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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葛憶兵  著

 
第四節     樞密院參預軍政以外的政務 

樞密院掌軍政,且有一整套完善的權力行使機構,這在宋人史書或《宋史·職官志》中已經介紹得十分清楚。宋初,武臣意識到帝王分臣下之權以便操縱的意圖,恪守本分,不愿過問軍政以外之事。《宋史》卷358《曹彬傳》載:“(曹彬)平蜀回,太祖從容問官吏善否,對曰:‘軍政之外,非臣所聞也。’”這樣的態度就很合太祖之意。但是,如前所言,二府各行其是之弊端甚多。因此,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二府之間的相互參預也就越來越多。這種參預不僅僅是中書對樞密院的單向性的參預,而是二府之間相互的雙向性地參預。

閱讀宋代史料,就能夠發現不僅僅是宰相干涉軍政,而且樞密院也參與軍政以外的大事、甚至小事的商議或決策。如: 

時二府合班奏事,琦必盡言,雖事屬中書,亦指陳其實。同列或不悅,帝獨識之,曰:“韓琦性直。”(《宋史》卷312《韓琦傳》) 

韓琦時官樞密副使,卻時時議論宰相管轄的事務,仁宗仍以其為忠直。可見,樞密院長官干涉軍政以外政事,并不會被認為是越權。 

(哲宗元六年)樞密院奏事已,韓忠彥問:“趙君錫、賈易罷,不知因依,豈非言蘇軾否?”太皇太后曰:“是也,輒將題詩事誣軾。”(《長編》卷464) 

韓忠彥此時官知樞密院事,卻過問臺諫官被罷免之事,太皇太后也不以其越權,而與其認真討論。可見樞密使等參與朝廷其它政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又: 

(哲宗元符三年)上批付三省,以尚書及從官闋,令與樞密院參議。(《長編》卷520) 

文職官員的任命,本應該是宰相的行政職權,然皇帝要求與樞密院商議,三省也并不反對,可見這么做是符合通常慣例的。

其它如: 

(仁宗天圣五年)命參知政事呂夷簡、樞密副使夏竦修《真宗國史》。(《長編》卷105) 

(仁宗慶歷三年)詔三司下諸路轉運司,具析諸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中書、樞密院議蠲減之。(《長編》卷139) 

(仁宗慶歷三年)詔中書、樞密院同選諸路提點刑獄官。(《長編》卷144) 

 縱觀歷任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所為,朝廷一切大政皆參與商議、討論,這也已經成為被宋人所普遍接受的現實。梁天錫先生認為樞密使職責與三省多有混淆之處,如除罷、國信外交事務、外族授官襲封、立捕盜賞格等等方面(《宋樞密院制度》第837頁)。

樞密院對軍政以外的政務或事務之參與,既可以追究其觀念、制度上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又有不同環境、皇帝個人好惡等臨時變化的因素。從樞密院的角度反觀二府之關系,才能更加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間復雜的糾葛。

1、從樞密院的職官淵源來看。

從觀念和制度方面考察,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樞密院長官是對應于西漢初年的太尉發展而來的。漢代太尉則位居“三公”,是朝廷宰相之一。習慣上,樞密使(或知院事)也應該屬于宰相的范疇。從宋代職官觀念來說,樞密院長官都是朝廷宰輔,他們與參知政事一起,都被通稱為“執政”。此時,樞密使或知院事雖無宰相之稱,卻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宰相一類的職官,時人稱其為“樞相”。宋太宗對宰相李昉等說:“中書、樞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亂根本系焉。”(《長編》卷26)所以,宰相“坐而論道”、“事無不統”等職權觀念,也適用于樞密院長官。國家大事,樞密院都有參與商議、決策的權力。范仲淹追溯官職沿革說: 

