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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之流品考

  內容提要:“吏”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十分獨特的群體,他們廣泛分布于中央及地方的各級政府部門中,或主行文書,或供役驅使,成為官員治民的重要助手。在官民交接的政治縫隙中,“吏員”逐漸滋生了制度性的弊端,營私舞弊、貪贓枉法成了這一群體生存和發展的獨特手段,也正因為如此,“吏”逐漸有了流品低下的外衣。本文著眼于較為重要的幾個歷史時期吏員的地位及出仕情況,來考證中國歷史上“吏”的流品走勢。

  關鍵詞:吏;吏胥;流品;吏治;吏害

  作者介紹:陳麗平(1977— ),女,浙江寧海人,碩士,浙江林學院人文學院講師。

  “官吏”從語法角度來看是個并列語詞,由兩個意思相近的語素即官和吏組合而成。秦漢以前官和吏并無太大區別。秦漢以后,官、吏的出身漸漸出現了差別,許慎在《說文解字》中如此解釋官和吏的區別:“官,事君之吏也”、“吏,治民者也”,在許慎的解釋中,官和吏只有職權范圍不同的區別,并無流品高下之分。事實上兩漢時期,吏已經有了流品走向。唐宋時期,官與吏的出身已經相當有區別,到明清時期便出現了中國政治史上的吏胥之害。“吏”的流品走向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它不僅暴露出了中國官場制度的積弊,也提醒人們肅清吏治決非幾項法律法規可以完成的工程。

一、“吏”之流品走向初期——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很多情況下將與治獄事宜有關的官員稱之為吏,如“獄吏”、“治獄吏”,再如張湯官至廷尉,人稱之為“湯至于大吏”((《漢書·張湯傳》)。這里面很有蹊蹺可尋。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明確提到吏的指稱范圍:“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從這一段話中,我們可以知道,在西漢人們普遍將俸祿較小的地方公務人員稱之為吏,但除了“長吏”、“少吏”之外并沒有“大吏”的官方稱謂。既然如此,為什么史料中將貴為廷尉的張湯稱之為“大吏”呢?考察張湯的成長史,我們了解到此人初時承繼父業為長安吏,素有獄吏之材,連其老父也深訝其治獄文辭的老練。后受人賞識,級級擢升至廷尉。西漢的獄吏非常嚴苛,特別是漢武帝時期,極為強調法治,以至“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漢書·刑法志》),據《漢書·刑法志》記載,西漢時期全國有監獄兩千余所,并專任張湯、趙禹等酷吏制法、執法,因此冤假錯案層出不窮。時人對于這樣的酷刑統治多有不滿,再加上酷吏的舞文亂法、微文曲避使得民怨四起。象張湯這樣的典型酷吏,當然也成了眾口批駁的對象,班固在寫作張湯傳時的措辭就可見一斑,再如汲黯就曾憤然唾罵張湯:“天下謂刀筆吏不可為公卿,果然。必湯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仄目而視矣!”(《漢書·汲黯傳》)由此可見,治獄之吏無論其官位高與否、俸祿多與寡,皆帶有一層貶義色彩,“刀筆吏”一詞極有代表性的體現了這一點。

  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曾有“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的說法,秦始皇強調法治,不欲諸家學說擾亂一統的局面,因而實施了丞相李斯的焚書諫議,只允許醫藥卜筮的書籍保留,此外還要求百姓掌握頒布的各種法令,因此當時官吏的一項主要職責是教民識法。而一般的“士人則學習法令辟禁。”(《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從中我們可以看到,“識法”、“守法”、“執法”成了秦朝官民的日常重要事務,而秦朝嚴酷刑法是后來漢朝士人抨擊秦制的一個最重要的方面,長期在冗法酷刑統治下的老百姓也很自然認為秦吏主治獄案、擾民滋事,于是乎“吏”也就有了一個具有時代特色的指稱內涵即與治獄有關,聯系秦朝的嚴刑酷法,使“吏”帶有貶義色彩也極為正常。雖然張湯最后貴為廷尉,終究不離治獄的本行,也無怪呼人稱之為“大吏”。

