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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鄉(xiāng)役與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

  內容提要:兩宋鄉(xiāng)役是與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既有重疊又有區(qū)別的一個歷史專用名詞,它不僅體現為皇權的“神經末梢”,同時也是具有以民治民的“民治”意味的鄉(xiāng)村管理體 制 ,但卻不是一級完整的行政區(qū)劃,更不能稱之為一級行政機構。這是由“職役” 制 度的本質、特性所決定的:它既體現有“職”的成分,也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構成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關鍵詞:宋朝;鄉(xiāng)村職役;職役特性;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

  作者簡介:刁培俊,男,1974年生,河北省臨西縣人。廈門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碩士生導師、歷史學 博士,主要研習宋史。

  科研項目:本文系李治安先生主持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大科研項目“基層社會與國家權力”系列成果之一,課題批準號:05JJD840004。本人主持之教育部2007年社會科學青年項目“宋朝鄉(xiāng)村職役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隨著“自下而上”研究視角的轉變,近年來關于宋代朝廷之于鄉(xiāng)民的管理問題,也引起了不少國內學者的關注[1]。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在關鍵性問題上存在明顯的疏失——簡單套用“行政區(qū)劃”、“基層行政”等現代概念替代宋朝“職役”這一歷史專用名詞,對“職”、“役”共同構成“職役制度”的特性,也還缺乏清晰的梳理。 針對于此,本文謹從辨析鄉(xiāng)役、鄉(xiāng)村行政(行政區(qū)劃)等概念出發(fā),剖析鄉(xiāng)村職役制度的特性,分辨二者之間的疊合與差別,論證由鄉(xiāng)役人充當的鄉(xiāng)、里、都、保、耆、管等頭目均非“官”的身份,鄉(xiāng)都等也并非一級完整的行政機構。從而指出簡單套用現代概念取代古代專用名詞,存在有類如“盲人摸象”般“見木不見林”的危險,須要慎重。

一、鄉(xiāng)村職役抑或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

  就兩宋史事而言,縣以下屬于王朝管理鄉(xiāng)間廣土眾民的制度性層級,鄉(xiāng)、耆、都、保等,究竟能否一言以蔽之,簡單地用“區(qū)劃”、“行政區(qū)劃”、“鄉(xiāng)村行政組織”,抑或是“村落行政”[2]、鄉(xiāng)村“行政單位”[3]等現代概念表述?是否必須回到宋朝歷史的現實中,加以考察?認真辨析宋代職役制度的特性,不難發(fā)現,所謂“職役”,其中既包含有“職”的成分,也包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構成為一個整體,是一個歷史事物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職役這一制度的特性,決定了鄉(xiāng)、里、都、保等不能構成為一級完整的行政區(qū)劃。這和漢唐時期鄉(xiāng)官體制下的鄉(xiāng)、里,差別很大。
那么,在兩宋時期,何謂鄉(xiāng)役?何謂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行政單位、鄉(xiāng)村政權)?二者之間存在哪些重疊,又有怎樣的差異?

  首先,我們就宋朝鄉(xiāng)役制度和職役制度的大致情況,作一鋪述。宋朝的職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戶服役地點的不同,分為州縣役和鄉(xiāng)役,在鄉(xiāng)村服役者即為鄉(xiāng)役人。南宋陳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門》設“鄉(xiāng)役人”條,孫應時等所撰《琴川志》卷6也有“鄉(xiāng)役”的記載,說明這一名稱已為時人接受。兩宋鄉(xiāng)役制度前后變化很大?!端问贰な池浿尽ひ鄯ㄉ稀份d:宋初,循唐五代舊制,在鄉(xiāng)村中設里正、戶長、鄉(xiāng)書手“課督賦稅”,設耆長、壯丁“逐捕盜賊”,都是輪流差派(即所謂之差役)鄉(xiāng)村民戶中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戶承擔。開寶七年(974年),詔令“廢鄉(xiāng),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耆長主盜賊詞訟”[4]。此外,三年一次攢造戶等簿,也由耆長、戶長和鄉(xiāng)書手共同承擔。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四月,詔令廢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隨之廢除。宋神宗朝,王安石變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稱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設,最初意在部分恢復府兵制,減省養(yǎng)兵費用,增強軍隊候補者的戰(zhàn)斗力,并藉以加強地方社會的治安管理[5]。然而,熙豐后期卻逐漸與鄉(xiāng)役法混同為一了。這主要表現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長、壯丁逐捕盜賊,以大小保長或催稅甲頭取代戶長等負責催納賦稅。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甲頭等也就相應地轉化為鄉(xiāng)役人。兩宋鄉(xiāng)役之制,雖然因時因地而有所差異,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時期,就大多數地區(qū)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來的戶長、耆長等(鄉(xiāng)書手則于元豐前后上升為縣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長、承帖人及催稅甲頭承擔鄉(xiāng)役之責。雖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紹述之變等反復,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時期,各地多以后者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還有所謂“兼差”之制[6]。