周制,三公分兼六官之職,漢以三公分部六卿,唐以宰相分判六曹。今中書,古天官冢宰也;樞密院,古夏官司馬也。四官散于群有司,無三公兼領之重。而二府惟進擢差除、循資級、議賞罰、檢用條例而已。上不專三公論道之任,下不專六卿佐王之職,非法治也。臣請仿前代,以三司、司農、審官、流內銓、三班院、國子監、太常、刑部、審刑、大理、群牧、殿前馬步軍司,各委輔臣兼判其事。凡創置新規,更改前弊,官吏黜陟、刑法重輕、事有利害者,并從輔臣予奪。其事體大者,二府僉議奏裁。(《長編》卷151) 

范仲淹將二府長官對應于古代“三公”來討論,要求恢復其“論道”、“佐王”、“僉議”大事之職能。這里,朝廷重大政務或事務,范仲淹認為必須通過“二府僉議”。也就是說,從制度方面著眼,宋人承認樞密院長官與宰相一樣,有同等的參政、議政權利。在宋代大臣的奏議中,要求皇帝與二府長官“坐而論道”、參議大事的議論更加多。例如: 

(景二年杜衍奏)中書、樞密院之官,是皆選自宸衷,委之柄用,領三事之職,佐萬機之劇,古所謂坐而論道者也。今乃每遇剛辰,得親丹,外朝始罷,延英次對,中復奏行,只循常務。以天下之大,民事之艱,恐非數刻之中可盡研幾之理。欲望圣慈當清閑之燕,迭召中書、樞密院兩府臣僚賜坐便殿,俾其極獻替之說,酌古今之宜,究治亂之源,達幽隱之意。(《長編》卷116) 

明智的君主也將召二府“坐而論道”作為開明納諫、勵精圖強的一種主要措施:

 (熙寧二年四月)上令中書、樞密院開門通天章閣,蓋欲與兩府坐而論道也。(《宋宰輔編年錄》卷7) 

兩宋時期的絕大部分時間里,樞密院的長官都把參與國家大政作為自己應盡的職責,二府的職權顯示出某種重疊。如皇帝有時直接讓中書和樞密院同時推薦某一類官員,景德四年(1007)七月,“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真宗“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具名進入”(《長編》卷66)。

有了這種制度觀念的保障,當樞密院長官被排除在朝廷大事商議、決策之外時,就會提出異議,甚至是抗議。如《長編》200卷載: 

初,韓琦與富弼同相,或中書有疑事,往往私與樞密院謀之。自弼使樞密,非得旨令兩府合議者,琦未嘗詢于弼也,弼頗不懌。及太后還政,遽撤東殿簾帷,弼大驚,謂人曰:“弼備位輔佐,他事固不敢預聞,此事韓公獨不能共之耶?”或以咎琦,琦曰:“此事當如出太后意,安可顯言于眾?”

 嘉祐三年(1058),富弼為昭文相,韓琦為集賢相,富弼經常主動與樞密院長官商議朝廷大事。治平初,韓琦為昭文相,富弼為樞密使,韓琦則往往獨作主張,而不與樞密院商議。時英宗病愈,韓琦當廷要求太后還政,得太后同意后,立即撤簾,如此大事,富弼不得預聞,故有怨言。

這條史例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樞密院長官參與軍政以外的朝廷大事商議或決策并不是定規,也不是朝廷的明確制度,而只是當時人們的一種觀念認定。所以,沒有朝廷特旨,韓琦就會獨斷獨行,并借口推托而不與樞密院商議;二是樞密院長官參與軍政以外的朝廷大事決策已經成為慣例,在時人的觀念中認為理當如此。所以,富弼從前才會以中書疑事商之于樞密院,而任樞密使不得預聞大事時又會有怨言,他人也因此責備韓琦。即從觀念上來說,人們認定樞密院有參與軍政以外的朝廷大事決策的權力,卻沒有制度上的保障。這種復雜的情形,經常在朝廷中引起爭論。

