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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制常識

  節度使:唐代開始設立的地方軍政長官,因受職之時,朝廷賜以旌節,故稱節度使。唐初沿襲北周及隋朝舊制,重要地區置總管以統兵,旋改稱都督,總攬數州軍事。唐高宗永徽以后,都督帶有“使持節”者,已是節度使。唐睿宗景云二年(711),以賀拔延嗣為涼州都督充河西節度使,節度使開始成為正式的官職。玄宗開元年間,朔方、隴右、河東、河西諸鎮都置節度使。每以數州為一鎮,節度使得以統轄數州,州刺史成為下屬。又每多兼按察、安撫、度支等使,兼管軍事、民政、財政,位高權重。安史亂后,戰將有功者多授此職,節度使編設于內地,多割據獨立,世稱藩鎮。五代時更為冗濫,專橫極甚。至北宋初才結束此局面。自此,節度使賜予將帥大臣和宗室勛戚以示優寵。遼金皆設此官,元代廢。

  元帥:全軍統帥或軍事長官,出于《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載晉文公的“謀元帥”(即考慮中軍主帥人選),晉國名將先軫為我國歷史上第一位有元帥頭銜的軍事統帥。當時只是對“將帥之長”的稱呼,并非官職名稱。從南北朝起,元帥逐漸成為戰時統軍征戰的官職名稱。唐李淵入關后,設有左右元帥。唐代有元帥、副元帥等戰時統帥。元帥常以皇子或親王擔任,副元帥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擔任。金侵宋時亦設都元帥、左右副元帥,多由親王任職,權位極重,非定職。元代外省和邊疆常設有都元帥、元帥府或分元帥府及置達魯花赤、元帥等,為地區軍事長官。元末地主武裝首領多稱元帥。明代在樞密院之下設諸翼元帥府,任命元帥、同知元帥等官職,統軍征戰。元、明兩朝的元帥職權較前減輕,僅為二、三品官職。

  總管:

  1、地方高級軍政長官。北周武成元年(559)改都督諸州軍事為總管。隋和唐初也在各州設總管,邊鎮或大州設大總管。北宋兵馬總管由各級地方官兼任,掌管路、府、州的兵馬。遼、金各總管府的兵馬總管、兵馬都總管;元代諸路總管府的達魯花赤、都總管或總管,都兼管軍民。

  2、軍事長官。隋和唐初設有行軍總管、行軍大總管,作為出征軍隊的主帥。后唐時石敬塘曾為蕃漢馬步軍都總管,為國家最高軍事統帥。宋欽宗曾設東、南、西、北道都總管,分統四方勤王兵。清代的盛京、吉林等處設駐防總管,為地方駐防軍長官。

  3、管理專門事務的行政長官。元代中央和地方設有各種名目的都總管府和總管府,如管理全國工匠的諸色人匠都總管府,都設有達魯花赤和總管。清代內務府設總管大臣,掌管宮廷事務。宮內宦官首領稱總管太監。

  都督:

  1、軍事長官或領兵將帥,漢末始有此稱呼。魏晉南北朝時稱都督中外諸軍事或大都督者,即為全國最高軍事統帥。南宋時偶用都督、同都督、督視各路兵馬等稱號,為執政者出任臨時統帥之用。元代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則專領欽察親軍。

  2、地方軍政長官。魏晉以后,都督諸州軍事者往往兼任所在之州刺史,總攬當地軍政、民政。至北周及隋,遂成正是官名。唐代又恢復都督名稱,于各州按等級分別置大、中、小都督。中唐以后,以節度使、觀察使為地方最高長官,都督遂名存實亡。

  3、明代置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后軍五軍都督府,統帥京衛和外衛之兵,為國家最高軍事機關。五府各設有左右都督,以及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后來隨著外衛僅存空名,都督也成為虛銜。清初猶沿襲。

  4、辛亥革命時,各省多置都督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袁世凱統治時期稱某某將軍督理某省軍務。袁死后改稱督軍。

  護軍:

  1、秦漢時期臨時設置軍都尉或中尉,以調節將領之間關系。魏晉以后,設護軍將軍或中護軍,掌軍職的選用,并與領軍將軍或中領軍同掌中央軍隊,為重要的軍事長官之一;

