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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族國家構建中的“滿蒙聯姻”地位研究

  摘要:清代中前期,滿蒙聯姻在構建滿蒙關系、促進民族融合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當進入近代民族國家構筑之時代,國家構建成為時代呼聲之時,清朝統治者發現,過于執拗“滿蒙聯姻”與構建一個統一的民族共同體相頡頏。為了維護其統治的合法性,清朝統治者開始放棄滿蒙聯姻,取消原有人為的地域分離和血緣區隔,努力創造一個“各族群體平等”的神話,然后在此基礎上走上了鑄造近代國民的道路,構建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可以說,滿蒙聯姻的解體,在很大程度上與清朝統治者試圖構建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的歷程是一致的。

  關鍵詞:晚清;滿蒙聯姻;民族國家構建;國民

  作者簡介:馮建勇,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 北京 100006

一、引言

  在清代歷史上,“滿蒙聯姻”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作為有清一代奉行不替的基本國策,這種聯姻活動已經遠超出了單純的家族間通婚的含義,而成為清朝統治者懷柔蒙古、鞏固自身統治的重要邊疆民族政策之一。

  直至目前,國內諸多學者對這一課題作了深入研究。這些先行研究成果大多從滿蒙聯姻的政治、軍事實踐領域對其予以探究,并強調了滿蒙聯姻對構建滿蒙關系、促進民族融合、維護清朝統治方面的重要意義。關于這一點,杜家驥在《清代的滿蒙聯姻》一文中對“滿蒙聯姻”作如下評價:不同民族成員間的通婚、繁衍子女,是民族融合的一種重要形式。滿蒙貴族間長期、地域廣泛的通婚,繁衍了大批滿蒙混血后裔,……這些結姻事件,很多都是離現在時間不太遠的史事,他(她)們所結成的姻親,所生育的子孫后代(包括女性),很多人現在還應在世。宣傳并讓人們了解這些融合之事,對于今日加強民族團結與友好關系,也是有意義的。[1](P18)華立認為,“滿蒙聯姻”的發展過程,在某種意義上,是邊疆少數民族與中央政權的政治結合不斷緊密的過程。“如果我們充分考慮到當時的世界形勢,考慮到資本主義列強覬覷中國的野心在這一時期內的急劇膨脹,沙俄的陰影曾濃重地籠罩著我國的西北疆,我們就會更清楚地意識到這種維系在當時對于鞏固清朝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所具有的積極意義。”[2](P54)錢占元也指出,滿蒙兩族通過婚姻親情關系的建立,形成了政治聯盟,安定了北部邊疆,鞏固了國家統一和清朝的統治。清朝皇室貴胄和蒙古王公的血統結合,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滿蒙兩民族之間的融合。更重要的是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方面兩族有了廣泛的交流,促進了社會進步。[3](P47)

  顯然,如果將時間的經度延伸至前近代的視域,上述評價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亦基本符合歷史事實。然而,當進入近代民族國家構筑之時代,國家構建成為時代呼聲之時,過于執拗“滿蒙聯姻”與構建一個統一的民族共同體是否兩相得洽?在新的歷史社會語境中,“滿蒙聯姻”之地位是否需要重新界定?清朝統治者是否認識到了這一點?又做了何種應對?面對上述追問,我們不得不說,當前的“滿蒙聯姻”研究,是不充分的;毫無疑問,諸多問題都有進一步的探討余地,本文擬從近代民族國家構筑之視角,對上述問題予以究明。

二、晚清國家觀念的整合與近代國家的構筑

  傳統王朝國家在處理民族關系時,一般遵循以服事制度為基礎的“華夷之辨”觀念。然而自進入晚近“交通之時代”以來,隨著近代世界對王朝中國的滲透和西方近代思想的舶入,中國逐漸被納入近代條約體制,清朝統治者不得不依賴與外部世界的互動來定位自己的位置,甚至到了失此憑依就無法自足性地處理內部事務,有效確立自己的身份,或者說無法根據自古確立的標準來應對當前所面臨的政治社會問題的地步。當清朝統治者在正常的狀態下無法應對周邊事務所帶來的問題時會產生某種焦慮感,這種焦慮感的彌散和累積會隨著問題出現的程度和性質演變成為“危機意識”。[4]

