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雀山竹簡《吳問》考辨
摘 要:多年來學界在“春秋末年肯定有孫武存在”的慣性思維下,對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出土的竹簡《吳問》,一直缺乏透徹的考證。如果以大量的先秦史料為依據,對《吳問》進行全面考證,足以證明《吳問》是一件戰國最末年才出現的贗品。
關鍵詞:先秦;趙氏;田制;商鞅;秦國
作者簡介:河南科技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
(一)緣起
1972年出土的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竹簡里,有九枚《吳問》殘簡,內容是“吳王”問晉國的“六將軍分守晉國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孫子”以政治家的口吻分析道:“‘范氏、中行是(氏)先亡’‘孰為之次?’‘智是(氏)為次’‘孰為之次?’‘韓、巍(魏)為次’。趙毋失其故法,晉國歸焉。’”原因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為婉(畹),以百六十步為畛,而伍稅之。其□田陜(狹),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曰先〔亡〕。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為婉(畹),以百八十步為畛,其□田陜(狹),其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為范、中行是(氏)次。韓、巍(魏)置田,以百步為婉(畹),二百步為畛,而伍稅〔之〕。其□田陜(狹),其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為智是(氏)次。趙是(氏)制田,以百廿步為婉(畹),以二百卌步為畛,公無稅焉。公家貧,其置士少,主僉(斂)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國,晉國歸焉。’吳王曰:‘善!王者之道,□□厚愛其民者也。”[1]。
這樣的分析與“將軍孫武”的身份完全不符合,而且,《孫子兵法》文本里也沒有以田制分析戰爭的思路。如果我們把“孫武”當作“圣人”,把司馬遷的“孫武傳奇”當作不可討論的“絕對存在”,《吳問》自然是不可多得的“寶貝”。可是,當我們把先秦史料都“嚼碎”時,就會發現戰國最末年“編造”《吳問》的作者,對歷史一知半解,卻“創造”了一個誤導了我們幾十年的“偽劣贗品”。
(二)對先秦時期田制的考察
在此首先應回顧一下先秦田制的變化,而先秦田制的變化又多與賦稅制度合在一起。如:公元前685年齊國管仲首先采用了“相地而衰征”的新稅法;公元前645年《左傳》載晉國“作爰田”,《國語·晉語三》記之為“作轅田”,可知“爰”“轅”乃一音之轉;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公元前590年魯國又“作丘甲”;公元前563年鄭國“為田洫”;公元前548年楚國“書土田”;公元前538年鄭國子產“作丘賦”;公元前408年秦國實行“初租禾”。在這些平淡的記載下,表述了中國幾千年農業社會里非常重要的土地、賦稅變革的過程。遺憾的是如此重要的土地變革,卻缺失了最基礎的史料:“地”“田”“畝”“丘”的面積單位是多少——平方“步”?
離先秦最近的兩漢人物的記載如下:西漢中期的《鹽鐵論·未通》有:“古者制田百步為畝,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稅一。”班固的《漢書·地理志》有:“孝公用商君,制爰田。”《食貨志》有:“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許慎《說文解字》有:“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秦田二百四十步為畝。”。離先秦稍遠的唐代,《一行算法》有:“自秦孝公時,商鞅獻三術,:內一;開通阡陌;以五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杜佑《通典》有:“按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盡,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矣。”
請注意:一畝地的面積是多少平方步,就成了判別史料的關鍵環節。
1980年四川青川縣出土了幾支極為寶貴的秦簡——《更修田律》,也稱《為田律》,簡文道:“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內史匽:民臂更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高尺,下厚二尺。”[2]這是迄今為止,我們能夠得到的先秦時期關于田畝面積的第一手史料,的確無比寶貴。再參考湖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田律》有:“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為畛,畝二畛,一佰(陌)道;百畝為頃,十頃一千(阡)道,道廣二丈。”[3]。青川秦簡所載的是秦武王初年之事,張家山漢簡是西漢初年的法律,按“漢承秦制”來分析,秦武王時期定下的田制,西漢初年仍在一些地區實行。
