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為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皆半說
【作者簡介】俞志慧,浙江新昌人,1963年生,文學博士,曾于2002—2004年在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古典文獻專業從事博士后研究,現任紹興文理學院人文學院教授,主攻周秦漢文學與文獻,著有《君子儒與詩教——先秦儒家文學思想考論》、《〈國語〉韋昭注辨正》、《古語有之——先秦思想的一種背景與資源》等,發表論文八十篇。
對《國語·晉語四·公子親筮得晉國》中“得貞屯悔豫皆八”一句,千幾百年來每每有學者討論,但往往見仁見智,莫衷一是,可見是一個難解的結;尤其是對其中的“八”字,更是歧解紛出,迄今尚無定論。這個問題對了解《左傳》、《國語》等文獻中的占筮很重要,但因涉及先秦時期的易占,又牽涉到古文字學,更有賴于文物考古的機緣湊巧,不到一定時候確實難見廬山真面目。本文擬以近百年來文物考古的成果為依托,從文字學和文獻學研究的角度入手,嘗試著解開這個千年死結,亦藉以就正于前輩專家和同行學人。
一、《晉語四·公子親筮得晉國》“貞屯悔豫皆八”及“泰之八”韋注指瑕
《國語·晉語四·公子親筮得晉國》:
公子(重耳)親筮之,曰:“尚有晉國。”得貞屯悔豫,皆八也。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也。”
韋注:內曰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兩卦,震在屯為貞,在豫為悔。八,謂震兩陰爻,在貞在悔皆不動,故曰皆八,謂爻無為也。[1]
謹按:內卦為貞,外卦為悔,西漢武帝時孔安國即有此說,見于《尚書·洪范》孔傳[2]。但將一重卦區分為內(下)外(上)卦之后,單卦就只有干、坤、坎、離、艮、震、巽、兌八種卦象了,不復有此外的如屯、豫等卦象,這里既是屯、豫二卦相對為言,則必是貞悔之稱的另外一重意義:本卦與變(之)卦。事實上,后來之論者如南宋程逈(《周易古占法》)、清錢大昕(《潛研堂文集·答問》)等討論該問題時,就直接將貞屯悔豫視為本之二卦。其次,盡管此下韋昭以為筮、史所用之占筮方法出于《連山》或《歸藏》(詳下),但他所用以解釋的術語仍不出《周易》系統,準此,再去驗證他“兩陰爻在貞在悔皆不動故曰皆八”之說,就會發現其中存在著明顯的問題:據變卦豫卦逆推,本卦屯卦之六二、六三,在變卦豫卦仍是六二、六三,據后世歸納出來的老變少不變原則,可知屯之內卦震的兩陰爻在貞不動,營數皆八,韋注之說無誤;但變卦豫卦之六五系由本卦之九五變來,則豫六五的營數必然是六而非八,蓋其由老陽之九變而為老陰之六也。因此,豫卦之外卦(悔)震之兩陰爻營數并非如韋昭所說的皆八。因此,筮、史的結論當別有所自,筆者以為系直接從屯卦之卦名會意而得,這種方法有當時文獻記載為證,如《左傳·閔公元年》畢萬筮仕于晉,遇屯之比,辛廖據此作出的解釋“屯固比入”即是據卦名的其中一個義項所下的斷語。《說文·屮部》草部:“屯,難也。象草木之初生,屯然而難。從屮貫一屈曲之也。一,地也。”[3]許慎接著又引《周易》屯卦彖辭“剛柔始交而難生”證此意。屯卦六二爻辭“屯如邅如”之“屯”亦此意也。因此之故,遂有筮、史“閉而不通”之說。
司空季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不有晉國,以輔王室,安能建侯?我命筮曰‘尚有晉國’,筮告我曰‘利建侯’,得國之務也,吉孰大焉!”
