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宰輔集體領導制
宋代帝王選擇士大夫政治勢力作為合作對象的同時,又采用了宰輔集體領導的制度形式,以防范個人勢力的膨脹,避免因宰相權重而走向失控。這種集體領導制度,也是對唐人“政事堂”制度的承繼。然而,唐朝由于沒有解決好各種政治勢力相互平衡、對后妃和宦官勢力加以抑制等一系列問題,集體領導制已被破壞無遺。宋人是在唐人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加以重建和完善的。宰輔集體領導班子中,包括樞密院政府長官。下文還將專章討論樞密院問題,所以,這章中不作詳盡介紹。
1、集體領導制的重建和完善。
宋太祖從孤兒寡母手中奪得政權,內部存在著新舊政權交替、穩定政局的難題,外部又必須面對北漢、南唐、契丹等等強敵環伺的危難局面,百廢待興。在這多事危亡之秋,所采用的手段也是臨時性的應急措施,宰輔集體領導制等等規范化的制度,還未被納入考慮的范疇。
首先,太祖為了保持從周室合法獲取皇位的正統承繼形象,保留了周世宗時期的三位宰相范質、王溥、魏仁浦,卻將真正的中樞權力操縱在自己和個別心腹(如趙普)之手中。乾德二年(964)正月,范、王、魏三相并罷,同月,趙普拜相。一直到開寶六年(973)八月,太祖對趙普信任有加,中書只有趙普獨相,這段時間持續將近十年。顯然,在這一階段,宰輔集體領導制并未得以建立,這僅僅是從唐五代到宋代的一個制度過渡期。
宰輔集體領導制的形成是以參知政事的設立為標志的。乾德二年(964)四月,太祖為趙普置副手,稱參知政事。“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長編》卷5)。趙普恩寵衰替后,集體領導制也相應地發展健全起來。開寶六年(973)六月,太祖連下數詔,使參知政事獲得了與宰相共同議政、輪流執政的權力。趙普罷相后,既以薛居正、沈義倫為相,以盧多遜為參知政事。至此,宰輔集體領導制正式得以確立。
集體領導制大致貫徹兩條原則:第一,宰輔集體議事制。國家重大事務皆由中書宰輔或二府大臣集體議定,然后奏報批準。第二,宰相“分日知印”、輪流當筆。這就使得每位宰相在處理日常政務時,具有了同等的權力。有時,參知政事也參預到這個行列之中,如《長編》卷374載:中書省言,“尚書省文字,自來左右仆射輪日當筆。”且“詔令左右丞權輪日主印當筆。”
為了保證集體領導制的順利貫徹實施,一般說來需要宰相之間政見的大致相同。任用二位矛盾對立者同時為宰相,顯然無法協調工作。慶歷七年(1047)二月,進陳執中為昭文相,三月,召夏竦為集賢相,越三日,即改命夏竦為樞密使,因為“諫官御史言:竦與執中在永興嘗議論不合,不可同為宰相。故改名焉。”(《宋會要·職官》1之76)
2、宰輔人數。
宋代宰相常設二員。北宋前期,大致設昭文相和集賢相,史館之職一般都是兼任。偶爾有設三相的時候,除宋初特殊情況外,太宗于開寶九年(976)十月登基,以薛居正為昭文相、沈義倫為史館相、盧多遜為集賢相,薛居正去世后,又以趙普為昭文相代替,三相并設的局面一直延續到太平興國七年(982)四月;仁宗至和二年(1055)六月,以文彥博為昭文相、李沆為史館相、富弼為集賢相。到神宗改制,以左右仆射為宰相,后又更名為太宰和少宰、左右丞相等,宰相員數就再也沒有超過二人。