當今學界對青川秦簡所表示的田畝面積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依據大多數史料的記載,認為秦國的田畝面積從商鞅以后就是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畛”是田間的小道,而不是半畝的代稱,每畝地必須修出兩條田間小道。第二種觀點認為秦國的田畝面積是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半畝——“畛”,“畛”就是半畝的代稱,一畝地等于二“畛”。
我們相信大多數史料的記載:商鞅推行的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的土地改革確有歷史依據;我們更相信青川秦簡記錄了秦武王時期真實的土地制度,其價值無可估量;我們尤其相信張家山漢簡做為出土文物,可以和青川秦簡相互印證。剩下的就是今人如何分析研究這些史料,以及能得出什么結論的問題了。
我認為必須把所有出土的有關田畝面積的先秦簡文,進行綜合研究,單從“畛”的本意——“田間小道”的角度,來孤立地看待青川秦簡、來理解“畛”,思路有些狹窄。青川秦簡的“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的意思應該是:“寬一步,長八則(每則等于三十步)為半畝——‘畛’,每畝地等于兩個半畝。”張家山漢簡的“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為畛”的“畛”,就是把“畛”做為土地的面積單位來使用,《吳問》竹簡里也是把“畛”做為土地的面積單位來使用。這三件先秦簡牘史料證明,在先秦時期“畛”的確曾經做為土地的面積單位被使用過。其它先秦文獻也可以證明“畛”曾經是田畝面積的計算單位,如:《戰國策·楚策一·二十》有:“葉公子高食田六百畛。”《楚辭·大招》有:“田邑千畛。”
而且,青川秦簡里的“畛”如果是田間小道,那么,簡文里主要說的就是“田廣一步,袤八則”要修一條小路,每畝地必須要修兩條小路,而不是規定每畝地到底有多少平方步。然而,每畝地是多少平方步是青川秦簡全文的基礎,否則,修建“畛”“百(陌)道”“千(阡)道”“封”“捋”就缺少了基準。也就是說按照“畛”是田間小道來理解,“田廣一步,袤八則”和“畝”之間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缺乏語言方面的邏輯性。因為,做為國家的法令、法規而頒布的這兩件秦、漢簡牘的語言必須非常清晰,邏輯性必須非常明確,不能使用含混的語言,從而造成基層實際操作方面的歧義。所以,如果“畛”是田間小道,準確的表述應該是“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畝,畝二畛。”這樣表述既非常清楚地說明了每畝地的面積,又把每畝地必須修兩條小路的意思表達清楚了。因此,“畛”在這里不應該做為田間小道來理解。
如果我們的學者們把自己當作土地丈量人員來執行青川秦簡,就可以發現,盡管秦國的法律極其嚴酷,但是,由于每塊地的形狀、所處的地勢不同,國家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硬性規定:不論地塊的形狀和地勢如何,每畝地必須修兩條田間小道。更何況商鞅的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的面積,計算下來大約是邊長為二十一米多一點兒的正方形,在那么小的一畝地里,國家硬性規定必須修兩條田間小道,實在不合情理,也沒有生產方面的必要。再說,實際生活中許多地塊是狹窄的長條狀,這叫如何修兩條田間小道呢?尤其是,秦國的關中地區和四川青川地區,多為丘陵山地,地塊多為不規則的梯田,在實際操作中,田間小路隨著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而自然形成,國家根本沒有必要強行規定。“袤八則為畛”的“畛”,本意既然是田間小道,那么,由它所引申出來的的“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的面積與“畝”的關系,就必須有明確的規定:“畝二畛”。