又按:司空季子不從屯卦卦名立說,而從本之二卦卦辭占斷,“皆利建侯”之“皆”字包《周易》屯、豫二卦而言:屯卦卦辭云:“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豫卦卦辭云:“利建侯、行師。”這二卦“利建侯”的卦辭很重要,因為有了它們就可以證明筮、史與司空季子所共同依據的占筮文本就是流傳至今的《周易》,而非某些前賢所猜測的傳說中的《連山》或《歸藏》。
至于湖北江陵王家臺秦簡易占,雖至今尚未整理出來,但李家浩先生《王家臺秦簡“易占”為〈歸藏〉考》[4]一文據《文物》1995年第1期上刊登的《江陵王家臺15號秦墓》簡報,將之與《歸藏》佚文對勘,斷定其為《歸藏》,其結論已為學界所接受。李學勤先生《出土文物與〈周易〉研究》一文對此作了進一步研究,得出結論道:“今天見到的《歸藏》是從《周易》而且是從《易傳》來的,出現還是比較晚的。”“有人認為是商朝的《歸藏》,這怎么可能呢?從它和易學有關來看,我傾向于認為它是戰國比較晚的作品,不可能太早。”[5]結合李先生以前對《歸藏》研究得出的結論:“東漢時實有一種《歸藏》存在,漢初已亡之說未必可據,或者漢初業已散佚,后來又有人輯集,也未可知。”[6]今所見《歸藏》的產生和流傳就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時間線索。李零先生根據對中國古代方術的長期深入考察,也有過這樣的案語:“現在看來,《連山》、《歸藏》也不一定比《周易》早。”[7]蔡運章先生通過對商、周筮數易卦的深入考察,還得出過以下更為詳盡的結論:“《連山》、《歸藏》不見于《漢書·藝文志》,劉炫本《連山》及《郡齋讀書志·三墳》本《連山》顯系后人偽作。而今本與秦簡《歸藏》里都有武王伐紂、穆王西游故事,說明《歸藏》也不是殷人的作品。特別是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所輯《歸藏》佚文中的女媧、黃帝、炎帝、蚩尤、崇伯鯀、禹、羿、姮娥、西王母、夏啟等人物與今本及秦簡《歸藏》里的故事相類,大都始見于戰國文獻。因此,《周禮·太卜》所說的《連山》、《歸藏》,很可能如同西漢揚雄著《太玄經》那樣,是戰國時人依托春秋戰國著作里的人物故事,仿照《易經》編撰而成的易學著作。漢儒見其中多有夏、商時代的人物,就誤以為它們是夏、商古《易》。”[8]基于上述四位先生的研究成果,《晉語四》這樣的春秋文獻中涉及的易占當與《歸藏》無關,基于同樣的原因,可知亦非《連山》。因此,在考察《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這一懸案時仍然必須回到《周易》系統中來,而不是往《連山》或者《歸藏》上一推了之。至于有些學者根據《左傳·昭公五年、七年、哀公九年》并見“以《周易》筮之”之語,就斷定其它幾次占筮就不是《周易》而是《連山》抑或《歸藏》,其實也不過是懸揣,因為當時占法非一,如今天民間尚有六壬、《推背圖》、夢占、物占等不同方法,換言之,此間與《周易》相對者系各種雜占,而非《連山》、《歸藏》;況且,《左傳》中從莊公二十一年到哀公九年十多次占筮,凡出現卦名者(筆者統計得十八個卦名)皆與傳世本《周易》的卦名相同,而未見傳說中的《連山》、《歸藏》卦名——這是最有說服力的原始證據。
然而,韋昭于“筮、史”句下注曰:“筮、史,筮人,掌以《三易》辨九筮之名。一夏《連山》;二殷《歸藏》;三周《易》。以《連山》、《歸藏》占此兩卦,皆言不吉。”鑒于今人對《歸藏》的討論,以及上引“利建侯”特別是筮、史二位據屯卦名義得出的“閉而不通”的解釋,韋注的正確性值得懷疑。其次,上引“筮、史占之,皆曰不吉”之“皆”明顯是承“筮、史”二職官而來,亦不關傳說中的《連山》、《歸藏》。
同在《晉語四》注中,韋昭還再次提到過這一占辭:
董因迎公(晉文公重耳)于河,公問焉,曰:“吾其濟乎?”對曰:“……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今及之矣,何不濟之有?……”
韋注:干下坤上,泰。遇泰無動爻,筮為侯。泰三至五震,為侯。陰爻不動,其數皆八,故得泰之八,與‘貞屯悔豫皆八’義同。
其實,泰之八即泰之六五,據朱熹《周易啟蒙》及其它前賢所考證的上古筮法原則,凡卦六爻皆不變,則占本卦卦辭,上述引文中,晉大夫董因正是以本卦卦辭占之,“小往大來”即泰卦卦辭,“天地配亨”則是就泰卦卦象立說:泰卦三陰爻合成坤地在上,三陽爻合成干天在下,干氣以其固有的剛健品性上騰,坤氣以其固有的陰柔品性下降,二氣各得其正而相與往來。準此,則韋昭“陰爻不動,其數皆八,故得泰之八”又是一誤,因為第一,“泰之八”中的“八”是指天地之數(五十五)減去卦之營數所得的差,雖然根據后世擬測所得的老(陰/陽)變少(陰/陽)不變原則,逆推得泰之八即泰之六五恰好是少陰八而非老陰六(否則就如《左傳·哀公九年》中記載的那樣叫做“泰之需”了),但六四與上六兩爻的營數究竟為八抑或為六甚至還可能有其它情況則不得而知,蓋無變卦可資參證也;第二,接著這個問題,韋注的順序應該是先有“得泰之八”,然后才考察六五之動(即變)與不動;第三,只要六五的營數是八——所謂“陰爻不動”是也,則全卦也隨著不需變,不論六四、六五的營數是八還是六(或者還有其它可能,詳下),從本卦卦辭占之可也。于此,韋注“陰爻不動其數皆八”之“皆”就很成問題。因為有這樣三個問題,韋注“與‘貞屯悔豫皆八’義同”之說也就失卻了基礎。
