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漢武帝世之儒表法里政策考辨
【內容提要】史稱武帝因董生言而“罷黜百家,表彰六經”,自此儒學一家獨大。持此論者固已多矣。然余查檢舊史,征諸史實,自覺武帝因董生言復古更化為是,若謂自此儒學一家獨大,為政府之立國根本,則深不以為然。縱儒學于武帝后日顯,因其以“術”之面貌表征于內外,難脫儒表法里之譏。此論前賢多已揭示,而前賢持論之基石,多本于思想史而言,未能與武帝世政策之實際施行相結合。本篇則志矯此弊,以溫公《通鑒》為經,輔之以馬、班二史為緯,庶幾有一二可見教于當世方家,果此足矣!
【關鍵詞】漢武帝;儒表法里;儒生;酷吏
一、儒術因緣而興為世風之使然
武帝之雄才大略,于其初即位時即已表露無遺。檢《漢書·武帝本紀》云(《資治通鑒》此事載之于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冬十月,此日期之差異于下文有關,故在此補明,可以參注(11):
建元元年,冬,十二月,詔丞相、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丞相綰(衛綰)奏所舉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請皆罷,奏可。[1]
建元元年,武帝年方十七,初即位,即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并可丞相之奏,罷治申、商、韓、蘇、張之言者,其意義之重大,無怪乎被后治史者稱為“武帝即位辟頭第一聲,其一朝措施,即已于此露其征兆,定其準的”。[2]于此當注意者,即衛綰所奏罷之治申、商、韓、蘇、張之言者,皆法家縱橫家者也。然世謂漢興之七十年,承秦之弊,行修養生息之治,國力大振。《史記·平準書》述漢武帝初年情形云:
漢興七十余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栗,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而乘字牝者擯而不得聚會,守閭閻者食粱肉,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號,故人人自愛而重犯法,先行義而后絀恥辱焉。[3]
依上言,則后世史家盛稱之文景之治,亦實矣。[4]然導其盛者,則首推黃老無為之影響,其時君臣,率尚黃老,王鳴盛《十七史商榷》云:
漢初,黃老之學極盛。君如文景,宮闈如竇太后,宗室如劉德,將相如曹參、陳平,名臣如張良、汲黯、鄭當時、直不疑、班嗣,處士如蓋公、鄭章、王生、黃子、楊王孫、安邱望之等皆宗之。東方朔戒子,以“柱下為工”,亦宗黃老。[5]
然考漢初黃老之實質,“仍然是嚴酷而毫不放松控制與鎮壓的‘法治’”。[6]若結合上述衛綰所奏罷之治申、商、韓、蘇、張之言者,則可知衛綰所奏罷者,其實則為黃老刑名也。(恐以包括黃老刑名為妥)此開武帝世新興勢力與黃老刑名斗爭之始也,然亦僅開大幕之一角也。其續者,則更烈更廣也。檢《資治通鑒》卷十七漢紀九略云:
(武帝建元元年)夏六月,丞相衛綰免。丙寅,以魏其侯竇嬰為丞相,武安侯田玢為太尉。上雅向儒術,嬰、玢俱好儒,推轂代趙綰為御史大夫,蘭陵望臧為郎中令。綰請立明堂,以朝諸侯,且薦其師申公。秋,天子使使束帛加璧,安車駟馬以迎申公,既至,見天子,天子問治亂之事,申公年八十余,對曰:“為治者不至多言,顧力行如何耳!”是時天子方好文詞,見申公對,默然。然已招致,則以為太中大夫,舍魯邸,議明堂、巡狩、改歷、服色事。[7]
同書同卷又云:
(建元二年)太皇竇太后好黃老也,不悅儒術。趙綰請毋奏事東宮,竇太后大怒……陰術得趙綰、王臧奸利事,以讓上;上因廢明堂事,諸所興為皆廢。下綰、臧吏,皆自殺;丞相嬰,太尉玢免,申公亦以疾免歸。[8]
