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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協理·代管:中國古代女性的權力

  內容提要: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女性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夫亡從子的“三從”絕不是被動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中國女性特有的共有制度下的生存權、父權制下的協理權和祖權制下的代管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這幾種權利是建立在自給自足小農經濟基礎之上血緣擬血緣共有制的產物,主要靠人治加以維護。由于維護的成效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所以,歷代執法者不敢掉以輕心,往往是依照傳統習俗和范例來靈活處理。

  關鍵詞:古代女性;生存權;協理權;代管權

  作者簡介:汪兵(1964—?。?,女,北京市人,天津師范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

  中國社會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血緣擬血緣群體共有制社會[1],從家庭到社稷皆由各級父家長統一管理支配。[2]男人固守著祖權之根,女人則穿梭往來于姻族之間,由此形成她們獨特的社會地位、角色轉換及其相應的權力形態——生存權、協理權與代理權。所謂“三從”,絕不是被動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隨動的、通過配合、協理父家長權來保障自己的生存權的“三助”,以及在父家長缺失或缺位時①,代理其權的“三代”。在中國式女權中,“婆權”[3]是最高權力,媳權次之,女兒權則是二者的見習與輔助。它們雖然從屬于父、夫、子三權,但同樣受族權與皇權的保護與制約。[4]

共有制下的生存權

  生存權是血緣擬血緣群體共有制下的“天賦人權”。無論在娘家還是婆家,女性都享有這一權利②,但個人實際能夠享受到的份額,則會因共有制群體的政治、經濟條件和個人條件——地位、能力及貢獻等不同而有所差異。

  首先,是女兒在娘家的生存權。主要體現為在室女的嫁妝權、出嫁女的助養權和歸宗女的供養權。

  1.在室女的嫁妝權。

  自古“兒承業,女受財”。“業”是以襲位權為核心的父家長管理權及相應的生存資料,只能由諸子均分。[5]“財”是作為父母的骨肉,女兒們有權獲得的與父族權勢與家財相稱的婚嫁份額?!澳叙B家,女養身”,“業”與“財”所意味的份額比例自然相差懸殊。嫁妝有無與薄厚也各異。錦衣玉食、越制厚嫁者有之;貧不能養、買女為妾者亦有之。然絕大多數稍有資產之家,多會遵循共有均平原則,參照兒子的聘財,按一定比例量力而為。正如宋代袁采所說:“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余,亦不可視為他人,不以分給?!盵6](P175)由于家、族、國一體,若父子兄弟推諉或無法承擔這一職責,必會累及宗族與國家。因此,一方面,無論宗族還是國家,都有責任與權力干涉他們不盡其職的行為;另一方面,宗族與國家也不得不承擔起保護在室女嫁妝權的職責。③

  漢唐之際,由于國家政權對世家大族、門閥士族、地方豪族的依賴大于控制,對其內部事務的干涉及承擔的責任都相對較少,保護在室女嫁妝權的責任多由各級血緣群體承擔。自宋明以后,隨著大官僚宗族興起及宗族平民化,國家對宗族的管理功能的增強,相關法律規條日漸增多,保護在室女嫁妝權責任也相應增強。如宋朝石輝兄妹,因父亡,供養妹妹的職責自然落到其兄身上。但由于石輝不負責任,其叔只好“念其姪女失怙,且貧無奩具,批付孟城田地,令姪石輝求售,為營辦之資”。誰知石輝“既無毫發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賣田歸己”。這種不義之舉,自然為天理國法所不容。官府最后判定:“石輝之罪,不可勝誅,決竹箅二十,引監日呈納上項價錢,交付劉七,贖回田產付廖萬英(石輝妹婿),契仍寄庫。”[7](P184-185)在父母遺囑中,多有標撥給女兒嫁資奩產的專項條款,并明確規定如他人動用,準許報官,以不孝論。

  由于嫁妝的性質既是父族為出嫁女提供的生存資料,更是“合兩姓之好”的投資,因此,其數量多寡或有無,除受血緣、親情、責任等因素制約外,主要還是受經濟利益的制約,隨姻親雙方權力與財富交換的供求關系上下浮動。所謂“上等人賠錢嫁女,中等人養女嫁女,下等人賺錢嫁女”?;实鄣呐畠翰怀罴蓿粌H是因為她陪嫁多,更因為她爹的權勢最大;上、中等家族賠錢嫁女,做的也不是賠本的買賣,結親如結義,多門親戚多條路。在門當戶對的婚姻規則中,哪個豪門富家女不是家族聯盟的棋子?何況“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也?”[6](P175)《名公書判案清明集》中就有“子不能孝養父母而依棲婿家則財產當歸之婿”的實例。[7](P126)因此,哪怕是再嫁的女兒,只要有利可圖,也得陪嫁照送。卓文君的爹就是在其昆弟諸公勸說下,意識到:“長卿……雖貧,其人才足依也,且又令客”,才不得不再次“分與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嫁時衣被財物”的。(《史記·司馬相如傳》)對貧家女來說,她們本身就是父家的一筆財富或兄弟們換親的資本,不僅無嫁妝可言,自己也只能“舍枝保根”地為娘家做出犧牲。