高亨先生對此有過專門研究,他也以為泰之八(包括前面的“皆八”、下文討論的“艮之八”)中的“八”指的是爻的營數[9]。其說有這樣兩個前提:一是東周時的筮法,各爻的營數皆不出六、七、八、九四個數字;二是在方法論上,高先生先從《左傳》、《國語》等記載的筮例中歸納出若干規律,然后再用這個規律來驗證《左傳》、《國語》中的筮法。但是,根據近幾十年的考古成果,各爻的營數除了六、七、八、九而外,尚有一和五,張亞初、劉雨《從商周八卦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一文收集的三十六例商周八卦符號中還沒有九[10],則前一個前提就有些靠不住,如果高先生健在的話,看到這樣的材料,以他的嚴謹肯定會對此有所修訂。至于第二個前提,恐有循環論證之嫌。有鑒于此,本文于高先生的這一結論暫時不敢認同。
二、《左傳·襄公九年》“遇艮之八”擬測中的問題及其啟示
《左傳》中復有一處“※之八”,韋注雖未提及,但常為學者討論“貞屯悔豫皆八”這一懸案時所援引,故有必要在此一并考察:
穆姜薨于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干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于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左傳·襄公九年》)
杜預據《周禮》“太卜掌三《易》”之說推測:“然則雜用《連山》、《歸藏》、《周易》,二易(指《連山》與《歸藏》)皆以七、八為占,故言‘遇艮之八’。”但孔穎達《正義》在經由對鄭玄、孔安國之說的駁正之后云:“二易并亡,不知實然以(與)否。世有《歸藏易》者,偽妄之書,非殷易也。假令二易俱占七、八,亦不知此筮為用《連山》、為用《歸藏》,所云‘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為先代之易,其言亦無所據。”[11]其說較鄭玄、孔安國精審,《連山易》目前已不可究詰;《歸藏》呢?除上節已述之理由以外,檢核朱熹《周易啟蒙》中保留的《歸藏》六十四卦卦名,其中有很卦而無艮卦(許是同音假借),更無隨卦之名,饒宗頤先生《殷代易卦及有關占卜問題》一文指出與《隨》相同的卦象,在《歸藏》中名曰“馬徒”[12],于此可見孔穎達的否定是有充分理由的。然而他接下來斷定此占與上引“貞屯悔豫”皆非《周易》,則仍嫌武斷。茲試為之說:謂“貞屯悔豫皆八”及以下的占辭屬于《周易》已詳上文,對艮之八的占斷方法是否屬于《周易》系列呢?占斷的史官謂艮之八為艮之隨,而艮、隨二卦俱在《周易》六十四卦中,隨卦又未見于《歸藏》,且隨“元、亨、利、貞”正是《周易》隨卦卦辭。因此,在反對者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史官所依據者為非《周易》之本之前,我們仍不妨以《周易》的占筮方法來解讀這一段文字:依據朱熹《周易啟蒙》中復原的上古占筮方法得知,艮之八,即天地之數減去艮卦營數之差為八,而艮之八所得之爻系艮之六五;適逢六五為老陰之數,再依據老變少不變的原則,變出上澤下雷的隨卦。
這里有一個問題長期為前人所忽視,一直到高亨先生才挑明[13]:若按照老變少不變的原則,根據已變之卦隨卦逆推艮卦各爻的營數,自下而上依次為初六6,六二8,九三9,六四6,六五6,上九9。準此,艮之八(六五)確實是老陰,屬宜變之爻,但問題是如依上述逆推的結果,則各爻營數之和為44,按照《周易·系辭傳上》規定的天地之數減去44得11,也就是說逆推的結果并非艮之八,而是艮之十一,而艮之十一在艮卦六二的位置,該爻營數是八,為少陰之數,不需變,自然就沒有變卦隨卦,也不會有下文史官與穆姜據隨卦名義和《周易·隨》卦辭的占斷之辭。