上引武帝建元元年、二年故事,足證武帝世新興勢力與黃老刑名斗爭之激烈也。據元年條,則上文所謂武帝世新興勢力為儒家者,無須多辯。在此新興儒者之激勵下,武帝后來罷黜百家,表彰六經,以及改正朔、易服色、興禮樂、行封禪等一系列復古更化,則不難理解,而儒術之獨尊,亦似乎不言自明。然若細讀二年條,則知新興儒者與黃老刑名者之沖突,危及于公卿相侯之榮辱性命,則若將此一沖突,局限于所治之思想史,殊難以服人也。據二年條所陳,趙綰請毋奏事東宮,東宮者,即漢長樂宮,太后居之,故當時為太皇竇太后所居,則趙綰所奏,與其歸其于儒家之言,不若歸其于政治家言耳。而其背后,則雄才大略之武帝向太皇竇太后之奪權也,此不難猜測。明乎此,則知于此沖突,儒者不過一工具而,其結果,則因為武帝羽翼未豐,嬰、玢下野,綰、臧自裁。若再從當事人角度觀之,縱使嬰、玢、綰、臧不脫儒者之志向,然于武帝而言,政治斗爭與好大喜功之程度,遠大于儒者之志也。然雖上位者動機之不純,反對者力量之強大,然儒學之復興,乃當時風氣使然,無可阻擋也。[9]雖然現在復興之儒學,已并非全為孔門之儒學,此點下文將詳論之,然與現時儒學相較,畢竟“黃、老、申、韓之說,皆起戰國晚世,本以治衰亂,非所以處升平……至于漢武,國力既充,如人之病起,舍藥劑而嗜膏粱,亦固其宜”。[10]因此,雖經竇后一時之打壓,然儒學之復興,亦不可免。后武帝順水推舟,將其歸為己用,順理成章也。然儒學復興為一事,武帝后來大政方針緣飾以儒學為一事,不可將二者視為一體,謂至此儒學一家獨大,為政府之立國根本。讀史者當自明之。
二、儒生與儒表法里政策之構建
在此之前,建元元年冬十月[11],又有董仲舒“天人三策”,此事對漢武世影響巨大,在此當詳論之。《資治通鑒》卷十七漢紀九略云(董仲舒對策,限于篇幅只摘取三策之大概):
建元元年,冬,十月,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上親策問以古今之治道,對者百余人,廣川董仲舒對曰:“道者,所繇適于治之路也,仁、義、禮、樂,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沒,而子孫長久,安寧數百歲,此皆禮樂教化之功也……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為大務。利太學以立于國,設癢序以化于邑,漸民以仁,摩民以誼,節民以禮,故其刑法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習俗美也……至漢得天下以來,常欲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夫之于當更化而不更化也(以上為第一策之基本內容)。臣聞圣王之治天下也,少則習治學,長則材諸位,爵祿以養其德,刑罰以威其惡,故民曉于禮而恥犯其上……至秦則不然,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是以刑者甚眾,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夫不養士而欲求賢,譬猶不琢玉而求文采也,故養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學;太學者賢士之所關業,教化之本源……遍得天下之賢人,則三王之盛易為,而堯舜之名可及也(以上為第二策之基本內容)。臣聞眾少成多,積小致鉅,故圣人莫不以暗治明,以微致顯……三王之道,所祖不同,非其相反,將以救溢扶衰,所遭之變然也。故孔子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乎!”改正朔、易服色,以順天命而以……《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無以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并進,辟邪之說滅息,然后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從矣!(以上為第三策之基本內容)”天子善其對。[12]
上所引文即史書所稱之董仲舒“天人三策”,觀其大概,對比武帝一朝之改正朔、易服色等諸多復古更化之內政,則謂董生此論為武帝一朝之“定國事詔”或“基本路線”,未嘗不可。結合其對策末之“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并進,辟邪之說滅息,然后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之日后實際情況,則后世稱武帝因董生言而“罷黜百家,表彰六經”,自此儒學一家獨大,為政府之立國根本,亦非空論。若如此,則余此論文有何立論之空間,所論之儒表法里,又有何立論依據?為解此疑問,在此需一一講明。
