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公司:國學本“二十四史”系國學公司自主整理完成
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是一家在國學傳播領域獨具特色的文化創意企業,目前,公司已經形成一整套大規模古籍文獻資料數字化加工體系和多種集成化解決方案,在古籍資料的數字化加工、數字化管理和數字化成果研發利用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逐漸成為中國古籍數字化的學術重鎮,并已于2009年3月在新三板掛牌上市。
國學網是國學公司創辦的國內第一個以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為基本任務的大型學術型公益網站,免費向公眾提供古籍內容查閱等服務,已逐漸成為國內外眾多國學愛好者喜愛的網上家園,為傳統文化走向現代化架起了一座跨地域、超時空的橋梁。
國學公司學術背景深厚,在海內外聘請了眾多知名學者擔任顧問,先后與國內200多所重點高校的漢語言文學、歷史學、哲學、建筑學等學科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參與并承擔了《儒藏》、《中華大典》等多項大型古籍整理項目及多所大學研究機構的古籍數字化科研項目,研制開發《中國古代文學史電子史料庫》、《中國歷代詩歌數據庫》、《宋會要輯稿》、《段注說文解字》等古籍全文檢索軟件。
國學公司獨立主持整理完成的《國學寶典》是全國最大的專業古籍全文檢索數據庫,收入從先秦至晚清兩千多年傳世古籍原典6000多種,總字數逾15億字,目前仍以每年新增2億字的速度擴充,是迄今為止唯一經標點整理、適用于互聯網的大型古籍全文數據庫,受到海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的廣泛認可及肯定,不僅國內一些高校和大中型圖書館相繼作為教學及研究用基礎數據庫購入,同時也獲到了許多國外著名學府的青睞,美國的哈佛大學、普林斯頓大學、南加州大學、賓西法尼亞大學、美國國會、日本的早稻田大學、德國的國立圖書館等機構都訂制了《國學寶典》。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做為常用典籍,被收入《國學寶典》“史部·正史”類中,此外在國學公司所開發的不同檔次不同系列的電子產品,諸如《國學經典文庫》、《國學備要》等中亦有收入。
2005年,新聞出版總署音像電子和網絡出版管理司同意國學公司出版10種相關的國學電子出版物,并附有標準版號。2007年1月,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古籍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中華書局內)對含有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國學U盤智能書庫出具使用意見,稱經新聞出版總署領導和部分古籍專家試用后,認為該項成果是技術信息與傳統學術研究有機結合的新型科研成果,在古籍整理、傳播、研究與應用中,達到一個新水平,標志著古籍電子出版取得了新的進展。2008年,含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國學經典文庫》被中宣部選定在中國文明網提供給公眾瀏覽閱讀。
在古籍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2001年的《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中,業內專家羅濟平對尹小林編制的《中國典籍數據庫》給予肯定;2003年簡報中,中華書局編審、古籍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曾任中華本二十四史修訂工作主持人的許逸民所撰文章《關于制作古籍數據庫的幾點想法》中,對國學公司總經理、首都師范大學電子文獻研究所所長尹小林演示的《國學備覽》給予高度肯定;2009年簡報中,中華書局法定代表人李巖所撰文章《新中國古籍整理出版六十年述要》,總結了建國后中國古籍整理的歷史,其中在未來走向和可拓展領域的部分,針對古籍資源數字化與數字出版的整體規劃,將《國學寶典》排列在幾種大型數據庫成果的第一位。
中華書局于2003年出版的古籍領導辦公室編寫的《功在千秋的事業》一書,整體總結了新中國古籍整理出版的成就,原中華書局編審、古籍領導辦公室常務副組長、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楊牧之在其文章《新中國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的回顧與展望》中,對包含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國學經典文庫》和《國學備覽》均給予肯定。