這又該作何解釋?是否因此就可認定史官董因所據之易為《連山》或《歸藏》而非《周易》?也不行!因為這種假設依然會碰到上述問題,又如卦名艮、隨皆在《周易》之中,“元、亨、利、貞”正好在隨卦的卦辭之中。筆者思之再三,認為這依然是《周易》,唯當時《周易》的數占方法與后世略有區別或者更為豐富。這區別與多樣性雖然今天已無由知其詳,但當時數占法的天地之數不一定是五十五,或者除了五十五以外還有另外的數字;各爻的營數除了六、七、八、九外,尚有一和五等卻是可以肯定的。關于這一點,有張政烺先生《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14]和《易辨》[15]、李學勤《殷墟出土的周人甲骨》、《西周筮數陶罐的研究》[16]、張亞初、劉雨《從商周八卦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17]、李零《中國方術考》第四章“早期卜筮的新發現”[18]、韓自強《阜陽漢簡〈周易〉研究》[19]、蔡運章《商周筮數易卦釋例》[20]、《商周青銅器筮數易卦補釋》[21]等文所舉材料為證。僅以張政烺先生所著之第一篇為例,該文正文中搜集了三十二例,包括早周時代的張家坡卜骨、四盤磨卜骨、周原卜骨和周初以及周夷王、厲王之世的青銅器,其中有六、七、八、九之外營數的計二十四件。張文在補記中又補充了三十例數占的實例(據李零《中國方術考》載,其中所舉江蘇海安青墩遺址出土的兩例已為張先生所放棄[22]),范圍遍及陶文、卜骨上的刻文以及竹簡上的記載,張先生按照《周易》奇數是陽爻、偶數是陰爻的原則,取以與《周易》中的單卦和重卦對勘,其結果皆不出《周易》六十四卦。更有意思的是,在張先生所舉的例子中,還有晚至戰國和秦漢時期的材料,“湖北江陵天星觀戰國時期楚墓發現竹簡,上有易卦,皆二卦并列(即變卦的形式),共有八組十六個卦”[23],其中營數為一的情況出現凡37次,其它都是六、八、九。秦墓陶罐“右耳外有一八七一八九(離下,離上,離)”,漢代陶罐“左耳外有一六十(艮)”。不僅如此,變爻的方法也與后世有所不同,除了陰陽互變而外,張先生文中還有二處陰數和陽數內部變化的例子:張家坡卜骨刻有升之屯的符號,升卦自上而下的營數依次是六六八一一六,屯卦自上而下的營數依次是六一六六六一,自下而上之第四爻由八變六,此陰數變成彼陰數;黃浚《鄴中片羽二集》卷上·四七保留的陶爵范中有中孚之漸,中孚自上而下的營數依次是五七六八七七,漸卦自上而下的營數依次是一七六七八六,上爻由五變一,此陽數變成彼陽數。
鑒于上述情況,張政烺先生甚至認為《周易·系辭傳上》中“大衍之數”一章為晚出,他說:
我們所知道的講周易筮法的書,較早的一種是朱熹《周易本義》后邊附錄的《筮儀》,其來源可以追溯到《系辭傳上》“大衍之數五十”這一章,但是馬王堆帛書《系傳》還沒有這一章,“盜之撓也”句直接“易有圣人之道四焉”句,比唐石經本少204字(所缺文在《周易正義》是第八章,在《周易本義》是第九章),可見這一段是后加的。而《論衡·卜筮篇》有“案易之文,觀揲蓍之法,二分以象天地,四揲以象四時,歸奇于扐以象閏月”云云,皆似上舉《大衍章》之文,可見《大衍章》是西漢中期的作品。再往前推就找不到線索,其筮法無可考。[24]
然而,還是在張先生所列舉的材料中,營數皆在六七八九中者,正文中有八則、補記中又有兩則,其出現的時代一直可追溯到殷代。鑒于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系辭傳上》“大衍之數”一章應該不是空穴來風,而是對此前長時期來易占實踐的理論概括和總結。雖說其成文的時代不一定很早,但這樣的數占方法應該是流傳日久了。李學勤先生在將帛書《系辭》與傳本《系辭》進行比較研究后認為:
說帛書《系辭》比今本《系辭》早也是不對的。因為在今本《系辭》中是整段的,有的在帛書本中被割裂為兩段,甚至一句被割裂為兩句,文句不通。這一點很簡單的解釋是,秦火之后,編訂的學者得到的《系辭》已經散亂,重新編排時沒有聯接好,把一些簡編錯,因而今本《系辭》實際更早。另外,今本《系辭》有一章“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九”在帛書本中沒有,我認為很可能是當時脫失了。[25]
通過對“艮之八”的擬測和綜合張、李二位先生的意見,筆者以為,當時的《周易》數占遠比現在豐富復雜,因此,對那些在占筮方法上與后世《周易》略有差異的占筮之例,我們不能武斷地將它們歸到至今仍未見全貌的《連山》、《歸藏》系統中去,還是李學勤先生說得到位:“從《左傳》、《國語》看,春秋時的《周易》即有不同的揲蓍法,所以揲蓍法的差異不一定是三易之間的區別。”[26]
除了占筮方法的區別以外,當時文獻記載中的占筮還有卦爻辭的不同,也需提出來予以說明。春秋戰國時用易占筮的文例,清初毛奇齡著有《春秋占筮書》,晚近尚秉和《周易古筮考》、今人高亨先生《〈周易〉古經今注·〈周易〉筮法新考》等都曾作過綜合研究,董治安先生《先秦文獻與先秦文學》一書有《戰國文獻論〈易〉引〈易〉綜錄》,甚便檢索,其中統計得當時論《易》引《易》資料凡54條[27],其中所用的占斷之辭絕大多數與今本《周易》相同,正如李鏡池先生所說:“《左傳》、《國語》中所占之辭,跟《周易》之卦、爻辭大多相同,也小有出入。”[28]這“小有出入”,未必就屬于另一種占筮系統,倒不妨視為古籍流傳過程中的異文,正如熊鐵基先生經過對漢人改造先秦典籍這一文化現象的廣泛考察所說的那樣:“馬王堆帛書中有《周易》,雙古堆又有《周易》竹簡,它們與傳世本不同是肯定的,究竟是怎樣的不同,并未完全弄清楚。