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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0)海民初字第9789號

  原告中華書局,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太平橋西里38號。
  法定代表人李巖,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濤,男,該書局法律顧問,住北京市豐臺區太平橋西里38號。
  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市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西路8號5號樓三層。
  法定代表人劉迎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鉞,男,該公司職員,住該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尹小林,男,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

  原告中華書局訴被告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王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華書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海濤、于利,漢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鉞、尹小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華書局訴稱,1959年到1978年間,我書局組織百余位文史專家,投入巨大成本,主持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以下簡稱二十四史)的全面系統整理并陸續出版,對點校本二十四史(以下簡稱中華本二十四史)享有著作權。中華本二十四史被譽為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成果,成為權威范本。2005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我書局對中華本二十四史享有法人作品的著作權。后我書局發現由漢王公司制作發行的516型號的國學版漢王電子書收錄了上述作品,侵犯了我書局對中華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漢王公司停止制作發行含有涉案內容的電子圖書,在《中國新聞出版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11.2萬元及合理費用14280元。

  被告漢王公司辯稱,涉案漢王電子書中的二十四史內容來源于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學公司),該公司是一家國內知名的專業從事古籍數字化研究開發,古籍整理與出版以及國學電子出版物研制的專為公司,具有深厚的學術背景,聘請顧問及與多家大學合作,多次參加大型古籍整理項目,公司制作的大型中華古籍全文檢索數據庫《國學寶典》于2005年完成,其中包含由國學公司選擇底本和參考版本,自行整理二十四史的點校本(以下簡稱國學本二十四史),獲得業界的好評。《國學備覽》系從《國學寶典》中精選出的常見的280種經史子集,以U盤的形式出版,2006年進入市場銷售,我公司與國學公司簽約取得授權,就每本電子書中裝入一套《國學備覽》,向國學公司支付50元使用費。我公司在簽約前審查了國學公司的業內資質,盡到了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支付了合理對價,該公司亦承諾對提供的內容承擔責任。我公司的使用行為沒有侵犯中華書局對中華本享有的著作權,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中漢王公司要求追加國學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中華書局堅持不同意追加。

  經審理查明,二十四史為中國古代紀傳體通史,其系統完整地記錄了清代以前各朝代的歷史,共計3249卷。《清史稿》由民國初年設立的清史館編寫,按照歷代正史的體例,分紀、志、表、傳四部分共536卷,完稿時間為1927年。舊版二十四史版本較多,文字不劃分段落,沒有現代漢語所使用的標點符號,且因各種原因在文字上有錯訛疏漏。

  1958年4月,文化部決定以中華書局為主要出版我國古籍的出版社,出版方針和計劃受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指導,中華書局為該小組的辦事機構,根據時任國家主席的毛澤東同志指示,對二十四史展開全面系統的整理。此后,中華書局組織全國近百余位文史專家集中到中華書局工作,并由中華書局提供資料、場地和住宿,支付參與古籍整理工作人員的工資。中華書局主持制定了關于新式標點、分段、校勘的方法和體例,參與整理的人員均統一依照執行。在此基礎上,中華書局組織專家對二十四史進行點校,改正錯字、填補遺字、修改注釋、加注標點、劃分段落并撰寫校勘記,至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點校本二十四史由中華書局陸續出版,之后又對其進行了修訂、再版,對發現的點校失誤進行更正。中華本成書分為繁體豎排版和簡體橫排版兩種,前者自1959年開始陸續出版,后者于2000年1月出版,共計63冊,兩種版本均采用每卷正文后附校勘記的編排方式。《清史稿》為繁體版,1977年8月出版,共48冊。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字數共計55799千字。

  2005年8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05)高民終字第422號天津市索易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一案時,確認中華本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人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上事實,有中華書局提交的該書局出版的點校本二十四史繁體版和簡體版圖書,《清史稿》繁體版圖書,以及(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在案佐證。漢王公司對此不持異議。

  2009年10月21日,中華書局委托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1號E世界數碼廣場漢王公司授權的銷售商北京金漢銘科技發展中心,購買四種型號的漢王電子書,均有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內容,其中國學版516型號的價格為2780元。

