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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葛憶兵  著

 
第三節       宰相對樞密院軍政的節制 

二府對掌大柄,軍權獨立,這是宋代統治者的一種理想設置。但在實際實施和操作過程中,卻并不一定達到理想化的程度。歷史的沿革、環境的需要、君王的偏好、個人的才能,都將不同程度地影響到權力的具體行使過程。尤其是在“人治”的封建專制社會,權力的分配往往因人而異。所以,宋代二府的實際權限及相互之關系,十分錯綜復雜,在每一種具體環境中都可能會有變化。以下只是對其做出大致的分析和把握。

宋代統治者雖然竭力將軍政大權從宰相手中奪走,但是排列史料,就能發現宰相幾乎插手樞密院的所有事務: 

(真宗咸平五年)上曰:“宜召(都部署王超)至中書、樞密院,再詢其方略。”(《長編》卷52) 

(真宗咸平六年)河東轉運副使鄭文寶上言管內廣銳兵萬余,難得資糧,請徙置近南諸州,又欲令強壯戶市馬以備征役。詔中書、樞密院參議。(《長編》卷54) 

(仁宗慶歷元年)中書奏:“近添差弓手,準備捕盜。……所有添差弓手,須議減放。欲與見第二、第三等戶內選留少壯有勇力者,于舊額外增兩倍,每五十人置節級一名,其余揀退者及指揮使并遣歸農。”從之。(《長編》卷132) 

(仁宗慶歷元年)中書、樞密院言:已發在京神衛等二十指揮赴河北路。(《長編》卷133) 

(神宗熙寧五年討論軍中將帥的執法權),中書復刪定敕文,惟軍人犯罪及邊防并機速許(諸路經略、鈐轄)特斷。(《長編》卷239) 

(哲宗元六年)三省、樞密院同奏:“乞將樂住夏國歲賜,分給與河東、陜西經略司,添助漢蕃功賞,庶可激勵士氣。”(《長編》卷467)  

(哲宗紹圣四年)三省、樞密院同呈:熙河進筑青石硤役兵等并特支,并涇原筑籩江川并賜茶藥。(《長編》卷489) 

(哲宗元符元年)三省、樞密院同進呈鄜延奏,苗履、張守德獲級,詔令走馬審驗。(《長編》卷502)

 

上面隨意拈出的幾條史料,涉及邊戰謀略、兵糧接濟、邊功論賞等等。就是在樞密院人事任命方面,中書宰相也時常插手,如熙寧年間宰相王安石惡樞密都承旨李評,屢屢在神宗面前攻擊,神宗袒護李評,王安石甚至說:“陛下方尊寵倚信李評,臣當避位。”熙寧五年(1072)七月,李評最終被罷免出朝(《長編》卷234235)。熙寧三年(1070)十二月,陜西宣撫使韓絳欲引范純仁自助,任命其為陜西、河東宣撫判官,“樞密院得旨,差至中書,寢不行,王安石惡純仁不附己也。”(《長編》卷218)或者連潰散兵卒的赦免工作,也由“中書進擬曲赦條目”(《長編》卷67),代樞密院負責辦理。從小事到大事,中書宰相對樞密院工作的節制是無所不在的。象這樣的史料,在宋代史書中可以大量例舉。不難發現,將中書完全屏除于軍政決策之外,在兩宋的大多數時期內,都是一紙空文。

宋代宰相節制樞密院政務和事務,或者說在不同時期內或多或少地行使著自己“事無不統”的權利,大約可以從歷史到現實、從制度到操作,尋覓以下三點原因,

1、宋代宰相之職權:“事無不統。”