這樣理解下來,在每畝地都是“寬一步”的條件下,青川秦簡和張家山漢簡所規定的每畝地的面積是歷史文獻記載的“秦田二百四十步為畝”的兩倍,對這種矛盾現象該如何解釋呢?楊寬先生經過對《后漢書·南蠻傳》和《華陽國志·巴志》的研究,認為:“從秦國這樣寬待西南少數部族的辦法,可以看到秦國對待本土農民是既要征收田租,又要征收口賦的。”[4]按照楊寬先生的提示,應該這樣看待秦國田畝面積的變化:先秦的田畝面積必然是一個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在商鞅以前是以寬一步,長百步為畝。商鞅變法后,在秦國本土擴大為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這樣做,一是為了滿足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能力;二是給農民讓利,使農民擁護變法。在商鞅以后的秦國新占領區,也即秦武王前后,在秦國統治的中心區域,仍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在急劇擴張的人少地多的新占領區,如:包括四川青川縣在內的巴蜀地區,為了減少反抗的力量,就以寬一步,長四百八十步為“畝”。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地域——現今湖北一帶,在秦昭王時期被秦國占領,也開始推行寬一步,長四百八十步為“畝”的土地制度。漢朝建立后,在現今的湖北一帶繼承秦朝的土地制度,一如既往,這就是張家山漢簡記錄下的實況。
秦始皇統治時期,僅出現了少數六國貴族如張良一類的個人行刺活動,卻不見成規模的農民反抗,尤其是向新占領區大量地、長距離地遷徙人口——犯法的貧民和富豪也不見有反抗活動,可見和六國相比,秦國在新占領區的土地政策,對農民還是有許多寬松之處。
我們把青川秦簡、張家山漢簡和《吳問》竹簡以后的《鹽鐵論·未通》、《漢書·地理志》、《漢書·食貨志》、《說文解字》、《一行算法》、《通典》的有關記載做一個綜合性的分析后,可以說,如果春秋末年晉國的趙氏就已經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了,如此大的“動靜”,也就根本輪不到商鞅在歷史上獨領土地改革的“風騷”了。西漢以后的史料無一例外地證明:春秋時期晉國“爰田”的改革精神,由戰國時期的魏國而商鞅,由商鞅而秦國,一脈相承。沒有一件正規史料提及“二百四十步為畝”的說法,與春秋末年晉國的趙氏有關,證明《吳問》的可靠性需要推敲。而且,更改田制——擴大田畝面積,涉及到整個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必然會引起較大的社會震動,如果沒有一個社會大變革的機遇,春秋末年的趙氏不可能默默無聞的就改革了田制,商鞅綜合性的變法可以為證。
青川秦簡和張家山漢簡是國家的法律文書,遠比《吳問》這樣僅有的一件、漏洞百出的孤證可靠得多。趙氏在春秋末年就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觀點,只有《吳問》這個孤證,缺乏旁證,難以成立,不可做為立論的依據。
(三)為什么說《吳問》是贗品
《吳問》的作者顯然是個只認得幾個字,卻缺乏土地實際操作常識便來造假的“新手”。因為,按照《吳問》作者提供的數據,無法計算出六卿的田畝面積是大是小,如“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為畹,以百六十步為畝。”長度是八十步就等于半畝嗎?長度是一百六十步就等于一畝嗎?不給提供寬度,也只有“鬼”才知道這面積是多少。青川秦簡和張家山漢簡是能夠進行準確操作的嚴肅的國家法律文書,它們講的“田廣一步”的“廣”,就是寬度,“袤”是長度,有了長度和寬度,才能計算、比較面積的大小。若不然,你說句“一百米是半畝,二百米是一畝”的話,讓一百個農民聽到后,就會有一百個農民笑你是“神經病”。只有迂腐的書生,才會把有長度沒寬度的“書生史料”當寶貝。
和青川秦簡相一致的是,眾多可靠的先秦文獻里的史料不會如此“粗糙”,例如:戰國初期成書的《論語·先進》有:“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再如:戰國中期的張儀欺騙楚懷王,說:楚國只要和齊國斷交“臣請使秦王獻商于之地,方六百里。”當楚國正式和齊國斷交后,張儀卻說“從某至某,廣從(縱)六里”[5]。戰國晚期才成書的《商君書·徠民》有“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方”和“廣從(縱)”,再加上青川秦簡和張家山漢簡里的“廣”“袤”才是先秦時期生活里談到土地面積時真實的語言狀況。
以《論語·先進》、張儀、青川秦簡、張家山漢簡,乃至眾多可靠的先秦文獻里談及土地面積時的語言習慣為標準,從《吳問》竹簡以后的《鹽鐵論·未通》、《漢書·地理志》、《漢書·食貨志》、《說文解字》、《一行算法》、《通典》等文獻里不給提供寬度,只有長度的“按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盡,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矣。”的語言格式,就應該理解為西周時期是“方”(邊長)一百步為一畝,商鞅在秦國是以“方”(邊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只要認真計算一下,孰是孰非,一目了然。
根據出土文物可知,秦國每尺的長度約等于當今的0.23米,每步等于1.38米。據此計算如下:
A.西周時期每畝地的面積:
a.按“百步”(邊長)為畝=1.38米×100(步)=138米(邊長)×138米(邊長)=19044㎡(每畝).
b.若按1.38米(寬一步)×138米(長百步)=190.44㎡(每畝).