  2、唐代后期,在神策軍內設護軍中尉及中護軍,為禁軍統帥,由宦官擔任;

  3、唐代以后,上護軍及護軍僅作為一種勛銜;

  4、清代以守衛宮城的八旗兵為護軍,設護軍統領。

  領軍:曹操為丞相時設置,為相府屬官。建安十二年(207),改為中領軍,領禁兵。魏晉時改稱置領軍將軍,均統帥禁軍。南朝宋以領軍將軍統內軍。齊、梁、陳都有領軍將軍、中領軍。梁領軍將軍號為禁司,統天下兵要。北魏或設領軍將軍,或設中領軍。北齊有領軍府,領軍將軍、中領軍掌禁衛宮掖。隋左右領軍府不置將軍,僅設長史、司馬等官,掌十二軍籍帳、差科、詞訟等事。唐左、右領軍衛在十六衛內,各設大將軍、將軍、宿衛官禁。宋左右領軍衛大將、將軍系環衛官,多以宗室任職,亦為武臣贈典,而無兵可領。金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元領軍將軍,均以扈從為專職。明廢。

  都護:西漢宣帝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護”,為駐守西城地區的最高長官,以控制西域各國。當時都護是加在其他官號上的職稱,普遍由騎都尉或諫議大夫兼領,領二千石俸;都護府設在烏壘城(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輪臺策大雅南),此后廢置不常。東漢、魏、晉時有都護,廣州有西江都護與南江都護,專征討之任。唐代自太宗至武則天,曾先后設安西、安北、單于、安東、安南、北庭六歌大都護府。都護府長官稱大都護,管理所轄地的邊防、行政和各族事務。元代都護府設有大都護、同知、副都護,為主管畏兀兒(維吾爾)族和漢族之間訴訟事件之司法長官。

  經略使:唐貞觀二年(628)始設于周邊重要地區﹐后多以節度使兼任。宋代在西北﹑西南邊境地區亦設置經略使,但不常置。仁宗皇祐四年(1052)﹐因儂智高叛亂,設廣南東路﹑廣南西路安撫使﹐皆帶經略使﹐此后遂為定制﹐直至宋亡。西夏設東﹑西經略使。金代以后﹐經略使一職成為臨時性的差遣。元初亦設經略使。明清兩朝﹐凡遇有重要軍務時即特設經略,統理一省或數省軍務,職位高于總督,事畢即罷。清中葉后不設此職。

  招討使:唐貞元年間設置。后遇戰時臨時設置,常以大臣、將帥或節度使等地方軍政長官兼任,事后即撤銷。遼、金沿邊諸路常設有招討司,其長官招討使多為邊區部族兵長官。元代邊陲地區如吐蕃、朵甘思(青海)等地也常設置招討司,長官為招討使。明代專設于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為土官銜號。

  防御使:唐代開始設置的地方軍事長官,全稱為防御守捉使。有都防御使、州防御使兩種。最初置于西北邊鎮,隨后在河南、河北、河東、關內、山南、劍南等地設置。肅宗至德元年(756)后,置于中原大都、軍事要地,掌管軍事,由刺史兼任,后又常與團練使互兼。肅宗寶應元年(762)五月,詔停諸州防御使。但不久,代宗又復置,并一直延續到唐末五代。宋代置諸州防御使,但無職掌、亦無定員,不駐本州,僅為武臣之寄祿官。遼、金以防御使為防御州長官,主管本州民政,兼掌地方治安。元順帝至正十七年(1357),下詔以州縣正官兼防御使事,聽宣慰使司節制。清代,各省駐防軍、駐京之健銳營及各陵寢亦設“防御”一職,不稱使,為低級武官。

  團練使:唐“安史之亂”時設置,掌地方軍事,以觀察使兼領,全稱為團練守捉使。有都團練使﹑州團練使兩種。轄區大的十州,小的三、五州。此后刺史兼任州團練使﹐僅轄一州,實際上成為一個方鎮或一個州的軍政長官。宋代諸州團練使為武臣之寄祿官﹐無定員﹐無職掌﹐不駐本州。遼于南面各州置團練使司﹐以團練使掌一州軍政。元末為防范農民起義﹐曾設團練安撫勸農使。明代廢。