  這種“危機意識”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使清朝統治者對周邊世界的認知態度發生改變,進而形成新的歷史觀念。就當時情形而言,他們抱有的傳統天下觀遭受沖擊,并逐漸演變成近代民族國家觀,傳統的文化至上主義亦轉化為一種民族國家主義。可以這樣認為,這種危機意識的發生不僅僅是清朝統治者單純地面對西方的挑戰做出的政治回應,更為重要的是,他們還應做出更為有力的改變。在歷史的后進者即我們當代人看來,清朝統治者的確做出了重要改變,他們開始學習選擇新的路徑,統合王朝疆域,并將其納入一個統一的國家視域內,同時還試圖構建統一的身份認同,鑄造新國民,構建新國家,從而確立自身統治的合法性。

  原本具有多樣性特征的王朝國家“中國”是如何整合為一元化的主權國家“中國”的呢?在此,擬從理念、制度兩個方面予以揭明。

  1.從“天朝”到“中國”。①

  “天朝”一詞,作為表示傳統王朝國家的假體,它內在的含義即表示歷代統治者以“中華世界帝國”的概念來把握中國和周邊各國的關系,維持這種關系的是“中華帝國世界秩序原理”。而這種原理的第一條就是天朝定制論。一般而言,天朝被認為是和“近代”相對立的傳統的象征,或者是貫穿清朝兩百年歷史的概念。作為一個與“天朝”對舉的概念,“中國”一詞作為史料專用名詞或敘述名詞,則顯得中性得多。從“天朝”到“中國”的轉變,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清朝統治者宇宙認知模式和國家觀的轉變。在此僅以清代外交史料中“天朝”與“中國”兩詞使用的頻度為例,略作說明。

  嘉慶年間的外交史料編撰的有《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該書收集了嘉慶十年以后的對外關系史料。統計其中的“天朝”和“中國”的使用頻度,嘉慶十年“天朝”10次,“中國”6次,“中華”2次。從嘉慶十一年到十三年,這種趨勢一直在延續,這三年中,“天朝”51次,“中國”9次。外交檔案比較多的嘉慶二十一年,“天朝”22次,“中國”13次。整個嘉慶朝,“中國”的使用頻度在微弱的增加。

  道光年間的外交史料編纂的有《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和《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前一書中,道光最初十年“天朝”50余次,“中國”不滿10次。《籌辦夷務始末》收集道光十六年以后的外交史料,其卷一(道光十六年四月至十七年四月)中“天朝”6次,“中國”5次,卷二(道光十八年一月至五月)中“天朝”僅1次,“中國”14次,“中國”首次超過了天朝。從整體來看,道光十年至二十年間,“天朝”使用的依然較多,但可以看出在逐漸減少。道光二十年以后,即鴉片戰爭前后,“天朝”使用的次數減少,“中國”使用的頻度相對增加。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在對英國的照會中,開始使用“大清國”,出現了稱呼多樣化趨勢。咸豐年間的外交史料《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中,最初五卷中“天朝”出現約5次。至光緒年間,的《清季外交史料》中,“天朝”已經式微,幾乎不用了。“天朝”減少后,出現在史料中的自稱主要是“大清國”、“中國”。

  在分析上述天朝——中國、天朝——大清國的轉化過程時,應該注意到:如果說,天朝一詞本身代表了大一統的天下觀,則有清一代,越到晚期,“中國”、“大清國”使用的頻度越高,這說明即使清朝統治者在意識上未必把外國作為平等國家看待,但可能覺得在文書中將“天朝”作為某國的對應詞并不合適。在外交話語體系中,“國”和“朝”這兩個詞本身并不是對立的概念,但在對外關系的維度中,“國”是清朝世界觀念中低一層次的概念。在整體上自稱轉變為“大清國”、“中國”這種帶有“國”字話語,這一事實表明,清朝開始將自身置于作為下層概念的“國”的層次,認識到自己是萬國之一員。由此也說明,清朝統治者開始拋棄傳統的天下意識,轉而形成一種近代世界意識。