2010年6月30日下午,中華書局訴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王科技”)制作發行的《漢王電紙書D20國學版》預裝古籍作品、涉嫌侵犯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著作權一案在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因漢王科技與國學公司于2008年簽訂版權授權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國學公司將其自行整理、制作并享有知識產權的國學電子出版物《國學備要》授權漢王科技預裝到電紙書產品中,其中收錄了280種國學作品,包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與此同時中華書局堅決拒絕將國學公司列為第三被告,所以在漢王公司要求下,國學公司作為漢王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審。2011年3月底,中華書局對國學公司提起訴訟,6月9日庭審,這是雙方正面交鋒的開始。
國學公司堅稱,國學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其組織眾多專家,歷經多年不斷修訂而成的古籍數字化產品,是一項高度凝結文化與科技含量的創新成果,并未落入中華書局之“二十四史”點校作品范圍,未侵犯中華書局作品著作權。
一、國學本擁有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
由于文獻載體的改變,古籍數據庫從內容、版式、字形、目錄結構等方面都與紙本書有本質的區別,它不同于把紙質文件直接做成電子文檔后以光盤或網絡形式傳輸,古籍的數字化的過程是一項科技含量很高的創造性勞動過程,這其中凝結了眾多專家、學者的大量勞動,這其中也存在著眾多國學本有的內容,而中華本沒有;中華本錯誤的,國學本未錯的現象,借助獨有的技術手段及多年積累的古籍整理成果,國學公司對“二十四史”進行了全文比對(這在以往中華書局起訴的同類案件中幾乎是做不到了的),獲取了很多例證,這些例證,足以否定中華本提出的“涉案作品與點校作品的內容完全相同”的關鍵論斷,也足以證明國學本是一項獨立勞動的結晶。主要例證如下:
1、“中華本”與“國學本”各史第一卷差異比對摘錄
結論:“中華本”與“國學本”標點差異達萬分之二百以上,充分說明“國學本”是經過自己整理的成果。
2、《陳書》全部內容比對差異表
結論:“國學本”與“中華本”標點符號不同,而且文字選取和處理也有較大差異,系各自獨立整理形成。
3、“中華本”錯誤摘錄
結論:“國學本”簡體字電子書質量高于“中華簡體本”圖書質量,經抽查“中華本”差錯率高于國家出版質量標準萬分之一。
二、國學本與中華本分屬不同的點校體系
國學本在點校過程中使用的工作底本、參校文本、校對工具及點校參與者等,均與中華書局不同,具體如下:
1、工作底本不同。在工作底本選擇上,國學本主要采用武英殿本為工作底本;中華本則對不同的史籍選擇不同或多個工作底本,歸納起來有十幾種本子,如《史記》選金陵書局本、《陳書》選百納本等。造成中華書局工作底本選擇混亂的原因有三點:一是,當時的點校工作是國家行為,很分散、點校時間跨度大,點校過程中很多是專家、學者自己找的工作底本,而不是中華書局統一指定的工作底本。二是,中華本的整理方式、體例不統一,有幾部史都沒有采用底本校勘的方式;三是,點校史籍選擇差一些的本子作為工作底本,可以很容易出“點校成果”。總之,選擇工作底本不同,決定了點校結果的不同。
2、參校文本不同。與幾十年前相比,現今無論從資源上還是從技術上,都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可以迅速調集大量新舊文獻互相參校比對。國學本的參校文本眾多,不僅包括四庫全書本、百衲本等二十四史的匯刻本、影印本,還包括二十四史的各種單行本,如頗為罕見、帶有標點符號的“明代刻本”,歷代學者所撰寫的各類史考著作亦在參校之列。
3、校對工具不同。國學公司在做二十四史整理、校勘過程中,大量使用計算機及檢索、比對工具軟件,極大地提高了點校效率和點校準確性。這與解放初期和文革期間做點校工作完全不同。所以,國學本點校成果相比之下更高一些,而且得到了包括中華書局在內的許多專家、學者和機構的一致好評。
4、點校參與者不同。國學本由國學公司自己的專家主持整理、校勘,首都師范大學承擔了部分點校工作,另外還有多所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參與整理和勘誤。上述參與者,與50—70年代中華本的點校參與者不同。點校參與者不同,也決定了點校結果必然有所不同。
