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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嫁娶季節(jié)新論

  關于先秦時期嫁娶季節(jié)的問題,歷來學界說法不一。一般認為戰(zhàn)國時期荀子最早提出先秦嫁娶之期在秋、冬季節(jié)舉行之說,即《荀子·大略》篇所謂:“霜降逆女,冰泮殺內(nèi)。十日一御。”毛詩傳亦承此說,《詩·陳風·東門之楊》云:“東門之楊,其葉牂牂。”毛傳曰:“男女失時,不逮秋冬。”以“不逮秋冬”為男女婚姻失時,其以秋冬季節(jié)為嫁娶之婚期明矣。

  至董仲舒則以陰陽學說對秋冬嫁娶之說進一步加以解釋闡發(fā),其《春秋繁露·循天之道》云:“天之道,向秋冬而陰來,向春夏而陰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殺內(nèi)。”王肅因之,《孔子家語·本命》篇云:“群生閑藏乎陰,而為化育之始,陰為冬也,冬藏物而為化育始。故圣人因時以合偶男女,窮天數(shù)也。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季秋霜降嫁娶者始于此。詩云‘將子無怒,秋以為期’也。冰泮而農(nóng)桑起,婚禮而殺于此;泮,散也。正月農(nóng)事起,蠶者采桑,婚禮始殺,言未正也。……詩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言如欲使妻歸,當及冰未泮散之盛時也。”可見,王肅除了用陰陽學說解釋以外,還從婦功農(nóng)事方面加以論證。孔穎達總結(jié)上述諸說云:“《邶風》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知迎妻之禮當在冰泮之前。荀卿書云‘霜降逆女,冰泮殺內(nèi),霜降,九月也;冰泮,二月也。然則荀卿之意,自九月至于正月于禮皆可為昏。荀在焚書之前,必當有所憑據(jù)。毛公親事荀卿,故亦以為秋冬。《家語》云群生閉藏為陰而為化育之始。故圣人以合男女,窮天數(shù)也。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農(nóng)業(yè)起,昏禮殺于此。又云冬合男女,春頒爵位。《家語》出自孔家,毛氏或見其事,故依用焉。”(1)[377]諸家均以秋冬為婚禮之期,且均似言而有據(jù),是有道理的。古人最重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春、夏、秋之季農(nóng)事正忙,而霜降以后,正所謂“十月滌場”農(nóng)事已畢,方可辦婚事。是婚始于農(nóng)事畢,止于農(nóng)事起,此說應比較古老。而《衛(wèi)風·氓》之“秋以為期”與《邶風·匏有苦葉》之“士如歸妻,迨冰未泮”即為婚期在秋、冬的明證。

  鄭玄則提出以仲春為婚禮之期的觀點,其《周禮·地官·媒氏》注曰:“仲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無故謂無喪禍之變也。有喪禍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喪記》曰: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娶妻。”班固與鄭玄同,并同樣用陰陽學說作解。其《白虎通義·嫁娶》篇云:“嫁娶必以春者,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顯然班固、鄭玄均把《周禮》所載的仲春之會看作是嫁娶之時。并認為,周代的嫁娶季節(jié)依禮而行只在仲春,除非有喪葬之故,否則不可改變。由于鄭玄堅持嫁娶季節(jié)在仲春,所以他把《周禮》的仲春之會也看作是舉行婚禮,可能有誤。依筆者之見,《周禮》的“仲春之會”是周代社會禮與俗互相結(jié)合的產(chǎn)物,不是男女舉行婚禮之期,而是一種特殊的婚戀習俗,是男女的婚戀之期,是當時的青年男女在仲春時節(jié)可以自由選擇配偶的一種婚戀禮俗。(2)[53—59]但是,在先秦文獻中又確實存在春季行嫁娶之禮的記載。如下文將舉《詩經(jīng)》“二南”中的例子,而《春秋》、《左傳》所載春季逆女之例更多,這到底該如何看待呢?