  2.在對西方近代國家的認同與近代世界意識產生的基礎上開始建立近代國家形態。

  如果說,中國傳統的國家形態,主要由皇帝制度、宰輔制度、郡縣制度及鄉紳制度構成,清朝統治者改變傳統國家形態并構建近代國家形態的首次嘗試便是清末“預備立憲”。1908年發布的《欽定憲法大綱》雖不是正式的憲法,但它卻是制定憲法的根本準則。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是一個充滿了清廷在君權問題上矛盾態度的文件,雖制定大權統于君上,但畢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從制度上對以往君主的專制表示了否定,它賦予君主的權力與專制時代的君主權力是不同的。給臣民設定了一些權利,同時限制了部分君權。總的說來,它離憲政的要求還很遠,但在中國憲政歷史上終于邁出了艱難的一步。這表現在:首先,君權要受憲法的約束。改革之初,首席軍機大臣奕劻即說:“憲法一立,全國之人,皆受治于法,無有差別。”《憲法大綱》序言道:“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法也,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明確規定君主也要遵守憲法。其次,規定三權分立原則。《憲法大綱》序言對國家政體和君主權力做了如下概括:“君主立憲政體,君上有統治國家大權,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總攬,而以議院協贊立法,以政府輔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5](P5975)這就確定了國家政體采取“三權分立”的原則,君主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受議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約。除了根本法之外,其它普通法也不得隨意推翻。如“君上大權”11條規定的“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請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規定君主要改變法律,也需經過法定程序,先由議院“協贊”(即批準通過)。審判時也得“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朝令夕改、“朕即是法”的狀況得到了改變,至高無上的皇帝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了。以上都是對專制時代無限君權的否定,而把君權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再次,人民的權利受到一定的保護。與《憲法大綱》同時頒布的還有《九年預備立憲清單》。規定要做的工作有:籌辦咨議局,辦理城鎮鄉與廳州縣地方自治,建立資政院,編訂民律、商律、刑事與民事訴訟等法典等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后,清廷又匆匆頒布《憲法十九信條》。與史學家不同,憲法學家對《十九信條》一般有著不錯的評價,楊幼炯《近代中國立法史》認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憲法,亦我國歷史上之第一次憲法也”。陳茹玄的《中國憲法史》語:“《十九信條》深得英憲之精神,以代議機關為全國政治之中樞,茍其施行,民治之功可期,獨借其出之太晚耳。倘能早十年宣布實行,清祚或因以不斬,未可知也!”

  清政府以《憲法大綱》為依托,并依靠《憲法十九信條》提升議院地位,抑制君權,推動中國新的政治重心的構建,對于國家和社會基層的整合,乃至近代社會的成長及傳統社會向近代社會的轉變,發揮了重要作用。惜乎這次嘗試尚未完全成形,便因清朝統治的崩潰而夭折了。由此可知,毋論其收效幾何,隨著西方民族主義的舶入,晚清政府統治者倒著力于與西方國家接軌,致力于構建一個統一的“中華”了。②

三、近代國民鑄造語境中的滿蒙聯姻

  如果說,傳統王朝的合法性,僅在于確立王朝法統譜系的正統性,那么,在近代“西方中心”的國際秩序框架內,這種合法性則至少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涵:其一,在國內,統治者應當整合各族群,使之成為一個統一的利益共同體,致力于構建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其二,于對外一層,應當以一個民族國家的面貌出現,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能夠得到他國的承認和認同。就當時情勢而言,清朝統治者獲取合法性身份的兩重路徑中,對外一層實非問題,列強樂于在保證其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承認其“萬國之一”的身份;相反,于國內一層,整合新國民,構建一個民族共同體,倒顯得異常迫切,且困難重重了。