  漢王公司認可上述證據,但表示516型號的漢王電子書中只有較為特殊的國學版才包含涉案內容,該型號還有其他版本系列的產品。中華書局對此予以認可。

  中華書局提交2009年8月27日《南方周末》和同年9月16日《北京青年報》報道,證實漢王公司自稱漢王電子書已累計銷售30萬套;其同時還提交漢王公司上市的招股說明書,證實漢王電子書在2008年銷售1.3萬余套,收入為1872萬元;2009年銷售26萬余套,收入約3億元,以此證實漢王電子書的銷售數量。中華書局的訴訟請求中侵權賠償的數額系以2萬套發行量為基礎進行的計算。

  漢王公司表示,30萬套的銷售數量是廣告宣傳,漢王電子書的型號和版本很多,其與國學公司的結算憑證可以證實,516型號國學版的銷售數量為1594套。中華書局對此數量不予認可。

  中華書局提交1500元公證費、1萬元律師費、2780元購買產品的發票復印件,以證實其訴訟合理支出。漢王公司對此項證據不持異議。

  漢王公司提交其于2008年7月與國學公司簽訂的兩年期合作協議書及附件、產品定制需求單、費用統計情況和付費憑據,證實雙方約定國學公司向漢王公司提供《國學備覽》等古籍系列的電子數據,保證權屬,并提供正式電子出版物版號,承諾出現侵權問題由其承擔責任;漢王公司除支付基礎版權費外,按照每月的銷售數量向國學公司支付每套內容50元的版權費,銷售數量達到一定標準后,單套費用有所降低。2009年5月至12月,漢王公司共向國學公司支付版權使用費43.9萬元。

  中華書局認可上述證據,但認為漢王公司與國學公司之間的約定,不能減輕或抵消漢王公司的過錯,不影響漢王公司向中華書局承擔侵權責任。漢王公司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漢王公司提交國學網介紹的國學公司概況,出版、發行國學系列出版物的情況,以及國學公司出版的國學智能書庫U盤實物,證實國學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營業務為古籍數字化研究開發、古籍整理出版、國學電子出版物研制、軟件開發和相關網站建設等,2009年3月在三板市場掛牌。國學公司依托于首都師范大學中文系的班底,與國內多所大學和研究機構有合作關系,參與《儒藏》、《中華大典》等大型古籍的整理工作,研制開發《中國古代文學史電子史料庫》、《中國歷代詩歌數據庫》、《宋會要輯稿》、《段注說文解字》等古籍全文檢索軟個把。其完成的《國學寶典》是全國最大的專業古籍全文檢索數據庫,收入從先秦至晚清兩千多年傳世古籍原典4000多種,總字數近10億字,收入的文獻均由該公司自己錄入、校對、整理。在《國學寶典》的基礎上,開發多種檔次的系列電子產品,其中“國學經典文庫系列”包括《國學備覽》、《唐詩備覽》等多種系列。國學網是國學公司的專業網站,免費向公眾提供古籍內容查閱等服務。