  由于主張上述二說者在闡述自己觀點的時候均能從儒家經(jīng)典中找到支持自己看法的證據(jù)。由此而來,后人或持毛傳之說,或步班固、鄭玄后塵,兩派學者千百年來始終爭論不休。當然,也有與二者意見不同的,如《管子·幼官》在列四時之事時,就說在春秋兩季都可以有“合男女”的情況;而晉束皙則提出上古嫁娶無春秋為期的規(guī)定,而是四時皆宜。唐代杜佑亦贊成束氏之說,云:“婚姻之義,在于賢淑,四時通用,協(xié)于情禮。安可以秋冬之節(jié)方為合好之期?先賢以時月為限,恐非至當。束氏之說,暢于禮矣。”(3)[59]

  對此問題,當代著名學者李炳海先生則提出了較為獨特的論斷。他根據(jù)不同部族、地域文化的特點,參照《春秋》、《左傳》所記載的某些嫁娶事實,提出先秦時代的嫁娶季節(jié)分為兩個不同的系統(tǒng):“一是晉地系統(tǒng),迎娶時間在春季;一是周、齊、魯系統(tǒng),迎娶季節(jié)在秋、冬至初春。前者是按夏歷計算,后者是按周歷行事。楊伯峻先生指出:‘以《傳》文考之,晉即行夏時者。’事實的確如此。至于周、齊、魯,基本是按周歷行事,有時也兼用夏歷、殷歷為參照。盡管如此,晉地和周、齊、魯在迎娶時月上的差異仍然是明顯的,一為春季,一以秋冬為主,兩個系統(tǒng)不相混淆。”(4)[337]提出先秦嫁娶季節(jié)存在兩大系統(tǒng)并行之說。并認為先秦文獻記載中關于嫁娶季節(jié)的這種時月差異是不同地域產(chǎn)生的夏文化與商、周文化差異的體現(xiàn)。同時還強調(diào)指出束皙與杜佑所說先秦嫁娶不限時月,四季通常的說法是“用后代的婚俗習慣去推逆先秦的嫁娶時月,無助于問題的解決”。(5)[27]從不同部族、地域文化色彩的角度來分析各自在嫁娶時月上的不同習俗,其獨特的視角確實令人耳目為之一新。以至于其后再無人對此問題提出異議。

  然而,針對上述觀點在先秦嫁娶季節(jié)方面存在的巨大差異,我們通過《詩經(jīng)》中的有關記載,并結(jié)合《春秋》、《左傳》等史書進行了認真地考查,得出了周人嫁娶四季皆宜的結(jié)論。證明束皙與杜佑的觀點是正確的。

  我們認為《詩經(jīng)》“二南”是西周王朝直接管轄地區(qū)的詩歌(6)[20-27],其對周人嫁娶時月上的記載也必然會反映出周代婚禮的嫁娶時間禮俗。所以對此作了考察。而研究結(jié)果表明,“二南”中所反映的周人嫁娶時期,既有春季,也有秋、冬。從而證明單純說春季或者單純強調(diào)秋、冬為周人的婚禮之期,都是錯誤的。分析如下:

  (一)春季嫁女

  現(xiàn)代多數(shù)學者認為《周南·桃夭》反映了周人在春季舉行婚禮的習俗。持這種說法的人往往以“桃之夭夭,灼灼其花”作為判斷的根據(jù),如說:“這一方面用艷麗的桃花比喻少女的美麗,一方面比喻其出嫁的時間。詩中雖沒有言及春天姑娘出嫁,但我們知道,只有在春天桃樹才能枝葉繁茂,開出鮮艷的花朵,說明這位女子是在春天出嫁。‘桃之夭夭’為嫁娶之時。”(7)[236]我認為這樣的聯(lián)想是不實際的,因為《桃夭》共有三章,第一章言“灼灼其花”,第二章言“有蕡其實”,第三章言“其葉蓁蓁”,有花有實,而且葉子茂盛,顯然只是以桃樹比喻新娘既美貌如花,又會子孫滿堂,是對新婚女子的祝愿之詞,婚期在何時,均可適用。故與女子春天出嫁無關,不能以此作為判斷嫁娶季節(jié)的根據(jù)。