  可見,塑造國民共同體、構建國家認同對一個實體國家來說,具有重要意義。白魯恂亦指出,一個后進的現代化國家在政治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在它發展的每個不同階段遭遇到六種危機。而這其中,“最首位和最基本的”,就是民族國家的認同危機。對此,他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一個新國家的人民需要逐漸將他們國家的領土確認為自己真正的家園,應當感覺到他們的個人認同部分地是由與他們成為一體的有明確疆域的國家來界定的。在大多數新的國家里,從部落到種性、再到種族或語言集團等各種傳統認同形式,都會與一種范圍更大的民族國家認同的意識相沖突。……認同危機也會涉及如何解決傳統遺產與現代習俗的沖突問題,并且也涉及在地方性意識與世界慣例之間的兩難抉擇。”[6](P63)

在此,我們不擬對清帝國構筑國家認同所做的各項努力予以全體像式的探討,惟從清代滿蒙聯姻之興廢的視角,闡述清統治者構筑國民共同體的努力。據清代皇家族譜《玉牒》記載,有清一代200余年中,滿蒙聯姻共559次,其中出清廷嫁給蒙古的公主、格格達432人次,娶蒙古王公之女163人。其中又因具體歷史條件的變化,在目的、作法及實施效果上有所差異,顯示出相對的階段性。[7]

  從17世紀中期定鼎北京時起,清朝統治者就著力以宗教為精神紐帶,以滿蒙聯姻為血緣紐帶,加強與蒙古王公貴族的聯系,同時限制他們與內地民人的聯系,以維持蒙古民族對滿洲統治認同的純粹性。乾隆十四年(1749年),乾隆帝諭示蒙古王公:“蒙古舊俗,擇水草地游牧,以孳牲畜,非若內地民人,依賴種地。”“特派大臣,將蒙古典民人地畝查明,分別年限贖回,徐令民人歸赴原處,蓋憐惜蒙古使復舊業。”[8]至嘉慶時期,進一步禁止內地民人與蒙古人接觸,聲稱“不準多墾一畝,增居一戶”。[9]對蒙古人,清政府則不許他們建造房屋,演聽戲曲,不許取漢人字義名字,不準延請內地書吏教讀,不可任令學習漢字,公文呈詞等不得擅用漢文。[10]可見,為了不讓蒙古族沾染漢族的文弱風習,保持其淳樸勇武的傳統,清朝對蒙古地方實施了封禁政策。依照這一舉措,將蒙漢境界明確劃分,維護固有的地域秩序。[11]

  基于這樣一種時代背景,此期“滿蒙聯姻”異常頻繁。據《清實錄》統計,清朝入關前,是皇室與漠南蒙古諸部雙方聯姻的鼎盛時期,僅與科爾沁部多達33樁,居二十四部之首,其中娶蒙古王公21女,下嫁公主、格格12人。清皇室與蒙古各部一直維系“北不斷親”。清入關以后至乾隆朝中后期的聯姻開始從漠南蒙古向漠北蒙古、漠西蒙古發展,所有蒙古額駙都為清王朝奔走效力,從而鞏固了對蒙古的統治。恰如前引諸學者所評價的那樣,清代中前期,滿蒙聯姻對清朝統治的確立、邊疆局勢的穩定和滿蒙關系的融洽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果說,在清朝前中期,滿蒙聯姻作為一根維系滿洲民族共同體與蒙古王公的紐帶,為維護一個來自邊疆地區的民族政權還具有積極意義的話,那么,到了晚清這種聯姻的戰略意義空間似乎已經不復存在了。