參知政事的員數則在二到四人之間。宋初曾一段時間維持一相(趙普)三參(薛居正、沈義倫、劉熙古)的局面;薛居正、沈義倫、盧多遜并相期間,又不設參知政事(三相無參政);文彥博、李沆、富弼并相期間,只有程戡一位參知政事(三相一參);至道三年(997)還出現一相(呂端)四參(溫仲舒、王化基、李至、李沆)的情況。神宗改制后,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取代參知政事,實際上是設置二相四參。南宋恢復參知政事名稱后,員數又在一到三人之間搖擺。
宋代中書或三省宰輔的員數,最為常見的是二相二參。元祐二年(1087)七月,右仆射呂公著說:“今三省職事,與舊日中書一般,中書宰相、參政,本以四員為額。”(《長編》卷403)如有伸縮,大約也保持在三到六人之間。
3、宰相的任期。
宋代宰相的任期,沒有年限的規定。任期長的達二三十年,短的僅數月,如史彌遠居相位26年,杜衍則只有4個月。宋代多數宰相的任期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任期2、3年的最為常見。元祐年間左仆射呂大防任期滿三年以后,便向太皇太后乞退,并說:“姚崇、宋璟作相亦不過三年,本朝呂夷簡雖三入,然每亦不過三年。”(《長編》卷458)呂大防引用從唐到宋的實例,說明三年以內的任期是很正常的,。
許多人則是數次入相。宋代四度入相的有蔡京;三度入相的有趙普、呂蒙正、寇準、王欽若、呂夷簡、張士遜、文彥博等人;二度入相的有李昉、張齊賢、向敏中、王曾、李迪、陳執中、富弼、王安石、范純仁、趙挺之、朱勝非、呂頤浩、張浚、趙鼎、秦檜、湯思退、陳康伯、史浩、曾懷、鄭清之、喬行簡、吳潛等人。
一位宰相,只有相對坐穩相位,才能談得上有作為,皇帝的“委任責成”才能落實到實處,所謂“久任專責”(神宗語,《長編》卷230)。真宗即位初,王禹偁上疏要求“既得宰相,用之不疑,使宰相擇諸司長官,諸司長官自取僚屬,則垂衣而治矣”(《長編》卷42);柳開上書言:“宰相、樞密,朝廷之大臣,委之必無疑,用之必至當”,要求給予宰輔以充分的信任和委任(《長編》卷43)。元祐時簽署樞密院事王巖叟曾進言說:“天子重大臣,則人盡其力;輕去就,則物不自安”(《長編》卷467),這是一個淺顯的道理。“官守數易,弊法也。”(《山堂考索續集》卷39《官制門》)《宋史全文》引呂中總結太祖朝用人經驗語說:“蓋其始也擇之精,其終也任之久。擇之精,則小人不得以濫其選;任之久,則君子舉得以盡其職。”而后舉“趙中令之相凡十一年”之類例子,說明“皆久任而成功也”(《長編》卷12)。但由于皇帝的疑忌之心,皇權與相權的沖突,皇帝往往很難做到對宰相的推心置腹,更多的時候,二府宰輔的遷移就顯得過于頻繁。田錫曾上疏批評太宗對待宰相是“置之為具員,而疑之若眾人”(《長編》卷25)。景祐元年(1034)知制誥李淑上時政“十議”,其一云:
兩府遷易稍頻。……夫大臣者,國之股肱,固須審擇。太祖定天下,用周朝三相猶六年,始以趙普代之。凡十一年,始以薛居正、沈倫代之。太宗嗣位,惟一相盧多遜,又六年而用趙普。自后十八年中,雖三四易相,然所用者惟李昉、宋琪、呂蒙正、張齊賢、呂端五人。當是時,進者競于納忠,退者懼而修省,蓋進退宰相,皆出睿斷也。真宗景德以前,三次遷改,惟李沆、向敏中、王旦、畢士安、寇準五相而已。其任王旦十二年,次者向敏中再相亦十年。此二人在位之日,非無疑似之說,誠以大度并容,推任無間,而不重于權故也。(《長編》卷114)