  戶絕在室女的承分,則主要視其為父族承擔多少責任義務而定。如需招贅為父母養老并延續父族血脈,便屬代管家業(詳見祖制下的代管權),其所承份額自然超出嫁妝比例。如《明律·戶律·戶役》規定:“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狈駝t,便只能得到“女養身”的生存資料——主要是嫁資。實際上,無論宗族或國家,在承擔保護她們的代管權與承分權責任的同時,也必然會對其所代權力與所承份額進行種種限制。如宋朝法律規定:“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材,并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建功德之外,余財并與女。”(《宋統刑·戶婚律·卷十二》)其中“量營建功德”之資,便已包括了宗族與鄉族的分潤部分,使之不是變相地成為宗族共產,便是充作鄉族公益之資。至南宋,則加大了國家分成的比例,據滋賀秀三研究:“南宋法之‘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的規定,也是在總額三千貫至五千貫的范圍內發生效力……超出以上數額的部分,全部歸屬于國庫?!盵8](P366),此外,“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及“絕次不絕長”的社會習俗,更為家族、宗族兄弟間均分絕戶產大開綠燈。直到清朝,還規定“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9](P202)。一個“宗”字,已大大限制了絕戶親女承受家財、代管家業的可能性。其宗旨便是防止父系家族、宗族乃至鄉族的生存資料因女兒們的出嫁而外流。

  2.出嫁女的助養權。

  “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大抵是就傳宗接代和養老送終而言,而絕不意味著親情的斷絕。相反,只要經濟條件允許,娘家仍需負助養的責任。正如民歌所唱:“月亮光光,女兒來望;娘道心頭肉,爺道百花香,哥哥道賠錢貨,嫂嫂道吵家王;我又不吃哥哥飯,我又不穿嫂嫂嫁時衣;開衣箱,著娘衣;開米柜,吃爺的。”[10](P478)自古就有法定的“二月二,家家女兒跑到娘窠里”的習俗。窮其底里,回娘家就是姻族間通有無、均貧富、結勢力的過程。宋代袁采深諳此理,他曾告誡天下父家長:“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盵6](P175-176)

  娘家助養權在婆家的全權代表便是舅權。從閨女出嫁到孩子出生、辦滿月;從主持分家析產到為姑奶奶喪葬送終,都少不了娘舅的身影,也短不了兩親家禮尚往來的過從。舅權維系與保護的不單是出嫁女的地位與權利,還有兩個家族間親密合作的長遠利益。舅權的國家級代表就是外戚政治——作為皇宮里媳婦們的娘家人,他們是皇權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如果說“未嫁均給有定法”,那么“已嫁承分”便“無明條”了。[7](P217)平民家族,本著血緣群體共有制的均平原則,父母若認為對出嫁女有所虧欠,仍可用種種方式彌補不足;出嫁女如認為分配不公,也會利用父母去世之機,回來再爭家產。但這種再分配,只能像賣出田產的找贖,全憑良心、主要還是姻族雙方勢力的對比,而無明確的法律保障。只有當父族戶絕,并且無在室女與歸宗女時,國家才會出面保護其應繼份額。在唐代,出嫁女尚能除喪事及供養費外,悉數取得所余家產,但至宋代“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叁分給與壹分,其余并入官”(《宋統刑·戶婚律·卷十二》)。歷代下嫁的公主作為特權階層的女兒,無論從駙馬的門第官品到陪送莊園嫁資的數量,都有皇家的“祖制定法”,但在皇權保障下,身居世代通婚、盤根錯節的姻族政治網中,使得她們在娘家的“承分”,不僅更“無明條”,且爭得變本加厲。如漢武帝姑館陶公主,為其寵幸之臣董偃向武帝“請賜將軍、列侯、從官金錢雜繒各有數”。(《漢書·東方朔傳》)再如明朝洪武九年二月雖有定制:“公主未受封者,歲給紵絲紗絹布線;已封,賜莊田一區,歲征租一千五百石,鈔二千貫。”但壽春公主倚仗著“為太祖所愛,賜吳江縣田一百二十余頃,皆上腴,歲入八千石,逾他主數倍”。(《明史·公主傳》)

  3.歸宗女的供養權。

  出嫁女被休或夫亡后婆家無人可依,大都只能認祖歸宗。衛姑定姜的兒子“既娶而死,其婦無子,畢三年之喪,定姜歸其婦,自送之,至于野”(《列女傳·衛姑定姜》)。宋代上官氏夫人的丈夫死后,“諸子未冠”,夫人料理罷喪事,便“攜其子,閑居于邵武從中大公”(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叢書集成本)。貧家女歸宗,便無此閑居雅興了,她們是走投無路時的葉落歸根。明知“娘飯香,夫飯長,兄弟飯,莫思量”[11](P853),然而,即使父母雙亡,她們也只得回來忍受“寄兄弟籬下”的生活。漢末建安中,廬江小吏焦仲卿妻劉蘭芝,因不堪公婆驅使,懇請丈夫“便可白公姥,及時相遣歸”。她的父母雖健在,但顯然已由長兄當家,因此,“中道還兄門”后,她只能“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玉臺新詠·孔雀東南飛》)最無依無靠的當屬戶絕歸宗女了,盡管國家法律也有相應的保護政策,如宋代為“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歸宗者減半”[7](P217)。但若失去夫父子“三權”的保護,她們的歸宗供養權更難以得到保障。