  漢王公司還提交了針對國學公司產品的社會評價情況及相關媒體報道,內容包括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古籍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中華書局內)于2007年1月對含有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國學U盤智能書庫出具的使用意見,稱經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和部分古籍專家試用后,認為該項成果是技術信息與傳統學術研究有機結合的新型科研成果,在古籍整理、傳播、研究與應用中,達到一個新水平,標志著古籍電子出版取得了新的進展。新聞出版總署音像電子和網絡出版管理司在2005年同意國學公司出版10種相關的國學電子出版物,并附有標準版號。哈佛大學和美國國會圖書館購買收藏了《國學寶典》。含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國學經典文庫》被中宣部選定在中國文明網提供給公眾瀏覽閱讀。古籍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2009年第11期關于古籍整理出版的情況簡報中,收錄了中華書局法定代表人李巖的文章《新中國古籍整理出版六十年述要》,總結了建國后中國古籍整理的歷史,其中在未來走向和可拓展領域的部分,針對古籍資源數字化與數字出版的整體規劃,將《國學寶典》排列在幾種大型數據庫成果的第一位。2001年的上述簡報中,業內專家羅濟平對尹小林編制的《中國典籍數據庫》給予肯定;2003年的上述簡報中,中華書局編審、古籍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曾任中華本二十四史修訂工作主持人的許逸民所寫《關于制作古籍數據庫的幾點想法》中,對國學公司總經理、首都師范大學電子文獻研究所所長尹小林演示的《國學備覽》給予高度肯定。中華書局于2003年出版的古籍領導辦公室編寫的《功在千秋的事業》一書,整體總結了新中國古籍整理出版的成就,原中華書局編審、古籍領導辦公室常務副組長、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楊牧之在其文章《新中國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回顧與展望》中,對包含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國學經典文庫》和《國學備覽》均給予肯定。此外,漢王公司提交了榮譽證書、立項證書、聘書等證據,以證實國學公司尹小林是古籍整理和出版業內的權威專家,在古文典籍整理及數字化領域享有聲譽,曾獲得教育成果獎項,參與國務院重大文化出版工程《中華大典》、北京大學《儒藏》精華編的編纂出版工作。漢王公司表示,國學公司有能力自行主持古文點校工作,包含國學本二十四史內容的《國學寶典》等相關產品自2005年開始陸續上市銷售,中華書局對其中內容應當知曉。

  中華書局認可上述證據,認可國學公司對《國學寶典》做了大量工作,但其表示不能以國學公司的主營業務和業內地位,證實漢王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中華書局表示,其在起訴前知道《國學寶典》的公開銷售,也認可尹小林在古籍整理方面的能力和權威性,但上述證據仍不能證明國學公司對二十四史的內容進行了點校。

  法庭詢問中華書局,在發現漢王公司的電子書中有其認為侵權的內容后,是否向國學公司或漢王公司發送要求停止侵權的通知。中華書局表示其沒有看到《國學寶典》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向國學公司或漢王公司發送過通知。

  關于國學本是否構成對中華本的侵權,中華書局表示,其對古籍進行整理,劃分標點,分段和校勘,與國學本的對比采用了三種方式,每種挑選十處舉例說明。一是“我用你也用”,即中華本使用的標點,國學本也使用;二是“我改你也改”,即認為古籍中脫字、錯字的地方,在中華本中進行了修正,并在校勘中做了記載,國學本也采用了相同的做法;三是“我錯你也錯”,即中華本點校存在錯誤的情況,被某些專家指出,國學本也發生同樣錯誤。中華書局認為,綜合以上三種情況的舉例說明,可以看出雙方版本的一致性。

  在中華書局對上述對比情形舉例的過程中,尹小林作為漢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對國學本內容的古本來源一一給予說明,并提出以下意見:

  1、對古文進行點校分段,絕大部分內容的一致應屬正常,中華書局的第一種方式在此并不適用。

  2、中華書局提出的多處中華本改正的地方,國學公司系直接參照古本內容使用,并非照抄中華本(其表示中華書局選擇的底本并非最佳,這樣才能表現出其點校時發現錯誤的高明之處)。

  3、所謂錯,只是個別學者對中華本提出和個人意見,也是探討性的學術意見,不能說就是中華本的錯誤,國學本的使用也屬正常,這個情況區別于一般作品中認定的你錯我也錯的情形。

  4、國學公司的點校工作系選擇武英殿本做底本,以四庫全書和中華點校本做參考。在古籍點校工作中,參考好的版本是慣例,是必然,已經公認是對的沒有必要更正。中華書局不過是占了先機。中華本已經成為業內主流意見,后人都采用其方式,背道而馳有悖學術的發展。

  中華書局認可國學本與中華本存在不同之處,但認為參考即為使用,未經許可使用即為侵權。

  第二次開庭時,中華書局補充提交了《三國志》卷46《吳書》(一)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比對,舉例說明其在針對各種史書底本不同的內容,將其認為正確和錯誤的字均寫出,錯的用圓括弧,正確的用方括弧標出。國學公司對正確的未加括弧,對錯誤用黑括弧標注。中華書局認為上述標注的方式和內容相同,只是更換了具體形式。