李淑舉了大量實例,著重說明宋初三朝治績得益于皇帝對宰相的信任,久其任,責以成功。為了形成這種中央政治的祥和簡靜局面,需要皇帝和宰相的雙方努力。皇帝應該“大度并容,推任無間”,宰相應該“不重于權”。
《論宰相擇賢材而久其任奏》討論仁宗所用的宰輔以及任職的效果說:
自始即位及今,所命二府之臣已數十人。以三朝所任人較之,皆不若今之多也。然而亟用亟罷,不能持久。其遠者五、七年,次者二、三年,下者又不及之。唯呂夷簡在相位十數年,中間兩罷而復用之。李迪兩被進拜,始任之數月,其再也才逾年。杜衍之拜,甫及百日。雖進退用舍,圣慮所決,必皆有為。然而,人情見陛下始用之不聞其盡賢,即退之不知其有過,其謂諸臣出入二府皆其常也。……用二府之臣,計非陛下茍用之,必以其有稱天下之望矣,天下之人亦有望于諸臣焉。……二府無一定之任,而欲議天下之治,其無日矣。……其于二府大臣也,必知其賢然后用之;既用之,必使久于職矣;既久矣,必待之以勿疑焉。審處此數端,曠日歷年而責其成功,人雖中材,荷陛下信任之固,必將勉強為陛下宣力而講長世之謀。況任得賢材而又久,則堯舜之治無難及矣。(《全宋文》卷164)
仁宗在這一方面的表現還是比較令人稱道的。至和二年(1055)六月,仁宗對龐籍夸獎新相文彥博和富弼,龐籍曰:“陛下既知二臣之賢而用之,用之則當信之堅、任之久,然后可以責成功。若以一人言進之,未幾又以一人言疑之,臣恐太平之功,未易猝致也。”仁宗對此極其贊成(《長編》卷180)。正因為仁宗重視臣下的諫諍之言,所以,這一段時期對宰相的任期討論也就比較多。
一般說來,皇帝有才干,能夠控制住二府班子,而且又信任宰相,宰相在位的時間就比較長,容易出政績。這種情況大都發生在北宋初期和中期,李淑舉的所有例子都是北宋前期的。王旦任宰相時間較長(1006—1017),魏野因此獻詩曰:“太平宰相年年出,君在中書十二秋。”(《鶴林玉露》乙編卷3)北宋末年以來,任相已經失去客觀標準,宰相的任期,或者因皇帝的疑忌而比較短暫,或者因為權相蒙蔽帝王而過于長久。任期久者如蔡京、秦檜、史彌遠等。任期短者在南宋時表現尤為突出,高宗時御史周葵批評皇帝任宰相不專云:“陛下即位,已相十許人,其初皆極意委之,卒以公議不容而去,大臣亦無固志。”(《宋史》卷385《周葵傳》)《石林燕語》卷2統計說:“本朝宰相,自建隆元年至元祐四年,一百三十年,凡五十人;自元祐五年至今紹興六年,四十六年,凡二十八人,幾倍于前也。”
宰相專權,一定程度上操縱了皇帝,那么,宰相在位往往演變為終身制,這決不是一種正常態。而且,容易將國家拖入危險的深淵。此時宰相的權力大都失控,權力機制失去平衡,政局的黑暗隨之而來。這種情況大致發生在北宋末年和南宋時期。下面討論集體領導制的破壞時,還將涉及到許多實例。
總體上來看,兩宋宰相任期經歷過“長——短——長”的變化過程。北宋中期以前,皇帝與宰相之間有較好的合作關系,宰相任期相對穩定,時間也較長。北宋中期以后至南宋孝宗時期,皇帝與宰相之間的猜疑加深,雖然出現過秦檜這樣個別的權相,但多數宰相皆不安于位,宰相人選更換頻繁。南宋后期,權相更迭執政,朝綱失常,宰相的任期有時變得不受時間限制。
4、集體領導制中“和而不同”的原則。
集體領導制,必須避免兩種不良傾向的出現,其一是二府宰輔朋比為奸,結黨營私;其二是二府大臣政見相背、爭吵不休、乃至勾心斗角。孝宗曾經設想過宰輔之間理想的合作關系,他取孔子“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之意說:“執政于宰相,固當和而不同。”(《宋史》卷391《周必大傳》)“和而不同”,也適用于宰相之間、參知政事之間、樞密院使副之間、中書與樞密院之間等等,即二府大臣之間都應該樹立起“和而不同”的原則。“和而不同”的前提一定是一心為公、為國,這是“和”的基礎,雙方能協調工作,關系和睦,又能夠各抒己見,不茍同附和,由皇帝居上調度、控制,這自然是最理想的宰輔之間的工作合作關系。
