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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葛憶兵  著

第三節 代行決策權

    在封建專制社會,從理論上講,皇帝掌握決策權,對國家所有的政務做出可否的決斷。大臣的議政和施政,最終要匯總到皇帝手中,聽帝王一言而斷。每一朝皇帝,都努力在各個方面更多地體現這種決策權,這就是他們所提倡的“事必親躬”。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務龐多繁雜,皇帝分身乏術,要真正做到“事必親躬”是不可能的。即使一些打下江山、或才智過人的帝王,也從來無法全面體現自己的決策權,需要臣下參預決策。

    況且,多數帝王“生于深宮之中,長于婦人之手”,或智力平平、才能庸常,或好逸惡勞、貪圖享受。他們不愿將過多的精力用于國家政務,自然更多地將決策權分與臣下。如宋仁宗,在宋代還算是勤政的好皇帝,監察御史里行孫沔卻上書提意見說:“一歲之中,率無百余日視事。宰臣上殿奏事,止于數刻,天下萬務,得不曠哉?……退朝之后,深宮之中,侍左右者,刀鋸虧殘之余;悅耳目者,綺紈艷冶之色。扃鑰九重,叫閽千仞,宸禁晝嚴,乘輿天遠發。固未見款召名臣,請問外事,詢祖宗之紀綱,質朝廷之得失。”(《長編》卷115)

    相反,宰輔則直接面對實際事務和各職能部門,遠遠要比皇帝了解國情和民情,所做的決斷也更切合實際。如果宰輔議政得出結論之后直接貫徹實施,或象征性地呈報皇帝審批,事實上就已經將議政權和決策權融而為一。況且,歷代分享皇帝決策權的,往往是最受皇帝信賴的政治勢力集團。在宋代,就是以宰輔為代表的士大夫階層。所以,宋代宰輔不僅握有議政權、施政權,而且還握有相當部分的決策權,代皇帝決策。

    1、皇帝的最高決策權。

    在君主專制的社會里,君權至高無上,所謂“權者,君之所獨制也”(《商君書·修權》)。宋代帝王的諸種努力,歸根結底都是為了保證君主的最終決策權。縱觀兩宋三百多年歷史,一切國家重大政務、軍務,或者出自圣思獨裁,或者都必須通過皇帝審核,頒布為詔令,君主的獨裁權得到很好地維護。王安石說:“人主操予奪之柄”(《長編》卷230),孫升等則言“威福專出于人主”(《長編》卷440),即所謂“王言惟作命,百官承式”,“王者之言,群臣所稟受以施于天下者也”。“王言”的范圍,為“指揮中書、樞密院事”(《長編》卷160,191),即對國家重大事務做出決斷,然后交付中書和樞密院具體執行實施。宋代,是較好地貫徹落實“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事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之君主集權獨裁原則的時代。

    通常情況下,皇帝通過召集臣僚、合議大政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決策權,如常參、后殿再坐等,有時則通過批閱臣僚奏章來做出決策。皇帝的決策,再通過二府的中介,貫徹實施。從理論上來說,君權至高無上,皇帝的決策不受任何規章制度約束。然而,從操作規范來說,皇帝也是不能不依照二府機構設置與運作的程序,隨心所欲的。時常,宋代皇帝會撇開二府,直接對基層發布自己的詔令,或者在具體事務上也貫徹自己的意志,如宋代皇帝喜歡授前方作戰的軍隊以陣圖,“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御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與也。”(《夢溪筆談》卷11)等等。至昏庸的帝王,更是隨意貫徹個人意志。《揮麈后錄》卷2載:

 

    崇、觀奸佞用事,賄賂關節,干祈恩澤,多以御筆行下,朱書其旁云。稽留時刻者,以大不恭論,流三千里。三省無所干預,大啟幸門,為宦途之捷徑。

 

    這樣的決策和皇帝預政方式,顯然都是違背制度的,屬短期非常態行為,宮廷嬪妃、內侍等也最容易上下其手,伺機弄權。兩宋時期,這種情況極少發生。

    宋代還曾出現皇帝干涉過多,二府宰輔無所事事的局面,但往往也是為時甚短,因為這同樣是違背制度的,會引起大臣們的紛紛非議。熙寧末年,王安石罷相后,神宗將許多中央權力收歸己有,臺諫蔡承禧進諫說:“今之患在乎百職之不自任其職而已,中書以進人選才之方諉于陛下,密院以用兵擇帥之事諉于陛下,事事皆出于圣意”(《長編》卷282)。這就是上文曾經言及的神宗朝相權短期萎縮的階段。

