兼領他職,這是宋代設專職諫官的開始。仁宗明道元年(1032)七月,朝廷遷門下省,而將門下省的舊址改建成諫院,諫院從此有了獨立的辦公場所。神宗改制,諫院定為八員。高宗建炎三年(1129),詔諫院于中書、門下后省之側獨立設局,不再隸屬中書、門下兩省,“以登聞檢、鼓院專隸”(《宋會要·職官》350)。紹興二年(1132)后,恢復元豐舊制。

③、臺諫合一。

    御史臺和諫院最初各有分工,“諫官掌獻替,以正人主;御史掌糾察,以繩百僚”(《山堂考索續集》卷36《官制門》)。其實這兩者之間并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臣僚所為,可以秉承帝王旨意;帝王言行,可以受身邊大臣影響。所以,御史臺和諫院既然負有著相同的監察職責,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職能相通。到了宋代,臺諫的區分已經不十分明顯,元符二年(1099)八月,“都省勘會”分定臺諫職責云:“諫官職在拾遺補闕,凡朝政闕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課正。臺官職在繩愆糾繆,凡官司稽違,悉許彈糾。則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宋會要·職官》1716)二者職責事實上有交叉之處,故臺、諫漸漸合一。

    最初,御史臺與諫院之間也相互負有監察之責,二者不通往來,以免黨同伐異。《容齋續筆》卷三載:“國朝故實,臺、諫官元不相見。故趙清獻公為御史,論陳恭公,而范蜀公以諫官與之爭。……今兩者合為一府,居同門,出同幕,與故事異。”洪邁所說的臺、諫合一是南宋之事,其實,二者互通聲氣,甚至相互兼職,從北宋時就已經開始。《長編》卷154載仁宗慶歷年間事云:“御史臺中丞廳之南,有諫官御史廳,蓋御史得兼諫職也。”臺、諫合一,北宋中期以來已漸成事實。

    為了保證臺諫系統的獨立性,朝廷有時也采取一些過分措施,如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朝廷又令“隔截門下、中書兩省諫官,別開門出入,不得與給事中、中書舍人相通”。這種隔離的方法反而不利臺諫監察職能的發揮,所以,遭到臺諫的一致反對,于是再詔稱“諫官直舍且令依舊,所有前降擗截指揮,更不施行。”(《長編》卷392)

④、臺諫作用的恢復和完善。

    經過唐末五代的戰亂,臺諫系統也遭到徹底地破壞。趙宋建國,臺諫系統首先面臨著一個重建和完善的問題,其監察職能的發揮,同樣經歷了一個重建和完善是過程。

    宋代初期,內外戰爭頻仍,無暇從容“坐而論道”,“諫官廢職,制詔有所未當,給事中不敢封還駁正,遺、補亦不敢直言其失”,“御史不能彈奏”(《長編》卷22),監察系統十分不健全。從太宗開始,逐漸注意臺諫的作用。《玉壺清話》卷8載:“太宗推敦臺憲,動畏彈奏。雍熙九年,春宴,上歡甚,時滕中正權中丞”,太宗欲群臣多飲幾杯酒,征得滕同意后方實行。真宗則著手整頓中央監察機構御史臺和諫院,使臺諫進入正常的監察運轉體系。

    宋代臺諫系統的完善期在仁宗朝,這也是宋代臺諫發揮作用的黃金時期。仁宗比較尊重臺諫的諫諍,曾因宮內做道場,賜群僧紫羅各一匹,特別囑咐群僧說:“來日出東華門,以羅置懷中,勿令人見,恐臺諫有文字論列。”宋人因此評價說:“仁宗以微物賜僧,尚畏言者,此所以致太平也。”(《邵氏聞見錄》卷2)仁宗即位初,劉筠出任御史中丞,“先是,三院御史言事皆先白中丞,筠舉舊儀,榜三院門,令臺屬各舉糾彈之職,毋白丞、雜知。”(《長編》卷99)此后,臺諫長官御史中丞也成為監察的對象,如嘉祐五年(1060)五月,臺諫官唐介、王陶等八人集體彈劾御史中丞韓絳,韓絳因此降職(詳見《長編》卷191)。仁宗親政時,臺諫的作用達到頂點,出現了一批著名的諫官。天圣末年,郭勸、曹修古、楊偕、段少連四人因直言敢諫,當時號稱“四御史”。寶元年間,孔道輔出任御史中丞,“性鯁挺特立,遇事彈劾無所阿避,出入風采蕭然。及再執憲,權貴益憚之。”(《長編》卷124)慶歷三年(1043)八月,又規定諫官可以隨兩府大臣“日赴內朝”,加強監督(詳見《長編》卷142)。慶歷五年(1045)二月,右正言錢明逸認為“閤門儀制,每日上殿不得過三班”,限制了諫官言事,要求“今后諫臣有本職事求對,雖已有三班外,亦聽上殿敷奏。”獲仁宗同意(《長編》卷154)。這又為諫官隨時見皇帝提供了便利。宋人自言:“臺諫之職,在國初則輕,在仁宗之時則重;在國初則為具員,在仁宗之時則為振職。”(《宋史全文》卷7引呂中《大事記》)林駉評價仁宗朝臺諫的作用說:“叩鐶大呼,不曰忤旨;叩榻論事,不曰沽名,臺諫之風采可想也。”(《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3《慶歷人材》)

    此后,在理論上,臺諫都受到極高的重視。但是,北宋末年以來,臺諫漸漸失職,南宋時臺諫很少正常行使監察權。南宋孝宗以后,臺諫幾乎名存實亡。到了南宋末年,元兵入侵,急迫的形勢又要求臺諫停止討論朝政,張世杰云:“此如何時,動以臺諫論人。”這也形成一條規律,兵荒馬亂之時,臺諫的作用自然要減弱。

    宋代御史中丞有極高的品望,是二府宰輔的主要候補人選,與三司使、知開封府、翰林學士合稱“四入頭”(見《容齋續筆》卷3)。有時,朝廷為了推重臺諫,特意讓現任或前任執政出任御史中丞,《石林燕語》卷7載:“太宗時張宏自樞密副使、真宗時李惟清自同知樞密院為御史中丞,蓋重言責也。仁宗時,亦多命前執政,如晏元獻公、王安簡公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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