但可以證明,漢初的或者說先秦的《周易》,有過與后來不同的本子。”[29]但它們畢竟仍是《周易》,而非《連山》、《歸藏》,這一類的不同,除了李鏡池先生列舉的《左傳·僖公十五年》其卦遇《蠱》和《左傳·成公十六年》其卦遇《復》的爻辭外,筆者還可以舉出《禮記·坊記》所引的一條:“《易》曰:‘不耕,獲;不菑,畬,兇。’”在傳世本《周易·無妄》六二爻辭中,此條作:“不耕,獲;不菑,畬,則利有攸往。”在馬王堆帛書《周易·無孟》六二爻辭中,此條作:“不耕,獲;不菑,余,利有攸往。”帛書本與傳世本的區別,僅僅是文字使用上的本字與借字、或虛詞的有無之別而已,但《坊記》所據之本,在判詞上卻與前二者存在天壤之別,后者不求僥幸,似更近儒士所理解的君子《易》。對這則爻辭,從來沒有人說它來自于《連山》、《歸藏》或者先秦其它雜占,似乎已經默認了它們是整齊成今本之前的不同版本而已。
同理,上述“貞屯悔豫皆八”和“艮之八”、“泰之八”,我們也不妨仍將它們納入《周易》系統中考察,而不是往至今仍面目不清的《連山》、《歸藏》上一推了之。以上《國語》中的“泰之八”以本卦卦辭為占,《左傳》中的“艮之隨”以變卦卦辭為占,唯所使用的天地之數及由此而來的營數與后世所用者有別。
以下集中討論“貞屯悔豫皆八”的解釋。
三、“皆八”系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皆半
仍按照《周易》的占斷方法,雖無法確知各爻的營數,但本之二卦每一爻孰陰孰陽還是毫無問題的,進而二卦的卦象自然也就一目了然,考慮到排版的方便,這里用文字表達代替卦畫[30]:本卦屯從初爻至上爻依次是:陽—陰—陰—陰—陽—陰;之卦豫從初爻至上爻依次是:陰—陰—陰—陽—陰—陰。本卦不變之爻為二爻、三爻和上爻,宜變之爻為初爻、四爻和五爻。不變之爻與宜變之爻各三,也就是說皆半。
到這里,本文問題的答案也就呈現出來了,筆者的意思是,皆八即皆半,即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皆半。這本來是一目了然的事情,只是因為前人對“八”字的形義尤其是本義失于考察,一直在卦、爻的營數上盤桓,遂不得其解,越說越玄,也越說越遠。
那么“八”作為“半”的釋義在文字學和訓詁學上是否有根據呢?后世文獻中確實不易找到這樣的用法,但在先秦時期,這樣的用例并不少見。試先看“八”及與之相關的一組字的形義:
《說文·八部》:“八,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由此可知,后來常用的作為數字的八系后起義,而人們一般在理解上總容易先入為主,這也許是最晚從韋昭開始即將“貞屯悔豫皆八”之“八”釋為數字的原因了。
還是《說文》,同一部首下緊接著說:“分,別也,從八、刀。刀以分別物也。”分與八義相同,形相近,自然有著密切的聯系。其實,文字學家們一般都認為“分”是“八”的孳乳字,“分”只是在“八”這個象形字(此從王國維說)的下部增添了一個意符“刀”而已,刀為所以分割之之具。至于何以在“八”之后又有一個意義全同的“分”字,戴家祥先生有一個解釋十分貼切:“八、分轉注字,意義完全相同。古無輕唇音,八、分古聲亦同,實本一字。八字與數字八易混,為了表示區別,添加分物的工具刀作為偏旁,寫作分。”[31]
清初黃生甚至還認為八為古“分”字,他在所著《字詁》一書中這樣說道:“汃,普八切,《爾雅》邠國,《說文》作‘汃國’[32],則知此即古邠字。從水、從八聲。八,古分字,其讀為頒。汃從此得聲。又按:□(說明:字作上下結構,上八下八),古別字,從二八,則八為古分字無疑也(著重號為筆者所加)。半字,上從八,亦意兼聲字。八(黃氏自注:頒),入聲即八,故借為數名。而分字則加刀以別之。后因分字有頒賜、分別二義,故又借頒、班以異其聲。然古人分別之分亦音頒。《左傳》有‘班馬之聲’是也。”[33]《四庫全書》館臣在該書《提要》中謂黃氏“致力漢學而于六書訓詁尤為専長”[34],僅就這里對汃、邠、八、分、頒、□、別、半、班等字關系的討論而言,黃氏得到這樣的贊美應該是實至名歸的[35]。
無論八與分是轉注字還是古今字,二者關系之密切是顯而易見的,這一點對本文討論的問題很重要,因為在文獻材料中有一些“分”解作“半”或借“分”為“半”的例子,如《禮記·月令》云:“是月也(仲春之月),日夜分,雷乃發聲,始電,蟄蟲咸動,啟戶始出。”此“分”字正作“半”解;又如《春秋公羊傳·莊公四年》“師喪分焉”,東漢何休(129—182)《解詁》曰:“分,半也。師喪亡其半。”[36]釋“分”為“半”,知“分”與“半”可互訓。又,《左傳·哀公元年》楚國大夫子西謂吳王闔閭“在軍,熟食者分而后敢食”,《說苑·權謀》載其事,作“食熟者半而后食”,易“分”作“半”,知“分”乃“半”的借字。再如張頷編纂的《古幣文編》中收錄一布尖,編者指出其中一“分”字借為“半”[37]。可見先秦迄東漢時期,“分”有“半”義,同時,“分”與“半”二字又是可以假借的。