  其次,是婦人在婆家的生存權。主要可歸納為:“陪嫁受益權”和“生養死祭權”。

  1.陪嫁受益權。

  女嫁曰歸,夫妻一體。陪嫁與聘財同,原則上,歸夫妻小家庭而不是夫之家庭(族)管理使用,故“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12](P242)。本著“既嫁從夫”的原則,“婦人財產,并同夫為主”[7](P140),媳婦無權將陪嫁完全用于個人享受或投資生利,只能置于夫之名下,由父家長管理使用。“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宋史·食貨上》)。但由于她擁有代表娘家行使的受益權,因此,丈夫欲動用陪嫁,理應先征得其受益人——媳婦的同意。由此可見,陪嫁實際上是按倫理差序層次,由姻族雙方共有共管。無論夫之管理權還是妻之受益權,都要受雙方父權乃至族權的制約:一方面,受妻家父權的制約。陪嫁的共管權力重心,雖然會隨子女的出生,自然由妻家過渡到夫家——子女承分。但若夫妻一方或雙方皆亡而又絕嗣不繼,妻家仍有權收回所余的部分或全部嫁妝。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一例:吳子順及其子吳升死后,子順妻阿張“留得自隨奩田十余種。暮年……既無夫可從,又無子可從,而歸老于張氏”,阿張死后,吳氏族人吳辰,先“訟張氏二姪盜收田契田苗”,后“又欲以其孫鎮老,強為吳升之后”。經官府調查判定:“所余田是張氏自隨田,非吳氏之產也?!眳鞘献谧逦ㄓ小坝谧逯袕谋娺x立一人承祀”,才能保住張氏所余陪嫁田產。[7](P258-259)再如,“清光緒三十年,浩賢嫁長女銀妹于易五保,贈奩田五十畝……三十一年銀妹喪夫,僅遺一女,浩賢因其食指無多,減奩田十六畝九分,……由浩賢親自簽押,過易浦氏奩銀記戶名”④。元代以前允許媳婦帶嫁妝改嫁,如漢朝即有“棄妻畀所赍”(《禮記·雜記》鄭玄注)的習俗,這說明嫁妝共管權的比重,妻家大于夫家,改嫁的媳婦也有終身受益權。至清代則反之,“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9](P195)。另一方面,受夫家父權與族權影響。只要不分家,奩產實際仍是夫之大家庭的共有財產。按照中國習俗傳統,“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禮記·坊記》)。夫妻小家族雖為最小同財共居單位,但亦需“有余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禮記·喪服》)至宋時,司馬光在《涑水家儀》中仍規定:“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與?!盵6](P75)直到近代,農家小夫妻雖有了奩田的管理與受益權,卻仍然無權“獨自耕種自己的私放(房)地”[8](P416)。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家不保,大河無水小河干,陪嫁便難免被“共產”。即使分了家,如果失去夫權與子權的保護,奩產也難保不被夫族瓜分。上述吳順妻阿張的自隨田,實際就是在其死后,被夫族通過立嗣手段占有的。

  正是嫁妝奩產的共有制性質,迫使媳婦們不得不權衡姻族雙方的情勢,以保障自己的受益權。自私的媳婦為了過好小日子,常倚仗娘家陪嫁多,鼓動丈夫分家,以便夫妻早日獲得實際的管理權與受益權。如漢朝李充“家貧,兄弟六人同食遞衣。妻竊謂充曰:‘今貧居如此,難以久安,妾有私財,愿思分異。’”(《后漢書·獨行傳》)明智的媳婦為了顧全大局,則常主動奉獻出嫁妝,以便鞏固自己和丈夫在夫族中的長久地位。宋朝上官氏夫人嫁到季氏后,見夫族貧困不堪,乃“泣曰:‘吾父母資送我者,以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盡倒其奩以贖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廣,置廬舍守之。……于是季氏之族無大小皆稱夫人之賢,且服其識。至今薪棲不敢望其墓林,曰:“此上官夫人賜也?!?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叢書集成本)。媳婦們捐出嫁妝奩田以濟夫家貧困之例,史書中不勝枚舉。她們的這些做法,不外是“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大學》)這一治國之法的家族女性版的運用。然而,丈夫畢竟是奩產法定的管理者,她們最怕的,還是攤上一個濫用夫權的丈夫,他若強取嫁妝,強賣奩田,她們也只能認命。這一切都充分說明,媳婦們對奩產只有受益權而無“終身所有權”⑤,她們不僅根本沒有西方個體財產私有權及相應的法律身份⑥;而且,其受益權也只能在夫權及姻族雙方父權的共同管理與保障下享用。

  2.生養死祭權。

  中國女人在婆家擁有的生養死祭權,按倫理責任制,所依靠的層次也應是:有夫靠夫,無夫靠子,若夫亡無子,只有靠族——只要她守節不改嫁,婆家乃至宗族就得給她養老送終。許多遺囑、家規、族訓都有諸如“無財產無子女而自愿守節者,應贍之終身,敬禮有加,無俾失所”⑦的“恤孤寡”條款。其份額主要是“婦承夫分”——視其夫族的社會地位及其夫在家族中的身份與地位而定。若在權貴家族,自然不成問題,如《紅樓夢》中的賈母與李紈。若在平民家族,便問題多多。如果矢志守節,就只能依靠有限的“夫份”育子養老,而無權將其私自典賣。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繼母將養老田遺囑與親生女”一案,官府判定:“葉氏五十七碩谷田,……以為養老之資則可,私自典賣固不可,隨嫁亦不可,遺囑與女亦不可?!盵7](P141)一旦改嫁,更是“朝嫁則暮義絕”,除非故夫立有遺囑,否則絕不允許她們帶走前夫的家產。一些較富足而又仁至義盡的大家族或宗族,若視媳如女,還會象征性地給些嫁資,如“夫死無貲乏嗣意欲嫁人,宜援范氏莊,由族中善為資遣……設故夫遺有財產,當公議立嗣授之,或充作合族及地方公益之用。臨時以多數取決并得酌提貲財之一部分及衣飾器具與再醮之婦,本夫若有親筆遺囑,則照遺囑辦理”(潘廷燮,等:《歙縣遷蘇潘氏家譜·治家規約》)。而一般家庭或家族,只能掃地出門。只有當夫族無人可靠又無立嗣之人時,國家法律才允許寡婦自立遺囑,帶產依養于“內外緦麻以上親者”,如“寡婦以夫家財產遺囑者,雖所許,但戶令曰:諸財產無承分人,愿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7](P141-142)。這不過是允許將其生養死祭權,連同“承夫分”的共有財產,擴大至姻族雙方五服以外的宗族,卻絕不允許超出夫妻雙方血緣群體范圍。她死之后,這份財產不是以各種形式化為所依之族的共產,便是收歸國有。如果從族外招接腳夫養老,若在“戶絕”之列,其承份大體與戶絕在室女同,按宋朝的“戶令:……前夫田宅經官籍記訖,權給,計直不得過五千貫,其婦人愿歸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戶絕法”[7](P273)。