宰輔爭吵不休、勾心斗角,朝廷就無法貫徹統一的施政方針,也無法落實朝廷的法規政令,勢必降低二府的工作效率,這也是皇帝所不愿意看到的。二府大臣之間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時,或者罷免雙方,更換宰輔,或者做局部調整,以保證中書或樞密院小范圍內的協調統一。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六月,樞密使王欽若、陳堯叟和樞密副使馬知節俱罷。原因是馬知節鄙薄王欽若的為人,在皇帝面前“具斥其奸狀”,“爭于上前者數矣”,真宗認為樞密院使副“異常不和,事無大小,動輒爭競”,已無法正常工作,故俱罷之(《長編》卷82)。仁宗景祐四年(1037)四月,昭文相呂夷簡、集賢相王曾、參知政事宋綬和蔡齊并罷,原因是呂夷簡和王曾“論議多不合”,且相互攻擊,“至交論帝前”,宋綬助呂夷簡,蔡齊助王曾,中書分裂成兩派,集體領導制就無法運作,故四人一起被罷免(《長編》卷120)。仁宗慶歷六年(1046)八月,參知政事吳育自己要求改任樞密副使,因為吳育在中書“遇事敢言,與宰相賈昌朝數爭議上前,殿中皆失色。”因此與樞密副使丁度調換位置。(《長編》卷159)此后,兩人依然“數爭論帝前”,次年三月,賈昌朝和吳育因此雙雙被免職(《長編》卷160)。仁宗嘉祐五年(1060)四月,樞密副使程戡罷,因其與樞密使宋庠“不協,爭議屢至失聲色”(《長編》卷191)。同時,在執政任免時,班子是否能夠協調合作也是被考慮的因素之一。元祐六年(1091)二月,蘇轍除尚書右丞,左司諫兼權給事中楊康國認為蘇轍任御史中丞時曾彈劾中書侍郎傅堯俞、同知樞密院事韓忠彥,且與其他宰執呂大防、劉摯、蘇頌皆發生過爭執,楊康國駁議說:“臣愚以為暌乖不共事,睚眥不同室,其勢然也。故自圣朝祖宗以來,官吏之有嫌隙不和者,率許相避。蓋其情終不可以強同,而適足以敗事故也。”因此,楊康國以為“不宜用轍”為執政(《長編》卷455)。
“和而不同”的理想關系是很難實現的,兩宋時期,偶爾二府也曾出現類似理想景況。呂中論及獨相有“專權之私”,并相有“立黨之患”時,評價說:“以趙中令(普)權專任重,而能與新進之呂蒙正共事;以畢士安德尊望隆,而能與使氣之寇準共政,不惟無分朋植黨之風,抑且盡同寅和衷之義。”(《長編》卷47引《宋史全文》)便是較為典范的事例。最為典型的是慶歷年間朝廷用杜衍為宰相、范仲淹為參知政事、韓琦和富弼為樞密副使,歐陽修評價說:“杜衍為人清審而謹守規矩,仲淹則恢廓自信而不疑,韓琦則純正而質直,富弼則明敏而果銳。四人為性,既各不同,雖皆歸于盡忠,而其所見各異,故于議事,多不相從。至如杜衍欲深罪滕宗諒,仲淹力爭而寬之;仲淹謂契丹必攻河東,請急修邊備,富弼料九事,力言契丹必不來;至如尹洙,亦號仲淹之黨,及爭水洛城事,韓琦則是尹洙而非劉滬,仲淹則是劉滬而非尹洙。”(《長編》卷155)四人盡心為公,對朝政各有所見,卻又同心協力,共同主持了“慶歷革新”。但是仁宗卻不是如此認識問題,而將這些大臣認定為“朋黨”。杜衍為相僅120天,范仲淹、韓琦和富弼在二府不到二年,皆一一被排斥出朝廷。又如,元祐年間范純仁為右仆射、王存為尚書左丞,二人志趣“多合”,遇事則各抒己見,“論者亦稱其不相茍比云”(《長編》卷429)。
