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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葛憶兵  著

 

第七章    宋代宰相與三司的關系 

    宋代帝王特別重視國家財政的管理。太宗曾經對宰相說:“唐中葉以降,藩鎮擅命,征賦多不入于公家,下陵上替,經制隳壞,茍前代措置得當,則已致太平,豈復煩朕思慮也。”(《長編》卷37)從國治民安的角度認識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宋代沿襲唐制,設三司以管理財政。淳化元年(990)十二月,左正言謝泌請求“自今凡政事送中書,機事送樞密院,財貨送三司,復奏而后行。”太宗立即同意,“遂著為定制”(《長編》卷31)。宋人自言:“我朝以宰相主民,樞府主兵,三司主財,國家大務,莫重三者,故不得不專其職也。”《宋史》卷162《職官志》在介紹三司職責時,也做這樣的總結:“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等。”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財權,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國家的財政收支,以求財利歸于朝廷。蘇轍說:“祖宗參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領天下事幾至大半,權任之重,非他司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權分則財利散,雖欲求富,其道無由。”(《長編》卷422《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9《財計》說:“利權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國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

    宋代宰相與三司之間的關系,一直是研究者關注的熱點。許多研究者認為宋代民權、兵權、財權三者分立。而財權 的獨立,則是相權削弱的主要因素。上文已經討論了宋代相權強化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對宰相與三司之間的關系做一個回顧。

 

第一節    三司制度的建立和演變

 

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三個管理國家財政的專門職能部門。唐初國家財政管理,原本隸屬于三省六部,三司則是從六部中的戶部演化而來。三司逐漸獨立演變為一個專門管理財政的部門,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

1、唐以前三司制度的淵源。

每種形態的國家都設有財政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職官。三司作為唐末至北宋前半期的一種職官設置,追隨其淵源,原本是沿襲尚書省戶部變化而來。所以,討論三司制度的淵源也就是沿溯戶部或國家財政管理機構的發展歷程。

《唐六典》說:“戶部尚書,周之地官卿也;侍郎,周之小司徒中大夫也。”《通典》則有不同看法,說:“今戶部之職,與地官之任雖亦頗同,若征其承受,考其沿襲,則戶部合出于度支。度支,主計算之官也。算計之任,本出于周禮天官之司會云。”其實,從實際職責來看,周官司徒轄“泉布、貨賄之政,以及萬民之判,百族之市,罔不聽其治焉。”(《歷代職官表》卷6)與后代戶部所管轄的范圍相近,《唐六典》所言較為正確。漢代設大司農管理財政,又有尚書民曹,主吏人上書兼主繕修工作。三國魏文帝置度支尚書,專掌軍國支計。南北朝時期,制度上大致沿襲魏晉。隋朝建三省六部制,民部為六部之一。唐高宗即位,為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諱,改名戶部。戶部尚書“掌天下土地、人民、錢谷之政,貢賦之差。其屬有四:一曰戶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倉部。”(《新唐書》卷46《百官志》)

2、三司制度的出現和確立。

唐代初期,三省發生趨同演變之后,三省六部制漸趨湮沒,新的更趨實用的機構和官職逐漸產生。開始時,他們都是以臨時差遣的名目出現,爾后演化為固定制度。財政管理,關系到國家的生死存亡之命脈,所以,與財政管理有關的鹽鐵、轉運、度支、戶部諸使,地位漸漸穩定,作用漸漸突出,最終導致了國家財政機構的變革,三司體制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

三司的名稱,最早見之于唐憲宗元和七年(812)(《廿二史考異》卷58)。三司使之職名,唐后期已經出現,《資治通鑒》卷262載唐昭宗天復元年(901)閏六月,崔“胤時領三司使”。但是,唐朝“三司使”還沒有成為一種專稱,《云麓漫鈔》卷7載: 

    唐三司使有三:凡鞫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中葉以后,有三司使,總戶部、鹽鐵、度支;皇太子監國,則詹事、左右庶子,亦號三司使。 

《新唐書》卷48《百官志》亦言: 

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 

分管財政的鹽鐵、度支、戶部三司之間,當時實際上也自成體系,“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額”。鹽鐵主管工商收入,戶部主管兩稅收入,度支主管財政分配。三司在全國各地下設巡院,稱鹽鐵巡院、度支巡院、戶部巡院,作為中央派出機構,管理地方具體財務。《資治通鑒》卷265又載:唐昭宗天祐三年(906)三月,“以朱全忠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這是最早以一人兼管三司的。

《舊五代史》卷149《職官志》敘述唐朝以來國家財政機構和設官的演變,說:

 唐朝以來,戶部、度支掌泉貨。鹽鐵時置使名,戶部、度支則尚書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寶中,楊慎矜、王、楊國忠繼以聚貨之術,媚上受寵,然皆受戶部、度支本官,別帶使額,亦無所改作。下及李晏、第五琦,亦如舊制。自后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額。乾符后,天下兵興,隨處置租庸使以主調發,兵罷則停。梁時乃置租庸使,專天下泉貨。莊宗中興,秉政者不閑典故,踵梁朝故事,復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謙專使務。斂怨于下、斫衰王室者,實租庸之弊故也。洎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車,乃詔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