  自上述可見,宋代鄉(xiāng)役人是介于縣級政府和鄉(xiāng)民之間一個不可或缺的社會群體。他們處于國家權力的“神經末梢”,在填補縣政和鄉(xiāng)治之間“權力空隙”的諸多方面,起著極為關鍵的中介性樞紐作用[7]——國家政令,大凡須由州縣政府轉交于鄉(xiāng)役人等,方能最終落實于鄉(xiāng)間;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經由他們上達于州縣乃至朝廷。國家對于廣土眾民的控制、鄉(xiāng)村社會秩序的維護,尤其是政府斂于民間的各種財賦,征派的各種勞役(夫役),也端賴于他們的運作和努力。但是,從鄉(xiāng)役人的社會角色等方面細致分析,則發(fā)現,無論鄉(xiāng)役人具有怎樣的重要性,趙宋統(tǒng)治者似都無意把正式的官僚體系直接延伸到縣以下的村莊中去。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所謂徭役,是指鄉(xiāng)民為了國家而充差服役,國家對于民戶,是一種無償的勞力支配。所謂職役,就宋朝鄉(xiāng)役來看,尤其是王安石變法后,名募實差充役方式下的鄉(xiāng)役人,確實是應役民戶對于趙宋王朝無償的勞役。只是由于一批應役民戶自家經濟、政治身份等優(yōu)越條件,使得他們因充差服役而具備有一些類似于“職官”的色彩,沾上了一點“吏氣”(尚非“官氣”),是國家為了利用這一制度管理鄉(xiāng)民,而默許給他們的法外的“權力”。宋末元初的馬端臨,在其《文獻通考·自序》中說: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勖裾咭?,役于官者勞……

  清朝人所修《皇朝文獻通考·職役考一》在結合時政及追述前代史事時說:

  大抵以士大夫治其國事為職,以民供事于官為役。

將“職”、“役”二者更清晰地區(qū)分開來。

  關于宋朝職役,以往學者多強調“職役”作為“職”的一面,或單強調作為“役”的一面。近年來,學者們的認識漸趨一致。漆俠先生指出:宋朝的職役(差役),具有國家勞役制的性質,雖然這種勞役性已經縮小了它的范圍。[8]換言之,漆俠先生認定宋朝職役乃民戶無償服務于朝廷的一種勞役制度。王棣先生則認為:“職役實質上就是要他們(鄉(xiāng)民)無償為統(tǒng)治者盡義務,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盵9]就不同民戶應役而言,王曾瑜、雷家宏兩位先生業(yè)已指出:對于鄉(xiāng)村上戶,充當鄉(xiāng)役,可以構成他們欺壓一般民戶的職權;對于下戶而言,卻又是應役民戶的負擔。一般情況下,“職”和“役”兩者是兼而有之的。[10]

  其次,就政治學的相關理論,概括構成一級行政建制(行政機構、政權機構、行政區(qū)劃)的條件。如果認定宋代的鄉(xiāng)、里、都、保、耆、管等是國家一級行政建制單位,類如州縣,那么,毫無疑問,它就承擔著皇權下移的特性,應該擁有與州、縣行政同樣的特征。馬克斯·韋伯的科層制(官僚制)理論認為,構成行政機構的要件應包括:1、職務分等,權力分層;2、分科執(zhí)掌,分層負責;3、有國家的薪金報酬;4、下級完全服從上級;5、嚴格規(guī)定的職務權限;6、職業(yè)穩(wěn)定并有晉升機會;7、官員任免按程序進行,并受過專門訓練;8、設有檢查監(jiān)督機關。[11]按在中國帝制時代,比照宋朝州縣行政,則作為一級行政官員,大致應該具備下面這些要件——第一、由王朝直接授權,或由王朝的政府機構間接授權,具有一般民戶所難以享有的權威、尊嚴、特權。第二、在層級明確的政府機構中,職責分明。第三、具有朝廷給予的薪水作為報酬。第四、有象征權力的政府印信。第五、有晉升的渠道和機會。第六、具有比較固定的辦公衙門和輔佐人員。就實際情況而言,劃定鄉(xiāng)、里、都、保的范圍,或以民戶多少,或以地域空間的大?。ㄌ扑螘r期的具體史實,則僅見以戶數多少為標準的情況),倘若認定鄉(xiāng)、都等為“行政組織”,實則很難一一對應到上述要件之中,與宋朝鄉(xiāng)役制度存在許多不相契合之處。

  其一,就職役制度本身而言,趙宋王朝給鄉(xiāng)役人所設定的社會身份是“民”而非“官”。宋人往往說鄉(xiāng)役人是“庶人在官者”,是國家用來“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12]。宋人或云:

  國朝因隋唐之舊,州縣百役,并差鄉(xiāng)戶,人致其力,以供上使。歲月番休,勞佚相代。[13]