  判官:隋代始于使府置判官。唐代凡臨時派出處理特殊事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掌文書事務。中期以后,節度。觀察、防御、團練等使都設有判官,其權漸重,幾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選派京官充任時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簽判”。各路宣撫、轉運和中央三司、群牧等使亦設判官,職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設于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明代僅設于州,職位漸輕。

  都統:

  1、將帥名號。前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王苻堅進攻東晉時,置少年都統,統率禁衛軍羽林郎。唐后期為討伐藩鎮與鎮壓農民起義,乾元元年(758)置諸道行營都都統,為各道出征兵的統帥。金伐遼時有內外諸軍都統,作為統軍主帥;清代在內設八旗都統,在各省設駐防副都統,成為實行軍事控制的常設軍職。

  2、地區長官名號。前秦末年,置河西鮮卑大都統,為河西地區少數民族首領官號。

  3、武官官銜。清末分為九等。第一至第三等為都統、副都統、協都統。

  折沖都尉:唐府兵制軍府稱折沖府,長官為折沖都尉,掌管府兵操演、調度和宿衛京師等任務。上府正四品上,轄兵1200人;中府從四品下,轄兵1000人;下府正五品下,轄兵800人。副職稱左右果毅都尉。

  虞侯:

  1、先秦時代掌水澤出產之官。

  2、隋代為東宮禁衛官,掌偵察、巡邏等事務。

  3、軍中執法官唐代后期,藩鎮以親信武官為“都虞”、“虞侯”,為軍中執法的長官。

  4、武官。五代時都虞侯為侍衛親軍的高級軍官。宋代沿置,于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步軍司均置都虞侯,位次于都指揮使和副都指揮使。此外又有將虞侯,院虞侯等低級武職。

  三衙:宋代管轄禁兵和廂兵的中央機構。即殿前都指揮使司(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司(侍衛步軍司),總稱三衙。唐后期,習慣稱藩鎮的親兵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鎮而奪得帝位,故相沿稱為三衙。三衙的長官分別稱為殿帥,馬帥,步帥,合稱三帥。

  統制:北宋時由于兵不識將,將不專兵。在出師作戰時選拔一人為都統制,總轄諸將。至南宋建炎初設置御營司都統制,始為禁軍將官職銜。以后邊要地區亦設都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等。元明不置此職。清末統轄一鎮的軍事長官也稱統制

  都監:

  1、即“監軍”。唐中期后出兵作戰,常以宦官為監軍,因督察多路兵馬,故稱“都監”或“都都監”。

  2、宋代“兵馬都監”的簡稱。宋代設有路“都監”,掌管本路禁軍的屯戍、訓練和邊防事務。有州府“都監”,掌管本城廂軍的屯駐、訓練、軍器和差役等事務。資歷淺的武官擔任“都監”職務時,稱“押監”。

  3、遼代“糺軍”中設都監,掌部署約束營伍,位次低于詳穩(官名)而高于將軍;

  4、金代宦官稱都監,低一級的稱同監。

  都頭:軍職名。唐中期諸軍統帥之稱,后為一部軍隊為一都的長官之稱。唐僖宗時,當權宦官募神策新軍五十四都,各都長官稱都將,亦稱都頭。宋代在禁軍中設都頭和副都頭,職位低于指揮使。宋州縣捕快頭目亦有此稱。

  觀察使:唐前期常由中央不定期派出使者監察州縣,名稱臨時確定,并無定規。肅宗乾元元年(758)采訪處置使改名觀察處置使。掌考察州縣官吏政績,奉善糾惡,后兼理民事,轄一道或數州。凡不設節度使者即以觀察使為一道行政長官。由于觀察使地位低于節度使,故對中央較為順從,唐后期財賦所出的東南八道多為觀察使所領,但也有自觀察升格為節度的。宋于諸州置觀察使,無職掌,無定員,亦不駐本州,僅為武臣準備升遷之寄祿官,實系虛銜。遼在不置節度使的州設觀察使司,以觀察使領本州政務。金代以節鎮節度使兼管本管內觀察使事,主管本州民政。元代廢。民國初年,改清朝之分巡、分守道為觀察使,以后改稱道尹。