例如,治平二年(1065),朝廷就英宗應如何對待親生父親濮王一事發生“濮議之爭”,中書與臺諫分成兩大派,侍御史呂誨進諫說“國家承五代余弊,文武之政,二府分領。然而軍國大事,皆得合議。今議崇奉濮安懿王,此事體至大者,而終不謀于樞府,臣所未喻。(《長編》卷206)又,元符三年(1100)詔三省與侍從官集議“太平興國二年所用是何服紀”,樞密院未得參預,知樞密院曾布與宰相章惇爭議說:“密院不與集議,有三不可:太后手詔三省、并陳太妃追冊、申王加恩、向宗回等進官,皆非密院職事,得旨同行,而此獨不與,一不可也;侍從官皆與議而獨密院不與,二不可也;三省若同上,密院不可先追,須別班奏事,恐與體未安,三不可也。”章惇同意此說,樞密院因此得以參加集議。(皆見《長編》卷520)前一件事是所謂朝廷大事,諫官要求有樞密院參議;后一件事是小事,樞密院也不甘心被排除在外,而且,從曾布的例舉來看,樞密院的參與議政范圍是十分廣泛的。

如果不是宰相或樞密使某一方特別攬權,朝廷大事由二府共同商議決定,是被上下認可的通常慣例。皇帝往往將朝廷大事同時咨詢或告知二府,二府也共同進呈有關朝廷大事的草擬意見。樞密使們儼然享有宰相“事無不統”的權力。南宋時,宰相湯思退對高宗說:“祖宗朝有大政事、大典禮,樞密院皆與議。”(《宋會要·職官》1之51)明確指出這已經成為一種制度。證之以史料:

哲宗暴卒,欽圣太后召二府商議入繼皇位者,宰相章惇主張立簡王,知樞密院曾布附同太后意見立端王,最終端王得繼位,是為徽宗。其時,“議草遺制,制詞皆二府所共草定。”徽宗初即位,太后垂簾聽政,然半年后太后主動撤簾,“下手書付三省、樞密院,更不候祔廟罷垂簾,更不預事。”(詳見《長編》卷520)又,高宗欲使普安郡王入繼大統,與二府商議說:“普安郡王甚賢,欲與差別。”而后,“三省、樞密院進呈普安郡王加官、移鎮、進國名,及宣制吉日。”普安郡王后來亦得繼位,是為孝宗。(詳見李心傳《朝野雜記》乙集卷1)其他如二府共同議定“納后六禮”(《長編》卷464)、“冊皇后事”(《長編》卷472)、“同閱渾天儀”(《長編》卷474)、任命地方官(《長編》卷499)等等。這類史料在宋代史書中俯拾即是,不再羅列。

2、五代樞密院權力膨脹的沿襲。

從觀念和制度方面考察還有第二點值得注意者,即樞密院作為皇帝的參謀機構,歷史上權力曾經極度膨脹,完全取代了宰相的作用,宰相反而成為樞密院的附庸。司馬光回顧說: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參預朝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日與議軍國大事,其權重于宰相。(《長編》卷431) 

王銍《默記》卷上也說: 

五代自朱梁以用武得天下,政事皆歸樞密院,至今謂之二府。當時宰相但行文書而已。

 王安石因此評價說: 

五代用武,故政出樞密,宰相備位而已,非治法也。(《長編》卷211)

 五代時期,樞密使一度已經成為實際上的宰相。宋太祖革除其弊端,使二府分權、對掌大柄。然在人們的觀念中,樞密院長官也是宰輔,可以參議大政、“事無不統”,已成固定格式,或稱之為心理定勢。宋代官制列樞密院長官為宰輔,樞密院長官參預朝廷大事決策,被排除在外時又要提出抗議,都是對五代官制的一種延續,或者說是人們心理定勢的一種表現。有時,皇帝還指派樞密院做一些軍政以外的具體事務,在朝廷里也并沒有引起異議,而是習以為常。王栐《燕翼詒謀錄》卷1載:

 遠方寒士預鄉薦,欲試禮部,假丐不可得,則寧寄舉不試,良為可念。謹按開寶二年(969)十月丁亥,詔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舉人并給往來公券,令樞密院定例施行。蓋自初起程以至還鄉費皆公家。 

舉人赴考、公家予以路費等補助,完全與樞密院無關,卻令樞密院定例施行。因為五代以來,各地驛站歸樞密院管轄,宋初沿襲之,這是五代樞密院權力過于膨脹的一種遺留現象。直到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六月,始“詔自今乘驛者皆給銀牌”,不須“樞密院給牒”(《長編》卷19),剝奪了樞密院的這方面權力。

又,端拱元年(988)閏五月,太宗以為進士考試不公,“召下第人復試于崇政殿,得進士馬國祥以下及諸科凡七百人,令樞密院用白紙為牒賜之,以試中為目,令權知諸縣簿、尉。”(《長編》卷29)這也是將進士考試的有關事務交給樞密院的臨時措施。

而且,在宋初,一些本該隸屬于宰相府的機構沿襲五代舊習,依然隸屬于樞密院,如通進、銀臺二司。“銀臺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寫條目,進御發付,糾其違失。”(《宋會要·職官》237)通進司“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閤門、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進御,復頒布之。”(《宋會要·職官》226)通進、銀臺二司如前所言,還掌有以往歸屬門下省的封駁權。然它們卻一直歸屬樞密院領導,大約在宋太宗后期,二司才合在一處置局,轉屬中書門下。這種機構變革的相對滯后,也使樞密院的權力擴張到其它領域。直到北宋中葉,樞密院的權力仍然延伸到其它機構,如元豐五年(1082)十一月詔:內侍省“都知、押班除授歸樞密院”(《宋會要·職官》3618)。這種現象雖然北宋中葉以后越來越少,但仍說明了樞密院的權力并不僅僅限于軍政。

3、個人因素的作用。

從人為的原因來考察,在封建專制的“人治”社會里,皇帝對某一位宰輔的特別信任往往導致權力的傾斜。沒有嚴格憲法或法律依據的職官制度,個人因素常常在不同時期發揮不同作用。假如在任的宰相和樞密院長官之間,皇帝更信任后者,那么,樞密使的參政權就要大大擴張,甚至在事實上取代首相的位置。

仁宗天圣年間,宰相張士遜為樞密使曹利用所推薦,曹利用“憑寵自恣,士遜居其間,未嘗有是非之言,時人目之為‘和鼓’。”(《長編》卷107)但此時朝廷法規健全,曹利用尚未凌駕宰相之上。

哲宗親政,以章惇為首相,曾布同知樞密院事,后曾布又進為知樞密院事,當時朝政把持在章惇和曾布手中。翻檢紹圣元年至元符三年(1094—1100)哲宗親政期間的史料,朝廷大小事哲宗都與曾布商量決定,對章惇的意見或作為總是不以為然。如元符年間,中書省闕中書舍人,哲宗當面與曾布討論了十幾位候選人,因此旁涉到陜西、河東、河北三路提刑的人選問題(《長編》卷514)。依照常規,這些闕官人選討論應該是哲宗與宰相章惇之間進行,哲宗卻謀之于曾布,充分表現了皇帝個人好惡對中央權力轉移的影響。在《長編》卷485至卷520中,有許多這樣的實例。此時,樞密院長官不但要參與朝廷一切事務的決策,而且還要取代宰相的作用。