  此處所謂“鄉(xiāng)戶”者,鄉(xiāng)村民戶也。其他諸如職役人是“農民在官”者[14],或者說“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15],“保正、長以編民執(zhí)役”[16],“既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17]等等說法,均表明鄉(xiāng)役人是為政府操辦鄉(xiāng)村事務,其實際身份并非是“官”,絕對不屬于正式的國家官僚系統(tǒng)。馬端臨《文獻通考·職役考一》一方面指出“職役”之于“徭役”的區(qū)別,另一方面也明確指出鄉(xiāng)役人是“至困至賤”的徭役:

  ……所謂鄉(xiāng)亭之職,至困至賤。貪官污吏,非理征求,極意凌蔑,故雖足跡不離里閭之間,奉行不過文書之事,而期會追呼,笞箠比較,其困踣無聊之狀,則與以身任軍旅土木之徭役者無以異。而至于破家蕩產,不能自保,則徭役之禍,反不至此也。然則差役之名,蓋后世以其困苦卑賤同于徭役而稱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閭族黨之官之本意也……上之人既賤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復自賤其身……

可以說,馬端臨的這段話,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士大夫的聲音。既然斥之為賤役,則幾乎所有鄉(xiāng)村雜務,官府乃至官員私家事務,無不役使之。[18]

  其二,在貴官賤吏的宋朝,與州縣官員迥然不同的是,鄉(xiāng)役人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南宋時期的文獻顯示,鄉(xiāng)役人乃是由縣司胥吏和鄉(xiāng)司等直接差派的,如:

  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敕:……訪聞諸縣縱容案吏、鄉(xiāng)司受上戶計囑,抑勒貧乏之家充催稅保長,更不照應省限,多出文引,遍行點追。到限比磨,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覓錢物,仍將逃亡倚閣稅賦抑令陪備,或至破家失業(yè)……[19]

  其三,除王安石變法短暫的一段時間外,一般情況下,官方也不支付任何報酬[20];他們沒有州縣那樣固定的辦公衙門,更沒有國家權力象征的官府印信——先師漆俠先生也曾指出:吏,一無薪俸,二無官告,算不上真正的官府中的公職人員;鄉(xiāng)役人是屬于“沾不上官氣”,但“能夠沾上官衙門氣”[21]的那類民戶;黃寬重先生進而指出:在有利于趙宋中央和皇權的統(tǒng)治體制下,政府“將鄉(xiāng)里虛級化,使縣成為行政基層單位”[22]。而從鄉(xiāng)村廣土眾民的角度來看,承擔鄉(xiāng)役者顯然帶有一定程度的皇權“神經末梢”意味,具有“半行政”或“準行政”色彩[23];而倘若從許多民戶(包括豪富之家和部分中產之家)紛紛逃避充當鄉(xiāng)役的事實來看,則其皇權“神經末梢”的意味又頗顯淡薄。綜合上述,以及閱讀宋人有關議論的歸納,我們認為,宋朝人在論說鄉(xiāng)役人時,多半并未將之視為一級行政機構,也很少看到將耆戶長等鄉(xiāng)役,和州縣官員同等相待,將之視為官僚隊伍中的成員。

  其四,鄉(xiāng)役人在官僚士大夫們心目中的形象是“至貧至賤”的一種徭役,其“吏民”膠合的身份也令士大夫階層所不齒。馬端臨《文獻通考·自序》: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縣有令,鄉(xiāng)有長,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軍旅則執(zhí)干戈,興土木則親畚鍤,調征行則負羈絏,以至追胥力作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于官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勞,其理則然。然則鄉(xiāng)長、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為鄉(xiāng)長、里正者不勝誅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戶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戶役者,其費日重,上之議戶役者,其制日詳,于是曰差曰雇曰義,紛紜雜襲,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p>

  同書卷13《職役考》:

  ……唐宣宗時,觀大中九年之詔,然后知鄉(xiāng)職之不易為,故有輪差之舉。自是以后,所謂鄉(xiāng)亭之職至困至賤,貪官污吏非理征求,極意凌蔑,故雖足跡不離里閭之間,奉行不過文書之事,而期會追呼笞箠比較,其困踣無聊之狀,則與以身任軍旅土木之徭役者無以異,而至于破家蕩產不能自保,則徭役之禍,反不至此也。然則差役之民,蓋后世以其困苦卑賤同于徭役而稱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閭族黨之官之本意也。[24]

這就是鄉(xiāng)役人在官僚士大夫們心目中的形象[25]。這些記載說明,作為職役人,他們是官員公吏們壓榨、剝削的直接對象,是“困苦卑賤”、“至困至賤”的徭役。

  其五,宋朝鄉(xiāng)役人面對州縣官吏的壓榨而困窘不堪,難于應付,甚至因應差服役而破家蕩產,流移逃亡。宋代文獻中此類記載,可謂舉不勝舉。最具代表性的,如北宋至和年間知并州韓琦所言:

  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里正衙前。自兵興以來,殘剝尤甚,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guī)圖百端,茍脫溝壑之患,殊可痛傷。國朝置里正,主催稅及預縣差役之事,號為脂膏,遂令役滿更入重難衙前。承平以來,科禁漸密,凡差戶役,皆令佐親閱簿書,里正代納逃戶稅租,及應無名科率……[26]

  由于承當衙前役時,一旦輦送財物有所損失,就必須包賠,所以人人畏懼,許多上戶紛紛想方設法逃避里正之役,政府不得不在至和二年(1055年),將其廢除。此前,皇祐四年(1052年),李覯就鄉(xiāng)役耆長等對鄉(xiāng)間盜賊多不舉發(fā)的問題,給當地安撫使上書云:

  凡今賊發(fā)之地,必責以賞錢??h尉未下馬,耆壯已賣田。破人之家,前后不少……[27]

  紹興三年(1133)六月十二日,戶部言:

  保正不愿就雇兼代耆長,即不合令承行文書外,其愿充耆長者并合主管。凡保正內舊來耆長事內,驅[保]正副執(zhí)事,于官及公家之求,無不責辦。

還是由保正兼代耆長之職,于是,朝廷允許“依非耆保事而輒差委及勾集赴衙條法斷罪”。[28]保正兼充耆長仍是法令所允許的。民戶可以自愿兼充,而州縣官員則多不顧民戶是否情愿,一概兼充。[29]朱熹也指出:

  管干鄉(xiāng)村盜賊、斗毆、煙火、橋道公事,則耆長主之;催納稅租,則戶長主之。皆是募人充應,各有雇錢。而保正有愿兼代耆長者,大保長有愿兼戶長者,則聽之;其不愿者,不得輒差。此皆祖宗成法,至今為不刊之典。然而州縣奉行,往往違戾。[30]

  所推行的多是上文所說,不顧民戶是否情愿,一概兼充。紹興年間,“今取耆長雇直,撥入經總制司,并緣法意,里正承役之初,抑使兼充役者,受害為甚,至死必爭”[31]。再次表明鄉(xiāng)役人是沒有報酬的。

  鄉(xiāng)役人不但多有被迫入役的史實,而且充差為役,還將面臨著役責日趨增多,破家蕩產的危險。乾道八年(1172年)八月辛丑,有臣僚言:

  州縣被差執(zhí)役者,率中下之戶,產業(yè)微薄,一為保正,鮮不破家壞產。昔之所管者,不過煙火盜賊而已;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賦焉。昔之所勞者不過橋梁道路而已,今乃至于備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參也,饋諸吏則謂之辭役錢,知縣迎送僦夫腳則謂之地理錢,節(jié)朔參賀則謂之節(jié)料錢,官員下鄉(xiāng)則謂之過都錢,月認醋額則謂之醋息錢,復有所謂承差人專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謂傳帖人各在諸廳白直,實不曾承傳文帖,亦令就例而占破……[32]

  這時已看不出鄉(xiāng)役具有“官”的色彩,充差為役,已構成為當役戶莫大的負擔。綜上可知,鄉(xiāng)役人的差派,是由縣級官吏負責的,并非朝廷直接“授權”的;他們大多數時段內沒有任何報酬,還要承擔日益繁雜的事務,甚至還會面臨破家蕩產的危險,而違法侵奪貧民下戶,就要預防被執(zhí)入獄等后果。凡此種種,均表明宋朝鄉(xiāng)役制度無償勞役的本質日益凸現,對照一級行政建制具備的條件,鄉(xiāng)役制度下的鄉(xiāng)里都保耆管等,與“行政區(qū)劃”、“基層政權組織”等概念的界定,還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兩宋鄉(xiāng)役“職”的特性

  既然鄉(xiāng)役是皇權的“神經末梢”,那么,作為鄉(xiāng)村職役人員,也就具有了“職役”中“職”的成分,也就是以往學者所認定的地主階級當權派、地主階層的走狗、土惡霸、地頭蛇等。那么,我們就基本史料入手,結合已有成果的舉證,剖析鄉(xiāng)村職役人員所具有的“職役”之“職”,究竟是怎樣一種情況。

  宋初的鄉(xiāng)役,諸如里正和鄉(xiāng)書手等,多有民戶爭搶充任的情況,被視為有油水可撈的肥差。如,宋初里正與戶長、鄉(xiāng)書手一起,“主催稅及預縣差役之事,號為脂膏”,所以“人所愿為”[33]。冒名應役的現象就隨之出現,朝廷不得不下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jiān)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34]再如趙彥衛(wèi)《云麓漫鈔》卷12載:“鄉(xiāng)書手,以上戶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碧K轍《欒城集》卷25《伯父墓表》載:

  祥符[縣]……鄉(xiāng)書手張宗久為奸利,畏公,托疾滿百日去,而引其子為代。公曰:“書手法用三等人。汝等第二,不可?!?/p>

  諸如此類的記載表明,至少在宋仁宗朝以前,承當鄉(xiāng)役似乎顯露出較多“職”的成分,使得他們在充任鄉(xiāng)役后,不但自家的戶頭上升為形勢戶(吏戶),還可以擁有一些普通民戶不能享受到的好處,在幫助政府催收賦稅或逐捕盜賊時,還可以從中勒索一些錢物。