如上述這樣二府關系真正“和而不同”者,時間也是很短暫的。多數時間則有賴于皇帝的調節、二府大臣的矛盾制衡、權相的操縱等等手段,保持二府班子的協調合作關系。
5、宰輔之間的回避制度。
樹立了“和而不同”的集體合作原則,就必須防范一切可能危害到這個原則的人為因素。封建專制社會,在通常情況下,“裙帶風”盛行,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宋代當然不能根絕官場“裙帶風”,統治者為了籠絡大臣,甚至特地擴大“恩蔭”數量和范圍,助長了“裙帶風”的流行。但是,宋代統治者堅持一條原則,即二府宰輔乃至高層官員之間必須實行回避制度,防止高級領導層的“裙帶風”和結黨營私。努力做到既能夠籠絡大臣人心,又不危害到集體領導制的正常運行。
首先是二府大臣之間的回避。交叉復雜的親戚關系并不一定在每次二府大臣的任命時都被注意到,或者二府大臣是在任職期間結為兒女親家的,身在嫌疑之地的大臣們往往自己出來說明,要求回避。仁宗慶歷年間,樞密副使龐籍女嫁參知政事宋庠之子,“庠因言于上,以親嫌不可共事”(《長編》卷159)。慶歷三年(1043)八月,以富弼為樞密副使,時晏殊為樞密使兼平章事,“晏殊以弼其女婿,引嫌求罷相,上不許;又求解樞密使,亦不許”(《長編》卷142)。熙寧三年(1070)八月,神宗問參知政事王安石“吳充可為兩府否”,王安石回答說:“充乃臣親家”,自覺要求回避(《長編》卷214)。次月,神宗仍欲用吳充為參知政事,王安石再次強調“充與臣有親嫌”,于是改任吳充為樞密副使(《長編》卷215)。元祐五年(1090)三月,朝廷任命韓忠彥同知樞密院事,韓忠彥的弟弟韓純彥之妻,就是知樞密院事孫固的女兒,兩人有間接的姻親關系,“各以親嫌乞罷,不許。”(《長編》卷439)這些關系一經說明,皇帝一般要對二府班子做合理調整,以維護“回避”制度。然也有皇帝特別信任任職的二府大臣,而堅決不允許他們回避的,如上述的晏殊于富弼、韓忠彥與孫固。這種皇帝有意放寬尺度,不知不覺中已經為制度的破壞留下了隱患。
推而廣之,中書或三省、樞密院之二府內部,長官與主要官員之間也需要實行回避制度。淳化四年(993)十月,趙昌言為參知政事,其女婿王旦時為知制誥,王旦因此“上奏,以知制誥中書屬官,引唐獨孤郁避權德輿故事,固求解職,上嘉而許之。”(《涑水記聞》卷7)熙寧八年(1075)二月,王安石再次拜相,他的弟弟王安禮“罷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避兄安石也。”(《長編》卷260)元豐七年(1084)五月,朝廷以王存為兵部尚書,王存固辭,且言:“左丞王安禮之妻乃臣故妻之妹,法亦當回避。”有詔不許(《長編》卷345)。元祐元年(1086)八月,“用著作郎范祖禹兼侍講”,范祖禹是當時右仆射呂公著的女婿,自己“請避嫌”,左仆射司馬光認為“宰相不當以私嫌廢公議”,門下侍郎韓維認為“以執政妨用人,不可”(《長編》卷384)。元祐四年(1089)十一月,“樞密都承旨王巖叟除中書舍人,巖叟自言亡妻乃孫固女,乞避親嫌也。”(《長編》卷435)元祐六年(1091)二月,蘇軾拜為吏部尚書,因其弟蘇轍時任尚書右丞,故復改蘇軾為翰林學士承旨。元祐四年(1089)十一月,“樞密都承旨王巖叟除中書舍人,巖叟自言亡妻乃孫固女,乞避親嫌也。”(《長編》卷435)相對于二府宰輔之間來說,宰輔與其主要下屬官員之間的回避制度并不是被很嚴格地執行,隨時有更多的例外。