  綜上所述,古代婦女的生存權是血緣與擬血緣群體共有制賦予她們的權力,受倫理道德習俗規范及國家法律的保護與制約,不以任何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對由父族或夫族供其“養身”的財產,她們只有終生受益權,無個體私有權,只能在各級父家長權的統一管理與保障下使用。

父權制下的協理權

  在以男耕女織為經濟基礎的古代社會中,從家到國,一向男主外,女主內,既要分工明確、職責分明,又要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協理權便是女性們為“隆家人之道”及安邦治國理應承擔的義務與職責。主要可分為:女兒的“助父理家權”、媳婦的“相夫教子權”及婆婆的“協祖御媳權”。三權實際行使的范圍大小與程度深淺,同樣由她們所在之家的社會地位及每個人在家中的實際地位決定。

  首先是“助父理家權”。

  在“三助”權中“助父理家權”相對較弱,是“相夫教子權”與“協祖御媳權”的見習或輔助權力。這主要是因為女生外向,她們遲早是婆家的人——“世俗女子在室,自處以客,而母亦客之”[13](P347)。故其在父家的責任最少、地位最低,人微言輕,既無母親的主內權,也無兄弟的襲位權,通常也輪不上她們贍養父母。但她們雖然大都“在家孝父母日短”,卻也擁有著相當重要的助父理家權,具體職責則是“助母主內”,并見習出嫁后為媳為婆的種種技藝與禮儀。從“長姐如母”的俗語,到《小姑賢》之類的戲曲,都充分說明女兒未嫁前對家族做出的貢獻。按理說,如同男子的移孝作忠,她們出嫁后則是移“孝”為“敬”——“出嫁后敬公婆日長”。自古忠孝難兩全,只要她們在婆家不“增父母之羞”,不“益中外之累”(《后漢書·列女傳》),不被休回娘家,就是對父母最大的孝順了。但受禮教的教化及風俗習慣的影響,特別是受實際利益的趨動與制約,使得她們出嫁后仍不得不繼續盡助父之責。一方面,娘家的勢力直接決定著她們在夫家的實際地位——“富家女易嫁,早嫁輕其夫;貧家女難嫁,晚嫁孝其姑”(白居易:《貧家女》)。凡渴望或能夠以娘家為后盾者,也無不以襄助父族為己任,并不斷維護、鞏固以至擴大自己大后方的實力。另一方面,她們也深知單憑個人之力回報父族,畢竟勢單力弱,只有通過孝敬公婆,才能得到夫家對娘家更多的支持與贊助。因此,襄助父族理應是她們終生應盡的義務與職責。

  進而言之,父族對她們的投資越大,意味著她們的回報的責任就越重。對父族而言,凡是想借助女兒的婚姻,拉幫結勢、光宗耀祖、改換門庭的家庭,無不加強對女兒的教化并輔以厚嫁。宋代大興“榜下捉婿”[14]及相應的厚嫁之風,看似是女兒們的身價見漲,實為中舉女婿們的價位提升。富貴權勢之家將女兒培育成大家閨秀或小家碧玉,既是出于對她們的憐愛和負責,更是為了滿足門當戶對式婚姻投資的需求。天下父母嫁女的最高的理想當然莫過于攀龍附鳳——“一朝選在君王側……六宮粉黛無顏色……姊妹兄弟皆列土,可憐光彩生門戶。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白居易:《長恨歌》)。縱觀古今,靠女兒“一人得道、一家雞犬升天”的家族也不是少數。對女兒們來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那些享盡榮華富貴的公主們,生來便只能做皇權之下乃至國家之間政治婚姻的棋子或使者;那些大家閨秀與小家碧玉們,也不得不隨夫周旋于官場或名利場中,苦心經營著她們的“闈內外交”。反到是那些凈身出嫁的貧家女,無論是對娘家應盡的責任義務,還是娘家對她們回報的期望值都相對有限,不過是“養女一口氣,一床蓋被一場祭”罷了。如果從小被賣為奴婢或童養媳,便已為“舍枝保干”做出了犧牲,即使夫家興隆了,斷了娘家路也在情理之中,如能回報娘家,便是份外的孝女了。

  其次是“相夫教子權”。

  “男無妻,家無主”,做了媳婦首先擁有了在小家庭中主內的權力。相夫也是她們“熬成婆”的第一步。俗話說:“嫁官官娘子,嫁賊賊娘子?!狈蛑覙I不同,其所“相”者亦不同,“主內”與“輔外”范圍與內涵更是大相徑庭?!百t妃助國君之政,哲婦隆家人之道”(《漢書·列女傳》)。貴為皇后,必須母儀天下——內主六宮之政,外助夫協理萬邦;身為官娘子,則應內應免丈夫后顧之憂,外應分丈夫為官之愁。非衙門階級的妻子們,雖無政治權勢可助,但有生存利益需求——“男人是掙錢的耙子,女人是存錢的匣子”;“請壞長工一年窮,討壞老婆一世窮”。在眾多的家庭小王國中,同樣是“家有賢妻,如國有良相”。古往今來,無論治國還是齊家,從來都離不開她們的內助之功。商代有湯妃有新化訓內外——“統領九嬪,后宮有序,咸無妒媢逆理之人,卒至王功(《列女傳·湯妃有新》);周代有周南之妻匡夫成器——“恐其(夫)懈于王事”,勸夫曰:“國家多難,惟勉強之,無有譴怒,遺父母憂”(《列女傳·周南之妻》);近代有賢良女燈下勸夫——“指望你功名成就與祖增光”。[15](P291)盡管不同階層的“內”與“外”、“輔”與“主”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與調節度,但根本的主、輔之位不容顛倒,否則即為“牝雞司晨”。特別是在關系著國家命運的王族或皇族中,諸如婦好、長孫皇后、馬皇后之類,皆為輔政楷模;而像武則天、呂后、慈禧之屬,則屬女主干政。后代對她們的祭祀與追憶,也大都“男女合體,夫妻共享”——娥皇女英自當名垂青史;秦檜之妻只能遺臭萬年。