    2、宰相代使決策權。

    宰輔議定上奏、皇帝審核批準,是中央決策的一般過程。但是,皇帝的審批常常淪為一種形式,而將相當部分的決策權委諸宰輔。宰輔有時沿襲唐制,采用“堂帖”、“札子”等文書形式,不需要皇帝發布旨令,便對政務直接做出決策,發布自己處理政務的意見,指揮號令。《夢溪筆談》卷1說:

 

    唐中書指揮事謂之“堂帖子”。曾見唐人“堂帖”,宰相簽押,格如今之“堂札子”也。

 

    宋代中書“堂札子”所指揮的,往往限于一般性的事務。《長編》卷285稱:“故事,惟中書執政官行札子,以出政令。”

    宰輔替代帝王決策、以“堂帖”指揮各具體行政部門工作,形成習慣后,有時使得“堂帖”具有了過度的權威性,以至引起皇帝的疑忌。趙普“太平興國初復相,堂帖之行,與詔敕無異。太宗命勿復行。”(《隆平集》卷4《宰臣》)其后,寇準為參知政事時,曾以“札子”指揮政事,太宗再次質疑說:“前代中書以堂帖旨(指)揮,乃是權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太祖朝趙普在中書,其堂帖勢力重于敕命,朝廷尋令削去。今何卻置札子?札子、堂帖,大同小異耳。”(《宋會要·職官》1之71)

    太宗還算是開國皇帝,有才能,喜攬權,故設法限制宰輔權力,太宗朝也是相權最為萎縮的時期。以后的皇帝,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更多的決策權委諸宰相。即使是根據皇帝的旨意起草詔令,宋代宰相也更多地體現了自己的意志,《石林燕語》卷5說:

 

    唐詔令雖一出于翰林學士,然遇有邊防機要大事,學士所不能盡知者,則多宰相以其處分之要者自為之辭,而付學士院,使增其首尾常式之言而已,謂之“詔意”,故無所更易增損。今猶見于李德裕、鄭畋集中。近歲或盡出于宰相,進呈訖,但召待詔,即私第書寫;或詔學士,宰相面授意,使退而具草,然不能無改定也。

 

    具體地說,宰相或宰輔代使決策權,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其一,皇帝充分相信某一宰相,自覺自愿地將決策權委諸該宰相。

    某些宰相,胸襟寬廣,處事穩妥,公平中允,盡心為國,因此深得明智帝王的信賴。在對該宰相品德、才能完全放心的前提下,皇帝就以部分決策權相委托,加大該宰相在中央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主導作用。獲此殊榮的一般都是宰相,執政則因為資歷、地位等多方面原因而與此殊榮無關。真宗大中祥符末年,王旦為宰相,王曾、陳彭年、張知白為參知政事,《長編》卷88載:

 

    曾、知白、彭年等與王旦同在中書,嘗乘間謂旦曰:“曾等拔擢至此,公之力也,愿有所裨補。”旦曰:“愿聞之。”曾曰:“每見奏事,其間亦有不經上覽,工但批旨行下,恐人言之以為不可。”旦遜謝而已。一日奏對,旦退,曾等俱留。上愕曰:“何事不與王旦同白?”曾等乃以前說聞于上。上曰:“所行公否?”皆曰:“公。”上曰:“王旦事朕,多歷年所,朕察之無毫發私。自東封后,朕諭小事專行。卿等當謹奉之。”退而謝于旦曰:“上之委遇,非曾等所知也。”旦曰:“向蒙諭及,不可自言先得上旨,今后更賴諸公規益。”

 