6、集體領導制的破壞。
宋代的相權有一個逐漸膨脹的過程,當膨脹的相權集中到個人身上時,就意味著集體領導制的破壞。在體制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朝廷一般需要防范獨相局面的出現,以免破壞集體領導制。元祐四年(1089)六月,右仆射范純仁出知穎昌府,中書只剩下呂大忠一位宰相,右諫議大夫范祖禹進言說:“獨任一相,……未免益勞圣慮,太平之期,未可望也。……皇帝未親庶政,尤不可使宰相權重,宜防其漸。”(《長編》卷430)
但是,在封建“人治”社會,宰輔集體領導制時常會因為種種人為的因素而遭受破壞。在兩宋時期,這種制度不斷地處于動蕩搖擺之中,不時地滑向一相獨斷的局面。
首先,宋代沒有從制度上對一相獨斷做出限定,相反,制度是允許獨相格局之存在的。所以,宋代深受皇帝信賴的宰相或善于操縱皇帝的權相,往往在中樞獨攬大權,破壞集體領導制。北宋時期的一相獨斷,大多還是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南宋時期,則時常演成權相弄柄的失控局面。
其次,宋代依然實行首相制度,以昭文相為首相,后來則是以左仆射、左丞相為首相。出任首相的大臣,常常是最受皇帝信任的,于是,形成了集體領導制之中的核心。有時,其他宰相須依照首相意志行事。再向前發展一步,集體領導制自然就遭到了破壞。當然,也有首相受制于次相、形同傀儡者。如熙寧三年(1070)九月,參知政事韓絳為陜西路宣撫使,負責西北邊事;十二月,以參知政事韓絳為昭文相,“遣使即軍中拜之”,又以參知政事王安石為史館相。一直到熙寧四年(1071)三月韓絳罷相,韓絳始終在西北軍中,未真正回朝廷任職,朝中只有史館相王安石獨斷獨行。
再次,權力對多數人來說都具有不可抗拒的誘惑力。在任宰相總是想通過多種手段,更多地獲得皇帝的信賴,從而更多地獲取權力,凌駕于其他宰相之上。皇帝也希望保持宰相之間的一定程度的矛盾,以便于操縱控制。這些手段包括“留身獨對”、密疏奏事等等。
中書如果出現獨相的局面,十分容易導致集體領導制的破壞。《石林燕語》卷8統計北宋獨相的時間說:
國朝宰相自崇寧以前:乾德二年,范質、王溥、魏仁浦罷,趙普相,開寶六年罷,獨相者十年;雍熙二年,宋琪罷,李昉在位,端拱元年罷,獨相者四年;淳化元年,趙普罷,呂蒙正在位,獨相者逾年;景德三年,寇準罷,王旦相,祥符五年向敏中相,旦獨相者七年;天圣七年,王曾罷,呂夷簡在位,明道元年張士遜復相,夷簡獨相者三年;皇祐三年,宋庠、文彥博罷,龐籍相,獨相者三年;元祐九年,呂大防罷,章惇相,七年罷(章惇以紹圣元年相,元符三年罷,前后凡七年),獨相者七年。
在約316年的兩宋歷史長河里,其中只設一位宰相的時間近140年。有時,是因為前后宰相更替的空缺而造成幾個月或一二年的獨相局面,并不意味著集體領導制的破壞。如北宋之獨相,即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又必須與二府其他宰輔共同執政。有時,權臣雖然未出任宰相,或有其他宰相與他并處中樞,如韓侂胄、史彌遠①,但事實上早已形成權臣獨裁的局面,集體領導制實質上已被破壞。按權臣獨裁的實際時間核算,趙普約10年,秦檜約17年,韓侂胄約12年,史彌遠約26年,賈似道約17年,共約82年②。趙普獨相時期,是集體領導制的發生、形成階段,且中央權力完全控制在皇帝手中,實質上算不得權相獨裁。剩下的權相真正獨裁的七十多年時間,全部在南宋。南宋歷時近150年,而接近一半的時間是權相獨裁,集體領導制至南宋已嚴重遭受破壞。寧宗以后,絕大多數時間都是權相獨裁,集體領導制破壞殆盡。