現還從董仲舒對策末講起,“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并進,辟邪之說滅息,然后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從矣”,為武帝日后“罷黜百家,表彰六經”之先聲,然其原因與目的,董仲舒于對策亦已詳明,“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無以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臣愚以為……”據此不難發覺,禁錮思想學術為其動因也。后世一般史家片言武帝之獨尊儒術,而鮮有論及武帝私其目的者也。正因此,縱使自此儒學一家獨大,亦難脫儒表法里之譏也,僅作為政治之緣飾耳。若言武帝世儒學為政府之立國根本,似乎失之于史也。且檢《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
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異時諸侯并爭,厚招游學。今天下以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并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首、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今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制曰“可。”[13]
上所引文為李斯奏請焚書之文,現將其與董生對策末段奏請表彰六經相較,一為焚書,一位尊經,然其實質,則思想學術之禁錮一也。曉乎此,若論秦政焚書為學術文化之大厄,[14]漢武帝尊經為儒學之大顯,則非誅心之論也。讀史者當自明矣。且李斯之“以吏為師”,比起漢武帝所重用之酷吏,小巫見大巫。[15]論及此,則武帝政策之儒表法里,初見端倪矣。董生所謂之“常欲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夫之于當更化而不更化也”,迎合人主之私欲,無須多論。現再就董仲舒所奏請“表彰六經”進行一番討論,事在武帝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資治通鑒》卷十七漢紀九云:
(建元五年春)置五經博士。[16]
案:上文曾論及建元元年、二年武帝初即位時與竇太后所代表之黃老思想進行之一番沖突,以武帝之完敗而結束。然而大有為之武帝,經過三、四年之臥薪,羽翼漸豐,反觀將于一年后(建元六年五月)離世之竇太后,則雙方實力之彼消此長,無須多言。且黃老之衰、儒學之興,亦為風氣使然。憑借此天時地利人和,不難想象漢武帝之英氣風發,其置五經博士,即是一例也。今檢《漢書·儒林傳贊》:
武帝立五經博士,《書》惟有歐陽,《禮》后,《易》楊,《春秋》公羊而已。[17]
此處亦足以討論之。何則《漢書·儒林傳贊》中言立五經博士,而只舉《書》、《禮》、《易》、《春秋》四者乎?錢穆因《漢書·百官表》解釋漢武帝之前之博士
為以古通今而設而武帝后之博士獨為經學而設者[18],較之王應麟以“蓋《詩》已立于文帝時。今并《詩》為五也”[19]作解,更足以服人。且縱是“漢人之尊六藝,并不以為其儒書而尊,而漢人之尊儒,則以其守六經”,且“漢人之尊六藝,特為其古代之王官學”,“故其系六藝而罷百家,若專就朝廷設官之用意言,則亦未見其有所大勝于秦之泯《詩》、《書》而守《家言》也。后世乃專以漢武尊儒為說,又未為得當時之真相矣”。[20]若是言之,則漢武帝世最為后世儒者盛贊之置五經博士,亦非真儒學之復興,而僅僅是漢武帝文化高壓,用今日話來講,則為漢武帝文化之統戰也。而所立五經博士,亦即憑上位者政治之權威,為功名利祿而打壓異己者也,此開漢代今、古文之爭也。然就實質言,非純學術之爭,亦是利祿之爭也。[21]則漢武帝置五經博士為其政策儒表法里之顯證也。
現再論董仲舒其人其學,并結合另一位儒者公孫弘一同論之。之所以將二人同論,是因為兩人同因儒學故,顯于漢武帝時,然一野一朝,頗像文景時之賈誼、晁錯,對當今后世有重要影響,故一同論之。檢《漢書·董仲舒傳》:
仲舒,廣川人,少治《春秋》,孝景時,為博士,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為相,而隆儒藝;及仲舒對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學校之官,州郡舉茂才,孝廉,皆自仲舒發之。[22]
又《漢書·儒林傳》云:
及竇太后崩,武安侯田玢為丞相,黜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以百數,而公孫弘以治《春秋》為丞相封侯,天下學士靡然向風矣。[23]
據此,則執董仲舒、公孫弘二人之顯跡,均因《春秋》之對策(上文已言,武帝對董仲舒之對策,欲以政治來禁錮學術文化,《春秋》亦其緣飾耳,則不難推斷公孫弘之治《春秋》,與董仲舒所治者,無甚大差別也。)且董仲舒、公孫弘二人之為人,亦有可非者,先論董仲舒,王充《論衡》[24]云:
夫五經亦漢家之所立,儒生善政大義,皆出其中,董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于律,無乖異者。然者《春秋》漢之經,孔子制作,垂遺于漢。
又馬端臨《文獻通考》[25]云:
董仲舒撰《春秋決事比》,即獻帝時應劭所上仲舒《春秋斷獄》,其書與張湯相授受,度亦《災異對》之類耳。帝之驅下,以深刻為明,湯之決獄,以慘酷為忠,而仲舒乃以經術附會之。蓋漢人專務以《春秋》決獄,陋儒酷吏,遂得以因緣假飾,往往見二傳(《公羊》、《谷梁》)中所謂“責備”之說,“誅心”之說,“無將”之說,與其所謂巧詆深文者相類耳。
再論及公孫弘,《漢書·汲黯傳》云:
黯學黃老言,上方招文學儒者,上曰吾欲云云,黯對曰:“陛下內多欲而外施仁義,奈何欲效唐、虞之治乎?”上方向儒術,尊公孫弘,而黯常毀儒,面觸弘等,徒懷詐飾智,以阿人主取榮。上曰:“人果不可以無學,觀汲黯之言,日益甚矣!”[26]
又《史記·儒林傳》云:
今上初即位,復以賢良征固。諸諛儒多疾毀固,曰:“固老”,罷歸之。時固已九十余矣。固之征業,薛人公孫弘亦征,側目而視固。固曰:“公孫子,務正學以言,無曲學以阿世!”[27]
又《資治通鑒》卷十八漢紀十云:
弘每朝會,開陳其端,使人主自擇,不肯面折廷爭。于是上察其行深厚,辯論又余,習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大悅之,一歲中遷至左內史。[28]
據上文可言之,董仲舒、公孫弘皆可謂是阿諛取寵[29],而年輕氣盛、好大喜功之漢武帝,則重用之矣。尤其公孫弘開漢室布衣拜相而后封侯始,而尤可注意者,則為董生緣飾《春秋》而決獄和公孫弘所能緣飾之“儒術”上。前者當在下文漢武帝世酷吏時言之,現就儒學演變成儒術這一進程進行討論。
公孫弘之阿諛取寵而緣飾以儒術,可謂儒學演變為儒術這一過程之終結,然考其開始與其過程,則可謂是儒學在當時世風之影響下,與諸子百家融合的過程,而開其端者,則即是荀子。按中國傳統講法,荀子為儒家之代表,然在其身上,“很明顯地可以看得出百家的影響”,[30]漢初大儒賈誼,則為此一過程之后繼。[31]至董仲舒、公孫弘,則為此一過程之終結。然推其實質,則“道、法、陰陽、儒家的合流”。[32]考董仲舒、公孫弘所治之《公羊春秋》,皆非孔子以來儒者之本意,其言多出黃、老,刑名,而仲舒之學,實主陰陽。[33]則此一轉變,儒學之變儒術,離孔子之學遠矣。而其見用于在上者之武帝、公孫弘,陰行千載尤行之秦法政,而緣飾以儒術,后世不可不查也。[34]此為漢武世政策儒表法里之力證也。
三、酷吏與儒表法里政策之實施
下面再談及武帝世之酷吏,較之董生、公孫弘諸人,酷吏們更足以表明武帝世法家之本質,考以《史記`酷吏列傳》共酷吏十人,除二人是景帝時,一人始于景帝終于武帝外,其余七人均為始終于武帝世之酷吏,如此酷吏高產之世,后世若謂之獨尊儒術,定會憤激孔子起于九泉之下。而其時酷吏治下之實情如何?《史記·酷吏列傳》云:
自溫舒等以惡為治,而郡守、都尉、諸侯二千石欲為治者,其治大抵盡仿溫舒服,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大群至數千人,擅自號,功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縟郡太守,殺二千石,為其告縣趣具食;小群(盜)以百數,掠鹵鄉里者,不可勝數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長吏督之。猶弗能禁也,乃使光祿大夫范昆、諸輔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萬余級,及以法誅通飲食。