    王旦代真宗決策顯然是不符合規章制度的,所以中書輔臣通過多種渠道提意見。弄清事實真相后,王旦今后之代行決策權,恐怕就更加便利了。

    其二,宰輔堅持自己的正確意見,迫使皇帝同意,實際上代行了決策權。

    典型例子之一是寇準。寇準在太宗年間任參知政事時,就以“奏事切直”著稱,往往“上怒而起,準攀上衣,請復坐,事決乃退。”因此得太宗夸獎說:“此真宰相也。”(皆見《長編》卷38)也就是說,在相權萎縮的太宗朝,宰輔們仍有可為。景德元年(1004)十月,契丹大舉入寇,寇準時為集賢相,倡議并籌劃御駕親征,真宗懼敵怕死,多次臨陣退縮,寇準說:“今寇已迫近,四方危心,陛下惟可進尺,不可退寸。河北諸軍,日夜望鑾輿至,士氣當百倍。若回輦數步,則萬眾瓦解,敵乘其勢,金陵亦不可得而至矣。”(《長編》卷58)寇準還發動軍隊將帥勸征,終于幫助真宗下定了最后決心,起駕進駐澶州。“澶淵之盟”的順利訂立,宋朝與遼國保持了長期的和平,都是起因于寇準的正確決策。

    慶歷四年(1044),杜衍為集賢相兼樞密使,“務裁僥幸,每內降恩,率寢格不行,積詔旨至十數,輒納帝前。”仁宗對歐陽修說:“外人知杜衍封還內降耶?凡有求于朕,每以衍不可告之而止之者,多于所封還也。”(《長編》卷152)神宗在日常決策中有較多獨斷專行權,但仍然不能擺脫宰輔們的干涉,他曾經感嘆說:“朕平生未嘗作快意事”,門下侍郎(副宰相)章惇立即告戒說:“快意事豈宜作?”(《長編》卷338)宋代制度規定:皇帝詔書必須通過二府認可。這樣的制度,既是賦予宰輔對皇帝的監督權,又是讓他們分享決策權。

    這種決策方式,形式上依然是皇帝決策,實質上是由宰相和執政們代行決策。

    其三,宰相弄權,架空皇帝,掌握了絕大部分的中央決策權。

    這種現象比較多地發生在北宋末年與南宋時期。北宋徽宗崇寧年間,起用蔡京為宰相。蔡京“箝制天子”,以親信、黨徒把持中央各部門大政,“取政事之大者,如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澤、賦調、尹牧,每一事以三人主之,凡所設施,皆由是出。”“威福在手,中外莫敢議。”(均見《宋史》卷472《蔡京傳》)南宋紹興年間,“秦會之當軸時,幾務之微瑣者皆欲預聞,此相權之常態。”(《游宦紀聞》卷6)南宋寧宗開禧年間,韓侂胄“自置機速房于私第,甚者假作御筆,升黜將帥,事關機要,未嘗奏稟,人莫敢言。”(《宋史》卷474《韓侂胄傳》)度宗時,賈似道“賜第葛嶺”,“吏抱文書就第署,大小朝政,一切決于館客廖瑩中、堂吏翁應龍。”(《宋史》卷474《賈似道傳》)由此可見,權相在位,總是事無巨細,一切過問。他們已經將大部分乃至全部的決策權攫為己有。

    3、臨時設置的行政機構。

    職能專一的行政部門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必然會逐漸地產生獨立性和離心力,宰相代行決策權,在這些部門貫徹時因此可能受阻或打折扣。為了靈活、充分地行使職權,將權力牢牢地收歸己有,宋代宰相在某些特殊的歷史情況下,便設置臨時的行政機構,以貫徹自己的施政方針。《朝野雜記》卷5回顧這類臨時機構說:

 

    自王荊公(王安石)秉政,始創制三司條例司,以行新法。其后蔡儋州(蔡京)當國,踵其故,置講議司。儋州罷,張文忠(張商英)代之,乃置政典局,不隸三省。靖康初,徐擇之(徐處仁)、吳元中(吳敏)共政,又置詳議司,俄以人言罷。紹興二年,呂元直(呂頤浩)、秦會之(秦檜)同相,元直督軍于外,會之欲奪其柄,乃置修政局,自領之,詔職事官及守令以上言省費、裕國、強兵、息民之策。

 

    類似的臨時行政機構還有:三司會計司,“熙寧七年(1074)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較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1122),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于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均見《宋史》卷161、162《職官志》)

    這類臨時機構,在三段時期中設置最多、發揮作用最大。其一是王安石主持變法期間,為了貫徹自己的變法主張,設制置三司條例司;其二是徽宗年間,宰相為粉飾太平、鼓吹自己的治績,設議禮局、禮制局、大晟府等等;其三是南渡初期,兵荒馬亂,機構不健全,宰相為了便于管理,設御營司等。這些臨時機構,侵奪了各個具體職能部門的權力,卻為宰相的行使權力提供了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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