B.秦國每畝地的面積:
a.若按“秦田二百四十步為畝”(邊長)的說法,就是:1.38米×240(步)=331.2米(邊長)×331.2米(邊長)=109693.44㎡(每畝).
b.若按商鞅是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的說法,就是:1.38米(寬一步)×1.38米×240(長二百四十步)=457.056㎡(每畝).
c.按青川秦簡規定的1.38米×240步=331.2米(“袤八則”)×1.38米(寬一步)=457.056㎡(半畝或“畛”)×2(“畝二畛”)=914.112㎡(每畝).
經過計算可以確定,按照先秦人士的用語習慣,從《吳問》和《鹽鐵論》以后的文獻里,對秦國田畝面積的記載,如果只有一個長度數據,就應該理解為“方”或“廣縱”——即:這個長度數據(邊長)乘這個長度數據(邊長)。這樣計算下來的田畝面積,遠非一個家庭的人力和畜力所能耕種,這樣的一畝地的面積比“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或半畝”的面積要大得多。這并不是在“抬杠”,因為,在青川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出土之前,還從來沒有人把《吳問》、《鹽鐵論·未通》、《漢書·地理志》、《漢書·食貨志》、《說文解字》、《一行算法》、《通典》等文獻里提供的田畝面積,理解為“寬一步,長……步”的。也從沒有人對《吳問》竹簡缺少寬度,只有長度的“以百廿步為婉(畹),以二百卌步為畛”的說法提出過質疑。“田廣一步”就成了我們研究先秦時期田畝面積時,基礎里的基礎,關鍵里的關鍵。
青川秦簡、張家山漢簡、《論語》、張儀的話,以及眾多先秦文獻里“田廣”的“廣”,“袤八則”的“袤”,“方六七十”的“方”,“廣從(縱)六里”的“廣從(縱)”是最可靠最直接的先秦史料,以這些史料為基準,可以看出從《吳問》《鹽鐵論》以后,眾多文獻談及先秦田畝面積時,只有長度而沒有寬度的語言格式是一種脫離土地操作的實際狀況,閉門著書的書生們的共同缺陷,它們在表述習慣上有一脈相承的關系。《吳問》的這個缺陷,再加上它比比皆是的錯誤,危害更甚。而這種有缺陷的表示方法,至今為止,《吳問》是始作俑者,確實應當“其無后乎”。
(四)商鞅擴大田畝面積背后的歷史信息
對先秦時期的田畝面積考證清楚了,我們再來研究為什么說春秋末年晉國的趙氏不可能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
《戰國策·趙策一·十一》載:長平大戰(公元前262年——260年)之前,趙國的趙豹分析秦國的優勢時說:“且秦以牛田,水通糧。”可知到長平大戰時,秦國早已經普及用牛耕田了,而趙國在這一點上遠遠比不上秦國。孔夫子于公元前479年去世,他的弟子中有位叫冉耕,字伯牛的;還有一位弟子叫司馬耕,字子牛,孔安國注曰:“牛,宋人,弟子司馬犁。”這表現出春秋末年,夫子門下的這些年輕的知識精英們,以滿腔熱情對待用牛拉犁耕地這一新生事物。也說明用牛拉犁耕地是春秋末年剛產生不久的新技術,還沒有普及。
對比商鞅時期和西周時期的農夫所能耕種的田畝面積,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錯誤”結論:(1)西周時期的農夫力氣太小了,商鞅時期秦國的農夫力氣就大了許多。(2)西周時期的統治者太愚蠢,壓制生產力,竟然看不透“一夫力余,地利不盡”的現象。從周武王開始,直到大約五六百年后,才出現了商鞅這么個“聰明人”。(3)用牛耕田這一項新技術操作難度似乎太大了,這項新技術從春秋末年產生直到二百多年后的長平大戰之前,趙國還沒有普及“以牛田”,只能眼巴巴地羨慕秦國“以牛田”。
事實是:渭河流域的周、秦故人,古往今來,個人力氣變化并不大;也不是西周時期的統治者太愚蠢;更不是牛耕技術太復雜。歷史掩蓋的秘密應該是:商鞅在秦國推廣了牛耕技術,所以,秦國的農夫耕種的土地面積,才能比西周時期的農夫耕種的土地面積成倍地增加。商鞅推行的小農經濟,在當時是很先進的農業體制。可是,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如果還是單憑人力去耕種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的“大畝”,就絕非人力所能及的事情,這就必須利用畜力。在農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中,馬和牛無疑最為貴重,而馬和牛又不是每個家庭都能擁有。于是,商鞅在擴大農民耕種面積的同時,一定要解決耕地用的馬和牛這一大問題,否則,“盡地力之教”就成了一句空話。