上述“不同”,是國學本與中華本分別享有著作權的基礎。
三、中華書局的綜合比對方式不具有確然的證明力
從行業特點來說,古文點校的工作非常特殊,點校本身包含對古文的斷句、加標點、修正錯誤等內容,對文章的主體內容不能私自增改,稍有改變必須說明原因和注明出處;而加標點和斷句又必須遵循一般語言表達的規律,所以點校的結果總體應基本一致,只在細微處存在區別,否則會產生理解歧義。對于一般性的文字作品,表達的內容基本一致或者達到一定比例,尤其含有明顯的你錯我也錯的抄襲點,就可以認定侵權成立,但對于點校本,對比較為困難,不能使用通常的比例標準。中華書局采用的“我用你也用,我改你也改,我錯你也錯”三種方法基本源于對一般性文字作品的對比,但對于古文點校作品,則不具有確然的證明力。
1、駁“你用我也用”
二十四史在清初開始修訂,清代中期定型。中國古代有盛世修典的傳統,歷朝歷代官方都組織審、修訂正史,許多學者、官員都參與了這項工作,早在宋代就進行了十七史的修訂。二十四史在清中期基本定型,刊印的有武英殿本、四庫全書本、同文書局本、百衲本等版本。特別是由于石印技術的發展,武英殿本、四庫全書本和百衲本等成為較為通行的版本,已經廣為流傳,早已不是某個人的專利。
古籍整理譬如積薪,后來者居上,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可以根據需要整理加工古籍。整理者吸收和參考前人研究成果是通行慣例,這一點包括中華書局在內的很多出版社在其新出版古籍的前言和后記中都標注得很清楚。特別要強調的是,我們進行的工作是“古籍整理”,并非重新創作。作為“古籍整理”,一個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必須盡可能忠于古籍原著。既然如此,在整理過程中,對于古籍原著,你可以用,我則不僅自然可以用,而且也必須用。否則,就不能稱之為“古籍整理”。試圖用“你用我也用”,即國學本和中華本在內容上存在某些相同的方面,就武斷地推論出國學本均來自中華本,這既不符合古籍整理的基本原則,在邏輯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2、駁“你改我也改”
古籍同一本書常有不同版本,各種版本之間文字、格式等均有所差異。如《四庫全書》本,各抄本之間也有不同,按萬分之一的差錯率計算,那么二十四史至少有三四千字的差異,比較各本間的差異已經成為一門專門學問即“校勘學”。明清許多學術著作,就專門指出了古籍刊刻各個環節存在的錯誤,并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如王鳴盛的《十七史商榷》、錢大昕的《廿二史考異》、顧炎武的《日知錄》等。這些學者指出的問題,在后來刻印古書時,負責任的出版方一般都會予以改正。學術著作中以校勘記方式,記錄修改依據。在一般大眾讀物中,選擇正確的結果即可。事實上,中華本的很多校勘,并非中華書局獨創,而是古人早已有之,國學本當然也可以采用。古人的著述,包括古人已作的校勘,誰都可以使用,法律上并未規定只能中華書局獨享。
中華本方面斷定:如果涉案作品對古書中的脫字、錯誤、衍字和中華本做了一樣的修改,“那幾乎可以證明涉案作品使用了(中華本)點校作品。”必須嚴肅指出,“幾乎可以證明”和“已經證明”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判斷。對于這種自認為“可能”的所謂“證據”,法律上是不予以采信的。因此,憑若干不足的所謂“可能證據”,就想要去明確地斷定某事,這不僅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嚴肅的。
3、駁“你錯我也錯”
對于《古籍點校疑誤匯錄》一書中所指的標點錯誤,主要限于學術討論的范疇,即使是中華書局再版二十四史時,也不會將所有“錯誤”都一一加以“改正”;而對于大眾讀物來說,更不可能逐一加以處理。再者,古籍在標點時容易產生一些分歧,整理者有權自行處理疑難問題。將學術觀點中的爭論作為證明版權的例證是不合適的。
此外,古文點校本等對古籍進行整理的成果,尤其是主流成果,后人必然參照學習,這是后代學人的必然選擇,也是文化傳承和發展的必然趨勢。中華書局一再強調參考即為使用,即為侵權的意見,值得商榷。
中華書局作為我國最大、最權威的古籍整理和出版的機構,應當對行業的規制和發展起到積極的引領和表率作用,中華本二十四史是建國后由國家指定,由中華書局集中組織全國文史專家完成的工作,其自身亦認為是權威范本,不應禁止他人的學習和參考。參考本身如果被直接認定侵權,是對文化傳承和發展的阻斷。點校本著作權的認定不同于其他任何作品,如非直接復制需要嚴格把握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