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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燈》第14期

《學燈》2010年第2期(總第14期)

主  編:李銳 朱清華
周  期:季刊
出版時間:2010年4月


鄭玄禮學解釋體系初探——以五祀說為例

刁小龍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研究院)

小引

  東漢鄭玄為《周禮》、《儀禮》、《禮記》三部禮學經典作注解,影響巨大。鄭玄之前遍注三禮者,或有其人[1];而說未傳世,難得其詳。至鄭玄說出,一掃前賢眾說,取而代之,或有以也。后世遂一尊鄭氏三禮注,有所謂“禮是鄭學”之說[2]。歷代學者在依賴鄭氏注解學習禮學之際,不乏有識之士指出,鄭玄禮學解釋以《周禮》為基準,調和禮學經典中相互抵牾記載,雖然禮學體系因此得以建立,禮學典籍卻也因此相互雜糅,難辨原委[3]。此說陳義頗高,舉證詳言則頗不易;蓋因禮學自來艱澀難通,致使鮮乏問津者。筆者從師問學,體玩鄭注,于此說感受頗深,嘗思有以證之。今乃不揣谫陋,試以三禮中“五祀”鄭玄之解釋為例[4],窺其禮學解釋體系之一斑。倘得博雅方家匡謬是正,幸何如哉。

一、三禮典籍中之五祀

  三禮之中關于五祀之記載散見諸書,記載頗多。《儀禮》中唯一見于《既夕禮》篇末記文[5],“乃行禱于五祀”;《周禮》則散見于《春官·大宗伯》、《司服》、《小祝》職、《夏官·小子》職等處;《禮記》則有《曲禮下》、《王制》、《月令》、《曾子問》、《禮運》、《祭法》等篇涉及五祀。按核三禮經典文本,則《儀禮》、《周禮》并未有五祀之詳細解釋;具體說明其內容者唯見于《禮記》相關篇章記載。其中,尤以《祭法》篇言之最詳:

  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灶。王自為立七祀。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諸侯自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灶。

  依上說,則五祀祭祀司命、中溜、國門、國行、公厲之神,為諸侯之制。然而同書《月令》篇所說五祀則與此略異。《月令》篇中,將五祀分置四季之中,分別與五行相對應:春氣木,祀戶;夏氣火,祀灶;中央(季夏)土,祀中溜;秋氣金,祀門;冬氣水,祀行。從此說則五祀所祭為門、戶、中溜、行、灶五神。

  二文所載之別,鄭玄認為“此非大神所祈報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爾”(《祭法》注),是五祀所祭皆為小神,等級不高;又“司命、大厲,平生出入不以告”(《周禮·小祝》注),似不為常祀。如其說,則《祭法》與《月令》所述大同小異,實可歸為一旨。

  然而《月令》文字“記十二月政之所行”(《月令正義》引鄭玄《目錄》),則五祀當為王(天子)之制度,與《祭法》所云諸侯之制實不相同。若依此等級之別,則三禮經典中所載五祀之說,略可分為如下五說:

  天子(王)制度:《周禮》諸文、《禮記·月令》、《曾子問》[6]、《禮運》[7];諸侯制度:《祭法》;大夫制度:《王制》[8];士之制度:《儀禮·既夕禮》;天子、諸侯與大夫皆用制度:《曲禮下》[9]。

  諸說究竟何者為是,僅以上述文獻記載實難判定。

二、鄭玄五祀說解釋體系

  前文所示禮學經典記載之抵牾,鄭玄作三禮注之時,一一為之調和化解。若先揭橥結論,大而言之則正如前賢所云,鄭玄乃以《周禮》說為本,條理諸說;就五祀解釋細言之,則鄭玄創以五祀兩系、異代之說,以《周禮》說條貫其它禮文。

  鄭玄解釋《周禮》之五祀,別為兩系:一則中祀,祭祀五官(五行)之神;一則小祀,祭祀門、戶、中溜、行、灶等五神。《小祝》“凡事,佐大祝。大喪,贊渳,設熬,置銘;乃葬,設道赍之奠,分禱五祀”;鄭玄注為“王七祀,五者,司命、大厲,平生出入不以告。”即后者小祀之屬。

  鄭玄以五祀為中祀、五官(五行)之神之說見于《周禮·大宗伯》下注:

  玄謂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四時迎五行之氣于四郊,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神焉。少昊氏之子曰重,為句芒,食于木;該為蓐收,食于金;修及熙為玄冥,食于水。顓頊氏之子曰黎,為祝融、后土,食于火土。