  官民家族媳婦們的主內權自然包括家業家產的監管與協理權。凡是涉及如買賣田產、造房筑室、分家立嗣等家庭大事,不僅要同她們商議,許多契約上還需夫婦共同簽押。通常都是夫妻協商,家長拍板,再由主外的丈夫落實施行。水大漫不過橋,媳婦們的監管與協理權通常不能超過丈夫們的管理權,否則,即為“牝雞司晨”。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即使是她們自己掙來的私房錢,其性質也不是她們的“更加私人的、純粹的個人財產”⑧,而是為保障她們主內權以及自保的、由她們掌管的家庭共有生存資料。因此,一方面,哪怕丈夫出去借錢,只要他還有能力養家,就不能動用她們的私房錢。但另一方面,“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果真嫁了個扶不起的阿斗或毫無心肝的“腌臜漢”,不僅私房錢不保,自己都難免被賣身為奴。

  自古以孝治天下,“教子權”即為中國式的母權,其權力遠遠大于“相夫權”。如果說相夫是為了確保丈夫家業有成,那么,教子則是確保夫族家業有繼以及自身老有所依。中國女人為媳時尚要“教婦初來”——還有一個被夫婿教化的異質家文化的再學習過程;為母后便要“教兒嬰孩”——承擔起作為內當家應盡的教子成立、督其理家的職責。雖說“子不教,父之過”,但由于父親多忙于主外,養育子女的具體職責,多由母親承擔。啟母涂山便是典范,她“獨明教訓,而致其化焉。及啟長,化其德而從其教,卒致令名”(《列女傳·啟母涂山》)。傳統的中國母親往往是父親與孩子們的中介,她們將其夫主外及自己主內的經驗教訓,通過日常生活的言傳身教灌輸給兒女,兒子當然是教育的重點。故夫之家業能否興繼,半視母教是否成功。漢代劉向就曾感嘆曰:“三姑之德,亦甚大矣!”(《列女傳·周氏三母》)當代美國的伊沛霞更由衷地贊賞:“中國的家庭體系鼓勵女人經心、慈愛地養育子女?!盵16](P165)母以子貴,也多得益于母親的教子有方。主外權“夫亡子承”的繼替,并不妨礙她們升格為主內的“皇太后”,繼父位的兒子往往也只能唯母命是從。多少身居高位的兒子,仍需聽從母親的教誨乃至杖責。如“王大司馬母魏夫人,性甚嚴正,王……為三千人將,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猶棰撻之,故能成其勛業”(《顏氏家訓·教子》)。再如“堯咨……為荊南太守”,在職期間只知善射而未行仁政,母“因擊以杖,金魚墜地”(《呂新吾閨范·母道·嚴母》)。便是貴為天子的皇帝,也不敢輕視太后或太皇太后的“懿旨”。

  最后則為“協祖御媳權”。

  “協祖御媳權”是“相夫教子權”的必然延伸與集大成。在主內系統中,“多年媳婦熬成婆”意味著由小家庭內助升任大家庭(族)總管,具有了發號施令、統御內闈、養尊處優的權力。特別是在其夫位缺失或缺位的情況下,受“夫死從子”規條以及母子連心情感的制約,母親對繼承父業的主外兒子們的干涉畢竟有限,但在以“孝道”為核心的祖權保障下,她們對兒媳的統御卻是無可爭議的。御媳的實質則是將闈內的職責貫徹到底,通過御媳,傳承相夫教子之道,以延祖宗基業。在現實生活中,無論良惡,婆婆們依仗的都是祖權。良惡婆婆的差異不過猶如明君與昏君,前者是對祖訓的自覺遵守及身體力行;而后者則肆意濫用、胡作非為。因此,上乘的婆權是建立在尊崇祖訓、內修德行,以及良好的相夫教子基礎上的。先有夫婦齊心、母子合力,為婆后,才會像林語堂說的,成為“家庭中至高無上之主腦,……闔家至高無上的榮譽人物,受盡恭順與禮教的待遇”[17](P131)。如《紅樓夢》中的“老祖宗”賈母,看似養尊處優,實則大權在握,為闔府掌舵之人。從寶玉挨打到鳳姐鬧事,從賈赦納妾到家產被抄,每逢關鍵時刻,無不由“老祖宗”拍板定奪。倘若背離祖訓、不修婦德、相夫無道、教子無方或坐享其成,固然也能論資排輩地當上婆婆,但多半只能是下乘的大施淫威、仗勢欺人、橫行霸道的惡婆婆。如漢朝姜詩之母,因好飲江水,便讓兒媳?!叭ド崃呃铩瓫兞鞫场:笾碉L,不時得還,母渴”,其子姜詩便“責而遣之”。復因“嗜魚鲙,又不能獨食,夫婦常力作供鲙,呼鄰母共之”。(《后漢書·列女傳》)她的所作所為,固然成全了兒媳孝婦的美名,卻落得兒子“遠汲溺死”的結局。當然,縱觀歷史,賢德如周室三母的婆婆以及自私如虞舜之母的婆婆固然都是少數,占絕大多數的,還是那些處于兩極之間,辛勤操勞、默默無聞,即無大善也無大惡的婆婆們。她們以其勤苦勞作的一生,支撐起千古家國的半壁江山,理應受到子孫們的祭祀與懷念。