  然而,在“二南”中也確實反映了周人有在春季嫁女的內(nèi)容。《鵲巢》云:“維鵲有巢,維鳩居之。之子于歸,百兩御之。”毛傳:“鳩,鸤鳩。……鸤鳩不自為巢,居鵲之成巢。”鄭玄箋云:“鵲之作巢,冬至架之,至春乃成。猶國君積行累功,故以興焉。興者,鸤鳩因鵲成巢而居有之,而有均一之德,猶國君夫人來嫁居君子之室。”鵲作成巢而鳩來居是在春季,用以興“之子于歸”的季節(jié),顯然這嫁娶之時亦在春季。

  《何彼襛矣》云“何彼襛矣,唐棣之華。曷不肅雍,王姬之車”,又說“何彼襛矣,華如桃李。平王之孫,齊侯之子”,這是描述王姬出嫁的場面,正直唐棣之花艷麗盛開的季節(jié),王姬乘著雍容華貴的車子出嫁了。唐棣之花既如桃花,又似李花,桃、李之花均在春季開放,所以說明這是春光明媚的季節(jié)。

  以上二詩均屬《召南》,在陜之西,非為晉地,而是宗周所在,以豐、鎬(即今西安、咸陽)為中心。表明周人嫁娶本即可以在春季進行。并不是只有晉地,即李炳海先生所謂的夏文化才有的習俗。

  (二)秋冬娶女

  在“二南”中,同樣記載了秋、冬娶女的習俗。表明在秋、冬季節(jié)舉行婚禮亦是周人的基本習俗。

  《漢廣》云“翹翹錯薪,言刈其楚。之子于歸,言秣其馬。”又云:“翹翹錯薪,言刈其蔞。之子于歸,言秣其駒。”以刈楚、刈蔞為薪起興“之子于歸”,說明婚禮之期是在秋、冬季節(jié)。

  《逸周書·文傳》說:“山林非時不登斤斧,以成草木之長。”《荀子·王制》說:“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又說:“斬伐養(yǎng)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

  《管子·八觀》:“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fā)必有時。”《禮記·王制》:“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草木以時伐焉。”《禮記·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孟夏之月“毋伐大樹”,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記載。七十年代出土的云夢秦簡《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的條文,這是說,除了因不幸死亡需要木材做棺材的以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管子·輕重己》云:春盡而夏始,天子令毋斬大木,毋斬大山,毋戮大淵,“滅三大而國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禮記·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則伐木,取竹箭”。《禮記·王制》:“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也就是說,當時對伐薪的季節(jié)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說來,只有在深秋以后才允許砍伐林木。而在春、夏兩季,由于草木正處于生長發(fā)育期,所以不可以隨便砍伐。

  這說明,在《詩經(jīng)》中每以嫁娶之時出現(xiàn)伐薪事象,一方面因為婚禮時要點燃火把,而火把是束薪而成的;另一方面就因為正當入山伐薪的季節(jié)是嫁娶之時,因此在詩人心中也自然地把伐薪與娶女聯(lián)系在了一起。說明周人的嫁娶季節(jié)也可以是秋、冬二季。

