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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公共醫療慈善機構考略

  內容提要:中國古代公共醫療慈善機構出現較晚,大約在漢代。宋代時,機構的設置、分類、管理等各個方面都已相當完善。到元、明、清三朝,分別對前代進行了承襲,但已逐漸衰落。

  作者簡介:吳猛(1974— ),男,湖北廣水人,福建省泉州市仰恩大學校辦。

  追溯中國古代的醫療事業可以看出,中國的醫療機構,尤其是代表上層統治階級利益的醫療機構,很早便已經建立并具有相對完善的體制。據《周禮·天官》載:“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食醫,中士二人。疾醫,中士八人。瘍醫,下士八人。獸醫,下士四人。”可見周代的醫療機構較為健全,既設有醫師、上士、下士、府(管藥庫)、史(管記錄)、徒等人,又分食醫(管飲食衛生)、疾醫(內科)、瘍醫(外科)、獸醫四種。當然這種醫療機構的服務對象,可能只是封建帝王及其家眷,或者其它的朝廷官員。

公共醫療機構的出現與發展

  服務于一般官員和平民的公共醫療機構(含慈善機構)則出現的較晚。大約在戰國時期,出現了“癘遷所”。據1975年湖北省云夢睡虎地出土秦簡中記載:當時規定,凡經醫生檢查后發現有鼻梁塌陷、手上無汗毛、聲音沙啞、刺激鼻腔不打噴嚏等癥狀者,一律送至癘遷所隔離治療。這說明中國古代對傳染性疾病的治療措施,很早就已經是得力有效的。在漢代還出現了專門性的婦科醫院,西漢時的“乳舍”,相當現在的產院。據《風俗通義》記載:“周霸,字翁仲,為太尉椽。婦于乳舍生女,自毒無男。時屠婦比臥生男,因相與私貨易,裨錢數萬。”“穎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兩婦數月皆懷妊,長婦胎傷,因閉匿之。產期至,同到乳母舍,弟婦主男,夜因盜取之,爭訟三年,州郡不能決。”(《太平御覽》卷361)汝南、穎川均為漢代州郡,而更大的州郡及都市也可能設有乳舍。從住院的產婦中有屠婦之妻,這一事實可以說明產院并不專為統治階層而設,而是服務一般官員和平民的公共醫療機構。漢代為了控制流民,在疫病大流行期間曾設立過臨時醫院。“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國大旱蝗。……詔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漢書·平帝紀》)

  由此可知,漢代的公共醫療機構設置已較為普及,并且有了專科性質的婦科醫院。

  南北朝時則出現了由朝廷主辦的慈善救濟機構“六疾館”和“孤獨園”,收養窮人和孤幼之人。《南齊書·文惠太子傳》載:“太子與竟陵王子良具好釋氏,立六疾館以養窮民。”又《梁書·武帝紀下》載:“辛巳,輿駕親祠南郊。詔曰:‘春司御氣,虔恭報祀,陶匏克誠,蒼璧禮備,思隨干覆,布茲亭育。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于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發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尤窮之家,勿收租賦。’戊子,大赫天下。”

  唐代時,京城及各地設有“病坊”,類似平民醫院之性質。據《通鑒正誤》載,“至德二載(757年),兩京市各置濟病坊,嗣后各州普遍之,多設于廟宇”。隋唐時期,“癘遷所”更名為“癘人坊”。唐代僧人拜道宣的《續高僧傳》中記載:癘人坊專門收養患者,男女分居,四時供承,務令周給。《唐會要·卷四十九·病坊》也記載:唐還在各州郡設立“悲田坊”和“養病坊”,前者為佛教徒私人組織,后者為政府設立,專門收容窮苦病患,收養治病。所謂“悲田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國家矜孤恤窮,敬老養病,至于安庇,各有私存”。后來管理不善,悲田坊制度遂告廢止,只在全國寺院設立養病坊。

  到了宋代,公共醫療機構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尤其重要的是出現了專門售藥的醫療機構。宋代時在各地設有尚藥局等公共醫療機構。但其中最重要的醫療機構是“官藥局”,當時叫做“熟藥所”,也稱“賣藥所”。這種機構不但宋以前沒有,在世界上也是史無前例。據《清波雜志》卷十二“惠民局”條載:“神宗朝創置賣藥所,初止一所,崇寧二年增為五局,又增活劑二局,第以都城東西南北壁賣藥所為名。”“賣藥所”的職能主要是按方制配及出售成藥,“以利民疾”,南宋時改名為“太平惠民局”。“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宋史·職官志》)由于賣藥所的設立和《局方》書的頒布(《宋史·藝文志》載:陳師文《校正太平惠民和劑局方》五卷又《局方續添傷寒癥治》一卷),一般方劑多制成丸、散、膏、丹等成藥出售,一般百姓也往往能不請醫生,按病求藥,便于醫藥知識在民間廣泛普及。官藥局的設立,是成藥在宋代的以發展和盛行的重要保證。