我在“‘弩’‘機’考”一文里認為:《周禮》一書是戰國晚期秦國的儒者所為。從國家飼養馬和牛的角度進行分析,也可以證明我的觀點。如:《周禮·地官司徒》有:“牛人:掌養國之公牛。”這些“公牛”——國家的牛,除了用于祭祀、犒餉外,還用在“凡會同、軍旅、行役,共其兵車之牛與其牽徬,以載公任器。”牛可以用來拉車,搞運輸。《周禮·夏官司馬》有:“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弩馬。”“凡受馬于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價)。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這里已經把養馬的機構、管理者的職責、馬的分類、使用馬匹時的手續交割、使用過程中馬匹死掉后的賠償與否等許多問題,規定得非常清楚。其中的“田馬”一類,就是國家用來耕地的馬。《夏官司馬》里還有:“校人:掌王馬之政。辨六馬之屬……田馬一物……”
湖北云夢出土的秦簡有:“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6]《周禮》中的“田馬”是耕地的馬;云夢秦簡《廄苑律》中的“公馬牛”是國家所有的借給農民耕地的馬牛。《尚書·盤庚上》有:“若農服田力穡,乃亦有秋。”“服田”者,耕作、耕田也。
戰國末年的《韓非子·解老》有:“上不事馬于戰斗逐北,而民不以馬遠淫通物,所積力唯田疇;積力于田疇,必且糞灌。”韓非的至理名言,對于戰國最末年的山東六國的統治者來說,為時已晚。舉國的馬牛,應付秦軍的進攻還顧不過來,哪能顧及耕田呢?反過來看,《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說二》記載:“秦昭王有病,百姓里買牛而家為王禱。”秦昭王知道后,馬上命令懲罰殺牛的人,他說:“夫非令而擅禱,是愛寡人也。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可知秦國有不許亂殺牛的法令。而且,出土的張家山漢墓竹簡《田律》里也規定:“殺傷馬牛,與盜同法。”[7]西漢繼承秦朝的法律,對盜殺牛馬也要處以重罪。
現在可以回到我們討論的主題:商鞅推行的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的新田制;以及秦國在新占領區推行的以寬一步,長四百八十步為一畝的新田制,必然以推廣馬牛耕田為前提。在國家制度的設計方面,有專門的飼養馬牛的機構;還有嚴格的法律與之配套。如果農民買不起馬牛,農忙時就可以到政府機構——“廄苑”領取“公馬牛”“公牛”“田馬”來耕田。這樣做在管理方面增加了許多麻煩,然而,就擴大耕種面積、增加收獲來說還是值得的。秦國的這些舉措并不是什么秘密,趙國之所以在長平大戰之前還沒有普及“以牛田”,原因是缺乏配套的國家機構和法律。
經過上述論證,“趙氏”在春秋末年沒有先推廣“以牛田”,沒有技術進步,仍然單憑人的力氣來耕田,就率先推廣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的大畝田制,這也只能是“夢話”了,講這樣“夢話”的《吳問》竹簡,毫無疑問是一件“假冒偽劣”的所謂“史料”了。
我們的學術研究如果把史料當作沒有生命的死東西,那么,我們就只能被動地、感性地、孤立地接受史料;如果我們把史料當作歷史上曾經活生生的事物而加以復原,那么,我們就能主動地、理性地、綜合性地加以鑒別、研究。正如西周時期的農夫,用耒、耜之類的手工農具憑人力種田,也就是能耕種(寬一步、長一百步為一畝)一百畝地。可是,到了春秋末年晉國的趙氏,仍然用耒、耜之類的手工農具憑人力種田,卻可以讓他領地里的農夫耕種著是西周時期農夫耕種面積的2.4倍的土地,難道趙氏對農夫施加了什么“法術”嗎?