坐連諸郡,甚者數千人雖……無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其不言……其治與宣相仿,然重遲,外寬,內深次骨。宣為左內吏,周為廷尉,其治大仿張湯而善侯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親故相因,不減百余人,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余章……廷尉及中都官詔獄了、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余人。[35]
此等景象,應為亡秦之續,然之所以不踵亡秦之跡者,則有其緣飾儒術之功耳。據此亦漢武帝政策儒表法里之另一力證也。酷吏中,張湯位居公卿,較為突出,然其所持儒表法里之政策亦為最堅,《資治通鑒》卷十八漢紀十云:
(武帝元光五年)上以張湯為大中大夫,與趙禹定諸律令,務在深文,拘守職之吏,作見知法,吏傳相監司,用法益刻自此始。[36]
案:張湯之定律令,用法益刻,一改文景之輕刑之舉也。[37]
又同書同卷同紀略云:
(武帝元朔三年)是歲中大夫張湯為廷尉。湯為人多詐,舞智以御人。時上方向文學,湯陽浮慕,事董仲舒、公孫弘等……以古法義決疑獄。所治:即上意所欲罪,與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者,與監、史清平者;上由是悅之。湯于故人子弟調護之尤厚;其造請諸公,不避寒暑。是以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然得此聲譽。汲黯數質責湯與上前,曰:“公為正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業,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國富民,使囹圄空虛,何空取高皇帝約束紛更之為!……罵曰:“天下謂刀筆吏不可以為公卿,果然!必湯也,令天下重足而立,側目而視矣!”[38]
據此則可知張湯實為刀筆吏也,然觀其與公卿之交,緣飾董仲舒、公孫弘之儒術,陰行奸詐殘酷之法,較之公孫弘阿諛之術,亦不下也。而公孫弘、張湯之結合,前者為大儒,供以緣飾而尸位素餐;后者刀筆吏,陰以法術阿諛人主之歡,其兩者結合實為漢武帝政策儒表法里之最佳表象也。行文至此,若再高談漢武帝時儒術獨尊,則其自欺欺人,不免為當世及后世有識之人笑矣。
漢武帝時其它一些復古更化政策,如改正朔、易服色、興禮樂、行封禪等,其起源皆可推及董仲舒對策,然其實質均為于民無利、帝王個人之好大喜功之舉。其雖根源于董仲舒對策,然距董仲舒之初意,亦遠也。對策之空文,只是其緣飾耳。至于漢武帝一世諸多經濟政策如鹽鐵官賣、算緡、均輸、鑄幣、增口賦、鬻爵等,縱使一二政策于客觀上些許有利于民,然其實質,仍為在上者所以滿足其好大喜功之欲望耳,徒擾民也。錢穆將漢武帝一朝財政,視為漢室中衰之原因,確有創見。[39]
結論
文行至此可作結語。本文所論,為漢武帝一朝政策之儒表法里,然歸其原因,實天時、地利、人和三者之使然。所謂天時者,蓋盛世之黃老無為不足用,儒術之應運而生也;所謂地利,蓋漢武帝世功臣、外戚、諸侯均已掃平,國內無大患也;所謂人和,蓋大有為之君臣,協大有為之人民,共同奮發也。其結果,于內仍承秦之政,僅加以儒術飾以太平;然于外則馳馬塞北,封狼居胥,奠我華夏民族兩千年之神威也。論及此,則儒表法里,亦不宜厚非也。
檢《漢書·元帝紀》云:
帝柔仁好儒。見宣帝所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大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40]
宣帝所謂之漢家自有之制度,不知可否斷定為儒表法里,還望就教于當世之賢達。
致謝
筆者論史,當盛謝者有二先生。先者錢穆先生,雖已作古然不妨與之神交,拜讀其書折服其論,后學追友圣賢之心,還期九泉之下錢師之認可。再者鄧師子美,道德文章言傳身教,晚生受益匪淺,提攜之恩更非只言片語可表感激者于萬一。已受錢公再傳東林之浩然,期聞鄧師重演國專之幽香,無奈之旁客有如晚生者,于此一并感謝。
注釋:
[1]《漢書·武帝本紀》
[2]《秦漢史》,錢穆著,北京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88頁。