  《漢廣》屬《周南》,在陜之東,是以洛陽為中心的成周所在。成周為殷商遺民的集中地區(qū)。如金景芳先生所言:“周公克殷后,對于殷民的處理,一大部分殷余民分給了新建的宋,《史記·宋微子世家》說:‘微子故能仁賢,乃代五庚,故殷之余民甚戴愛之’。《左傳》定公四年則記載了在封魯、封衛(wèi)時,也都分給了一部分殷民。剩下的多半就是所謂‘多士’了,他們在原來的殷政權(quán)下應是有深厚基礎的權(quán)門、勢族,這些人則被遷于成周。《尚書·多士》就是為處理這部分所謂‘殷頑民’而發(fā)布的軟硬兼施的文告。”(8)[121]從周公對“殷民”的處理,可以看出他們都集中在宋、魯、衛(wèi)三國與西周東都即“周南”一帶。因此,《周南》地區(qū)人們在秋、冬季節(jié)舉行婚禮的習俗,是克殷后的商、周文化融合的產(chǎn)物,說明商人與周人在嫁娶季節(jié)方面都有秋、冬娶女的習俗。不存在周文化與商文化的地域性差異問題。

  “二南”所載的這兩種情況表明,古人關于先秦嫁娶季節(jié)或只在春季或只在秋、冬的說法都是不全面的。同時,由于屬于周族活動的核心區(qū)域“召南”亦有春季舉行婚禮的記載,從而也可以證明李炳海先生關于“晉地和周、齊、魯在迎娶時月上的差異仍然是明顯的,一為春季,一以秋冬為主,兩個系統(tǒng)不相混淆”的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問題,我們把《春秋》、《左傳》中關于嫁娶內(nèi)容的記載作了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jié)果列表如下:

《春秋》、《左傳》所載春秋時代嫁娶季節(jié)統(tǒng)計表

魯公世系編年 嫁娶季節(jié)與事件 所載之書
魯公 在位之年 季節(jié) 事件
隱公 二年 莒子娶于向。 《左傳》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 《春秋》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 《左傳》
七年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春秋》
八年 四月甲辰,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辛亥,以媯氏歸。 《左傳》
桓公 三年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公子翚如齊逆女。 《春秋》
秋,公子翚如齊逆女。 《左傳》
八年 冬十月……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春秋》
冬,……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左傳》
九年 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春秋》
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左傳》
莊公 元年 夏,單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館于外。冬十月乙亥,……王姬歸于齊。 《春秋》
十一年 冬,王姬歸于齊。 《春秋》
冬,齊侯來逆共姬。 《左傳》
十八年 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于陳。 《左傳》
十九年 公子結(jié)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春秋》
二十四年 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春秋》
秋,哀姜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 《左傳》
二十五年 六月辛未朔,……伯姬歸于杞。秋,大水…… 《春秋》
二十七年 冬,杞伯姬來。莒慶來逆叔姬。 《春秋》
僖公 五年 夏,公孫茲如牟。 《春秋》
夏,公孫茲如牟,娶焉。 《左傳》
十五年 九月……季姬歸于鄫。 《春秋》
十七年 晉大子圉為質(zhì)于秦,秦歸河東而妻之。 《左傳》
二十五年 夏四月癸酉,衛(wèi)侯毀卒。宋蕩伯姬來逆婦。 《春秋》
文公 四年 夏,逆婦姜于齊。 《春秋》
逆婦姜于齊,卿不行,非禮也。 《左傳》
六年 夏,季文子聘于陳,且娶焉。 《左傳》
宣公 元年 公子遂如齊逆女。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春秋》
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左傳》
五年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叔姬。 《春秋》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 “逆叔姬。”即自逆也。 《左傳》
六年 冬,召桓公逆王后于齊。 《左傳》
成公 五年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 《左傳》
八年 聲伯如莒,逆也。 《左傳》
九年 二月伯姬歸于宋。 《春秋》
二月伯姬歸于宋。 《左傳》
十四年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春秋》
秋,宣伯如齊逆女。 《左傳》
襄公 十二年 秦嬴歸于楚。楚司馬子庚聘于秦,為夫人寧,禮也。 《左傳》
十五年 春,……劉夏逆王后于齊。 《春秋》
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于齊。 《左傳》
二十二年 十二月,鄭游販將歸晉,未出竟,遭逆妻者,奪之,以館于邑。 《左傳》
二十六年 衛(wèi)人歸衛(wèi)姬于晉。 《左傳》
昭公 元年 楚公子圍聘于鄭,且娶于公孫段氏,……正月乙未,入,逆而出。 《左傳》
二年 夏四月,韓須如齊逆女。 《左傳》
三年 五月……晉韓起如齊逆女。 《左傳》
五年 使與令尹子蕩如晉逆女。 《左傳》
九年 夏四月……晉荀盈如齊逆女,還,六月卒于戲陽。 《左傳》
哀公 八年 九月,臧賓如如齊蒞盟,齊閭丘明來蒞盟,且逆季姬以歸。 《左傳》