不能把擴大耕種面積和生產技術的改進、推廣結合起來進行綜合研究,其結果就是讓《吳問》之類的“贗品”魚目混珠。
(五)春秋戰國時期君臣稱謂方面的常識
《吳問》里描述六卿里的前五卿是:“公家富,置士多,主驕臣奢。”趙氏是:“公無稅焉。公家貧,其置士少,主僉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國,晉國歸焉。”春秋以前,整個天下都歸周王所有,故稱為“天子”;各諸侯國的首領從周天子那里受領土地,建立“國”,首領被稱為“君”“公”;各諸侯國的卿大夫們從“國君”那里受領土地和臣民,建立自己的“家”,“家里”的臣民們稱自己的這些卿大夫們為“主”。所以,“主驕臣奢”“主僉臣收”的“主”,一定是指六卿。但是,“公家富”“公無稅焉”“公家貧”的“公”,《吳問》也用來指六卿則是一個極其明顯的錯誤。
“公”在春秋時期特指國君及其代表的國家,如《左傳·昭公三年》載齊國的晏嬰和晉國的叔向的對話,晏嬰說:“民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叔向回答說“雖吾公室,今亦季世也……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聞公命,如逃寇仇。”“公”“公室”“公命”的“公”都指代齊國、晉國的國君。再如《國語·晉語》載:郤至“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之軍。”也是把國君的“公室”,與郤至這位卿大夫的“家”對舉。再以《儀禮》《禮記》《論語》等文獻里的君臣稱謂證之,可知《吳問》的作者在此的確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
《韓非子·內儲說下六微·說二》載:“魯孟孫、叔孫、季孫相戮力劫昭公,遂奪其國而擅其制。魯三桓逼公,昭公攻季孫氏……叔孫氏之御者曰:‘我,家臣也,安知公家?’”《外儲說左下·說五》載:晉國的趙武給晉平公推薦了“數十”位賢士,叔向稱這些人“公家甚賴之。”《外儲說右上·經一》載:齊景公通過訪問晉國,明白了他的兩個弟弟“家富貴而民說之,擬于公室,此危吾位者也。”韓非做為戰國末年的大思想家、飽學之士,非常尊重歷史的真實狀況,上述史料里的“公”“公家”“國”“公室”都是指代魯國、晉國、齊國的國君,相對應的是卿大夫們的“家”,“家臣”則是屬于卿大夫們的私屬,不受國君指揮。這也可以證明,和韓非相比,《吳問》的作者是一位蹩腳的“淺學之士”,也只能“制造”些粗陋的贗品。
卿大夫們的領地是屬于自己的“家”,只是晉國的一部分,那么,趙氏無論采用什么樣的辦法治理好自己的“家”,只能說是“故曰固家”,而不能說是“故曰固國”。因為,這時的“國”是晉國國君的,由六卿共同來掌管。《吳問》的作者缺乏春秋時期典章制度方面的常識,把“公”“國”“公家”“公室”和“主”“家”混同起來,都用來指六卿。無論今人怎樣為粗陋的《吳問》辯護,這個常識性的錯誤卻無法遮掩。顧德融、朱順龍二位先生總結道:“大夫有宗親和家臣為他們管理封邑及族內事務。族內的人則稱其為‘主’或‘宗’。”[8]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對春秋、戰國時期的典章制度——君臣稱謂有了一些了解,對比《吳問》里的君臣稱謂,再加上銀雀山竹簡《見吳王》殘簡部分里的“……人主也。若夫發令而從,不聽者誅□□□……”的“人主’等結合起來研究,可以說《見吳王》《吳問》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把戰國中晚期的君臣稱謂提前到春秋末年就“一勺燴”了,如此神話,哄誰呢?