  轉運使:起于唐代,初稱水陸發運使,管理長安、洛陽間糧米運輸。后設江淮轉運使,掌東南各道的水陸轉運。肅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諸道轉運使,掌全國榖物財貨轉輸與出納。代宗后,常由宰相兼領,有時與鹽鐵使并為一職,稱鹽鐵轉運使,并于諸道分置巡院,五代時廢巡院。宋初為集中財權,置諸路轉運使掌一路財賦,并監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為都轉運使,簡稱漕,實為府、州以上行政長官。皇帝出巡時有行在轉運使,出兵征討則有隨軍轉運使。遼南面財賦官亦有都轉運使與轉運使,掌賦稅錢谷倉庫出納與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轉運使。元、明有都轉運鹽使,清有都轉鹽運使,專管鹽務,與唐、宋、遼、金轉運使職責不同。

  宣撫使:始設于唐玄宗李隆基開元十六年(728),任務是巡視戰后地區及水旱災區,稱宣慰安撫使或宣撫使。宋代不常置。只在用兵時以將相充當宣撫使,負責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職位高于安撫使。元于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宣撫使,管理軍民,參用土官。明清沿置,為武職土官。

  安撫使:隋代曾設安撫大使,為行軍主帥兼職。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視經過戰爭或受災地區,以安定社會秩序,故稱安撫使。宋代改置為一路軍民長官,多帶經略使、馬步兵都總管兼銜,有節制兵馬、賞罰官吏、發布命令、督理刑獄、稽查錢谷兵器等權力,以知州、知府兼任。以二品以上大員充任時稱安撫大使,得兼宣撫使。元代僅設于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置,管理軍民,參用土官。明清沿置,為武職土官。

  租庸使:主持國家的稅政。唐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設置。德宗以后,因租庸調制改為兩稅法,租庸使廢。僖宗時因鎮壓黃巢起義,又一度任命租庸使,征斂軍用資糧。五代時后梁、后唐改為專掌搜括錢物的中樞財政長官,后唐明宗時廢。

  兩稅使:唐代征收夏秋兩稅的稅務長官,德宗建中三年(782)置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簡稱兩稅使。非常置,多以轉運使、鹽鐵使兼任,或以朝臣充任。

  度支使:原為度入為出之意。魏晉南北朝時設“度支尚書”,掌管國家財政收支。隋代改為“民部尚書”。唐改為“戶部尚書”,下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度支司掌握軍國用度的收支﹐籌劃財源﹐調撥物資﹐量入為出﹐掌握經費﹐是十分重要的部門。玄宗天寶以后,因軍事供應浩繁,多以戶部尚書、侍郎或他官兼領度支事務,稱度支使或判度支、知度支事。其權極重,和“鹽鐵使”、“判戶部”或“戶部使”合稱“三司”。至五代后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并三司為一職,稱三司使。

  三司使:后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始設三司(鹽鐵﹑戶部﹑度支)使﹐總管國家財政﹐成為僅次于中書﹑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三司使被稱為“計相”﹐地位略低于參知政事。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后時廢時復。王安石變法廢三司﹐職事大多歸尚書省的戶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戶部尚書﹐受宰相領導。

  帥、漕、憲、倉:宋各路置安撫司掌軍事與民政,簡稱帥司;轉運司掌財賦予轉運,簡稱漕司;提點刑獄司掌司法刑獄,簡稱憲司;提舉常平司掌常平倉與貸放錢谷等事,簡稱倉司。帥、憲、倉長官僅一人,分為安撫使、提點刑獄公事與提舉常平司;漕則一路或有二三人,轉運使、圍運盒使與轉運判官皆簡稱為漕。四司設置先后不一,廢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監察官吏之權,總稱監司。

  司農寺:司農寺北齊始建,歷代沿置,掌糧食積儲、倉廩管理及京朝官之祿米供應等事務。宋神宗時,為推行新法的重要機構,常平新法(即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它制訂或執行。南宋初,并入“倉部”,旋復舊。司農寺之長官原為“判寺事”1人,“同判寺”1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任。元豐改制后定為卿1人、少卿1人,元代廢。