  由于《春秋》、《左傳》記事,均以魯公世系編年,年分四季,季以系月,一年四季分明,時間順序非常清楚。故據(jù)上表統(tǒng)計,春秋時代人們進行嫁娶的季節(jié)已一目了然。說明當時人們在一年四季之中皆可以舉行婚禮,并沒有春季或秋冬的規(guī)定。也沒有兩個系統(tǒng)并行之說。如上表所記春秋時代的嫁娶事件共有37次,其中在春季舉行的有10次,夏季13次,秋季7次,冬季7次。事實是不但一年四季皆可舉行婚禮,而且在夏季舉行的次數(shù)又最多。

  對于這種情況,李炳海先生認為晉國的幾次夏季逆女,是指周歷的夏季,如果按夏歷計算則仍然是春季,而對魯國夏季逆女的情況則解釋為“可能有特殊原因,屬于例外”(9)[336-337]。顯然這種解釋亦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春秋》、《左傳》記錄史實是按照春、夏、秋、冬四季順序排列的,如《春秋》隱公元年《經(jīng)》云:“元年春王正月。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冬十有二月,祭伯來。公子益師卒。”《傳》也是按照這樣的時間順序記載了春正月、三月與夏四月,秋七月、八月,冬十月、十二月發(fā)生的歷史事件。其他各年均是如此,季節(jié)、月份的時間先后順序非常清晰,所以根據(jù)其中所記春、夏、秋、冬四季的嫁娶事實,完全可以證明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就是四季皆可嫁娶的,與實行周歷還是實行夏歷無關。

  其二,對于《春秋》、《左傳》的歷法,前人早有研究。清人陳泗源云:“唐一行謂《經(jīng)》從魯歷,《傳》或從各國所記之日,故不同。因以知列國各自有歷,亦是。今考之周、魯歷,朔率先一日。晉、鄭、齊、楚之《傳》所述多夏政。”又云:“《傳》言夏五月壬辰晦齊靈公卒,而《經(jīng)》書秋七月辛卯。杜氏云‘從,赴也。’今依歷推之,則五月晦乃癸巳而非壬辰。六月甲午朔而非癸巳。癸巳朔在八月,相去兩月,若曲變其法以從壬辰晦,則與襄二十年之十月丙辰朔又不合矣。竊疑春秋時有用周正者,亦有用夏正者,其各國所書日月不盡合于魯,故《經(jīng)》、《傳》多不合。月每差兩月,日每差一日,齊之夏五月即魯之秋七月,辛卯與壬辰亦差一日也。”(10)[47,52]其說至確。如《左傳·僖公九年》云:“冬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將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輔之。’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殺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而《春秋》記載里克殺公子卓于朝,則在僖公十年,云:“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狄滅溫,溫子奔衛(wèi)。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記載同一事件,而年月不同。即因《春秋》從魯歷,行周正。而《左傳》從晉國所記,行夏正。周正正月正是夏歷上一年的十一月,故《左傳》僖公九年冬十一月發(fā)生的事情,在《春秋》中就為僖公十年春正月發(fā)生的事了。因此楊伯峻注曰:“《經(jīng)》在今年者,《傳》仍晉史用夏正。”(11)