我們以《儀禮》《論語》《左傳》《國語》《孟子》《禮記》《管子》《荀子》《呂氏春秋》《戰國策》《韓非子》等眾多先秦文獻里君臣稱謂的演變為基準,就可以確信,《見吳王》《吳問》是在用戰國最末年的君臣稱謂,冒充春秋末年的君臣稱謂。如此拙劣的騙術,竟然能堂而皇之這么多年,實在有一種令人惡心的羞愧。其它暫且不論,先讀一下《韓非子》,里面的“上”“主”“人主”“明主”“賢主”“惛主”“惑主”“君主”“主上”“君上”“明君”“人君”“亡君”等稱謂比比皆是。這種戰國末年的君臣稱謂方面的色彩,無論如何也無法為之辯護。
(六)《吳問》里的其它漏洞
(1)到了春秋末年,各國的賦稅、勞役制度已經很完善了。若要管理國家,管理自己的領地,就要有財政收入,無論怎樣愛民的“領導”,也不能“公無稅焉”。不然,沒有財力,怎樣供養管理國家的官吏?怎樣養活軍隊?怎樣對外擴張領土?“無稅”的社會,是春秋末年“趙氏”的獨創?還是后人假造的“烏托邦”?而且,收稅權、收租權和對領地上的人們的勞役占有權,標志著對領地的所有權。放棄收稅權、收租權或對領地上的人們的勞役占有權,在古代松散的社會體制下,怎么體現對領地的所有權?《吳問》給后人“開辟”出一個極有想象空間的“研究課題”。
《吳問》對趙氏憑空捏造了無稅的管理模式,美化到了不合邏輯的地步,然而今人卻對《吳問》奉若圭臬。《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載:“趙簡主(趙鞅)出稅者,吏請輕重。簡主曰:勿輕勿重,重則利入于上,若輕則利歸于民。”趙鞅對自己領地的稅收政策是,稅不要收得太多,收得多上繳給晉國國君的就多;也不能收得太少,收得少就便宜了百姓。也就是說,春秋末年的趙簡子并不想讓“公家”富起來,也不想推廣“王者之道”,更不想“厚愛其民”,只想著自己的利益。如果《吳問》里“孫武”講的是春秋末年的事實,如果《吳問》早已經就流傳開了,為什么在戰國時期林林總總的文獻里不見一個字的記載?直到戰國最末年博學的韓非仍然尊重歷史事實,在他的著作里仍然大談特談趙氏收稅云云,今人怎么就相信起“無稅”的“烏托邦”了呢?這也證明,《吳問》極有可能成文于韓非之后
(2)《吳問》最后對“趙氏”稱贊道“吳王曰:‘善!王者之道,□□厚愛其民者也。”趙氏只是周天子下屬的諸侯國——晉國的六卿之一,即使趙氏最后能夠得到整個晉國,也不過是公、侯一級的諸侯。趙氏在六卿相互牽制時,就“提前”打出自己的“王者之道”的大旗,真是“目無王法”,野心勃勃,并且讓千里之外的“孫武”知曉,稍微有一點兒先秦文化常識,也不會被這“史料”“瞇”了眼。
如果你仍然堅持《吳問》的“王者之道”是春秋末年真實的史料,那么,晚于《吳問》的黃池爭霸時,晉國統帥趙簡子派使者要求吳王夫差:“固曰吳伯,不曰吳王……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干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9]這時的華夏諸侯只承認周天子為“王”,別說各國的卿大夫們,就連華夏各諸侯國的國君們,也只敢稱“霸”,不敢稱“王”。春秋末年“正統”的“趙氏”——趙簡子也只敢推行“霸道”,維護周天子的權威。“王道”是戰國時期的儒家推行的治國理念,切不可把這樣的歷史概念超前化。
(3)《吳問》要表現的時代,晉國六卿主要的對手是晉國國君,六卿們還不至于“富”到了“主驕臣奢”,忘記了國君是他們的主要威脅的地步。叔向的話反而證明了晉國國君驕奢淫逸,以至于忘記了六卿是他的主要威脅。“主驕臣奢”這句話,應該是從《吳子·料敵》里學來的,文中分析齊國時說:“夫齊性剛,其國富,君臣驕奢而簡于細民,其政寬而祿不均。”在“齊國‘尚武’辨”一文里,我對齊國之“富”多有論證。
(七)《吳問》透漏出的其它歷史信息
《吳問》的上述漏洞,都是作者不愿意“漏”的。作者愿意“漏”的是對韓、魏、趙三家滅亡順序的預測。這樣的預測在《左傳》里有許多,只要大致預測對了,留下些許錯誤的預測,反而增加了預測的真實性。然而,在《吳問》的表象下所透漏出的歷史信息,卻是我們的研究必須注意的要點。
