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劍:論點校古籍的著作權
點校古籍的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權?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澄清點校古籍的性質,其次需要澄清著作權法保護什么以及保護標準,據此方可回答上述問題。
一、點校古籍的性質。
1、何謂點校古籍?
點校古籍,指對古籍的古文原文進行校勘和標點,而校勘和標點是古籍整理活動中最為重要的兩道基礎性工序。
2、何謂古籍整理?
根據古籍整理學者劉琳、吳洪澤合著之《古籍整理學》之論述,嚴格意義上的古籍整理,是指對古籍中的古文原文進行某種形式的整理加工,以便于人們閱讀與研究,比如:校勘以是正文字,標點以分清句讀,注釋以闡明文義,翻譯以通達古今等。并且,就其基本性質來說,古籍整理是“述”而不是“作”。不論古籍的內容正確與否,也不管它寫得好壞與否,那都是古人的著作,而不是整理者的著作,整理者在整理過程中無權把自已的思想強加給古人。因此古籍整理必須堅持客觀性的原則,而不允許整理者憑借其主觀判斷或者取舍來對古文原文進行具有個性化的創作。
從上述古籍整理學者的論述來看,古籍整理是通過校勘、標點、注釋、翻譯等工序對古籍的古文原文進行專業性處理,以不改變古文原文及其原意為基本原則——客觀性,即不得包含古籍整理者自己的思想和個性化的創作內容,從而更加有利于今人和后人閱讀與研究。
3、校勘的性質。
古籍自產生并流傳至今,經過古人的多次傳抄、翻刻,包括古人進行的古籍整理活動,最初的古文原文因此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訛誤,這就需要通過校勘發現并改正這些訛誤,即糾正文字錯誤。這正是上述《古籍整理學》中所稱“校勘以是正文字”。
對此,我國著名學者、詩人、歷史家、文學家、哲學家胡適先生在其論文《校勘學方法論》中亦有所述,“校勘之學起于文件傳寫的不易避免錯誤,文件越古,傳寫的次數越多,錯誤的機會也越多。校勘學的任務是要改正這些傳寫的錯誤,恢復一個文件的本來面目,或使他和原本相差最微。校勘學的工作有三個主要內容:一是發現錯誤,二是改正錯誤,三是證明所改不誤。”
從上述分析可知,校勘的性質屬于文字糾錯,即針對古籍的古文原文因多次傳抄、翻刻所產生的各種各樣的訛誤進行發現、改正并證明所改不誤,校勘記中包括對此等文字糾錯過程和相關證明的記載。
據此可知,校勘訛誤必須證據確鑿。對此,上述《古籍整理學》有所論述,“校勘古書,要發現和改正一般明顯的文字訛誤也許不太困難,但是要校得很精審,就必須搜求充分的證據,經過嚴密的考證,才能作出正確的結論。”胡適先生在其論文《校勘學方法論》中亦有所述,“改定一個文件的文字,無論如何有理,必須在可能的范圍之內提出證實。”
因此,沒有確鑿證據的校勘,僅僅屬于假定、臆測而已,并且這也有違古籍整理的基本原則——客觀性原則,也就不能將之歸類為古籍整理。
4、標點的性質。
這里所說的標點,指現代人寫文章所使用的標點符號,用來表示語言的停頓、語調以及語詞的性質、作用,標點符號已經成為現代書面語言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對標點符號的使用是有國家標準的,從1951到1996年國家共頒布實施了三個版本的國家標準,1996年的《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1995)延用至今。換言之,任何人使用標點均要遵循國家標準,否則必然導致訛誤或者致使讀者產生理解上的歪曲。
古人寫文章,不使用現代的標點符號,但古人同現代人一樣重視文字的斷句,只不過不叫標點,而是叫“句讀(dou4)”。
根據上述《古籍整理學》所述,所謂“句”,指句子中間和句子末尾的停頓,相當于現代用逗號、句號的地方,現代用逗號的地方古人也稱之為句。所謂“讀”,指并列詞和詞組中間的小停頓,相當于現代用頓號的地方。古人一般使用一些簡單的句讀符號對古書進行標點,稱為“點書”或者“點句”。根據上述《古籍整理學》所述,列舉幾例證據如下:
證據1——范祖禹《范太史集》卷14《點<論語>箚(zhā)子》:“臣等昨進讀《論語》,伏見舊本點句差誤不少。臣等雖逐受改正,尚未能盡。……”
這就說明古人講筵古籍時,也要先進行標點、斷句,之后才可使用古籍講筵。
證據2——宋毛晃《增修互注禮部韻略》:“今秘省校書式,凡句絕則點于字之旁,讀分則微點于字之中間。”《南宋館閣錄》卷3《校書式》也說:“諸點,語斷處以側為正;其有人名、物名合細分者,即于中間細點。”
可見,在我國宋朝時期,點書存在兩種符號:“句”則在字旁加較粗的點,“讀”則在字的中間加細點。
證據3——《宋史·何基傳》:“凡所讀,無不加標點,義顯意明,有不待論說而自見者。”這大概是“標點”一詞最早的來源。
從上述證據可知,針對古籍整理、閱讀、研究等活動,類似于現代標點、斷句的工作,在我國古代早已成為習慣或者標準,并非只是現代社會才需要對古籍進行標點、斷句。
據此可知,古籍整理活動中標點的性質是斷句,以便于人們(無論是古人還是今人)閱讀、理解、研究古籍。
另外,標點亦存在正誤之分,而判定標點的正誤亦要求證據確鑿。
校勘是為了糾正訛誤,標點是為了斷句,但是如果標點標錯了位置,同樣會產生訛誤。根據上述《古籍整理學》所述,列舉幾例證據如下:
證據1——中華書局標點本《漢書·食貨志(上)》載董仲舒上疏,其中說到秦漢徭役之生:“又加月為更卒,巳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
參照《漢書·昭帝紀》如淳注及《漢舊儀》的記載,此種點法是錯的。更卒就是在本地方服役,一年之中服役一個月。正即正卒,是到京都服役,每人一生中服役一。屯戍即戍守邊疆,也是一生中服役一年。總起來說,力役為古代的三十倍。若按上述中華書局標點本的點法,“已復為正”,不清楚正卒服役多久;“一歲力役”,似乎在更卒、正卒、屯戍之外還有一年的力役,這“力役”又是指什么?還有,“三十倍于古”,缺少主語。所以這一種點法是不對的。