既然可以訓“分”為“半”或借“分”為“半”,當然也可以訓“八”為“半”或借“八”為“半”,因為如上述“八”、“分”同出一源。而上舉四則材料皆與《國語·晉語四》的時代相近,可作為釋“貞屯悔豫皆八”之“八”為“半”的重要證據。接下來再舉幾個“八”、“半”通作的例子。
《說文·斗部》:“★(字作左右結構,從半從斗,下同):量物分半也。從斗、半,半亦聲。”段玉裁注曰:“量之而分其半,故字從斗。今按半即★字。”[38]另有“◆(字作上下結構,從八從斗,下同)”,《說文》中未收,但多見于戰國器銘,何琳儀先生《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一書在“★”之后即收錄此字,列舉凡八十例戰國古文字材料,其中晉器中之“◆”即讀作半,何先生謂系“★”之省文[39]。李先登先生在《河南登封陽城遺址出土陶文簡釋》一文中也專門考釋過該字,謂此字“從斗從半省,即‘★’字”[40]。何、李二先生舉證材料詳實,分析精到,結論可以采信。又,《金文引得(春秋戰國卷)》收有九例有該字的金文語例,全是戰國時期的材料,亦一概釋作“半”[41]。從這大量從“半”與從“八”意義相同的字例已可看出,在戰國時期,“八”與“半”可以通作。
更為直接的例子有,何琳儀先生在《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云:“趙尖足布八(地名之后),讀半。……古陶‘八宮’,讀‘泮宮’。”[42]其中除了“八”讀為“半”之例可以直接證明“八”、“半”通作外,“泮宮”書作“八宮”也是一條比較有說服力的材料,古無輕唇,從“半”得聲的“泮宮”之“泮”亦屬古音幫母,讀如“半”,故得與“八”通作。
由此可見,“八”與“半”可以通作,至少在戰國時期比較普遍,而本文討論的“貞屯悔豫皆八”在時間上與這些語例正相吻合。
至于“八”、“半”通作的原因,仍可從二者的構形上獲得答案。字形楷化以后,今人對“半”字的原形已不甚了了,但從半兩錢(從秦始皇統一中國到漢武帝元狩五年即前116年期間使用)的“半”字卻可以清晰看出“半”從“八”,所以許慎《說文解字》云:“半,物中分也,從八,從牛。牛為物大,可以分也。”“半”從八,八亦聲,故而半亦訓分,也因此“八”、“半”可以通作。這就是《晉語四》中本卦屯卦宜變之爻(初九、六四、九五)與不變之爻(六二、六三、上六)皆半書作“皆八”的原因。
結語
綜合傳世文獻和目前所見考古研究成果,在上古易占的問題上可以歸納出二點:一個是確定的:那就是東周及以前的易占尚沒有發現明確系《連山》或者《歸藏》的占筮材料;一個是不確定的:那就是當時易占的天地之數和各爻的營數,前者未必是五十五,后者未必是六、七、八、九。因為其確定性,所以我們在討論《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這一問題時就不能再像韋昭等先賢那樣,將這問題往《連山》、《歸藏》上一推了之,而必須回到《周易》系統中來,何況上下文中明確保存有見于《周易》的文字。因為其不確定性,見出了當時易占方法的豐富復雜,所以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就不便如高亨先生《周易古經今注》那樣按照《易傳》“大衍之數”章去逆推,盡管有時也能偶合。在這個不確定的背景下,“貞屯悔豫皆八”有一點仍是確定的,那就是相關爻位之變與不變:本卦屯初爻、四爻、五爻為宜變之爻,二爻、三爻、上爻為不變之爻,變而為豫卦,其中本卦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各一半。當時“八”、“半”常通作,于是“皆半”書作“皆八”。
其實這在當時是一目了然的事,因為后來“八”字一概借作數字,久假不歸,遂使其“分別”的本義湮沒不彰。于是,對“貞屯悔豫皆八”的“八”,或從爻的營數上釋讀,或從天地之數減去全卦營數的差上探討,但都無法安頓前面的“皆”字;于是又有學者轉而從不變之爻六二、六三及上六的三陰爻的營數上考察(如南宋程逈《周易古占法》、南宋林至《易裨傳》),但這又無法解釋六四變成了九四,這個“皆”字何以就不能包括同是陰爻的六四呢?或者如高亨先生從本之二卦上六的營數上索解,這同樣無法回避朱熹的質疑:“以為指三爻之不變者而言,則非其當占之爻,而于卦之吉兇無所系矣(著重號為筆者所加)。”朱熹自己給出的答案“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43],則又是基于對“皆”字的誤讀,且與“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周易·蒙》卦辭)的占筮原則相悖[44],依然不足為訓。至于與同期的“艮之八”、“泰之八”纏繞在一起討論,更是不僅不利于理解“貞屯悔豫皆八”,甚至也妨礙對“艮之八”、“泰之八”的理解,后二者之“八”前俱無“皆”字,仍不妨按照天地之數減去各爻營數之和的差去理解。