在二府相互關系之中,一個總的趨勢是宰相時常要對樞密院的政務、事務加以節制。這一點,首先可以追溯制度淵源的深層原因。《長編》卷57解釋宰相職權說:“中書總文武大政,號令所從出。”《宋史·職官志》和《宋會要》對宋代宰相的職權有類似的解說,這與宋以前歷代并無不同,軍政大事當然歸屬于宰相的管理范圍之內。宰相節制軍政,行使權力,名正言順。《宋史》卷162《職官志》在解釋樞密使、副使等的職能時也強調說:“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稟奏。事干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宋代盡職盡責的賢相或善于攬事的權相,都把參與軍國大事的決策,視為自己份內之事。如元祐初,司馬光任首相,因病不能到都堂處理政務,就分別給三省和樞密院寫信,通過書信的方式領導二府工作(詳見《長編》卷364365)。南宋很有政治才干、頭腦冷靜、處事穩妥的賢相史浩,在孝宗即位、草率北伐之際,屢屢進諫,孝宗執意不從,且繞過史浩,直接下詔。《宋宰輔編年錄》卷17引《行狀》載:“即時省中忽得宏淵出兵知稟狀,始知不由三省,徑檄諸將。公(史浩)語康伯曰:‘吾屬俱兼右府,而出兵不得與聞,則焉用相哉?’由是求去不已。”史浩因此罷右仆射,入相僅四個月。史浩不惜辭官而去,就是為了堅持宰相應有的軍事決策權。

2、重大軍事決策涉及眾多方面,必須二府協調。

如果追究表層原因,從朝廷政務和事務的操作過程來看,二府之間也不能截然分開。

宋代邊塞的一次重大軍事行動,需要調集大量的糧草,調配成千上萬的民伕為其運輸服務。由于古代運輸工具之落后,每次調集的民伕數量幾乎與所派遣的軍隊數量相等,如元豐年間“韓存寶受命經制瀘州蠻賊公事”,“兵總三萬二百二十九,馬一千九百七,運糧夫三萬余”(《長編》卷311)。元豐四年(1081)朝廷發動對西夏的戰爭,王中正一路“兵六萬人,民夫亦六萬余人”;高遵裕一路“蕃漢步騎凡八萬七千人,民夫九萬五千人”(《長編》卷316)。有時,民伕數量甚至是軍隊的倍數。如熙寧九年郭逵率兵征戰廣源,諸將稱“兵之在行者十萬,夫二十余萬”(《長編》卷279)。軍國大事,總是與財政預算、地方民力調配緊密相關。所以,軍事行動沒有宰相參與決策,是很難行得通的。元豐四年(1081)六月,神宗詔曰:“樞密院遣兵將,中書調運軍食等事,并會議允當,然后進呈行下。”(《宋會要·職官》38,《長編》卷313)明確要求二府協調行動。紹興元年(1131),高宗命宰相、參知政事等兼樞密院職,宰臣趙鼎稱其“事歸一體,無前人所謂樞密調兵,而三省不知;三省財竭,而樞密院用兵不止者矣。”(《宋宰輔編年錄》卷15)趙鼎的話,道中二府分權的弊病。在宋代,凡是和平歲月,樞密院決策相對獨立,宰相時常被排除在外;然一旦發生戰爭,宰相立即重新參與決策,而且皇帝也要發布各種詔書,以強調宰相的參與作用。這幾乎已經成為一條規律。

宋初,全國尚未統一,四邊征伐不斷,戰爭頻仍。然太祖雄才大略,總攬一切。此時雖分設中書和樞密院,太祖都能調配自如,決策班子只有一套。且樞密使有時以宰相兼任,建隆元年(960)二月,昭文相范質、史館相王溥罷兼參知樞密院事,主要原因是太祖對周舊臣的不能完全信任,而集賢相魏仁浦則兼樞密使。而后,太祖極力超拔趙普,由樞密副使、樞密使,進而拜相,“上視若左右手,事無大小,悉咨決焉。”(《宋史》卷256《趙普傳》)趙普在樞密院,朝政決策中心即在樞密院,趙普升任中書宰相,樞密院也自然歸其節制。如乾德四年(966),“權知侍衛步軍司事王繼勛恃恩驕恣,為部曲所訟,付中書鞠實。”(《長編》卷7),就是中書節制軍政的明證。