  當然,除了從事治獄事宜的官員稱謂中帶有“吏”之外,其他稱謂中帶有吏的最為典型的就是《史記》、《漢書》、《后漢書》中的“循吏”和“酷吏”了。何謂“循吏”?這些史書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史記·循吏列傳》篇首有一段話可以視為是對“循吏”的一種解釋:“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概括而言,所謂“循吏”大致可以理解為本法循理之吏,與擾民滋事的“酷吏”和“刀筆吏”截然不同。將舞文亂法的官員稱之為“酷吏”可以理解,但為何將奉職循理的官員也稱之為“吏”呢?很有可能,司馬遷為了便于強調對比性,因此在斟酌表達的詞匯時用了“循吏”一詞。《史記》中,為之作傳的循吏一共五位,有意思的是這五人都是秦漢以前的人,難道說本朝沒有循吏嗎?不然。《漢書·循吏列傳》中所列的循吏并不在少數,其中有不少是與司馬遷同時或是稍前之人。眾所周知,司馬遷本人是漢武時期酷法嚴刑的受害者,他作循吏傳時只列前朝的人或許多多少少有影射漢武帝嚴苛法制之下鮮有循吏的意圖。

  從《漢書》《后漢書》所列的循吏來看,都是2000石以上的郡守,也有位居三公九卿之列(之前也曾做過郡守)。而郡守是兩漢時期地方上最大的行政長官,孝宣帝曾如此闡述過地方郡守的重要性:“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嘆息仇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呼!”(《漢書·循吏傳》)在《漢書·百官公卿》中嚴格規定了縣令、長以上官職的具體名稱,惟有其下的職務統稱為“長吏”或者“少吏”。由此可見,當時普遍意義上“吏”是專指位卑祿寡的底層公務人員。那么,為什么2000石的郡守甚至三公九卿仍被稱為“吏”呢?考察這些循吏的成長歷史,我們發現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最初都是一些斗食、佐史的“長吏”和“少吏”。更值得注意的是,作史者在述論其人的業績時,筆墨也都集中在他們處在“長吏”和“少吏”的位置上作出的功績。因此稱為“循吏”,實在是因為當初這些人雖然位卑權輕,但都是“與民休息,凡事簡易,禁罔疏闊”(《漢書·循吏傳》)的良吏。

  東漢時,“吏”的內涵又有一些變更。隨著政務的聚增,部門內部的人手日漸緊缺,必然需要增加一些處理案牘的人員。因此,中央政府諸部門的任職人員即便也有具體的職位名稱,但因從事的是瑣碎的文簿事宜也被視為吏,甚至將善于起草公文稱為是有“吏能”。早在東漢初期,有志仕途經濟之人已經羞于成為諸如“令史”這樣的小吏。在《通典》記載有一則:

  時故事,尚書郎缺,以令史久次補之,光武始改用孝廉為郎,而孝廉丁甘稱病不就。詔問:“實病,羞為郎乎?”對曰:“臣實不病,恥以孝廉為令史職耳。”帝怒,杖之數十。詔問:“欲為郎否?”甘曰:“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為郎者臣也。”[1](P321)

  丁甘寧死也不為令史,可見在當時士人心目中,主作文書起草的二百石令史是一件極為羞辱的事情。而在當時令史至少還有官品,即我們如今所謂的編制。到了隋朝,由于“令史之任,文案煩屑,漸為卑冗”[1](P321)連官品也被取消。諸如令史這樣漸為卑冗最后被取消編制的事情足以說明一個問題,即起草文案這類的瑣碎文職已經受到士人的普遍輕視,不是一種正式的、入流的仕途出身。逐漸這些操辦文牘瑣事的吏員又有了別樣的稱呼諸如“胥曹”、“文吏”、“吏胥”、“胥吏”等等。這些稱謂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了士流多不樂居這種職位的事實。

  事物煩瑣卑冗自然是“吏”職不受重視的一個因素,此外講究出身也是“吏”不入流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學校制度的日益完善,人才培養有了正規的途徑。隨之而來的是出仕為官開始注重出身。這種情況在東漢時期也已經出現。在《后漢書.循吏傳》中記載有一事:

  時考城令河內王渙,政尚嚴猛,聞覽以德化人,署為主簿。謂覽曰:“主簿聞陳元之過,不罪而化之,得無少鷹鹯之志邪?”覽曰:“以為鷹鹯,不若鸞鳳。”渙謝譴曰:“枳棘非鸞鳳所棲,百里豈大賢之路?今日太學曳長裾,飛名譽,皆主簿后耳。以一月奉為資,勉卒景行。”

  王渙認為主簿一職終非有鸞鳳之材的仇覽所能久居,然而要想繼續在仕途前行,最好的方法就是進入太學,取得一個正式的出身。這充分說明東漢時期,在察舉和征辟兩大傳統的入仕途徑外,正規教育機構的太學出身已經逐漸迎頭趕上。而且,在當時已經有抬升太學出身而貶斥吏員行政操守的言論了,其中以王充在《論衡·程材篇》中的言論最為典型。