  對于普通百姓——中下等主戶和廣大客戶而言,那些充任鄉(xiāng)役的豪強大戶簡直就是惡虎豺狼。宋朝許多史料記載了鄉(xiāng)役人的這一形象。如,司馬光《涑水記聞》卷2載,里正在督促賦稅時,“臨[鄉(xiāng)戶]門,捕人兄弟父子,送縣鞭笞,血流滿身,[鄉(xiāng)戶]愁苦不聊生”。再如李覯《直講先生文集》卷30江鎬墓志銘和桂萬榮《棠陰比事》卷上,都記載了陵州仁壽縣一個姓洪的“里胥”,在擔差服役時,“利鄰人田,紿之曰:‘我為若稅,免若役?!徬?,劃其稅,歸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且偽為卷,茶染紙,類遠年者,以訟”。南宋范成大《石湖居士詩集》卷3《催租行》一詩,鮮活顯現出里正(役名實為保正)在催稅時勒索民戶的情形:

  輸租得鈔官更催,踉蹌里正敲門來。
  手持文書雜嗔喜:“我亦來營醉歸耳。”
  床頭慳囊大如拳,撲破正有三百錢。
  “不堪與君成一醉,聊復償君草鞋錢。”

  耆長之役,也因具有某些“職權”,故有“不愿替罷,致久任本村,多端搔擾”者[35]。保甲制被應用于鄉(xiāng)役制后,擔任鄉(xiāng)役保正長也擁有一些“職權”,并可藉此侵凌貧弱。有關保正壓榨普通民戶的情況,史例很多,諸如恩州有保正“在村恣橫,號‘截道虎’”者[36],房州保正竟至于“頑猾健訟,侵人田園,奪人牛馬,官司莫能治”[37]。還有保正副依憑他們的一點“職權”,坑害百姓,侵吞政府救濟物品的事件,“保正、縣胥相為表里,賄賂茍行,則有以一戶而獲數十千者;囑托不至,則有候伺累日而財得百馀金者”[38]。下面的記載,更表明類似情況,上揭并非特例:

  一縣之大,周圍數百里,知縣不能親歷,賑糶之法,必須付之胥吏,付之鄉(xiāng)官,付之保正。方其抄札,人丁之多少,得賂者一戶詭而為十戶,一丁詭而為十??;不得賂者反是,其抄札蓄積之有無,則得賂者變殷實為貧乏,不得賂者亦反是。[39]

  由于巡檢等官員的縱容,一些“奸民”“鑿空入詞,文引才出,則計會公吏、耆長之類,追擾執(zhí)縛,殆同重囚?!盵40]可見耆長是有一些特權的,故而鄉(xiāng)豪大戶會交結、賄賂他們。[41]

  由于鄉(xiāng)役人作為鄉(xiāng)村半行政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及其相關職責,使得他們借助于政府的權威資源,在鄉(xiāng)村社會中擁有較多的法外職權。那些“因徭為吏”的鄉(xiāng)民往往“執(zhí)事而受賕”[42],騷擾、侵害百姓的現象是較多的。綜合上述,“官中催科吏如虎”,或者說“公家門前吏如虎”,是鄉(xiāng)役人在廣大鄉(xiāng)戶心目中的一種主要的形象。[43]這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3《賦役門》中,有更多的實例可以舉證,茲不贅述。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就上舉諸例來看,這些鄉(xiāng)役人所做的非法害民之事,均非皇權、皇權延伸的州縣行政“授權”的范圍,無一不是非法亂紀的行為。

  我們再來分析鄉(xiāng)役人的社會角色。擔任鄉(xiāng)役的民戶,宋朝國家制度規(guī)定,一般須是富有多丁的鄉(xiāng)村“豪富之家”(實際上多為鄉(xiāng)間富民形勢戶),其社會角色更近似于傅衣凌先生所界定的“鄉(xiāng)族勢力”:既具有濃厚的血緣性因素,更因地緣性因素而存在于基層鄉(xiāng)村之中,兼具“公”和“私”兩個系統(tǒng)的色彩。[44]鄉(xiāng)役人正好處于兩者的交匯點上,換言之,他們處于國家政權和鄉(xiāng)鄰民眾之間,有時執(zhí)行國家政權的管理功能——征派賦役,維持鄉(xiāng)村社會秩序等,有時則為了應對國家的不合理指派等,而在州縣行政和鄉(xiāng)鄰民戶之間,采用一些上瞞下欺的手段,在控馭和整合鄉(xiāng)村社會秩序過程中,起著實際的、國家行政權力所不能達到的治理效果。