  市舶司:唐代在廣州等地設市舶使,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宋代分設提舉市舶司于廣州、泉州、明州等地掌出入海港的外國商船、征收關稅,收購政府專賣品和管理外商。元同宋制。明代于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后,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今連云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后,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茶馬司: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設提舉成都府路買茶公事,后改稱“都大提舉茶馬司”,掌以川茶與西北少數民族交換馬匹。南宋時轄秦(陜西)川(四川)兩茶馬司,管理以川茶與藏族貿易馬匹,以及馬綱運輸等。元朝因蒙古盛產馬匹無此需要,而未實行“馬互市”。明初于洮州(治今甘肅臨潭)、秦州(治今甘肅天水)、河州(治今甘肅臨夏)等州,清于陜西、甘肅皆置茶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職掌與前代同。清初又曾于陜、甘二省置御史專管其事,通稱茶馬御史。

  錄事:

  1、晉代設錄事參軍,簡稱“錄事“。為公府官掌總錄文簿。后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亦置之,職任甚為親重要。隋初以為郡官﹐相當于漢時州郡主簿。唐宋因之。京府中則改稱司錄參軍。元廢。清初各部又設錄事﹔

  2、清末新官制中﹐京師各部及京內外各級司法衙門均設有八品以下錄事。

  3、民國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典簽:本為處理文書的小吏。南朝劉宋中葉以后,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鎮,君主用寒人出身的親近左右充當典簽,代替諸王批閱公事,甚至照管諸王的飲食起居,職位雖低但權力漸重,號為“簽帥”或“典簽帥”,實握州鎮重權。梁以后漸廢。唐代諸王府亦設典簽,但僅掌文書,宋以后廢。

  九品:

  1、指九卿;

  2、古代官吏的等級。始于魏晉。從一品到九品,共分九等。北魏時每品又分正、從,第四品起正、從又各分上下階,共為三十等。唐宋文職與北魏同。隋及元明清保留正、從品,而無上下階之稱,共分十八等。

  3、指魏晉南北朝時推行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重要的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為九個等級,作為政府選用官吏的依據。中正是有名望的推薦官,人才的等級由他們評定。此制是魏文帝曹丕篡漢前夕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隋朝開始實行科舉制,此制遂廢。

  開府:

  1、古代高級官吏設置府署并自選僚屬的制度。漢朝三公、大將軍可以開府。魏、晉放寬開府資格,晉諸州刺史兼管軍事帶將軍銜者即可開府。唐、宋定“開府儀同三司”為一品文散官的官階,至明代始廢。清人習稱任督撫者為開府。

  2、府兵軍職。西魏、北周時全國府兵分屬二十四軍,每軍設一開府將軍,兵額約2000名。簡稱開府。

  儀同三司:始于東漢,原指非三公而給予三公同等待遇。魏晉以后,將軍之開府置府署者稱開府儀同三司。南北朝末期,儀同三司遂成一種官號,并置開府儀同大將軍、儀同大將軍等官。隋唐以后僅為散官,明廢。

  三司:各代所指不同。①東漢稱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司。②唐代稱御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③唐代后期至宋代稱鹽鐵、戶部、度支為三司,統管國家財政,后廢。④金代稱勸農、鹽鐵、度支戶部三科為三司,后廢。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稱三司。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學使司合稱三司。

  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唐初定制,以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右仆射為宰相。因太宗曾任過中書令,不再輕以授人,常令他官居相職,給以“參預朝政”、“參知政事”等名義。貞觀十七年(643),詔以蕭瑀為太子太保,李靖為詹事,二人并同中書門下三品,意謂與侍中、中書令相同。高宗以后,除原官為三公、三師、中書令外,非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不為宰相。永淳元年(682)起,原官四品以下而知政事者,用加“平章事”銜的名義。肅宗乾元后,通用“中書門下平章事”稱號,“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名遂廢。