  蓬生麻間,不扶自直;白紗入緇,不染自黑。此言所習善惡,變易質性也。儒生之性,非能皆善也,被服圣教,日夜諷詠,得圣人之操矣。文吏幼則筆墨,手習而行,無篇章之誦,不聞仁義之語。長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利;考事則受賂,臨民則采漁,處右則弄權,幸上則賣將;一旦在位,鮮冠利劍。

  王充認為吏員的成長途徑本身就存在了巨大的缺陷——“無篇章之誦,不聞仁義之語”,沒有接受真正的儒家教義教育的文吏在日后的行政過程中因為缺失儒家所倡導的操守而養成投機取巧、徇私舞弊、溜須拍馬的官場弊習。王充本人太學出身,這番貶文吏揚儒生言論的公允級別暫且不論,但其中還是透露一個信息,“吏”的指稱在東漢時期已經帶有明顯的“不良”意味。

  綜上所論,秦漢時期的“吏”有兩層意思:或者與治獄有關尤其是那些舞文亂法之徒,或者是位卑權微者流。這都為以后“吏”之流品的出現埋下了伏筆。但這一時期,吏并無出身的限制,考察史料我們也不難找出吏屬出身而后官至宰相的案例如李斯、蕭何等等。甚至對“吏”都有嚴格的要求。韓信因為“少有惡行,不得為吏”等,都說明了當時擔任吏職的,都是地方公舉的有德之士。但到了東漢,隨著學校機構的日益完善,吏員的出身遭遇了太學出身的擠壓,王渙和王充的言論已經透露出這一信息。尤其是王充在論證自己的儒生優異論時,毫不客氣的指責了吏員的腐敗,試想如果吏員的腐敗在當時只是少數現象,大概王充還不至于如此言辭鑿鑿?

二、吏員流品低下的彰顯時期——魏晉至唐宋

  魏晉南北朝時由于門閥制度的盛行,決定了士族成員把持政權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政治結構的生成。九品中正制的施行不但沒有起到選舉賢良的作用,反而成為了鞏固門閥的保障機制,于是有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晉書·劉毅傳》)的說法。這樣一來,充任吏員的就決非士族子弟了。再加上這一時期是中國歷史中最重流品的一個階段,強烈的流品意識也導致了吏員的地位極為低下,甚至與仆役差之無幾。

  隋唐之際科舉制度施行并日益完善,朝廷所需的人才有一部分是由考試遴選得來,但這并不是唯一的入仕途徑,吏員仍有較好的出身,但這類出身遭到了質疑。如高宗顯慶初年,黃門侍郎劉祥道以選舉漸弊,陳奏:

  吏部比來取人,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千四百人,是傷多;不簡雜色人即注官,是傷濫。經學時務等比雜色,三分不居其一。經明行修之士,猶罕正人,多取胥徒之流,豈可皆求德行!……冀入流不濫,官皆得人,非材不取,不至冗雜。且令胥徒之輩知有銓選,若復素非廉謹,必將漸自飭勵。[1](P206)

  此奏表明唐朝時,科舉取仕在整個銓選總額中只占了三分之一,其二,兩漢時期的察舉廉吏仍然是唐朝銓選的一個重要方式,但是遭到了質疑,從“胥徒之流,豈可皆求德行”這樣的話語中可以分析出在許多人的認識里胥徒的人格品行是值得懷疑的,進而否定這部分人在進入仕途后的行政操守。從劉祥道的陳奏中可以看出,唐朝官和吏已經有了明顯的流品之分。但兩者之間還沒有形成不可逾越的鴻溝,畢竟吏員仍然可以有較好的出身。

  宋朝,在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府內都有大量從事具體行政事宜的吏員,其中,中央百司與地方監司、州郡一級的吏員可出職入流,躋身于官員的行列,稱之為“出職”。但“出職”的吏員多為尉、三班奉職、借職之類的低級官階。《宋史·選舉五·流外補》中記載道:“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馀或補州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馀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無論是三班借職、諸州上佐還是同正將軍、遠地司戶、簿尉都是低品的文、武官階。為了劃清出職吏員與官僚士大夫之間的界限以辯明流品,這些出職吏員都沒有實際的職掌。如天圣四年,翰林待詔、太子中舍同正王文慶乞授正官出職,遭到了大臣們的強烈反對,理由是王文慶是胥吏出身,若出職為正官則流品不分了。(《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04,天圣四年正月甲辰條。)另外還有一個證據也可以證實在宋代,吏員帶有很強的流品低下印記。《宋史·志第六十八》中記載熙寧十年,宋神宗發布詔令:“應袒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之家婚嫁,謂舅嘗為仆、姑嘗為娼者。若父母系化外及見居沿邊兩屬之人,其子孫亦不許為婚。緦麻以上親不得與諸司胥吏出職、納粟得官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通婚。后又禁刑徒人子孫為婚”。這條詔令嚴格規定,皇族緦麻以上親戚中的女子不能嫁給政府部門中胥吏出職的人員。顯然,但凡曾為胥吏,流品即已注定,即使出職為官,流品印記是抹不去的。