  一般而言,中國傳統(tǒng)帝制時代,漢唐中央行政以鄉(xiāng)官的形式設治于縣以下的領域,唐宋以降,由帝制中央政府設置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大都只至縣級為止,縣以下的秩序整合,多半依靠鄉(xiāng)族勢力和準行政性質的鄉(xiāng)里保甲等。顯然,中央集權極欲擴張的趙宋王朝,在縣政和鄉(xiāng)民之間,一般不會出現絕對的“權力空隙”。這是因為,傳統(tǒng)中國是一個以農業(yè)為主體的國家,王朝在控馭鄉(xiāng)民方面,在獲取國家機器賴以存在和發(fā)展運行的賦役來源方面,非但不會忽視鄉(xiāng)民這一龐大的群體,恰恰相反,反而會給予高度重視;另一方面,鄉(xiāng)民的穩(wěn)定,是帝國大廈的根基;一旦紊亂,往往會給王朝以毀滅性打擊。那么,就兩宋而言,中央政府究竟采取了怎樣的管理方式,將征派賦役、管控鄉(xiāng)民的國家功能(包括教化勸諭功能)發(fā)揮出來的呢?是明確在縣級行政以下,有意識地設置了諸如鄉(xiāng)里、耆管、都保甲(乃至團、隊、社)等如同路、府州軍監(jiān)、縣的行政管理層級,還是在形式上采用了上述象征性符號(或說是“準行政建制”),而實際上則以王朝運行的實際需要,依照“以民治民”的職役方式,將原屬于國家行政運作的功能,寄寓于一部分鄉(xiāng)村富豪民戶,由他們協(xié)助或替代政府管理鄉(xiāng)村,藉以節(jié)省治理成本,彌補國家行政鄉(xiāng)村控制功能之不足?結合上述論證,顯然,我們更傾向于后者。

  倘假定說,鄉(xiāng)里都保耆管等構成為一級完整的行政建制,那么,耆戶長、保正副長等均應是朝廷命官,成為政府工作人員。而北宋中期以后,鄉(xiāng)役人數成倍增加后[45],每5戶鄉(xiāng)民就要養(yǎng)活一名“官員”——小保長,如此“十羊九牧”的局面,就宋朝財政實際運轉情況而言,也是不可能的。
部分學者單純研究“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純粹來自皇權控制鄉(xiāng)村體系的管理層級,這一研究取徑是有缺陷的。鄒逸麟先生指出,我國地方行政區(qū)劃,一般要具有四個要素:層次、幅員、邊界和行政中心。[46]而就宋朝鄉(xiāng)都保甲等設置而言,似乎很難找見說明其具有明確邊界、幅員和行政中心的記載。元朝人在追述和議論相關問題時,則有類似“(丹徒縣)舊惟七鄉(xiāng),宋熙寧中,又益以故延陵縣之一鄉(xiāng)為八,每鄉(xiāng)所轄都分不等,其中為里、為村、為坊、為保,皆據其土俗之所呼以書”[47]的說法?!敖該渫了字粢詴保浞直砻髌鋵蛹壥窍鄬δ:?。那么,能否將這些記載中的鄉(xiāng)里都保等看作縣政之下的又一級行政性區(qū)劃,我們認為,依照現代行政區(qū)劃的術語套用于古代傳統(tǒng)社會,多有不相契合之處。宋朝縣以下國家管理模式,與今天縣級行政以下之“鄉(xiāng)鎮(zhèn)”設置,差別還是相當之大。倘若完全剝離開職役制度等與之密切相關的諸多因素,單單就行政區(qū)劃討論行政區(qū)劃,是僅僅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忽視了這個問題的其他重要方面,一如盲人摸象,毫無二致。顯而易見,鄉(xiāng)役和鄉(xiāng)村區(qū)劃,前者較之后者內涵更為豐富而明確——至少其中所包含的“以民治民”的職役性質,后者并不具備。總之,今天常用的行政區(qū)劃表意單薄,不能涵蓋宋朝鄉(xiāng)村職役的所有意蘊,我們傾向于使用“鄉(xiāng)役”一詞來展開討論。

  要之,宋朝時期的里正、戶長、耆長、保正長等鄉(xiāng)役人并不是皇權體制內的官員,鄉(xiāng)、里、都、保、耆、管等也并非縣以下一級完整的行政建制單位。這是由職役制度的這一特性決定的:鄉(xiāng)役-職役制度本身,既包含有皇權統(tǒng)治下行政治理“神經末梢”的性質,同樣也具有無償勞役的性質。完全套用現代概念、現代行政層級規(guī)劃理論研治中國古代歷史,有相當的危險性,必須慎重對待,切不可犯“盲人摸象”那樣以偏概全的錯誤。

注釋:

[1]請參看刁培?。骸懂敶袊鴮W者關于宋朝職役制度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原載《漢學研究通訊》(臺北)總87期,增訂后轉載于《宋史研究通訊》2004年第1期。最近則有梁建國:《北宋后期的都保區(qū)劃》,《南都學壇》2005年第3期;梁建國:《南宋鄉(xiāng)村區(qū)劃探析——以都保為中心》,《煙臺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魯西奇:《宋代蘄州的鄉(xiāng)里區(qū)劃與組織》,載鄧小南、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譚景玉:《宋代鄉(xiāng)村行政組織及其運轉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05年。另外,美國學者Brian E. Mcknight(馬伯良):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中國南宋鄉(xiāng)村職役》,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日本學者河上光一:《宋初的里正、戶長、耆長》(載《東洋學報》第34號,1952年),周藤吉之:《宋代州縣職役和胥吏的發(fā)展》、《南宋的保伍法》(今據氏著《宋代經濟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年),《宋代鄉(xiāng)村制的變遷過程》(收入氏著:《唐宋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5年),佐竹靖彥:《宋代鄉(xiāng)村制度的形成過程》(載《東洋史研究》25之3,1966年),柳田節(jié)子:《宋元鄉(xiāng)村制的研究》(東京:創(chuàng)文社,1986年)等域外學者的研究,遠不容忽視。

[2][日]佐竹靖彥:《宋代鄉(xiāng)村制の形成過程》,見氏著:《唐宋變革の地域的研究》,日本京都:同朋舍,1990年,第43頁。

[3]吳泰:《宋代“保甲法”探微》,《宋遼金史論叢》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第186頁。目前有關中文論著,吳泰先生的這篇論文,是最具代表性者。自20世紀50-60年代以來,在階級矛盾的觀念引導下,將20世紀以來中國實行的“?。h(市)-鄉(xiāng)(區(qū)、生產大隊、公社、鎮(zhèn))”行政區(qū)劃的方法引入宋史研究,學者將兩宋時期的鄉(xiāng)里、都保等簡單視為一級國家“政權”的,或說是縣以下“基層政權”的,還有很多,恕不一一贅列。

[4]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48之25,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下同)。

[5]徐松:《宋會要輯稿·兵》2之5;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218,熙寧三年十二月乙丑,中華書局,2004年;脫脫等:《宋史》卷192《兵志六》,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

[6]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門》,《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卷21《轉對論役法札子》,《四部叢刊初編》本。勾勒上述役法變化的已有研究如黃繁光:《宋代民戶的職役負擔》(博士學位論文,臺灣中國文化大學,1980年),先師漆俠先生:《宋代經濟史》(上冊,第11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等。有關“兼差制”則參前揭Brian E .Mcknight所著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之第4章。

[7]這種中介性樞紐,與西方學者所謂“國家—社會”之間存有“第三領域”區(qū)別很大?!暗谌I域”或說“中間領域”、“中層空間”。參閱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見鄧正來、J·C亞歷山大:《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日]斯波義信:《南宋“中間領域”的登場》,見佐竹靖彥等編著:《宋元時代史的基本問題》,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另見卞利:《論明中葉到清前期鄉(xiāng)里基層組織的變遷——兼評所謂的“第三領域”問題》,《天津師范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第34-38頁。[美]韓明士:《陸九淵,書院與鄉(xiāng)村社會問題》則指出:“我認為如果回到狄百瑞提到的‘可能介于國家權力與家庭利益之間的鄉(xiāng)里結構’,就可以找到線索。正如狄百瑞表明的和我已經予以論證的,通過把某些職能賦予組織化的鄉(xiāng)村社會而不是政府組織,這樣的中間組織實際上成為政府權力向下延伸的替代物?!币奫美]田浩編:《宋代思想史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459頁。

[8]參看漆俠先生:《宋代經濟史》上冊,第452-453頁。

[9]王棣:《宋代經濟史稿》,長春:長春出版社,2001年,第405頁。此前,王棣先生曾經認為:對于民戶充當州縣役,是負擔;承擔鄉(xiāng)役,是當役民戶的一種職權。參閱《試論北宋差役的性質》,《華南師范大學學報》1985年第3期。

[10]雷家宏:《試論宋代鄉(xiāng)役的性質》,《晉陽學刊》1989年2期,第81-85頁;并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第346頁。

[11][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241-252頁。大致類似的理論以及后人的詮釋,另參[美]彼得·布勞和馬歇爾·梅耶:《現在社會中的科層制》,上海:學林出版社,2001年,馬戎:《譯者序言》,第5頁,原著,第17-19頁;[美]S.N艾森斯塔得:《帝國的政治體系》,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閻步克中譯本,第23-24頁。

[12]脫脫等:《宋史》卷177《食貨上五·役法上》,第4299頁,第4295頁。

[13]李燾:《長編》卷378,元祐元年五月壬午,第9189頁。

[14]李燾:《長編》卷443,元祐五年六月乙卯蘇轍言,第10674頁。

[15]晁說之:《嵩山文集》卷1《奏議·元符三年應詔封事》,《四部叢刊續(xù)編》本。
[16]佚名:《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官吏門·申儆·勸諭事件于后》, 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5頁。