宋代的醫療慈善機構

  宋代是中國醫療事業發展史上的重要時期。除各地建立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外,還出現了一些醫療慈善機構,這些機構有不少雖不始建于宋代,但至宋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和完善。從性質上看,它們大都以醫療貧病為宗旨,有些還帶有義務慈善之意,因而統稱之曰醫療慈善機構。結合歷史文獻材料可知,這種機構在宋代不居少數,其主要有以下幾種:

  安濟坊宋代時政府在各地設置病坊,稱為“安濟坊”,收容窮困無靠的病人,給予醫藥照顧。《宋史·徽宗本紀》載:“辛未,置安濟坊養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并置。崇寧元年(1102年)置安濟坊于各路,收容貧病無靠者給予醫藥。”病人依病情輕重異室居住,“以防漸染”,又有廚舍以調制湯藥飲食。此外,當時地方官紳也有個人出資建立病坊,從事慈善事業,收治貧困無靠病者。《宋史·蘇軾傳》載:“乃裒羨緡得二千,復發槖中黃金五十兩,以作病坊,稍畜錢糧待之。”宋代病坊備有病房,醫生和記錄治療效果與失誤的,“手歷”(類似今之病歷記錄表),以便年終考績。《宋史·食貨志·撫恤》載:“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其組織已漸具“醫院”雛形。由此類史料可知,當時安濟坊的設置較為普及,同時對病人的診治也很細心,對醫生也有嚴格的管理。

  養濟院收容貧病無靠之人。《宋史·趙汝愚傳附子崇憲傳》載:“初,汝愚捐私錢百余萬創養濟院,俾四方賓旅之疾病者得藥與食”。又《宋史·儒林傳·魏了翁傳》載:“了翁乃奏葺其城樓櫓雉堞,增置器械,教習牌手,申嚴軍律,興學校,蠲宿負,復社倉,創義冢,建養濟院。”由此類史料可知,當時地方官紳也創立養濟院,容留疾病無依之人。對慈善事業較為熱心。

  居養院收養鰥寡孤獨貧困不能自存者,月給口糧,病者給醫藥。《宋史·徽宗本紀》載:“九月戊子,京師置居養院以處鰥寡孤獨,仍以戶絕財產給養。”又《宋史·食貨志上六·振恤》載:“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居養院中收養人的口糧,日用錢,冬季柴炭錢,政府也都有具體規定。《宋史·食貨志》載:“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由此類史料可知,宋代時官府對慈善機構的日常用度,有較為明確的管理。

  福田院收養老幼貧疾無依丐者。宋仁宗以前,京師已有東西兩福田院,安置老疾乞丐,嘉佑八年(1063年)增南北兩福田院,各院有屋50間,所養各以300人為額,內藏年拔給經費5千貫。《宋史·食貨志》載:“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后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后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熙寧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于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余,即至三月終。’從之。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

  漏澤園用來掩埋貧無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元豐間(1078年~1085年)神宗曾詔令在開封府置,以官地收葬尸骸。崇寧三年(1104年)徽宗再次下詔推廣命各地擇高擴不毛之地理漏澤園,掩埋貧無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漏澤園制定有應葬者登記,對葬穴面積、深度也有具體要求。《宋史·食貨志》載:“三年,又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愿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漏澤園的建立,客觀上改善了環境衛生,對防止疫病流行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慈幼局淳佑九年(1249年)理宗給官田五百畝,于臨安創建慈幼局,收養遺棄的新生兒,并置乳母喂養,無子女者可來領養。《宋史·理宗本紀》載:“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仍置藥局療貧民疾病。”

  保壽粹和館創立于政和四年(1114年),是掖庭宮人養病之處,位于宮城西北隅建官設屬。《宋史·徽宗本紀》載:“秋七月丁丑,置保壽粹和館以養宮人有疾者。”