此釋五祀為五官之神,說實從《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傳》:

  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實列受氏姓,封為上公,祀為貴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

鄭玄依《左傳》說解釋五祀為祭祀五官之神,前無古人。但氏說未嘗無可疑之處。孫詒讓即以為“《左氏》之五官乃五人神,五示(《大宗伯》中五祀所祭)與五官名同而實異”,“蓋重、該等五人官雖亦配食五祀,而五祀主神,實非五人官,鄭掍為一,非也”[10]。孫說固有道理,然而鄭玄非不知此人、神本或有別:《月令》“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句下鄭注即云:“此蒼精之君(謂太皥),木官之臣(謂句芒)。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既云“著德立功”則本初皆為人身,但經文明言“其帝”“其神”[11],則皆已由人入神,代其神名,故所謂“蒼精之君”、“木官之臣”皆已非人官、不僅配食而已。

  所以別五祀為二系者,在于鄭玄以為《周禮》文本邏輯縝密,等級區別森然所致。考《大宗伯》文云:

  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師、雨師;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貍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

是經文區別天神、地示、人鬼祭祀禮儀,各有不同,而同一部類之中祭法復又有別。社稷以下雖同為“地祇,祭地可知”,但社稷、五祀、五岳經文言“以血祭”;山林川澤言“以貍沈”;“四方百物”則言“以疈辜”。祭法既別,所祭之神祇不能不有隆殺等差。究其原委,鄭玄以為,在于“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貴者為先,后者自然等次漸殺。地祇陰祀以社稷、五祀為首,則此文五祀必非小祀可知。故《肆師》鄭玄即依此《大宗伯》文為注云:

  大祀又有宗廟,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小祀又有司中、風師、雨師、山川、百物。

可知《周禮·大宗伯》大、次、小祀之次第即鄭玄另立五祀為五官之神說根本所在。清代黃以周嘗謂:

  《周禮》五祀有二。一為中祀,《左傳》所云句芒、祝融、蓐收、玄冥、后土是也。在王者宮中,曰戶、灶、中溜、門,行,群小祀也。《大宗伯》“五祀”文在“五岳”上,為中祀,故鄭據《左傳》文以釋之。《小祝》所掌五祀為群小祀,故鄭據《月令》文以釋之。[12]

此即本鄭玄之說立論。

  鄭玄解《周禮》中五祀即如上述。鄭氏復以之解說其它禮文。《禮記·曲禮下》云“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徧。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徧。大夫祭五祀,歲徧。士祭其先”。鄭玄即本《周禮》五祀兩系說為之別解云:

  祭四方,謂祭五官之神于四郊也。句芒在東,祝融后土在南,蓐收在西,玄冥在北。《詩》云:“來方禋祀。”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五祀,戶、灶、中溜、門、行也。此蓋殷時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謂周制也。

所以解四方為五祀、五官之神者,蓋四方既類《周禮》地祇之屬,又絕非社稷之別名,且序在山川之上,按之《大宗伯》所云,唯有“五祀(五官之神)”足以當之。誠如此,則《曲禮下》乃適與《祭法》所述前后不一。在鄭玄看來,既然《周禮》所述禮制既然邏輯縝密,等級森然,絕無混亂,是以《曲禮下》所云天子乃至諸侯、大夫皆五祀之說則毫無等差,不若《祭法》記載之井然有序,頗與《周禮》體系近似,因此定《曲禮下》所云為“殷時制”,別與周時。于是,鄭玄遂有殷、周兩代禮制之說。如此五祀體系中為五官之神之說亦周人兼采前代制度,未為新法。

  而《祭法》中所云天子、諸侯、大夫、士小祀七、五、三、二等差之說,既為鄭玄納入周代之制;其它如《月令》王五祀之說自然歸屬別代禮制;而《王制》“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鄭玄則以為“此祭謂大夫有地者,其無地祭三耳”,所謂“三”正出《祭法》大夫三祀之說;而《既夕禮》“乃行禱于五祀”,鄭注則曰“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士二祀以下亦本《祭法》文,而“五祀博言之”者,蓋鄭玄并不以之為實指之謂,賈公彥疏云“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恐非鄭旨。