[17]李燾:《長編》卷224,熙寧四年六月庚申劉摯言,第5447頁。

[18]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65之82,66之77,14之25。

[19]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66之24。66之21,66之27等大致相同,惟時間有異。

[20]朱熹:《朱熹集》卷21《論差役利害狀》:保正、保長等鄉(xiāng)役,均是“無祿之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865-867頁。

[21]參看前提漆俠先生:《宋代經濟史》上冊,第454頁,第461頁。朱瑞熙先生并未將鄉(xiāng)役人視為胥吏之一,參氏著:《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4-715頁。而王曾瑜先生等學者卻認為鄉(xiāng)役人屬于吏役之一,故視之為胥吏之一,算作“吏戶”。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載《新史學》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筆者則認為,這些鄉(xiāng)役人是介于“吏”(非“官”)和“民”之間的一個社會群體,參見刁培俊:《宋代鄉(xiāng)役人數變化考述》,《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2]黃寬重:《從中央與地方關系互動看宋代基層社會演變》,《歷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5頁。

[23]Kung chuan Hsiao(蕭公權):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Washingt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P.72-73。

[24]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3《職役二》。

[25]其他相似的記載很多,諸如施耐庵等:《水滸傳》中,當何濤捉拿晁蓋,報于宋江時,宋江假裝斥責道:“晁蓋這廝,奸頑役戶……”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75年,第230-231頁。

[26]李燾:《長編》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頁。

[27]李覯:《李覯集》卷28《寄上孫安撫書》,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312頁。

[28]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66之74,65之79。

[29]乾道五年五月八日(癸亥),刑部侍郎汪大猷指出“數十年來,承役之初,縣道必抑使[保正]兼充[耆長],不容避免”的現實,參《宋會要輯稿·食貨》66之86,14之43至44,65之98和《皇宋中興兩朝圣政》卷47,紹興五年五月癸亥紀事《論抑差耆長之弊》(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宋史資料萃編》本,第1781頁),《宋史全文》卷25上等記載。

[30]朱熹:《朱熹集》卷21《論差役利害狀》,第865頁。

[31]樓鑰:《攻媿集》卷88《敷文閣學士奉大夫致仕贈特進汪公行狀》,并附錄中樓鑰撰《陳傅良神道碑》,《四部叢刊》縮印本,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

[32]留正:《皇宋中興兩朝圣政》卷51,乾道八年八月辛巳,第1923-1924頁;佚名:《宋史全文》卷25。

[33]李燾:《長編》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頁;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38《衙前札子》,《四部叢刊初編》本。

[34]李燾:《長編》卷35,淳化三年三月戊辰記事,第775頁。

[35]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66之64。

[36]李燾:《長編》卷286,熙寧十年十二月辛丑,第7001頁。

[37]洪邁:《夷堅志》支戊卷4《房州保正》,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1083頁。

[38]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12《奏乞將知太平州當涂縣謝湯中罷斥主簿王長民鐫降狀》。

[39]黃榦:《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卷30《臨川申提舉司住行賑糶》,《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選編》本。

[40]佚名:《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3《騙乞》,第517至518頁。

[41]樓鑰:《攻媿集》卷26《論主簿差出之弊》,那些“豪猾之家”卻得以與鄉(xiāng)司勾結起來,“苞苴把持,或至于幸免”?!端螘嫺濉な池洝?0之91載:詭名戶的收益是相當可觀的,所以“如一家一歲,因詭名而得免百緡之賦”,就常常會“以其十五以酬鄉(xiāng)胥”,甚至連一些形勢戶也“不敢不與也”。因為倘若不賄賂鄉(xiāng)司,“來歲歸并其詭戶而重科之矣”。

[42]脫脫等:《宋史》卷177《食貨上五》載范百祿言,第4315頁。黃榦:《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卷34《戒約隅官保長以下榜文》也指出:保長等鄉(xiāng)役人之所以敢“擅作威福,出入呵道,恐嚇細民,點名教閱,恣行捶撻……”者,乃是“倚恃聲勢”害民的。

[43]元好問:《湖海新聞夷堅續(xù)志》后集卷2《勸農業(yè)》,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另參梁庚堯:《豪橫與長者:南宋官戶與士人居鄉(xiāng)的兩種形象》,《新史學》(臺北)第4卷第4期,1993年12月。

[44]傅衣凌:《中國傳統(tǒng)社會:多元的結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7頁。

[45]刁培俊:《宋代鄉(xiāng)役人數變化考述》,《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1期。

[46]周振鶴:《中央地方關系史的一個側面——中國歷史代地方政府層級變遷的分析》,《復旦學報》1995年3-4期;《犬牙相入還是山川形便:中國古代劃分行政區(qū)劃邊界的兩大原則》,》中國方域》1996年5-6期;鄒逸麟:《從我國歷史上地方行政區(qū)劃制度的演變看中央和地方權力的轉化》,《歷史教學問題》2001年第2期,第3頁。

[47]俞希魯:《至順鎮(zhèn)江志》卷2《地理》,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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