三、吏之走向的復雜階段——金元

  前文談到唐宋時期,官與吏已經渙然兩途,流品真正確立起來,但金元時期,吏的走向出現了一個復雜的斷層:吏的地位開始上揚,但流品低下的走勢依然繼續。

  金朝存在著一個與宋朝截然不同的體制,那就是不根據出身來授受吏職或是官職。如擔任尚書省和御使臺令史人選的可以是胥吏出身也可以是進士出身,而尚書省和御使臺的令史只是“吏職”而已并無官品。到了金朝末年,金宣宗獎用胥吏,任用護衛出身的術虎高琪為相,而此人“喜吏而惡儒”(《金史》卷一百六《術虎高琪傳》),以致當時吏員升遷之快,遠勝于進士。表面來看金朝的吏員并沒有如宋朝一般的出身限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一時期吏的流品走勢開始逆轉。相反,吏員貪瀆是大多數君臣的共識。例如在尚書省和御使臺的令史人選問題上,張浩建議恢復皇統間選進士以充令史的措施。他說:“省庭天下儀表,如用胥吏,定行貨賂混淆,用進士也,清源也。且進士受賕,如良家女子犯奸也,胥吏公廉,如娼女守節也。”議者皆以為當。(劉祁:《歸潛志》卷7)隨后,金世宗以“胥吏既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金史》卷五十二《選舉二》)為由,廢除了可由吏人出任的前制。這足以說明這一時期,吏胥的流品并未得以改善,只不過由于某些重要政府部門諸如尚書省和御使臺的吏職受到統治者的重視,所以從制度層面上來說,吏的地位確實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金末期的吏勝于士的情況也只是統治腐敗的一個特殊表現而已,并不能說明金朝吏的流品走勢有了逆轉。

  進入元朝,外族統治者并沒有很好延續前幾朝的科舉制度,太宗時期中書令耶律楚材數次上言要求開科取士,雖然窩闊臺也有意施行,但后來“當世或以為非便,事復中止”(《元史》卷八十一《選舉一》)。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群臣圍繞科舉興廢曾展開多次討論,但最終也沒有施行。成宗、武宗時,也只是一再議及“科舉”,仍無結果。直到元中期才逐漸恢復,但規模有限。由于科舉制度的缺失,使得元朝任人雜而多端,甚至連貴胄家的輿隸也能躋身于要官之列。可見,元朝吏的社會地位比金朝進一步提高。但銓選的空疏無定制,導致政治制度文繁吏弊,最終形成了“刀筆下吏,遂致竊權勢,舞文法”(《元史》卷八十一《選舉一》)的吏害。

四、吏害深重時期——明清

  明朝初期,銓選定為三途:薦舉、進士、吏員。吏員也在選用范圍之內,但這僅是權宜之策,建國之初,百廢待興,急用人材,以致當時吏員出身不亞于進士出身。一品、二品衙門中的吏員也能與進士出身一較高下。但隨后不久在洪武四年,明太祖下令,吏胥不許參加科舉考試,理由是“吏胥心術已壞”[2](P1021)。這個“心術已壞”自然是承接前朝而來,也反映出了元朝的吏害流毒已久。后又下詔:“凡選舉,毋錄吏卒之徒”[2](P1021)。甚至將吏職作為是對屢試不中的生員的懲罰。如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下詔:“歲貢生員不中,其廩食五年者罰為吏,不及五年者譴還讀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罰為吏。”[2](P961)這樣一來,就限制了吏員的出身,官和吏渙然兩途了。