因此,正確標點后的內容是:“又加月為更卒。巳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
證據2——中華書局標點本《漢書·蘇武傳》:“后(李)陵復至北海上,語武:‘區脫捕得云中生口,言太守以下吏民皆白服,曰上崩。’武聞之,南鄉號哭,歐血,旦夕臨。數月,昭帝即位。數年,匈奴與漢和親。”
根據《漢書》,武帝死的第二天昭帝即位,此處點作“數月,昭帝即位”,誤。當作:“……旦夕臨數月。昭帝即位數年,匈奴與漢和親。”
證據3——中華書局1959年版標點本《三國志·魏書·曹休傳》:“劉備遣將吳蘭屯下辯,太祖遣曹洪征之,……進兵擊蘭,大破之,……太祖拔漢中,諸軍還長安。”
末句標點有誤。建安二十年,曹操已得漢中。二十三年劉備乃率軍爭漢中,分遣吳蘭入武都。曹操西征,魏軍不利。二十四年,操自至漢中,拔出諸軍還長安。因此“漢中”之后不應加逗號。
證據4——中華書局1959年版標點本《三國志·蜀書·霍峻傳》:“子弋。……(諸葛)亮卒,為黃門待郞。后主立,太子璿以弋為中庶子。”
如此標點,似諸葛亮卒在前,后主立在后;又似后主即位,太子璿即以霍弋為中庶子。而事實是,后主立十二年諸葛亮乃卒,又四年乃立劉璿為太子。所以標點應改為:“亮卒,為黃門待郞。后主立太子璿,以弋為中庶子。”
從上述證據可知,標點古籍并非如現代人創作文章那樣隨意或者突顯標點者個人風格,標點古籍不僅僅需要遵循古代漢語言和現代漢語言規范,更需要通曉古代歷史、文化,甚至是古代流行用語。可以這樣說,對涉及古代歷史內容的古文進行標點,每一個標點的位置都要有相應的史實資料作為依據,不得妄加臆測,隨意標點,更是容不得半點富有標點者個性化的創造性發揮。魯迅先生曾說過:“標點古文,不但使應試學生為難,也往往害得有名的學者出丑。”這正是深知標點古籍之甘苦之言。
綜上,古籍整理的目的是傳播中國的古代文化,其中兩道重要的工序是校勘和標點,雖然這兩道工序的內容和性質各有不同,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證據確鑿。無論是為了糾正前人的訛誤,以保證古代文化不被錯誤地傳承,還是為了便于今人閱讀而進行標點、斷句,以保證古代文化不被錯誤地理解,校勘者和標點者均應遵循客觀性原則,均需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校勘、標點之正確性、客觀性。而在這種以確鑿證據決定校勘、標點之結果的古籍整理活動中,整理者的個性化創作是不被容許的,沒有確鑿證據的個人主觀判斷、取舍亦是不被容許的。
簡而言之,就像古籍整理領域的一位專家所言:“古籍整理實際上是在不斷地糾正前人的錯誤,從而讓古籍整理成果不斷地趨向正確。”古籍整理成果的正確與否,取決于確鑿的證據,而非整理者毫無證據的主觀判斷和取舍。
二、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以及保護標準。
1、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作品,而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據此可知,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具備四個特征:
(1)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
(2)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3)作品屬于智力成果。
(4)作品可以被復制。
那么,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到底保護的是什么?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但此規定僅僅適用于軟件。除此之外,我國法律法規均未對此加以規定。
根據北京司法機關文件的解釋,著作權法保護的不是作品所體現的主題、思想、情感以及科學原理等,而是作者對這些主題、思想、情感或科學原理的表達或表現。此種表達或表現不僅指文字、圖形等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成為作者表達思想、主題的表現形式時,作品的內容亦受著作權法保護;當這種表達是公知的,或者是唯一的形式時,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雖然該文件的法律效力僅僅局限于北京地區,不能作為全國司法機關的判定標準,也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上的判定標準,但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二條的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據此可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包括表達的形式、方式和內容,并不保護作品中的具體文字、標點、思想、數據、史實資料等內容。
2、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標準。
只要是作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權嗎?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我國法律對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規定了判定標準。