  正由于《春秋》經(jīng)、傳所使用的歷法不同,即“《經(jīng)》從魯歷,《傳》或從各國所記之日”,所以《左傳》所記晉國的幾次夏季逆女事實,應該是按照晉國本國的歷法記載的,晉國實行夏歷,如成公五年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昭公二年夏四月晉韓須如齊逆女,昭公三年夏五月晉韓起如齊逆女,昭公九年夏四月晉荀盈如齊逆女。四次事件發(fā)生的時間都是夏歷的四、五月間,并不是如李炳海先生所說為“周歷的四、五月間,周歷建子,它的四、五月正值夏歷的二、三月。”即使真如李先生所說,這四次事件所說的夏季是周歷的春季,也并不影響周人嫁娶四季皆宜的結(jié)論。因為夏季的時間改變,其它各季的時間同樣隨之改變,四季依然是分明的。因此李先生關于先秦嫁娶時月分為春季與秋冬兩個系統(tǒng)的觀點也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周人一年四季皆可嫁娶。一般說來,由于周人仲春有會男女之禮俗,青年男女往往在這時自主或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約成婚姻,名曰成婚,而秋冬至初春正是農(nóng)閑時節(jié),所以結(jié)婚就以在這時為多,亦有在夏季的。如《左傳》記載,桓公三年春與齊侯會于嬴,并約定成婚,秋季即由公子翚如齊逆女。昭公三年春齊侯使晏嬰請少姜之繼室于晉,春季成婚則夏五月晉韓起如齊逆女。也有夏季成婚,冬季迎娶的,如《左傳·宣公六年》載,夏,周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齊,冬即命卿士召桓公逆王后于齊。而據(jù)《春秋》記載,杞伯姬則在僖公三十一年冬季來魯國為兒子成婚。可見,春秋時期不但結(jié)婚四季皆宜,成婚亦四季皆宜的。因此,我們認為周人的嫁娶并沒有季節(jié)規(guī)定的制約,但是,雖然四季皆可結(jié)婚,由于受到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影響,人們往往喜歡在農(nóng)閑時節(jié)舉行婚禮,所以也就有了“霜降逆女,冰泮殺內(nèi)”或“秋以為期”與“士如歸妻,迨冰未泮”這些秋冬結(jié)婚內(nèi)容的記載。然而荀子所說“霜降逆女”,并沒有說其它季節(jié)就不可以結(jié)婚。“冰泮殺內(nèi)”,殺者,減也。是說春季來臨前,內(nèi)御要減,故荀子下文云“十日一御”。所以李炳海先生說:“殺內(nèi)即停止納入。內(nèi),同納。”(12)[335]解釋亦誤。因此,人們根據(jù)生產(chǎn)的需要喜歡在秋、冬季節(jié)舉行婚禮,這應該屬于農(nóng)業(yè)社會的民俗內(nèi)容,與禮制的規(guī)定無關。

參考文獻:

(1)孔穎達.《毛詩正義》[A].《十三經(jīng)注疏》[C].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年版.377頁

(2)吳曉峰.《〈詩經(jīng)〉“二南”禮俗研究》[M].武漢出版社,2006年4月版.53—59頁

(3)杜佑.《通典》[M].卷五十九

(4)李炳海.《部族文化與先秦文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37頁

(5)李炳海.《先秦時期的嫁娶季節(jié)與〈詩經(jīng)〉相關多品的物類事象》[J].《河南大學學報》,1994年,第2期:27頁

(6)同(2)20—27頁

(7)王巍.《詩經(jīng)民俗文化闡釋》[M].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236頁

(8)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21頁

(9)李炳海.《部族文化與先秦文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36-337頁

(10)[清]陳泗源.《春秋長歷》[A].王先謙.《清經(jīng)解續(xù)編》[M].上海書店,1988年版,第一冊.卷四十七、卷五十二

(11)楊伯峻.《春秋左傳注》[M].中華書局,1981年版

(12)李炳海.《部族文化與先秦文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335頁

(作者單位:江蘇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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