  進奏院:進奏院在唐中期出現,一般由政府設立的道或藩鎮派出的“駐京辦事處”,掌報遞章奏,承轉詔令。費用也由地方承擔。唐朝藩鎮在京師置邸,稱為上都留后院。大歷十二年(777年),改稱上都進奏院,簡稱進奏院。由于唐中期以后地方節度使獨攬軍權、財權,皇帝也忌憚三分,因此其駐京辦也受到重視。那時進奏院設在皇城要地,占地面積在1100平方米左右,鼎盛時期進奏院長官竟擁有副宰相的地位。到唐朝后期,這種進奏院在長安多至50多個。為了獲取中央的情報,進奏院獲得了地方提供的充足經費,甚至承擔起銀行、匯兌的職能。

  宋初,進奏院是各州鎮官員到京師朝見皇帝或辦理其他事務時的寓所,也是本鎮進京官員的聯絡地。進奏院置有進奏官,向朝廷報告本鎮情況,呈遞本鎮表文,向本鎮及時報告朝廷及其他各鎮情況,傳達朝廷詔令、文牒,辦理本鎮向朝廷上供賦稅事宜,凡本鎮不能擅自決定的大事,向朝廷請示裁奪。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981),對進奏院的組織和職能加以改革,置都進奏院管理各州府進奏官,以京朝官監領,隸屬于給事中,掌傳遞公文。這樣就改變了唐朝藩鎮通過進奏院窺伺朝廷,脅制朝廷的情況,加強朝廷對州郡直接控制。南宋屬門下省給事中,元廢。

  提學:宋徽宗崇寧二年(1103),在各路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所屬州縣學校和教育行政,簡稱“提學”。金有“提舉學校官”,元有“儒學提舉司”,都屬同一性質。明初設“儒學提舉司”。明英宗正統元年(1436),始設提督學政。兩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僉事充任,稱為“提學道”。清初相沿,各省多設“督學道”。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稱“提督學院”,長官稱“提督某省學政”,簡稱“學政”。清末改設“提學史”。

  提刑: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或稱提點刑獄,宋朝始設于各路,主管所屬各州的司法、刑獄和監察,兼管農桑。其官署稱“憲司”。除各路外,北宋在京畿地區設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京畿地區縣鎮刑獄、治安、場務(考場)、河渠。南宋則稱提點京畿刑獄。

  金代稱提刑使,后又改稱按察使,為正四品官。明、清則在各省設提刑按察使。

  提點:

  1、宋代設于各路和京畿地區提點刑獄公事簡稱;另外工部軍器設有提點官。

  2、宋代用以安置閑散大臣的提舉宮觀或提點宮觀官的簡稱;

  3、金近侍局置提點。尚書工部有祗應司提點,宣徽院有太醫院提點;

  4、元中央及上都的專管機構,如管理皇帝飲食的尚食局,管理軍器庫等常以提點為長官,

  5、明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太常寺所屬有神樂觀提點,掌樂舞,以備祭祀天地神祗與宗廟社稷,道錄司所屬有太和山(即武當山)提點管理道士。

  清廢。

  提轄:

  1、宋代在路、州設置的武官,提轄兵甲盜賊公事,簡稱提轄,或由守臣兼任,專管統轄軍隊,訓練教閱、督捕盜賊。

  2、南宋在榷貨務都茶廠掌茶、鹽、香、礬的專賣;雜買務、雜賣場掌采辦宮廷和中央各官署所需的什物百貨;文思院掌制造供應宮廷的珍巧器物和裝飾品;左藏庫掌儲藏金銀錢幣,分別設立提轄官掌管,合稱四提轄。

  通判:置于北宋。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在各州、府設置通判,輔佐知州或知府處理政務,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并有監察官吏之權,號稱“監州”。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通判級別多數僅為從八品,與權知軍、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懸殊,亦為大小相制之意。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實際上成為閑職。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磨勘:唐、宋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唐內外文武官員考課,由本司及本州府長官按規定考核其功過行能,分九等寫入考狀,由吏部與各道觀察使復驗,任期滿后,根據考績結果升降。為防止申報不實與升降不當,須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予以復驗。磨勘之名始于此時。宋置審官院主持官員考課升遷,并確定磨勘名稱。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規定京朝官任中外職事代還引對,由審官院考其殿最,皇帝親自黜陟。景德四年(1007),規定文武官任滿三年以上,方得引對升秩。后逐漸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磨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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