 也就是說,到了后唐明宗時,三司的名稱才漸漸固定下來。“天成元年(926)四月,詔廢租庸院,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長興元年(930)八月,以許州節度使張延朗行工部尚書,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同前)后唐明宗時,三司制度已經初步成型。

3、宋代三司制度。

宋代三司制度的變化分為兩個階段。神宗改制前,三司掌管國家財政大權,“凡戶口、田產、錢谷、食貨之政令,皆歸于三司。”(《合璧事類》)元豐改制后,罷三司,財權歸戶部,重新恢復到隋朝、初唐的制度。

北宋前期,三司的職官設置屢有變化。三司長官為三司使或權三司使、判三司事,太平興國元年(976)十二月,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長編》卷17)。太平興國八年(983)三月,分三司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襲三司制度的初期狀態;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并為三司,“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用后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為總計度司,次年十二月,分總計司為三部。咸平六年(1003)六月,因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總統,彼此自求充濟,以促辦為務。至于出納移用,均會有無,則專吝封執,動相違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進。嘩言日聞于上,頗煩親決,文符互出,莫知所從。”因此,“并鹽鐵、度支、戶部為一使” (《長編》卷55)。“以寇準嘗執政,故以為使,兼總三部。”(《隆平集》卷1《官名》)其后或分或合,而以三司合一時間居多。

三司使“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二均其出入焉。”三司之間的具體分工是:“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一供邦國之用。”(以上所引均見《宋史》卷162《職官志》)

元豐改制前,朝臣對三司制度已頗有議論,總體要求是恢復尚書省二十四司,取消三司設置。太宗朝著作郎羅處約上疏認為:“三司之制非古”,要求“復尚書都省故事”,并三司于戶部(詳見《長編》卷29)。真宗朝右司諫孫何上疏追溯三司淵源,認為三司乃朝綱紊亂歲月的弊政,如今天下太平,“所宜三部使額,還之六卿”(《長編》卷45)。嘉祐三年(1058)十二月,劉敞奉旨詳定官制,上札子詳述改制意見,其中一條說:“尚書二十四司既為虛名,所以官冗員眾,蠹害財政。即欲改正官制,當罷三司,復二十四司及九卿官,使有定員”(《長編》卷188)。

其實,在三司歸并尚書省之前,它所掌管的具體事務已逐漸分割給其它職能部門。如司農寺,北宋前期職事多歸三司,本寺止掌供籍田九科,大、中、小祀祭所需豬、牲、蔬果、明房油,以及掌常平倉平糴利農等事。熙寧三年至元豐五年之間(10701082),司農寺職權大幅度增加,既是財務機構,又是推行新法的政務機構,制訂和頒發了免役法、方田均稅法和保甲法,督領各路提舉常平司及其部屬,掌管常平錢、免役錢、坊場錢,青苗法、農田水利法的繼續實施等等。所以,當時主持中書工作的王安石先后分別以自己的親信呂惠卿、鄧綰等判司農寺。又,熙寧五年(1072)三月,創置在京市易務,賜內藏庫錢一百萬貫為本錢,以平價收斂貨物,欲打破商人壟斷市場,平穩物價。市易務雖然名義上隸屬三司,但事實上是直接接受中書宰相的領導。《長編》卷251稱“呂嘉問以戶部判官提舉市易務,挾王安石之勢,凌慢三司使薛向。……市易本隸三司,而嘉問氣焰日盛,三司固多出其下。”又,熙寧六年(1073)六月,“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軍器舊領于三司胄案,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監而廢案焉。”王安石仍以親信呂惠卿、曾孝寬為判監(《長編》卷245)。事權逐步轉移的結果,使得三司事務更密切地置于中書監控之下。

元豐改制后,三司完全取消,歸并于戶部,“權發遣三司使安燾試戶部尚書”(《長編》卷325),安燾是宋朝最后一位三司使。神宗說:“戶部左右曹,系三司、司農寺”(《長編》卷326),三司官署也暫時改為尚書省辦公處所。這時,一切財政大權歸戶部所有,戶部則直接隸屬于三省,置于宰相的領導之下。《澠水燕談錄》卷5《官制》概括元豐改制以前三司制度嬗變過程說: 

唐末,始分鹽鐵、度支、戶部,專領財賦。唐明宗始號三司,總以一使。本朝或曰判三司,或曰權判,或曰點檢三司。開寶中,以參知政事二人點檢三司,既而更用宰相為提舉。興國中,分二使同判三司,逾年,復析為三使。淳化中,又合為三司,而又以天下為十道,二京為左、右計,置二計使,分判十道。別命三司總計使判左、右計事,三司如故。咸平末,三司各置副使,其官輕則曰發遣,迄元豐初不廢。今悉歸尚書省。

 其中言及宋以前,與史實略有出入,歸納宋代史實,則都準確。

三司歸并尚書省戶部以后,朝臣又感覺到舊日三司制度財權集中的合理性,對此有所議論。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司馬光就討論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認為財權分散、“不相統攝”,不利集權中央領導(詳見《長編》卷368)。但三司制度始終沒有再恢復。也就是說,自此以后,宰相對財政大權的控制毋庸置疑。以下所要討論的是北宋前期三司制度時期宰相與三司的相互關系,以及宰相所握有的財政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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