南宋開禧三年(1207),史彌遠發動政變,殺害韓侂胄,奪取朝政大權,此時他官同知樞密院事,次年除知樞密院事。于是,樞密院的權力再度超過三省。朝臣對此頗有微詞,《宋史》卷398《倪思傳》載:“(倪思)求對言:‘大權方歸,所當防微,一有干預端倪,必且仍蹈覆轍。厥今有更化之名,無更化之實。今侂胄既誅,而國人之言猶有未靖者,蓋以樞臣猶兼宮賓,不時宣召。宰臣當同班同對,樞臣亦昂遠權,以息外議。’樞臣謂史彌遠也。”樞密院長官的權力短時期內超過宰相,就是五代情形的一種再現,是與人們觀念中樞密使可以“無事不統”的先在認定有關。但是,這種情況發生得比較少,皇帝往往要把他更信任的宰輔提拔到首相或次相的位置上來的。曾布元符三年(1100)即拜右仆射,史彌遠嘉定元年(1208)即拜右丞相,能夠把持朝政的樞密院長官自己也希望早日成為宰相。

此外,南宋二府體制已不健全,常常在特殊情況之下使用權宜之計,即由參知政事與樞密院長貳輪日攝宰相事,總軍國大政。這種情況發生在宰相告假或罷去,新任命未及公布之過渡時期。淳祐四年(1244)九月,右丞相史嵩之因父病告假,“詔知樞密院事范鐘、簽書樞密院事劉伯正輪日當筆,”(《宋史》卷214《宰輔表》),暫領相事。十二月,史嵩之以父喪罷,范鐘拜左丞相兼樞密使、杜范拜右丞相兼樞密使,始罷輪日當筆。寶祐三年(1255)七月,左丞相謝方叔罷,詔:“三省、樞密院機政,令參知政事董槐、同知樞密院事程元鳳輪日當筆,共議取旨。”(《宋史全文》卷35)八月,董槐拜右丞相兼樞密使,罷輪日當筆。寶祐四年(1256)六月,董槐罷相,詔:“參知政事程元鳳、同知樞密院事蔡抗輪日當筆,軍國重務,商榷奏聞。”(同前)七月,程元鳳拜右丞相兼樞密使,罷輪日當筆。寶祐六年(1258)四月,程元鳳罷相,詔參知政事丁大全、簽書樞密院事林存暫輪日當筆,同月,丁大全拜右丞相兼樞密使,罷輪日當筆。景定元年(1260)四月,左丞相吳潛罷,新拜右丞相賈似道未到任,詔“參知政事朱熠、同知樞密院事戴慶炣輪日判事,大政則共議以聞。”(《宋史》卷45《理宗紀》)賈似道至,即罷輪日判事。由樞密院長官兼管三省職事,代替宰相“輪日當筆”,這種情況非常特殊,且都發生在南宋理宗朝。

從上述的史實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以后樞密院的權力在逐漸減弱。到了北宋中葉,樞密院未得旨而參預其它朝政,有時就引起了異議。劉摯《論三省樞密院差除奏》說:

 十月十六日三省、樞密院同奉圣旨,唐淑問除左司諫等事;又牒十月二十八日三省、樞密院同奉圣旨,陸佃等罷侍講事。臣竊睹自來朝制,及近降官制格,凡差除有中書進擬者,有樞密院者,有三省者,有三省、樞密院同進者。蓋建官分職,各有所治,法無相參也。三省、樞密院同取旨者,似止于差除帥臣、邊鎮大吏、內臣近上差遣而已。今來差諫官,罷侍講,不識樞密何為而預也?外言籍籍,皆以三省縱容密院侵紊政體,莫不疑異。臣竊以國家所可恃者在綱紀,大臣所宜守者在名分。綱紀正于上,則下無邪志;名分治于下,則政無多門。一有奪移,何患不起?況朝廷今日正當尊強君道,謹守祖宗法制,嚴臣下之分,以消壓權僭之心。今廢置官吏,陛下大政而三省之事也,樞密院非其職,逾法出位,公然犯分。臣恐積微至著,交亂官守,漸行私意,以害政事。(《忠肅集》卷3)



文中有較詳盡的排列和推測,可以參閱。見《宋初政治探研》3638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10月。

參見本章第三節“宰相對樞密院軍政的干預”。

詳見黃惠賢等主編的《中國俸祿制度史》第250

參見第四章《宋代宰相的職權79到五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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