  從對各種史料的鉤稽來看,明代的吏治是最為人所詬病的。究其源,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其一,與前朝銓選駁雜有直接關系。元朝銓選的途徑在中國歷代之中是最為雜亂的,各色人等皆有機會進仕為官。這就為許多不法之徒登入仕途敞開了大門。流毒至明朝,全國的政務上下已多為吏胥所把持,一切事物到了吏胥手中,便成了錢穆先生所說的“銓選則可疾可遲,處分則可輕可重,財賦則可侵可化,典禮則可舉可廢,人命則可出可入,訟獄則可大可小,工程則可增可減。”[3](P113)其二,明代統治者爭對前朝的吏害,并沒有采取實質有效的整頓措施,這也直接導致了吏治到了明朝徹底成了“吏害”。明朝統治者為了將吏害減至最輕,采取壓制吏員晉升的策略,明太祖洪武四年下令吏員不能參加科舉,這樣一來限制了吏員的出身,使他們成了政治體制中最無希望的一個群體。既無高途可進,又無厚祿可望,夙夜用心,也只在惟利是圖而已。如果長官明察秋毫,清廉為政,那么底下的吏員尚能收斂,如若遇上欲侵漁百姓的貪官,吏員便成了他們魚肉民眾的幫手。其三,明朝的冗員也加劇了吏害。

  明成化五年官員數目已達至十多萬,到了正德年間文官二萬四百,武官十萬,衛所七百七十二,旗軍八十九萬六千,廩膳生員三萬五千八百,吏五萬五千,這些數目統計在一起,可以想見所需費用的龐大,可是這么多的人,政府可供支出的俸祿僅為千萬,所以冗員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明代官吏俸祿的微薄。當時,一品大員的月奉也只有八十七石,最低的從九品月俸只有五石。明代有米、鈔兼支的開薪習慣,遇上通貨膨脹貨幣貶值,連這點可憐的薪俸也難以保障,所以導致明代的官吏陷入憑借薪俸不足自活的境地。高薪尚不能養廉,更何況如此刻簿的薪俸?冗員外加苛刻的薪俸,直接導致明朝的吏害加劇,顧炎武在《隨筆》中分析了這種現象:

  一邑之中,食吏于官者亡慮數千人。恃訟煩刑苛,則得以嚇射人錢。故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若不生事端,何以自活?[2](P488)

  靠著擾民滋事才能求其生存,如此,一來加劇了吏治的腐敗,二來也加深了人們對于吏員的偏見。

  清朝的吏治與明朝相比也未有高明之處,僅就一個小案例就可見一斑。文學家方苞曾進過刑部大獄,親眼所見中央級大獄中吏胥的徇私枉法,寫下了著名的《獄中雜記》。“只看出錢多寡,不問罪責輕重”成了刑部大獄中吏胥的潛規則,只要肯出錢,死罪也能一筆勾銷。這一切都發生在最高統治的權利中心地帶,邊遠地區的枉法級別就更別提了。

五、總結

  吏的流品走勢說明吏胥在中國歷史上從來都是政體的一個痼疾,雖然廣為詬病,但從未真正得以解決過。歷史上也有學者提出過解決吏員弊害的改革措施,如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胥吏》中提出了兩大舉措:“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則復差役;欲除簿書期會吏胥之害,則用士人。”[4](P42)他認為杜絕地方吏員舞弊,可以通過廢除雇役法恢復征調民力的差役法來實現;杜絕中央機構中的吏害,則需建立由進士、公卿子弟、太學生出任吏職的制度。可是仔細分析黃宗羲的改革措施就不難看到其中也有盲點。首先,即使由地方百姓輪流擔任地方吏職,也未必能杜絕弊害的產生,理由很簡單,當上級主管部門下達嚴苛的行政命令如收稅、抽丁、服勞役時,地方的吏員首先成為了行政壓力的承負者,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暫時的自保也可能會將高壓層級下攤至老百姓身上,當初王安石也是爭對差役法的諸多弊端而實行雇役法的。其次,黃宗羲之所以提出建立由進士、公卿子弟、太學生出任吏職的制度,無非是他認為知書達理之人的行政操守要優于一般人,可是中國歷史上的巨貪從來就是高官大員,吏只不過是他們斂財控權的工具而已。

  吏作為介于官民之間的特殊群體,他們既受制于官,又是官員施政的助手。表面上來看,這些佐官治民的吏員所從事的都是瑣碎政務,社會地位并不突出,但正是這些瑣碎的政務粘合了整個國家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各項事宜。在龐大的行政機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權利縫隙使得心術不正的吏員有機可乘,利益的糾合使之構成了一個龐雜的“公人世界”。(葉適《水心別集》卷一四《吏胥》)在這個世界中生成了獨特的潛規則,仿佛誰也不能也無力打破這個潛規則。

參考文獻:

[1]唐.杜佑.通典[M].長沙:岳麓書社,1995.

[2]清.顧炎武.日知錄[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3]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M].北京:三聯書店,2005.

[4]清.黃宗羲.黃宗羲全集[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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