  綜上所云,可為鄭玄五祀說概括如下云:一,三禮經文之中,五祀有二系,一則中祀,祭祀五官之神,亦謂四方。此或為殷、周并用之制;案之《周禮》次第,次社稷之下而在山川等之上,是以鄭注《禮記·曲禮下》從之[13];再則小祀,祭祀門、戶、中溜、行、灶等五神之屬,此則位居山川之下,是以鄭注《禮記·曲禮下》、《禮運》等皆以此當之。后者之中又有周禮與他禮之別,周代之制,天子、諸侯、大夫、士等級秩然,七、五、三、二各有所祭;他朝制度則或未能如此盡善盡美。需附言者,鄭玄以《祭法》中所云大夫三祀為無地大夫,而《王制》五祀者為有地大夫,此又一論。

  鄭玄五祀之說可略為表之如下:

三、鄭玄五祀說之合理性

  鄭玄五祀說折中眾禮經矛盾,條分縷析,井然有當。尤其《禮記》中諸篇原本紛紜復雜記述,經鄭玄整理之后,禮制體系清晰明了,合理得當,亦十分方便學者。而鄭玄解說之周代天子至士小祀七、五、三、二之說,秩序井然,尤令人印象深刻。

  鄭玄以其所理解之《周禮》文本邏輯闡發五祀體系之說,同時,《周禮》五祀之說也因鄭玄解釋,也廓清前儒、時賢說解之謬,使得《周禮》內在邏輯更趨明顯。下文試辯明此旨。

  《周禮·大宗伯》篇五祀之批注,除卻鄭玄之說,另有兩說。其一即徑以《禮記》所云之五祀當之。持此說者甚伙,鄭玄之前有賈逵、馬融、許慎,其后則有高誘、杜預、袁準等。雖鄭玄《周禮》注出仍不乏擁躉:

  《左傳》昭二十九年杜注“后土,在家則祭中溜”;(中略)又《禮器》孔疏云“按《異義》:灶神,今《禮》戴說引此燔柴盆瓶之事,古《周禮》說顓頊氏有子曰黎,為祝融,祀以為灶神。許君謹按:同《周禮》。鄭駁之云:‘祝融乃古火官之長,猶后稷為堯司馬,其尊如是。王者祭之,但就灶陘,一何陋也!’”據孔引《異義》,是《周禮》舊說有謂此五祀即以五官食于《月令》之五祀者。《史記·孝武本紀索隱》引《說文》亦云“《周禮》以灶祠祝融”是也。《通典·吉禮》引馬融說及袁準《正論》說、《左傳》昭二十九年孔疏引賈逵說、《呂氏春秋·孟冬季》高注及《風俗通義·祀典》篇說灶神并同。[14]

  舊說本五祀之說以為即五官之神,以此解釋《周禮》。但同為天子制度,《周禮》文字與《祭法》所云矛盾,是此必非彼,不知《祭法》之說又當何解;且即如鄭氏所云,《大宗伯》前后所云地祇中神,如此則群小祀之屬;而依舊說則勢必“五官貴神下配戶灶”,如此皆于理難協,鄭玄駁許慎所云“一何陋也”即為此發。

  別于鄭玄說者,其二則為鄭玄《周禮》注中所引鄭司農之說:

  鄭司農云:“(中略)五祀,五色之帝,于王者宮中曰五祀。”

鄭司農說亦不用舊說而別為之解;但仍于《周禮》文本邏輯捍格難通,孔疏云:

  先鄭意,此五祀即《掌次》云祀五帝,一也,故云五色之帝。后鄭不從者,案《司服》云,祀昊天與五帝皆用大裘,當在圜丘與四郊上,今退在社稷之下,于王者宮中,失之遠矣。且五帝天神,當在上經陽祀之中,退在陰祀之內,一何陋也!

孔說前文引《司服》職文證明五帝與五祀祭祀之禮所行場所有別,理或當然;然而以為五祀于王者宮中,實非鄭玄本旨——所謂“五官之神在四郊”,則非宮中之祭明甚;至于下文本《周禮》之說以五帝之祀屬于天神,而陽祀之屬;社稷、五祀等既退在其下,均地祇之類,不得相混。后者實是鄭司農《周禮》五祀說無法圓融之死穴所在。