  病囚院此院亦稱病牢,為監犯治病的醫院。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今諸路置病囚院,醫治持杖劫賊、徒、流以上病囚,其它病囚得保外就醫。《宋史·刑法志》載:“咸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余者保于外。”

  由以上材料可見,宋代的慈善機構較為完備,不僅設置齊全,分類明確,而且管理周密,因而被視為我國古代慈善事業的新階段。正如《宋史·食貨志·撫恤》所載“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撫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反觀以上內容,此確系不虛之言。

元明清三代的繼承

  元代的公共醫療機構,設有廣濟提舉司和惠民局。“廣濟提舉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掌修合藥餌,以施貧民。”(《元史·百官制》)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年)設置惠民局于大都,“大都惠民局,秩從五品。掌收官錢,經營出息,市藥修劑,以惠貧民。”(《元史·世祖本紀》)后來各路也設有惠民局,“置各路惠民局,擇良醫主之。”(《元史·成宗本紀》)為貧民免費醫病給藥,經費以民戶多寡分為等級撥給。《元史·食貨志》載:“元立惠民藥局,管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住址,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元代還設立了為平民治病和專為軍人治病的醫療機構。如廣惠司兼及為貧民治病外,還專設廣濟提舉司為普通百姓服務。“廣惠司,秩正三品。掌修制御用回回藥物及合計,以療諸宿衛士及在京孤寒者。”(《元史·百官志》)至元八年在全國各地設得多處安樂堂,專門為軍人看病。《元史·世祖本紀》載:“詔湖南行省于戍軍還途,每四、五十里立安樂堂,疾者醫之,饑者廩之,死者槁葬之,官給其需。”元代承宋代之例,設有慈善機構養濟院,收容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之人。《元史·刑法志》載:“諸鰥寡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于養濟院收養。”“諸父母在,分財異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職,及同宗有服之親,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寄食養濟院,不行收養者,重議其罪。”“親族亦貧不能給者,許養濟院收錄。”

  明代的公共醫療機構的設置,則沿襲宋元舊制。與洪武三年(1370年)在南京、北京及各府、州、縣均設惠民藥局。《明史·職官志》載:“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提領,州縣設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惠民藥局是為平民診病賣藥的官方機構,掌管貯備藥物、調制成藥等事務,軍民工匠貧病者均可在惠民藥局求醫問藥。遇疫病流行,惠民藥局有時也免費提供藥物。洪武七年(1374年),以前代例設養濟院,收養鰥寡孤獨貧病無依者,工匠、軍人及其它老弱殘者,都是收養對象,院中有醫官擔任治療。《明史·食貨志》載:“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靠者,月給糧。設漏澤院葬貧民。”“養濟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蠟燭、幡竿二寺。”所需物資由所在府、州、縣按時供給。明末廣東還出現了民辦育嬰所。據《廣東通志》載:廣東馬應勛,字目明,建育嬰所,存活嬰孩無數。洪武三年,令全國各州、縣設立義冢,掩埋遺骨。各州縣奉令擇寬間地可葬者,均可葬于其處,并禁水葬和火葬。天順四年(1460),京師于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等門外,各置涌澤院一所,以收埋遺骨。

  清初的公共醫療機構則仿明朝制,有施藥例。順治間曾在北京景山東門外建藥房,令醫官給滿漢軍民施藥,康熙中期曾一度擴充,在五城地方設廠施藥,至四十年(1701)停止。《清史稿·圣祖本紀》載:“丁丑,命五城粥廠再展三月,遣太醫官三十員分治饑民疾疫。”養濟院明代已有,清沿前代例,在京都及全國各地設制養濟院,養贍鰥孤寡獨,殘疾無依靠的人,政府撥給銀兩和口糧,地方士紳有樂于資助者,任其捐獻。如清朝徐慶璋,“浙江山陰縣人。初佐都與阿戎幕,累保知縣,歷任奉天寬甸、蓋平、義州、普與京同知。所歷多善政。常微行市中,遇有訟爭者,輒為剖其曲直而遣之。倡修養濟院,收養貧民。”(《清史稿·徐慶璋傳》)清代還創立有育嬰堂,收養拋棄或無力養育的嬰兒。如廣西巡撫陳元龍曾“并于省城擴養濟院,立義學,創育嬰堂,建倉貯谷。”(《清史稿·尹泰傳附陳元龍傳》)

  中國古代的公共醫療慈善機構雖出現的相對較晚,但發展很快。至宋代時極為完備,到元明清時逐漸衰落。這其中雖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但也與當時的統治者有極大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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