[3]《史記·平準書》
[4]后世史家對文景之治鮮有非議者,然應劭《風俗通義》言:成帝嘗問劉向以世俗傳道文帝之事,而向皆以為不然……向曰“文帝節儉約身,以率先天下,忍容言者,含咽臣子之短,以亦通人難及,似出于孝宣皇帝,如其聰明遠識,不忘數十年事,制持萬機,天資治理之材,恐不及孝宣皇帝。”(語載《秦漢史》呂思勉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72-73頁),然余以為劉向之言,更多為阿諛之言,中興之宣帝世,較文景之治,則遠遜矣,史籍昭明,勿需多論。
[5]王鳴盛《十七史商榷》
[6]《漢代思想史》金春峰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0頁。在書中,金氏進一步認為,漢初黃老思想,主張清靜無為,對秦代的嚴刑酷律來說,似乎確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但是,它的實質仍然是嚴酷而毫不放松控制與鎮壓的“法治”,它糾正與改變的是秦代對法治的濫用,而其法治的精神與立場,則沒有改變。(同上)錢穆先生也同樣認為,漢初之規模法度,雖全襲秦制,而政令施行之疏密緩急,則適若處于相反之兩極焉。語見《秦漢史》,錢穆著,北京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54頁。
[7]《資治通鑒》卷十七漢紀九
[8]同上
[9]關于漢武帝世儒學之興為風氣之使然,此點,錢穆與呂思勉兩先生雖然于具體細節上有分歧,然都在大體上肯定此點。錢穆認為除風氣之外,漢武帝太子時師傅王臧對漢武帝很強的言傳身教,不容忽視,見錢穆著《秦漢史》第100-101頁。而呂思勉則認為非一兩人功使然。見呂著《秦漢史》第88-89頁。要之儒學之興為風氣使然,此點,二者均無異議。
[10]《國學概論》,錢穆著,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87-88頁。
[11]董生對策,《漢書·武帝紀》載于元光元年五日。司馬溫公著《資治通鑒》,載此事于武帝建元元年,其所著之《通鑒考異》詳論其所以然,但并不為后世史家所公認。呂著《秦漢史》則是《漢書》而非《通鑒》,語見呂著《秦漢史》第88頁。然錢穆則另提及四論據是《通鑒》而非《漢書》,錢穆著《秦漢史》,第88-89頁,此一時間問題,因關系漢武帝世作用者巨大,從一般思想史邏輯來講,筆者認為《資治通鑒》較《漢書·武帝紀》更為可信,固在此說明所用《通鑒》之依據。
[12]《資治通鑒》卷十七漢紀九
[13]《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
[14]典籍損失,幾無一代無之,隋牛弘著《五厄論》以推究之,語見《隋書·牛弘傳》。秦皇焚書,即典籍所遭之第一厄。典籍之遭厄,學術文化亦隨之,故謂秦火為學術文化一厄,可也。
[15]李斯之“以吏為師”,蓋古者政教合一,學術出于官司耳。清章學誠于《文史通義》之中極稱其法,以謂合乎三代舊典,被錢穆譏之以“得其事而未得其理者也”。語見《國學概論》第67頁,余引以“以吏為師”,不全是以吏為師道之意,更有以吏治天下之意也。在此加以說明,以佐儒表法里之證。然清王夫之以“項梁有櫟陽逮,蘄獄掾曹咎書抵司馬欣而事得免”(語見王夫之《通鑒論·卷一·二世·六》),懷疑秦之法治,然王氏不知秦時為法治之初創,有些許例外不足為奇。到明清之時“與胥吏共治天下”,可謂法治之定型也,然仍有徇情枉法之吏大量存在。然則法治思想則一以貫之,毛澤東所謂“千載猶行秦法政”,非謬也。然王氏之“法愈密,吏權愈重”(同上王書),證之以漢之酷吏,則足以佐余之儒表法里之證。
[16]《資治通鑒》卷十七漢紀九
[17]《漢書·儒林傳贊》
[18]同注釋2第92頁。
[19]王應麟《國學紀聞》,轉引《國學概論》第103頁。
[20]同注釋2第94-96頁。
[21]在此言漢代學者利祿之爭,只是一大概耳。其中之優秀分子,固不乏矣。至后漢而學者之清流,亦足以轉一時之風氣,影響實際之政治,并延續自今,則漢代之博士與博士弟子,亦非可全盤否定也。
[22]《漢書·董仲舒傳》
[23]《漢書·儒林傳》
[24]王充《論衡》,轉引自錢穆《國學概論》第90-91頁
[25]馬端臨《文獻通考》,轉引自錢穆《國學概論》第90-91頁
[26]《漢書·汲黯傳》