  漢王公司表示,此種做法是古籍點校工作的常用做法,目的是盡最大可能維持古書的原貌,對任何改正都要求有說明和出處。國學本使用的字就是古書中原有的字,且使用了不同的符號。

  漢王公司提交了國學公司在點校過程中形成的五大紙箱稿件,稿件的用紙黃舊,隨意抽取可以看到多人多處修改評點筆跡。漢王公司表示,帶來的內容并非全部,國學公司處尚有四十箱,可隨時查閱,可以證實國學公司進行點校時所做的大量工作,并非抄襲中華本。

  中華書局認可上述材料,但表示從材料看出,國學公司點校的基礎不是完全沒有標點和分段的古文,而是已經點校過的版本,不能證明其自身進行了自始至終的點校。漢王公司表示,最初的古文版本系先由學校內古文專業的學生或研究生使用電腦進行前期標點,打印后由多名專家對照原本和參考版本逐一點校,不斷修改。漢王公司認為,上述大量的材料和修改的內容證明國學公司在國學本的點校過程中參考了多位專家的意見,做了大量的工作。

  中華書局不認可國學公司請學生參與點校的陳述,但認可國學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同時認為上述工作均是在中華本基礎上進行的。

  漢王公司表示,國學公司做的是標點本,只是給古文加標點,沒有校勘記;中華書局的點校本與此不同,其享有權利的是校勘記,這在行業內是有區分的。中華書局表示不了解是否存在這種區分。

  漢王公司進行了部分版本的對比,以證明國學本和中華本的不同,如其中部分中華本有錯誤的地方,國學本因最初即選擇了正確的版本,故沒有發生錯誤。尹小林在庭審時出示其給中華本內容挑出的多處錯誤。

  中華書局認可上述錯誤,表示中華本繁體版中錯誤很多,簡體本錯誤更多。其認可國學本確實參考使用了其他版本,但國學本系在中華本的基礎上進行點校,與中華本構成實質性相似。漢王公司表示,點校本的內容整體即基本相同,參考不能認為是實質性相似。

  關于中華書局的領導和編審對包含國學本二十四史內容的《國學寶典》等出版物給予肯定的意見,中華書局表示,上述領導和編審只了解國學公司有相關出版物,但并不知道其中收錄了使用中華本點校的國學本二十四史。

  法庭詢問涉案電子書是否仍在銷售,漢王公司表示,其被起訴時恰逢公司上市之前的關鍵時刻,其立刻停止銷售,但中華書局的訴訟仍然對其上市融資發生了較大影響。中華書局表示,其沒有發現漢王公司仍有銷售行為。

  上述事實,還有本院的庭審筆錄,質證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對中國古代歷朝正史的記載,未經點校前的版本最晚完成于1927年,均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保護期限。中華書局在建國后主持點校整理工作形成的中華本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的法人作品,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并非簡單的技巧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中實際制作涉案數字圖書內容的單位是國學公司,漢王公司與國學公司簽約,支付費用,獲得國學本內容的使用權,并在其生產銷售的漢王電子書中直接復制使用上述內容。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漢王公司曾申請追加國學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但中華書局堅持不同意追加,對本案在訴訟過程中查明相關事實形成一定的阻礙,也使真正的國學本權利人國學公司不能正常參加訴訟,針對國學本內容是否侵權的問題進行抗辯,并通過其他訴訟程序維護其自身權益。