  綜上所述,古代婦女的協理權是中國父家長管理權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無論是修身、齊家、治國還是平天下,都離不開“男主外、女主內”的相互契合。協理絕不是被動的服從,而是隨動式的配合乃至必要時的匡正。

祖權制下的代管權

  中國的父權實質為祖權,即“集正統權、產權及族權為一體的父家長集權”[5]。當父權缺失尤其是缺位時,主內的女性們便不得不代父、代夫行使祖權,內外兼顧地承擔起傳承宗祧、管理家業以至治理天下的重任。家國同構,幾千年來,不僅皇權范疇不乏女主執政;父權領域亦多內助當家。但無論是女主執政還是內助當家,她們本身都沒有襲位權,只有代管權。這種中國式的“誰說女子不如男”,絕對不同于西方式的男女平等或女權主義。它不是建立在西方個體本位基礎上的個性解放、男女平權,而是建立在中國倫理本位基礎上女代男職,共行祖權。換言之,在這樣的家文化土壤中,根本結不出西方式爭取獨立自由的女權的果實。對祖權而言,女代男職一方面無疑是其統治的無奈與悲哀,就像伊沛霞說的:“女人真的得到或可以控制財產時,那終究是一種缺憾,因為沒有合適的男繼承人?!盵16](P91)但另一方面,卻又不能不說是家業傳承的福祉,畢竟家國的傳承,并未因缺少合適的男嗣而中斷。而代理者的主要職責不僅是代管,還必須積極培養或尋覓稱職的父家長接班人,否則就會遭到牝雞司晨的抨擊。

  首先是女代子職,替父行權,以延父族之血脈。

  百善孝為先,若父家面臨危難,又乏兄弟可倚,女兒們便不得不肩負起傳承家業的義務與責任。正因為按照傳統倫理觀念,男兒承家,為天經地義的分內之事;女兒代管,則是分外之事,故稱義舉,非迫不得已而不為之。緹縈救父、木蘭從軍、趙女育弟⑨皆出于被逼無奈,家貧出孝女,危難顯忠貞。父母去世后,無論是弟幼還是絕嗣,女兒們除得到“養身”份額外,只有為延父嗣的家業代管權,而沒有襲位承業權。其代管權限,還通常會隨國家與宗族權利的此消彼長而不斷發生調整變化。如西漢時,戶絕在室女按倫理差序應有的家業代管權,排在兒子、祖父母、寡母之后,漢朝“《故律》云:“死夫(?)以男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后。”[18]立嗣權則歸祖父母、寡母、近支尊長、族長乃至國家——如宋朝“元祐南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宋史·志78》)。女兒只有留在父族,招贅婿管業,共育弱弟或生子以承父嗣,才能保住家業代管權,但最終仍需將其交還給正宗的襲位者——代養的弱弟或從父姓的兒子。替婦管業的贅婿如果經營有方、理家有道,也可多分些家產。如宋朝規定“在法:諸贅婿以妻家財物營運,增置財產,至戶絕日,給贅婿三分”[7](P216)。但即使他改從妻姓,同樣無權鵲巢鳩占地襲位承業或代岳父立嗣。宋代張詠所斷“民家子與姊婿訟家財”一案——“有民家子與姊婿訟家財。婿言妻父臨終,此子裁(才)三歲,故見命掌貲產;且有遺書,令異日以十之三與子,余七與婿。詠覽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茍以七與子,則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給其子,余三給婿,人皆服其明斷”(《宋史·張詠傳》),他所依據的正是家產共有制下“襲位承業”與“分家析產”有別這一根本法則。因此,只有當家產實在有限,無條件立嗣時,才可按絕戶法,讓女兒與贅婿繼承可憐的家產?;蛘弋攦鹤硬恍ⅲ仁垢改敢鲤B婿家,與絕嗣無異時,才可將有限的家產歸于婿家。

  其次是婦代夫職,替夫行權,以延夫之宗嗣。

  婦人本無擅制之義,而有三從之道。若不得不由主內變成主外,則不是陰盛陽衰、丈夫不濟;便是丈夫亡故,妻子無主。自古“婦人有以其夫愚懦,而能處理家務,計算錢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破家蕩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于興隆者,皆賢婦人”[6](P173)。但即使“健婦持門戶,勝一大丈夫”(《玉臺新詠·隴西行》),也只能是家國權宜之計,而非長久之策。