筆者在思考這個問題的過程中,偶見南宋林至(淳熙進士)的《易裨傳》引用中唐易學家畢中和的說法,云:“貞屯悔豫,變與定均也。”[45]二者均等也就是各半,本人觀點與先賢暗合,亦讀書生活之一快事。惜先賢未詳考其實,今以所見之新材料為之左證,續成其未竟之事,其快又何如哉!
注釋:
[1] 據韋昭注的意思,筮史為一職一人。本人則以為,此處之筮為一職,一人,《周禮·春官·太卜》下云:“筮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史為又一職,又一人,如《周禮·春官·占人》下云:“掌占龜,以八筮占八頌,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視吉兇。凡卜筮,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又如《左傳》莊公二十二年、僖公十五年、成公十六年、襄公九年、二十五年、昭公七年、哀公九年等七處皆有史官參與卜筮之記載;《儀禮·少牢饋食禮》又有史官朝服執筮的記載。由此可見,史官亦常參與占筮之事,有筮、史共襄其事,故有下文“皆曰”之文,如韋注,則“皆”字就無法著落。
[2] (西漢)孔安國注、(唐)孔穎達正義《尚書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頁191上。
[3] (東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21下。
[4] 原載《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7年第1期,筆者所據本為傅杰編《二十世紀中國文史考據文錄》,云南出版社,2001,頁1933—1939。
[5] 李學勤《出土文物與〈周易〉研究》,《齊魯學刊》2005年第2期,頁5—9。
[6] 李學勤《周易經傳溯源》,長春出版社,1992,頁222。
[7] 李零《中國方術考》,東方出版社,2000,頁259。
[8] 蔡運章《商周筮數易卦釋例》,《考古學報》2004年第2期,頁153。
[9] 見高亨《周易古經今注》(中華書局,1984)《周易古經通說》第七篇《周易筮法新考》。
[10] 張亞初、劉雨《從商周八卦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考古》1981年第2期。該文收集了上自商代武丁時期,下迄東周的三十六條材料,還按照類別列了一張表,甚便觀覽。
[11]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頁1942。
[12] 饒宗頤《殷代易卦及有關占卜問題》,載《文史》總第二十輯,1983年9月。
[13] 高亨《周易古經今注》,中華書局,1984,頁157—158。唯謂“艮之八”的“八”指陰爻之營數而言,說雖有理,惜與向來之說《易》習慣明顯不合,且仍存在上文所說的論證前提問題,故本文不取。
[14] 張政烺《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考古學報》1980年第4期,頁403—415。
[15]《中國哲學》第十四輯,人民出版社,1988,頁1—15。
[16] 皆見李學勤《周易經傳溯源》,頁148—152、165—172。
[17] 張亞初、劉雨《從商周八卦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考古》1981年第2期。
[18] 李零《中國方術考》,頁251—271。
[19] 韓自強《阜陽漢簡〈周易〉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頁89。
[20] 蔡運章《商周筮數易卦釋例》,《考古學報》2004年第2期,頁131—156。該文收集了兩百多個筮數卦例,范圍遍及青銅器、陶器、骨器、竹簡等器物,時代從殷商到秦代,并將它們按紀卦爻、紀卦象、紀卦辭、紀卦序、紀變卦、紀互體和紀方位分為七大類,雖其中個別論點尚有可商,但資料大抵可信。
[21] 載《黃盛璋先生八秩華誕紀念文集》,陜西師范大學、寶雞青銅器博物館主辦,中國教育文化出版社出版,2005,頁41—48。
[22] 見李零《中國方術考》,頁256—257。
[23] 張政烺《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考古學報》1980年第4期,頁414。
[24] 張政烺《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考古學報》1980年第4期,頁406。
[25] 李學勤《出土文物與〈周易〉研究》,《齊魯學刊》2005年第2期,頁7。
[26] 李學勤《周易經傳溯源》,頁172。
