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帛”“雜帛”釋義辨正
內容摘要:“通帛”“雜帛”兩詞為《漢語大詞典》等現代語文辭書所誤釋,在旗幟這一義項上,“通帛”為正幅和裝飾物均用純赤色絲帛制作的曲柄旗,“雜帛”乃指用絳帛制作旗幟的正幅,在正幅的周圍鑲上白帛作為裝飾物的雜色旗。
關鍵詞:現代語文辭書;通帛;雜帛;釋義;辨正
作者簡介:
黃國華(1974—),男,江西新干人,南昌工程學院講師。
朱習文(1977—),男,四川遂寧人,江西師范大學文學院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古文字學、訓詁學。
孫淑娟(1975—),女,江西泰和人,江西師范大學文學院2005級漢語言文字學在讀碩士研究生。
《中文大辭典》《辭源》《漢語大詞典》等現代語文辭書,給漢語研究者帶來了極大便利,但仍有部分條目不善不確,本文就幾部語文辭書中“通帛”“雜帛”二詞進行對比,對其釋義試作辯正,希望得到專家指正。
我國古代旗幟名目繁多,古人根據形制的不同而將其細分出不同的類,給予不同的名稱,《周禮·春官·司常》:“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屬以待國事。日月為常,交龍為旂,通帛為旃,雜帛為物,熊虎為旗,鳥隼為旟,龜蛇為旐,全羽為旞,析羽為旌。”從《周禮·春官·司常》記載可知,“通帛”“雜帛”均應屬古代“九旗”之一種。從構詞上看,“通帛”和“雜帛”有一共同的構詞成分“帛”,所不同的是“通”和“雜”這一構詞成分的差異。因“通”和“雜”意義相對,所以也就暗示了它們作為旗幟,必定具有某些相反的特征。下面來看幾部語文辭書對這兩個詞條的解釋。
《中文大辭典·辵部》“通帛”條:“旗也。《文選·張衡·東京賦》:通帛精旆。[注]善曰:通帛曰旗。”[1][冊33][14358]
《中文大辭典·隹部》“雜帛”條:“帛素飾其側也。《周禮·春官·司常》:雜帛為物。[注]雜帛者,以帛素飾其側也。”[1][冊36][15649]
《大詞典·辵部》“通帛”條:“用純色絲帛制作的旗幟。《周禮·春官·司常》:‘日月為常,交龍為旗,通帛為旃,雜帛為物。’鄭玄注:‘通帛為大赤,從周正色,無飾。’孫詒讓正義:‘通帛者謂縿斿通以一色之帛為之。’《文選·張衡〈東京賦〉》:‘鸞旗皮軒,通帛綪旆。’李善注:‘通帛曰旗。’”[4][卷10][929]
《大詞典·隹部》“雜帛”條:古代旗幟上雜色的裝飾物。《周禮·春官·司常》:‘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所屬,以待國事。日月為常,交龍為旂,通帛為旃,雜帛為物,熊虎為旗。’孫詒讓正義:‘雜帛者,縿斿異色,猶《士冠禮》之雜裳,皆取不專屬一色之異。’”[4][卷11][872]
《辭源》“雜帛”條:“素帛。周禮春官司常:‘通帛為旃,雜帛為物。’注:‘雜帛者,以素帛飾其側。’”[3][1803]
按,以上辭書在“通帛”“雜帛”詞目下的引例大致相同,但對其詞義的訓釋卻迥然不同:把“通帛”解釋成旗幟,而把“雜帛”解釋成素帛或旗幟上的裝飾物。旗幟與素帛或旗幟上的裝飾物屬于不同的范疇,因此,這些詞目中必定有曲解原文意義而錯誤收錄者。根據上文的分析可知:和“通帛”一樣,“雜帛”也是古代“九旗”之一種。這一點還可從“通帛為旃,雜帛為物”兩句對文的文例證之。
從鄭玄注和孫詒讓正義可知“通帛”是用純色絲帛制作的旗幟。但“通帛”為九旗之一種,除了具有鄭玄和孫詒讓所概括的“大赤”和“正幅和飾物顏色相同”的特點外,是否還有其它特點呢?要回答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從其異稱詞“旃”為突破口。《說文·部》:“旃,旗曲柄也。所以旌表示眾。周禮曰:通帛為旃。”[5][140]《儀禮·聘禮》:“使者載旃,帥以受命于朝。”鄭玄注:“旃,旌旗屬也。載之者所以表識其事也。”《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前堂羅鐘鼓,立曲旃。”裴骃集解:“如淳曰:‘旌旗之名,通帛曰旃。曲旃,僭也。’蘇林曰:‘禮,大夫建旃。曲旃,柄上曲也。’”司馬貞索隱:“曲旃,旌旃柄上曲,僭禮也,通帛曰旃。”綜合古文獻的記載可知:“柄曲”該是“旃”的一個突出特點。因為通帛的異稱詞為旃,所以柄曲也是通帛的特點之一。因此,筆者認為,《中文大辭典》《大詞典》對“通帛”所釋不準確,此“旗也”或“用純色絲帛制作的旗幟”當為“正幅和裝飾物均用純赤色絲帛制作的曲柄旗”。
以“雜帛”為“帛素飾其側也”來理解其所引用的例子,于義模糊;以“雜帛”為“素帛”或“古代旗幟上雜色的裝飾物”來理解其所引用的例子,大謬。那么“九旗”之一的“雜帛”特點如何呢?《周禮·春官·司常》:“雜帛為物。”鄭玄注:“雜帛者,以帛素飾其側。白,殷之正色。……凡九旗之帛皆用絳。”賈公彥疏:“云‘雜帛者,以帛素飾其側。白,殷之正色’者,殷以建丑為正,物牙色白,今用帛素飾其側者,明以先王正道佐職,故兼用白雜之也。”[6][826]《儀禮·鄉射禮》:“旌,各以其物。旌,總名也。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賈公彥疏:“雜帛者,中絳,緣邊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鄭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職也’。”[6][1010]《儀禮·士喪禮》:“為銘,各以其物。”鄭玄注:“銘,明旌也。雜帛為物。”賈公彥疏:“言‘雜帛’者,為旗旌之縿,以絳帛為之,以白色之帛裨緣之。”[6][1130]從這些文獻記載可知,“雜帛”該是用絳帛制作旌旗的正幅,然后在正幅的周圍鑲上白帛作為裝飾物,以“明先王正道佐職”,所以據此可把其詞義概括成:“用絳帛制作旗幟的正幅,在正幅的周圍鑲上白帛作為裝飾物的雜色旗。”這還可以從其異稱詞“物”加以分析,“物”之本義為“雜色牛”,故可引申指雜色旗名,即“雜帛”也。
通過對“通帛”“雜帛”二詞釋義的對比研究,我們發現同一意義類別的詞在現代大型語文辭書中往往分屬于不同的部首,又因語文辭書編者眾多,不能前后兼顧,釋義矛盾現象隨處可見,因此我們在訂補辭書時可以把那些在語義上屬于某一聚合,彼此處于并列關系的一組詞集中到一起,按語義對各詞條分類訂補。
參考文獻:
[1]中文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纂.《中文大辭典》[K].中國文化研究所印行.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
[2]《辭海·詞語分冊》[K].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年。
[3]《辭源》(修訂本)1—4合訂本[K].商務印書館.1991年。
[4]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編纂處.《漢語大詞典》[K].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3年。
[5]漢·許慎《說文解字》[M].中華書局.2004年。
[6]清·阮元校勘《十三經注疏》[M].中華書局.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