  縱觀歷史,且不論像呂后、武則天、慈禧替夫執政者歷朝皆有,寡婦代夫管業、經營家產者更是不絕于史?!读信畟鳌分校斕臻T女英“少寡,養幼孤,無強昆弟,紡績為產”;漢代“巴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清寡婦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人不敢犯”(《漢書·貸殖傳》);宋時“堂前……夫卒,僅有一子。舅姑無生事,堂前……既葬其夫,事親治家有法,舅姑安之?!蛑蒙杏祝绑?,以厚禮嫁遣。舅姑亡,妹求分財產,堂前盡遺室中所有,無靳色。不五年,妹所得財為夫所磬,乃歸悔。堂前為買田置屋,撫育諸甥無異己子。親屬有貧窶不能自存者,收養婚嫁至三四十人,自后宗族無慮百數”(《宋史·列女傳》)?!睹珪星迕骷分杏懈嗟姆蛲鲎尤趸蚍颉⒆与p亡,婦人代其理家的案例。如:閭丘族寡婦阿張“自夫喪后,主掌家計,鞠養兒女,實為夫家增置田產,并為男繼祖進納告身”,“繼祖長成,娶阿曹,生一男……名璿,尚幼而繼祖又死”。阿張、阿曹婆媳二人不得不共管家業。當族人覬覦其財產,訟于官時,官府保護并承認其管業權,“以其歸閭丘家有年,而不歸宗,遂給閭丘物業付阿張、阿曹掌管”[7](P178)。清末,劉張氏“嫁到劉家時,……公公不久去世,婆婆是個老實軟弱的人,丈夫更是個與世無爭不問經濟的公子哥。因此,她是一進門就當家,……分家以后又擔起了經商治家的重擔?!褎⒓业纳虡I管理的井井有條,上下佩服?!谒木墓芾硐隆胶笃诤系绿玫呢攧菰趧⒓依先芍芯佑谑孜弧盵19](P172)。然而,不管她們是代夫治國還是理家,也不論她們的能耐和功勞有多大,都不能超越“襲位”的祖制,剝奪“子權”——兒子們的繼承權。即使是空前絕后當了女皇的武則天,不僅需同樣行使父家長集權,而且,最終也不得不還位于子。

  對無子寡婦而言,代管權的核心應是立嗣權。宋朝雖有明確規定:“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宋史·食貨上》)但寡婦要想真正代管家業,必須以親自為夫立嗣為前提,否則,往往只能得到供其生養死祭的生存資料,而不是全部家業的代管權。若所立非人,也只能徒具代管之名,而無代管之實。如《名公書判清明集·欺凌孤幼》一案:尤彬之妻阿陸為絕小叔子彥輔對絕戶產的吞并之心,已“撥田八畝、會千緡、屋一所”,給付彥輔強繼為后之孫榮哥,讓他“歸本生家撫養”。自己則“削發為尼,棄屋為寺”,官府還是認為彥輔吞并之心固然“失之貪”,但阿陸不為丈夫繼嗣著想,同樣“失之吝”,判決:阿陸“仍將見在田產,再撥一半,作尤彬贍墳田,令榮哥為主,不許典賣,……以俟出幼”,阿陸“應隨身浮財及所余一半田產,合從其便,終老其身”[7](P229-230)。然而,并非所有無子寡婦都能得到立嗣權,因為它也是按倫理差序格局由夫族共享的。首先需“合從祖父母、父母之命”;“夫亡妻在,則從其妻”,必須以“無祖父母”及“寡婦守節”為前提。即便她應得此權,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假如少妻新寡,無主家之力而有改嫁之虞,也得“從房族尊長之命”,依戶絕命繼法經權。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一例:“方天祿死而無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因此,“喚上族長,從公將但干戶下物業均分為二,其合歸天祿位下者,官為置籍,仍擇本宗昭穆相當者立為天祿后。妻在者,本不待檢校,但事有經權,十八孀婦,既無固志,加以王思誠從旁垂涎,不檢校不可。[7](P280)自古“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圍繞襲位權的爭奪,實為父家長管理權及相應的財產共有權之爭。家族宗族之內,爭繼謀產者向來不可勝數;皇族國家之中,篡權奪位者更是不絕于史。因此,盡管“在法:諸戶絕人有所生母同居者,財產并聽為主”[7](P251)。然而,在這樣一個紛爭不已的男權世界里,從來“寡婦門前是非多”——孤兒寡母尚難免受近親族人的欺侮與刁難;倘若無子可依,更逃不開瓜分者對絕戶產的覬覦。哪怕蠅頭小利,都會有多少親兄弟、近支旁系乃至姻親鄉黨,欲迫寡婦改嫁或憑借族權代其立嗣,以分其肥而吞并之!往往“死者之肉未寒,為兄弟、為女婿、為親戚者,其于喪葬之事,一不暇問,但知欺陵孤寡,或偷搬其財物,或收藏其契書,或盜賣其田地,或強割其禾稻,或以無分為有分,或以有子為無子,貪圖繼立,為利忘義,全無人心,此風最為薄惡”[7](P236)。如此艱難境遇,固然更顯出中國寡婦們忍辱負重、堅韌不拔、卓而不群的女中豪杰本色。但也充分證明,她們的代管權是極其有限的,即使受國家法律保護,卻往往不得不屈從于族權的侵奪。

  最后,無論是女代子職,還是婦代夫職,其實質都是替祖行權,以延祖宗之基業。

  一方面,古代女子的代管權,代管的是祖制下的父家長權,因此,她們若想當好主外的女家長,便同樣不能違背“祖宗基業為重”、“倫理秩序至上”等齊家治國的根本法則;同樣必需行使祖權——“為著保障家族的整體利益和長治久安,集祖宗智慧之大成的家族憲法或集體領導權”。[20]不同的是,她們必須為此付出比父家長更多更大的代價。從祖權的角度看,雖然俗話說:“有法治得邪,有理打得爺”,無論男女老少,誰當家對祖宗基業有利,誰就占理,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行使父家長權力。但在現實生活中,理者,利也。各級血緣與擬血緣群體間的“利”不同,按倫理差序格局具體講的“理”也各異,不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錯綜復雜的矛盾,往往讓慣于主外的父家長們都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更遑論只習慣于主內,勢單力弱、主外經驗不足的女子們,其艱難困苦程度可想而知。作家盛成曾記錄下其寡母用生命發出的慨嘆:“做烈婦易,做寡婦難!”“做寡婦,教子成人尤難!”“我每天過日子,好像爬刀山。”“可是刀山有頂,這日子甚么時候才能完咧?”[21](P147)