[27] 詳見董治安《先秦文獻與先秦文學》,齊魯書社,1994,頁197—200。
[28] 李鏡池《〈左〉〈國〉中易筮之研究》,見氏著《周易探源》,中華書局,1978,頁407—421。
[29] 熊鐵基《漢代對先秦典籍的全面改造》,《光明日報》2005年7月19日第7版“理論專刊”。
[30] 以一長劃代表陽爻,以一條中間斷開的短橫代表陰爻,這樣的做法應該是很早的事,目前所見的馬王堆漢墓帛書《周易》、阜陽雙古堆漢簡《周易》、天星觀1號墓楚簡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周易》、包山楚簡、江陵王家臺秦簡易卦即已有這樣的符號。唯六處之陰爻用符號“八”代表(后二者陰爻也有作“Λ”形者),這是因為簡身狹窄,為避免書寫時連在一起,故作“八”狀,并無深義。此點金景芳先生《學易四種》(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頁196)和李學勤先生《周易經傳溯源》(頁215)皆已有說明。
[31] 戴家祥主編《金文大字典》,學林出版社,1995,頁708。
[32] (清)郝懿行《爾雅義疏·釋地》“西至于邠國”:“邠者,《釋文》云本或作‘豳’,《說文》作‘汃’。”《爾雅義疏》(中國書店據咸豐六年刻本影印,1983)中五,頁20。
[33] (清)黃生《字詁》,見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二一六,小學類,總第二二二冊,頁581下。
[34] 同上書,頁550下。
[35] 本條材料承張濤博士惠告,謹此致謝。
[36] (東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頁2226中。
[37] 張頷編纂《古幣文編》,中華書局,1986,頁39。
[38] (東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718下。
[39] 詳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頁1055—1057。
[40] 李先登《河南登封陽城遺址出土陶文簡釋》,《古文字研究》第七輯,四川大學歷史系古文字研究室編,中華書局,1982年,頁215。
[41] 華東師范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金文引得(春秋戰國卷)》,廣西教育出版社,2002,《青銅器銘文釋文引得》,頁2。
[42]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頁1101。
[43] (南宋)朱熹《晦庵集》卷三七《書·答程可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集部八三,別集類,總第一一四四冊,頁56上。
[44] 《禮記·曲禮》有“卜筮不過三”之說,這并不是說對同一問題的卜筮貞問可以重復進行多次,恰恰道出了卜筮必須謹慎從事之意,故而此說與《易·蒙》“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是可以互相照亮的。《儀禮·士冠禮》、《特牲饋日禮》、《少牢饋日禮》記筮日,若結果為不吉,皆需要在“遠日”(旬之外日)另筮,無當日再筮之禮,《士喪禮》記筮宅兆,若不從,也與此相類。孔穎達《春秋左傳·桓公五年正義》言之更詳,曰:“祭必當卜,卜有吉否。不吉則當改卜次旬,故不可期以一日。卜不過三,故限以一月。”《尚書·洪范》確有“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之語,“三人占”即《儀禮》上述各篇之“旅占”,此“占”和“言”是據占得的卦象所下的斷語,非三人另起爐灶同時貞問。《儀禮·士喪禮》“占者三人”亦當作此解。張亞初、劉雨二先生所著的《從商周八卦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一文中,舉證了二組一事二筮的例子,前一組中方鼎的銘文末尾的數字符號,李學勤先生《周易經傳溯源》“中方鼎與《周易》”一文(見上文注,頁153—160)和張政烺先生《試釋周初青銅器銘文中的易卦》(見上文注頁408“變卦問題”)同釋為剝之比;后一則陶爵范中的數字符號,張政烺先生上文和蔡運章《商周筮數易卦釋例》(見上文注,頁147—148)一文同釋為中孚之漸,可見二者都不能構成一事二筮的證據。
[45] (南宋)林至《易裨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經部九,易類,總第一五冊,頁862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