  在上述情況下,本案的審理范圍限定在漢王公司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因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直接向中華書局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書局在庭審中認可知曉《國學寶典》的銷售,但表示對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內容并不了解。從現有證據可以看出,國學公司成立近十年,在國內古籍整理和數字化出版行業有相當地位,有深厚的學術背景,該公司創始人和負責人尹小林是業內專家。本案涉及的國學本二十四史在國學公司自2005年開始出版陸續發行的《國學寶典》、《國學備覽》等電子出版物中均有收入。古籍整理和出版行業規模有限,中華書局作為業內最大的出版機構,對國學公司及其出版物的內容應當有所了解。此外,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是國家針對古籍整理出版行業設立的權威指導機構,其辦公室設置在中華書局編制下,在其編制的對古籍整理出版行業進行總結和指導的情況簡報,以及出版的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業內成就的總結性圖書中,該辦公室的負責人,中華書局的法定代表人,業內專家,以及曾參與中華本二十四史的編審人員等,都曾在其中評述業內成就的總結性文章中,對上述國學公司的出版物及所作的工作予以肯定,故中華書局現在以不了解其內容為名,否認其早已接觸過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漢王公司的營業內容為制作銷售電子書,即將圖書內容裝入電子閱讀器進行銷售,其沒有古籍整理和出版的行業背景,對行業特點及信息了解有限。雖然已有生效判決確認中華書局對整理后的中華本享有著作權,但對于一般大眾來說,如果僅憑對二十四史的基本了解和認知,沒有對古籍點校和著作權歸屬的進一步了解,很難判斷點校本權利另有所屬,該情況并非常識。且即便對中華本的權利有一定了解,國學本的內容與中華本又并不相同,內容龐雜,要求漢王公司對此作出判斷超過其應當注意的范圍。漢王公司在簽約前對國學公司資質進行了審查,含有國學本內容的電子出版物也在市場銷售多年,中華書局對此有所了解,但從未對國學公司提出權利要求,國學公司自身尚不知其國學本被中華書局認定為侵權內容,作為外行的漢王公司更不可能對此有所了解。

  因此,漢王公司通過了解國學公司在業內的地位,向國學公司購買其電子出版物中內容的使用權,支付合理費用,在漢王電子書中復制使用,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的義務,主觀上沒有過錯,且已停止銷售涉案電子書,故無論國學本二十四史侵權與否,其均無需向中華書局直接承擔責任。據此,本院對中華書局在本案中針對漢王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此前多個法院包括本院,均曾對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的權利予以確認,并判決使用者侵權成立,給予賠償,但均與本案情況有所不同。上述判決中針對的使用情況均為整體復制使用,使用者及參與或未參與訴訟的內容提供者,均非古文整理和出版業內機構,沒有證據證實其實際進行過點校及整理的工作,大部分還直接使用了中華本最具特色的校勘記。中華書局在本案中認可中華本與國學本存在不同之處,也認可中華本存在諸多疏漏,只是反復強調參考即為使用,使用即為侵權。

  本案因國學公司未能參與訴訟,對國學本內容是否構成侵權不作認定。從行業特點來說,古文點校的工作非常特殊,點校本身包含對古文的斷句、加標點、修正錯誤等內容,對文章的主體內容不能私自增改,稍有改變必須說明原因和注明出處;而加標點和斷句又必須遵循一般語言表達的規律,所以點校的結果總體應基本一致,只在細微處存在區別,否則會產生理解歧義。對于一般性的文字作品,表達的內容基本一致或者達到一定比例,尤其含有明顯的你錯我也錯的抄襲點,就可以認定侵權成立,但對于點校本,對比較為困難,不能使用通常的比例標準。中華書局采用的三種方法基本源于對一般性文字作品的對比,但對于古文點校作品,漢王公司根據行業特點提出的多項反駁意見亦有其合理之處。此外,古文點校本等對古籍進行整理的成果,尤其是主流成果,后人必然參照學習,這是后代學人的必然選擇,也是文化傳承和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漢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國學公司對國學本的內容做了大量工作的情況下,中華書局一再強調參考即為使用,即為侵權的意見,值得商榷。中華書局作為我國最大、最權威的古籍整理和出版的機構,應當對行業的規制和發展起到積極的引領和表率作用,中華本二十四史是建國后由國家指定,由中華書局集中組織全國文史專家完成的工作,其自身亦認為是權威范本,不應禁止他人的學習和參考。參考本身如果被直接認定侵權,是對文化傳承和發展的阻斷。點校本著作權的認定不同于其他任何作品,如非直接復制需要嚴格把握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中華書局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萬四千九百三十七元,由原告中華書局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宏丞
審 判 員 楊德嘉
人民陪審員 文 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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