  另一方面,按照綱常倫理,女子當家主外,無論是屬于父權缺失或缺位時,迫不得已而為之的補位之策和孝行義舉;還是屬于有違祖制的與父家長爭權的越俎代庖、敗家亡國之行,其結果都是“牝雞司晨”,都有“唯家之索”之虞,而絕非家業傳承、治國安邦的長久大計。男女陰陽,只有各安其位,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方能確保祖宗的家業子嗣、江山社稷世代傳承。正因如此,魯漆室女縱然有治國之識,卻解不了魯國君老嗣幼、禍及庶民的亡國之危(《列女傳·魯漆室女》);武則天固然已違制稱王為帝,但最終也只能還位于子。

  綜上所述。在這樣一個歷經數千年世事變遷、與時俱進的陰陽和合社會中,女性代位繼管管權是父家長集權得以延續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正是由于她們的那些在傳統文化基因作用下,無論是出于自覺或不自覺的隨動,才使得家國同構的格局能夠一脈相承地煥發出窮通恒久的生命力。

結語

  中國女人特有的生存權、協理權和代管權,是建立在自給自足小農經濟基礎之上的血緣擬血緣共有制的產物。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意味著中國古代經濟的發展,始終在生存與溫飽線上徘徊,有限的社會財富,除了維持國家與社會正常運作和滿足極少數皇親國戚的奢侈之外,只夠用于維持廣大民眾的生存與繁衍,從而使傳宗接代成為全社會的頭等大事。正是基于這一點,才形成了中國女人特有的“三權”。血緣擬血緣共有制群體則意味著財產缺乏明確的邊界,除了維持個人生存的費用大抵是個可以量度的常數??梢孕沃T法律之外,用于傳宗接代的費用全然是難以量度的變數,只能依照歷代的范例、傳統的習俗、當前的實際情況和執法者的良知,進行靈活處理。從而形成通常所謂的人治。正因為如此,中國女人特有的“三權”,才難以形諸法律,主要靠人治加以維護。然而,由于維護的與否和成效直接關系社會穩定的“頭等大事”,所以,歷代的執法者也大抵不敢掉以輕心,或至少難以任意妄為。換言之,正是自給自足小農經濟所決定的社會財富的有限性,從根本上保證了中國女人特有的“三權”。

注釋:

①父權“缺失”與“缺位”的差別,只在于父家長人是人在還是人亡。前者指父家長雖在,卻因種種情況無法實際主持家政,如長期外出、年老力衰、體弱多病、能力不足、懼內,等等;后者則是指父家長死亡,子嗣弱小、暗弱或無子嗣,等等,在兩種情況下,均不得不由女性代之當家理財、傳承家業。

②中國歷史上普遍存在的溺嬰(特別是溺女嬰)現象,屬于人類普遍存在的、緩解人口壓力以保障族群整體生存的生態平衡策略,并非中國國粹,故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③滋賀秀三囿于西方個體私有制觀念,認為:“相對于兒子的承繼是根據來自父親之人格的連續而產生的現象,戶絕財產歸屬于女兒則是根據父親之人格滅絕而產生的現象——一旦變成無主就被拋出的財產處分問題?!?參見滋賀秀三著,李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66頁)顯然他沒有認識到,“戶絕財產歸屬女兒”是中國獨特的血緣與擬血緣群體共有制下,她們按照倫理等級應得的保障其生養嫁娶的財產,而非“無主”后可以任意處分的“被拋出的”財產。

④常熟地方審判廳民庭判詞:“判決浦金氏呈訴易浦氏違背遺囑欺母掯糧一案”,載《江蘇司法匯報》第八期,1912年12月1日出版。轉引自張佩國《近代江南婦女的“財產權》,《史學月刊》2002年第1期。

⑤所以,邢鐵認為“最能體現奩產是女兒參加娘家家產析分的間接方式這一特性的,是其對奩產的支配權和終身所有權”的論斷,難以成立。參見邢鐵:《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4頁。

⑥本著西人法權觀念,伊沛霞認為:中國的“丈夫侵吞妻子的財產卻很容易。……法官似乎也并不太注意財產是夫妻哪一方面的?!煞蚴瞧拮拥姆纱匀?,或者說,中國的法學家創造性地認為婚姻把夫妻聯為一體?!拮拥呢敭a權沒有普遍的法律規定做后盾”。但她又說:“即使如此,相反,丈夫的自由仍受到一定的限制?!保▍⒁姟秲乳潯返?5頁)顯然,她始終沒搞清楚,中國夫妻雙方皆無西方式個體私有權,陪嫁財產,也像其他家產、族產、鄉族產乃至國家財產一樣,都屬于按差序層次共有的財產,主要靠道德良心及習慣法管理,而不是像西方一樣必須以法律為保障。中國的法律也不過是家法族規的擬血緣擴大化,如袁氏所言:“居官當如居家,必有顧籍。居家當如居官,必有綱紀?!?《袁氏世范·居官居家本一理》)

⑦參見潘廷燮,等:《歙縣遷蘇潘氏家譜·治家規約》,上海競新印刷所,1913年。轉引自張佩國:《近代江南婦女的“財產權”》,《史學月刊》,2002年第1期。

⑧滋賀秀三認為:“第一,婦女本人的工錢……第二,作為個人財產的來源,有產生于個人財產本身的利潤……純屬個人財產,婦女只能對這樣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參見《中國家庭法原理》,第430-435頁。

⑨趙女大娘終身不嫁,代父母撫弟及子孫三世,“宗祀賴以不墜,人稱義女”。參見寶應盧壽籛編:《中國婦女美談》,中華書局,1917年,第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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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于《思想戰線》2007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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