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豈能成為二十四史的著作權人?
——國學網“二十四史著作權案”上訴狀
正如釣魚島自古屬于中國,《史記》、《漢書》、《后漢書》、《三國志》等“二十四史”的著作權也從來都屬于司馬遷、班固、范曄、陳壽等偉大的作者。沒有哪個出版社因出版過二十四史,便可以自稱是二十四史的著作權人。
面對中華書局“標點圈地”式的侵權訴訟,國學網唯有據理力爭,經過鄭重決定,于9月14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目的就是要打破行業壟斷,為中國古籍數字化事業的發展,為中華文化的傳播推廣,討說法爭空間。古籍數字化的版權究竟如何界定?標點符號是否享有著作權?破解世紀難題,期待社會公議。?
國學網“二十四史著作權案”上訴狀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著作權屬于著作人,被上訴人不是著作人,也沒有具體著作人的委托,因此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一審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撤銷,還程序正義。
二、被上訴人列舉的證據只是所謂抽樣,抽樣只能是或然結論,不具真實客觀性。上訴人也同樣在一審時列出了結論相反的證據,但沒有被法庭采納。一審判決兩種二十五史校點相似,而這是古籍整理必然現象。試問同一古籍標點有不相似的情況存在嗎?因此被上訴人提供的全部證據不成立。一審法院在確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兩個版本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時,采用的比對方法和比對標準是外行做法,同一古籍標點的結果只能是差不多,包括對和錯,因此一審審理、判決結論和適用方法均不當。
三、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可能獨自完成校勘工作,這種認定是錯誤的。
上訴人對古籍進行數字化時,一般以影印本作為基礎,適當參考今人點校本。被上訴人二十五史就參考了多家點校本,如《傳世藏書》本等。國學本是電子數據庫,只是對古籍進行數字化處理,包括分段和標點,主要用于檢索統計,不是對古籍進行校勘研究,本質上只是原文展示,不涉及著作權,沒有做全面校勘工作,因此絕對不存在侵權。就像拍照,你拍我也拍,相似但不侵權。
四、被上訴人對“二十五史”的點校部分不具有獨創性,不應該享有著作權。
古籍整理工作內容豐富,包括古籍本身的點校以及二次文獻、三次文獻的處理。而點校屬于一次文獻的技術處理即仍是文獻本身,還是一次文獻,不存在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也在校記中,校記如果帶有考辨性質出觀點的才有著作權,如果僅僅是列舉,按而不斷也不能享有著作權。國學版二十五史沒有注釋,只有原文,怎么可能存在侵權。
一審判決中對此不清楚,還有許多常識性的錯誤,如認為“規范的分段和加注標點的書面表達方法是建國之后方才出現的”,明代就有百卷以上規模帶有分段和標點的刻本,“五四”以后就出版了許多含有現在通行的標點符號的古書。因此,規范的分段和加注標點的方法不是建國之后才出現的。
一審判決中還認為“二十五史”傳承至今是殘損的,這種認定也是錯誤的。事實上,有古籍常識的人都知道,“二十五史”古籍原文的文字是完整的,沒有任何殘損。
五、一審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說明,國學古籍數字化工作得到過國家和中華書局的肯定認可。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是國家針對古籍整理出版行業設立的權威指導機構,在其編制的對古籍整理出版行業進行總結和指導的情況簡報,以及出版的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業內成就的總結性圖書中,該辦公室的負責人,中華書局的法定代表人,業內專家,以及曾參與中華本二十四史的編審人員等,都曾在其評述業內成就的總結性文章中,對上述國學公司的出版物及所做的工作予以肯定。現在反過來告我們,完全沒有道理。
一審法院僅僅依據上訴人公司的成立時間、規模等,就判定上訴人沒有獨自高水平完成上述作品的能力,太主觀了,說明對古籍數字化工作不了解,忽視了國學公司對古籍的處理性質還是一次文獻,工作量并不大,并聘請了多位學界專家來完成。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根據事實,依法主持公平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