經過宋初的征戰殺伐,全國基本上被統一,邊境上只有西夏和契丹仍然是很大的戰爭威脅。真宗即位后,這個矛盾被突出出來。景德元年(1004),契丹再次大舉入侵。真宗沒有太祖運二府于股掌之上的統帥能力,對付一場大規模的戰爭,他需要二府之間的緊密協調,因此,“上每得邊奏,必先送中書,謂畢士安、寇準曰:‘軍旅之事,雖屬樞密院,然中書總文武大政,號令所從出。鄉者李沆或有所見,往往別具機宜。卿等當詳閱邊奏,共參利害勿以事干樞密院而有所隱也。’”(《長編》卷57)面臨戰爭威脅,皇帝被迫承認宰相的“總文武大政”的權利,并重新使之付諸實踐。

仁宗年間,西夏成為主要的邊患威脅,宋、夏之間戰爭連綿,宰相兼管軍政的問題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長編》卷126載: 

詔樞密院自今邊事并與宰相張士遜、章得象參議之,即不須簽檢。國朝舊制,以中書制民,樞密主兵。故元昊反,邊奏皆不關中書。翰林學士丁度嘗建言:“古之號令,必出于一。今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乖異,則天下無適從,非國體也。請軍旅重務,二府得通議之。”知諫院富弼又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院,而宰相不與。乞如國初,令宰相兼樞密使。”上參取其言,而降是詔。士遜以詔納于上,曰:“恐樞密院謂臣等奪權。”弼曰:“此宰相避事爾,非畏奪權也。” 

這條記載說明真宗之后二府再次各行其事,形成習慣后宰相也畏懼人言而不愿干涉軍務,朝廷有為之士則意識到其間的弊病、紛紛進言,皇帝在現實需要面前只得接受臣下進諫。慶歷二年(1042),又以首相呂夷簡判樞密院事、次相章得象兼樞密使,樞密使晏殊同平章事,中書與樞密院再次合為一套決策班子。其后,凡拜相者皆兼樞密院職。慶歷四年(1044)十二月,與西夏議和。五年(1045),宰相賈昌朝等便辭免所兼職,說:“向以關陜未寧,兵議須壹,復滋兼領,適合權宜。今西夏來庭,邊防有序,當還使印,庶協邦規,臣等愿罷兼樞密使。”(《長編》157)即環境相對和平時,宰相們自覺地遵循祖宗規章,辭去兼職,以使帝王放心。

真宗、仁宗朝以后,宰相凡朝廷重大軍事行動,必然有宰相的參預,而且他們逐漸確立起對樞密院的領導地位(詳說見后)。

3、日常性事務,二府不通聲氣,容易政出多門,無所適從。

在操作過程中,不僅僅是軍政要務需要二府協調合作,即使是許多日常性的事務,也需要二府互通聲氣。舉幾條史料為例: 

(太宗端拱二年)中書門下言:“所錄《時政記》,緣皇帝每御前殿,樞密院已下先上,宰相未上,所有宣喻圣語,裁制嘉言,無由聞知,慮成漏略。欲望自今差樞密副使二人逐旋抄錄,送中書。”遂詔樞密副使張宏、張齊賢同共抄錄,自后樞密院事皆送中書,同修為一書而授史官。(《長編》卷30) 

(真宗景德四年)詔自今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內職者,報樞密院;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京朝官者,報中書。時中書命秘書丞楊士元通判鳳翔府,樞密院命士元監內香藥庫,兩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詔。(《長編》卷65) 

這種狀況,對中央機構的權力行使相當不便。《南窗紀談》說:“國朝中書、樞密先后上所言,兩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貳。”(《宋宰輔編年錄》卷1引)二府相互牽制、相互消耗,必然要減弱中央集權,與二府制度設立的原意相違背。所以,統治者在不斷地做局部調整,以消除弊病。調整的結果是二府之間越來越多地相互參預。

上述所說的三方面情況,已包含著這樣一點:當某一宰相特別得帝王信任時,往往造成權相獨斷的局面,此時,軍政和民政大權自然也要歸宰相獨攬,如蔡京、秦檜等皆其例。這是“人治”社會的一大特征,制度的運作、權力的分配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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