7、集體領導制下易出平庸之輩。
集體領導制意味著集體負責制,在這種制度下,有才能、有個性的宰輔往往要受到保守集體的排斥而難以久其任,如范仲淹、王安石、史浩等等,而大量的不求有功、只求無過的平庸官僚,卻能尸居其位,碌碌度日。在集體領導制之下,就是容易出庸常之徒。
北宋是集體領導制健全的時期,也是大量出庸常之輩的時期。李昉“在位循謹自守,臨事多恕”(《隆平集》卷4《宰臣》);孫沔以為宰相呂夷簡“以姑息為安,以避謗為知”,呂夷簡知道奏疏內容后,感慨說:“藥石之言,但恨聞此遲十年爾”(《長編》卷139);宰相章得象在“慶歷革新”期間“無所建明”,范仲淹、韓琦等被逼離開二府以后,章則“居位自若”(詳見《長編》卷155);慶歷八年(1048)三月,御史中丞魚周詢言:“今執政大臣,心知某事可行,某法可罷,但拱默自安,不肯為朝廷當事,致文武大政,因循弛廢”(《長編》卷163);慶歷八年(1048)四月,參知政事丁度罷。御史何郯言丁度“務保身而寡過,曾無經國之遠圖”(《長編》卷164);嘉祐七年(1062)三月,參知政事孫抃罷。“抃居兩府,年益耄,頹惰無所可否,又善忘,語言舉止多可笑,好事者至傳以為口實”(《長編》卷196);神宗朝宰相吳充,“為相務安靜,不遣使,不滋長法令”(《長編》卷303);元祐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傅堯俞與侍御史王巖叟要求罷免李清臣,太皇太后說“為無顯過。”王巖叟對太皇太后說:“執政無補,即是顯過,非當如他人論一事一節為顯過也”(《長編》卷398)。
真宗朝宰相李沆,“自言居重位,實無補萬分,惟四方言利事者,未嘗一施行,聊以此報國爾。”(《長編》卷56)這樣平庸的為相標準,居然能得到朝論的認可,并被奉為至理名言。《涑水記聞》卷3載:“呂(夷簡)在中書,奏令參知政事宋綬編次《中書總例》。謂人曰:‘自吾有此例,使一庸夫執之,皆可以為相矣。’”呂夷簡的話,確實道中宋代宰輔集體領導制的平庸實質。宋代朝野輿論一般也都是認可平庸守規矩者,而對決心有所作為的宰輔嗤之以鼻。南宋史學家呂中說:“我朝善守格例者,無若李沆、王旦、王曾、呂夷簡、富弼、韓琦、司馬光、呂公著之為相;破格例者,無若王安石、章子厚、蔡京、王黼、秦會之之為相。考其成效,驗其用人,則破格例者誠不若用格例者為愈也。”(《宋大事記講義》卷6)在這樣的社會思潮、心理定勢包圍之下,積極要求有所作為的宰輔也要被逐漸磨去棱角,或到處碰壁,折斷翅膀,甚至身敗名裂。所以,宋人趨于保守、平庸,與這種不負個人職責的集體領導制也有莫大的關系。
宋代相權的強化,在相當程度上皇帝也必須聽取宰輔集體的意見,應該說是中央集權更理性化運轉的一種標志。最高統治者不能憑一己之喜怒哀樂隨意處置朝政或決定大臣的去留乃至生死命運。在“人治”的社會里,更多了一些法規的依據,當然是一種社會進步。國家治理的“文臣化”是歷史發展的趨勢,宋代牢固樹立這樣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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