(1)《吳問》預測韓、魏必然先滅亡,趙氏盡有晉國。這并非是由三國的田畝面積和稅收政策所決定,而是戰國末年的形勢使然。秦始皇親政后,韓國最弱小,擋在秦軍東進的必由之路上,必然是秦國最后的統一戰爭打擊的第一個對象。魏國離韓國很近,地處大平原,四面受敵,秦軍經常攻至首都大梁城下,魏國緊隨韓國滅亡順理成章。趙國雖然在長平大戰中受到重創,可是,趙國有關山之險,面積大,人口多,軍隊善戰。王翦滅趙時,被李牧多次打敗就是明證。所以,趙國理應最后滅亡。事實是,秦國滅亡韓國后,根據形勢轉而攻滅趙國,順勢滅燕,然后才滅魏國。說明《吳問》成書于秦始皇親政以后,韓國滅亡之前。
(2)今人高友謙先生在《孫子新傳》[10]一書里,對《吳問》一文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有發微之處,他認為《吳問》乃模仿、改編自《左傳》吳公子季扎在齊國和晏子的談話、在晉國和叔向的談話。此說確有見地。
在此還應補充一點:《呂氏春秋·先識》有:“周威公見而問焉,曰:‘天下之國孰先亡?’……曰:‘孰次之?’………曰:‘孰次之?’……”這種寫法對《見吳王》一文是否也有些影響呢?
(3)《吳問》里面對田畝面積稱做“婉(畹)”和“畛”,《離騷》里有:“余既滋蘭之九畹兮。”《戰國策·楚策一·二十》有:“葉公子高食田六百畛。”《楚辭·大招》有:“田邑千畛。”另外,所有的正規史料所記載的“二百四十步為畝”的說法,都與秦國有關。把這些史料綜合起來分析,《吳問》的作者和秦國、楚國必定有些內在的聯系。
(4)由于晉國的趙氏田畝面積比其它幾家都大許多,所以,“孫子”說趙氏:“故曰固國,晉國歸焉。”《吳問》要告訴人們的歷史發展邏輯是:誰制定的田畝面積大,誰就能最后取得天下。前面我們已經對《吳問》進行了徹底的剖析,無論從哪個方面分析,春秋末年晉國的趙氏絕對不可能率先進行了“土地改革”——推行“以百廿步為婉(畹),以二百卌步為畛”的大畝田制。所有的正規史料都證明了是商鞅的變法,才使秦國首先推廣了“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的大畝田制。秦國不僅對此田畝制度執行的非常徹底,而且,在新占領區還對田畝面積進行了擴大。秦國的田畝制度在戰國時期,是人所盡知的事情,因此,“故曰固國,晉國歸焉。”的潛臺詞是:由于秦國率先推行了“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的大畝田制,所以,秦國理應“故曰固國,天下歸焉。”如果品味不出《吳問》這句話的含義,豈不遺憾?也就是說,《吳問》的寫作目的之一,是要為“天下歸秦”的趨勢張目。
經過上述考辨,證明在對出土的簡牘文獻的研究中,任何簡牘文獻都必須先接受理性的檢驗。在瘋狂的喪失理性的年代,政治不讓學者們對史料進行獨立的檢驗,難道幾十年后的新世紀,學者們還不能具有獨立思考的現代理性嗎?
注釋:
[1]《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出版.
[2]《四川青川縣郝家坪50號秦墓木牘》.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1頁.
[3]《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文物出版社.第166頁
[4]《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38頁.
[5]《戰國策·秦策二·一》
[6]《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廄苑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
[7]《文物》1985年.第1期.
[8]《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89頁.
[9]《國語·吳語》
[10]高友謙《孫子新傳》.團結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