  又需附言者,清人皮錫瑞著《鄭志疏證》以為鄭玄兼采今古文,嘗謂“五祀,今古文有兩說”,故鄭玄不煩援引《左傳》、《周禮》之古文入《禮記》今文[15]。今案皮氏之說似是而非:若云鄭玄兼采今古文,則鄭玄之前已有賈逵、馬融、許慎諸人,已依《左傳》解《禮記》五祀——以五官之神等同門、戶、灶、行、中溜等小祀之說——解釋《周禮》,則混同今古固不始于鄭玄;而鄭玄所以援《左傳》五官之神說注《周禮》者,實因舊說或以《禮記》為釋,或如賈、馬、許諸人混同二說,皆于《周禮》文理難協,是不得不另辟蹊徑,將二說分為不同體系,至此《周禮》文理通暢,其它文字亦一一落實,大致無礙。皮氏鄭玄混同今古之說頗疑皮相之論,實未能窺及鄭玄禮學之根本在于《周禮》之學。

四、鄭玄五祀說問題所在

  前文略析鄭玄三禮注中五祀之說,并申述其優于諸家說法之合理性。為求調和諸禮文記載抵牾矛盾或語焉不詳,協調眾說,圓融其間,鄭玄遂造說兩系、異代五祀之說為之會通。

  然若細繹鄭玄之說,則或仍有未安,條理井然而矛盾抵牾仍舊存之。試述之如下:

  鄭玄五祀兩系之說立足于《周禮》文本井然等級秩序,著實調和了文本差異,但盡棄陳說,前無古人,獨創新說。于理雖通,其說則不無可疑,此其一;再者,鄭玄注解《王制》篇文字,因其制度明文多別于《周禮》之說,鄭玄多以“夏殷之制”釋之。前揭五祀說所出“天子諸侯宗廟之祭”一章,鄭玄注即云“此蓋夏殷之祭名”,是明以此為夏殷禮制;而釋此五祀則以為周代之制。前后抵牾,未克統一,未詳究竟。再三,《祭法》所云天子乃至庶人群小祀之制度等級森然,鄭玄既以之為周代禮制一般,不知《祭法》為何竟以“無地大夫”為基準,而不取《王制》中“有地大夫”為說?而《王制》中“有地大夫”五祀之制復又與《祭法》所記載諸侯之制五祀相等,誠如此,豈非又等級紊亂?不知此處鄭玄又何以無說。以上種種均鄭玄五祀解釋體系中所未能圓滿者。

結論

  鄭玄禮學解釋體系一以《周禮》文本解釋為基準,小文之初即已申明此旨。今以鄭玄五祀說驗之,可知其碻。若進言之,則此皆以鄭玄所理解之《周禮》文本邏輯——等級差別秩序井然為基本前提。縱觀五祀之說,則鄭玄實本《周禮·大宗伯》文字,而深信其中天神、地祇、人鬼祭祀記載,是其明證。

  鄭玄于其禮學體系解釋之中,兼顧禮文經典之不同記述,巨細無遺。就其中抵牾矛盾或語焉不詳者,鄭玄或徑以時代或社會等級差別等調和諸說;或不惜另倡新說,圓融其間。但其根本參照則一本自《周禮》。若以本文五祀說言,可知鄭玄五祀說是本《大宗伯》祭祀等級之差別,另立五官之神祭祀之說;又以天子、諸侯、大夫、士群小祀等級井然之《祭法》為本,定其為周代之制,條理其它禮文制度。由是可見,鄭玄目中周代之制——即如《祭法》與《大宗伯》所云——皆等級制度井然不紊,秩序合理。如此解釋既能兼顧《周禮》、《禮記》記述,同時將《禮記》文本之中前后矛盾抵牾消解殆盡,頗能園融己說。

  正因鄭玄禮學解釋有如上特征,故此鄭玄禮學體系遂因其合理體系闡釋,明顯優于前人說法,于經典經義、禮文制度均能暢通無礙。尤其對于《周禮》解釋,雖創新說而本《周禮》,用《禮記》而不囿于陳說,因而為后世學者所推崇,及禮典實踐所奉用。三禮之學皆從鄭玄之說而盡黜他說,實在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所在。于此可知一般。

  但既如小文所指出,鄭玄五祀之說并非完璧無瑕。前揭諸多問題,實際亦因鄭玄禮學體系而致。其它批注之中類此者亦不在少數。正如小文冒頭所云,鄭玄意在會通三禮,實則亦將本非一體之三部經典混同雜糅,莫知其原。然而,經典之中抵牾難通之處,在在多有,雖同篇之中前后捍格亦不足稱奇,何況三部煌煌經典!故即便盡從鄭玄所為調和之論亦難盡掩之。尤其鄭玄所深信之《周禮》,每每于其等級森然處顯其文本矛盾,恐非如鄭玄所深信之不刊之論。僅舉本篇所論相關者獻疑如下。《大宗伯》云“社稷、五祀”為地祇之首——“以血祭祭之”,鄭玄以為“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但《春官·司服》則云:

  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希冕;祭群小祀,則玄冕。

  據此,則“社稷、五祀”已在“四望山川”之下。而二者等級之別究竟如何,孰者為上,孰者為下,竟難分別。雖以鄭玄之善辯,而無一言及之。清人孫詒讓博引諸人之說亦未能定讞,終以“疑事無質,宜從蓋闕也”結句。此非他,《周禮》經文前后抵牾所以然者也。誠如此,或當另文詳論《周禮》一書之究竟。至于本文所述鄭玄禮學解釋體系云云,殆非佞鄭者所能知者也。

注釋:

[1]傳馬融、盧植等人于鄭玄之前已遍注三禮。《后漢書·馬融傳》云其曾注《三禮》,又《盧植傳》云其撰述有《三禮解詁》,皆逸。后人攟拾殘文,或未可盡信。

[2]“禮是鄭學”說三見于《五經正義》,是漢末至隋唐之際數百年閑學術理論自然選擇之明證。

[3]沈文倬曾有云“鄭玄注《禮》在箋《詩》之前,怵于本經殘闕,戴記蕪雜,而《周官》所述名物甚富,遂援之以入經若記者,其卒也不特三書渾然一體,不復知其抵牾,抑且以古《周禮》說強解十七篇之文(《儀禮》),使其旨若明若晦,而西漢今文經亦遂其學浸微而其本湮沒矣。”可謂知言。說參看沈文倬《序陳戍國點校〈周禮·儀禮·禮記〉》,湖南岳麓書社出版。

[4]三禮之學除去上述三部經典之外,還包括《大戴禮記》及其相關研究。因鄭玄無注與本文無涉。

[5]《既夕禮》為《士喪禮》下篇,鄭玄《祭法》注即引作《士喪禮》。

[6]曾子與孔子問答天子(王)喪禮之變例事。其一: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中略)孔子曰:“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于五祀、山川”;其二:曾子問曰:“天子甞、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旣陳,天子崩、后之喪,如之何?”孔子曰:“(中略)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旣殯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啟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畢獻而已。”

[7]孔子答弟子言偃先王之制度:其一:“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中略)降于五祀之謂制度”;其二:“故先王患禮之不達于下也,(中略)五祀所以本事也。(中略)禮行于五祀而正法則焉。故自郊社、祖廟、山川、五祀,義之修而禮之藏也”。

[8]“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或謂此所祭者乃祭祀其極,其余并兼而祭之,《公羊傳》僖公三十一年何休注云:“天子所祭莫重于郊”,“諸侯所祭莫重于社。卿大夫祭五祀,士祭其先祖。”《續禮記集說》引姚際恒說“天子祭天地,自得兼祭社稷、五祀可知;諸侯祭社稷,自得兼祭五祀可知”。誠如此說,則此與《曲禮下》所云并無二致。理或當然。姚說轉引自杭世駿《續禮記集說》卷二十二,頁331,續修四庫全書101冊。

[9]“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徧。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徧。大夫祭五祀,歲徧。士祭其先”。

[10]《周禮正義》卷三十三,頁1323。

[11]孔穎達以為互文之例,即太皥稱帝則句芒為臣(鄭注所謂木官之臣);句芒言神則太皥屬神不言可知。

[12]《周禮正義》卷五十,頁2041。

[13]《曾子問》君薨世子生條,五祀在山川之上,鄭玄仍以小祀當之,此為特例。所以然者,孔疏引鄭說:“稱世子生,喪在殯,告五祀山川耳。五祀,殯宮之五祀;山川,國鎮之重。不可不告。故越社稷告之。既葬而世子生,三月而名,葬后三月,于禮巳祔廟,故告可及廟。廟與社稷相連,不得不告社稷。”(《禮記正義》卷十八,頁360,臺灣藝文印書館景嘉靖阮元刻本《十三經注疏》)又同篇嘗禘郊社祭祀遭天子或后之喪條,五祀位郊社之下,鄭注以小祀當之,謂“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知者,孔疏云:“嘗、禘者謂宗廟之祭也,郊社謂天地之祭,舉天地宗廟則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禮記正義》卷十九,頁375)

[14]《周禮正義》卷三十三,頁1324。

[15]《鄭志疏證》卷六《禮記疏證》。臺灣世界書局景印本,1982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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