[27]《史記·儒林傳》
[28]《資治通鑒》卷十八漢紀十
[29]汲黯責公孫弘布被為詐(見《漢書·汲黯傳》)。王夫之言黯不責其大而責其小(語見《讀通鑒論·卷三·武帝·一二》。王氏所指“小”者,當為其“布被為詐”;王氏之所謂“大”者,推之當為阿諛取寵也。據此則知王氏之一針見血也。
[30]《十批判書》郭沫若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5頁。
[31]《漢代思想史》金春峰著,第100頁。
[32]《中國思想史論(上)》,李澤厚著,安徽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頁。
[33]同注釋10第92-94頁。
[34]董生、公孫二人,若論學術,后不如前;若論為官,則前不如后也。而正因為董生之學術較公孫為勝,其為儒更醇,因此雖對策第一,仍難重用于漢武帝;較董生,公孫之儒學精義遠遜矣,而其“司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得以布衣拜相封侯,位及終身也。然亦不可謂董生、公孫二人之儒術無一可取之處,徐復觀認為“(董仲舒)所代表的儒家思想,為政治提供了道德的最高依據,而在觀念上也已突破了專制政治……,以致能緩和專制政治而不能解決專制政治”。(語見《中國思想史論集》,徐復觀著,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頁。
[35]《史記·酷吏列傳》
[36]《資治通鑒》卷十八漢紀十
[37]文帝世廢肉刑,因緹縈請代父受刑而致(語見《通鑒》卷十五漢紀七,文帝前元十三年,然其除肉刑,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故有景帝世再減刑之事(語見《通鑒》卷十五漢紀七,景帝前元年條〉,其間雖有反復,然要之減刑之宗旨與趨勢不變。然漢武帝元光五年張湯改刑律之舉,則一轉文景之輕刑之政策也。
[38]《資治通鑒》卷十八漢紀十
[39]同注釋2第163-198頁。
[40]《漢書·元帝紀》
參考文獻:
[1]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82.
[2]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83.
[3]司馬光.資治通鑒[M].北京:中華書局,1956.
[4]王夫之.讀通鑒論[M].北京:中華書局,1975.
[5]王鳴盛.十七史商榷[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6]錢穆.秦漢史[M].北京:三聯出版社,2005.
[7]呂思勉.秦漢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8]錢穆.國學概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9]徐復觀.中國思想史論集.[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
[10]W.M.Tu,“The Continuity of Being:Chinese Versions of Nature.”Confucian Thought.Albany:S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5.
[11]郭沫若. 十批判書.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12]李澤厚. 中國思想史論(上).[M].合肥:安徽文藝出版社,1999.
[13]金春峰. 漢代思想史.[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14]Nicholas Emilioa,“The Principle of Propertionality in European law: a Comparative Study”. 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作者單位:江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