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據此可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判定標準是“獨創性”,即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那么,何謂作品的獨創性?我國法律法規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北京司法機關文件的解釋,獨創性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應具備的條件,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經作者獨立創作產生的,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而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抄襲。判斷作品是否有獨創性,應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創造性勞動。
據此可知,作品的獨創性標準包括兩方面內容:
(1)作品系作者獨立創作完成,并非抄襲他人作品,即作品的來源必須是作者自已。
(2)作品系作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并非僅僅是勞動的成果,即作品必須具有創造性。而根據上述司法機關文件的解釋,作品的獨創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須是首創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該作品與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該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產生的,也具備獨創性。換言之,該作品可以獨立享有著作權且不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權。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司法機關的解釋來看,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判定標準主要集中在獨創性中的“創”字上,即作品的表達必須具有創造性,否則即使稱為作品,也會因作品的表達缺乏創造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點校古籍的著作權。
首先,根據上述對校勘和標點的性質所進行的分析可知,校勘、標點均要求校勘者、標點者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其校勘、標點之成果的正確性、客觀性,毫無根據的主觀判斷和取舍是不被古籍整理領域所接受的。這就是古籍整理者們所必須遵循的客觀性原則。
正是基于古籍整理活動的客觀性原則,任何古籍整理者均不得對校勘的古文原文進行任意取舍,不得對古文原文進行任意標點,更不得隨意進行賦予古籍整理成果個性化特征的創作活動。這就是上述《古籍整理學》中所稱之“古籍整理是‘述’而不是‘作’。”
其次,根據上述對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和保護標準的分析可知,不是任何作品的表達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僅僅是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它既不保護作品中體現的思想等內容,也不保護沒有獨創性的表達。
那么,結合上述兩部分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即使經過校勘、標點的古文原文可以被視為古籍整理者對古籍中蘊含的思想所進行的通常意義上的表達,但是基于古籍整理活動的客觀性原則以及古籍整理活動中校勘和標點的性質,那么此種表達因為缺乏古籍整理者的個性化特征,缺乏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性,其必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四史”中的古文原文系屬古籍整理者針對底本中的古文原文進行校勘、標點后的成果,其校勘、標點必然遵循了古籍整理的客觀性原則,并提供了大量的確鑿證據以證明其校勘、標點的正確性、客觀性,這可從其校勘記中得到印證。
另外,二十四史屬于中國古代紀傳體通史,其系統完整地記錄了清代以前各個朝代的歷史史實。因此,針對二十四史這種史實性古籍文獻的整理活動,更加要求古籍整理者遵循客觀性原則,以歷史史實為依據。無論是對古文原文進行校勘還是進行標點,其成果均應當保持與歷史史實的一致性,不得任意修改歷史史實,甚至古籍整理者無意中導致的歷史史實的變更也是不被容許的,參見前述關于標點古籍亦存在正誤之分的證據。因此,在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四史”出版后,曾有眾多古籍整理專家、學者提出確有證據的修改建議,中華書局經考證核實后對有關版本進行了修改,從而使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四史”內容更加趨于正確。
據此可知,中華書局針對二十四史進行的古籍整理活動,也是以客觀性為原則,經過校勘、標點的古文原文均有確鑿證據予以證明其成果的正確性、客觀性。所以,由于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同樣缺乏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性,因而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中華書局對其點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不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