  晚近以降,隨著西方器物和制度的販入,清朝統治者的心理發生了微妙變化。同、光年間,對蒙古地區的封禁已逐漸松動,至宣統年間,清政府又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取消歷史上有關蒙漢民人接觸的種種禁令。宣統二年八月十六日(1910年9月19日),理藩部奏:“藩部預備立憲,首在振興蒙務,開浚利源,莫重于辟地利,啟牖蒙智,莫急于化畛域,通文字諸大端。謹先酌將舊例量為變通,以為籌辦蒙務措手之方。曰變通禁止出邊開墾各條,擬請將已經奏準開墾之各旗,凡舊例內禁止出邊開墾地畝,禁止民人典當蒙古地畝,及私募開墾地畝牧場治罪等條,酌量刪除,以期名實相副。其已經招墾之各盟旗,或酌照內地旗民交產之例,許各蒙旗與民人交易,報官核辦。其未經招墾之各蒙旗,或由各邊省督撫及各路將軍大臣商同蒙旗奏請開放,由臣部咨商將軍大臣督撫酌各處情形,妥擬章程,纂入則例,奏明辦理。曰變通禁止民人聘娶蒙古婦女之條,旗漢現已通婚,蒙漢自可仿照辦理。擬以各邊將軍都統大臣各省督撫出示禁止蒙古行用漢文各條,舊例內外蒙古不準延用內地書吏教讀,公文稟牘呈詞等件,不得擅用漢文,蒙古人等不得擅用漢字命字之理。應請將以上諸例一并刪除,以利推行而免窒礙。從之。”[12]這樣,清政府試圖從準允蒙漢通婚、教授蒙漢雙語、公文改革等舉措入手,擴展舊有的“滿蒙同盟”,構建一個更為廣泛的族群同盟,以期實施對邊疆地區的“均質化”③治理。

  伴隨著上述政策的實施,從“滿蒙一家”這一傳統政策衍生出來的蒙古族王公貴族的政治特權、經濟獨占權急劇喪失。“滿蒙一家”之國策亦不得不從歷史的舞臺上退去。其直接后果是,從乾隆朝中后期到清末,與蒙古王公的姻親,表現為皇室選擇蒙古額駙數量的銳減和地域、部族范圍的縮小。“備指額駙”也把選額駙范圍限制在漠南蒙古的7部13旗。至清光緒宣統年間,逐漸趨于消亡。④恰如金啟孮先生所言:“滿蒙聯姻國初最盛,中葉以后,逐世遞減。觀此可知滿蒙二族親疏關系之演變。”[13](P225)

  或可這樣解釋上述現象,19世紀中后期以降,在中西接觸后,清朝統治者仍要保持傳統式的中國社會國家觀念,事實上非常困難。面臨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和先進制度,清政府開始尋求改變。而所謂的滿蒙政治同盟,逐漸被淡化。隨后,清朝統治者對滿蒙聯姻的政治意義的認識有所轉變,它不再視為滿洲共同體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基于這種態度和心理上的轉變,滿蒙聯姻亦不再被統治者所提倡。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比如,清朝統治者對蒙地的放墾,乃至以帝國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準允蒙漢通婚、滿漢通婚的事實來分析,我們知道,此期清朝統治者已不再像康雍乾時期那樣,汲汲于構建一個統一的滿洲共同體,同時通過與蒙古的聯姻,建立政治同盟,用以統治廣大的漢族群體,以維護滿洲根本。與此相反,倒著力于塑造新國民了。

  顯然,這一改變意義重大。也許在當代人看來,——以一種后發的眼光予以推閱,這并非什么大事,毫無疑問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是走向近代國家的全球趨勢中的一個“東方式”鏈條而已。但是,對于當事人——清朝統治者而言,這是一個痛苦的轉變,其中包含著他們自身情感、心理的轉變,體現了一種強烈的精神上的“危機意識”。同樣,對于當事人的另一方蒙古王公來說,也經歷了一個心理調適過程,甚至在某些王公的心中,這一調適程度遠遠超過了他們所能承受的極限,以至于在清朝覆亡后,他們仍對此耿耿于懷。⑤

  可以這樣認為,滿蒙聯姻的解體,在很大程度上與清朝統治者試圖構建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的歷程是一致的。或可言之,清朝統治者構建民族國家的一個重要步驟即包括“放棄滿蒙聯姻”,取消原有人為的地域分離和血緣區隔,努力創造一個“各族群體平等”的神話,然后在此基礎上走上了鑄造近代國民的道路,構建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維護其統治的合法性。

四、結語

  正如本文構架所展示的那樣,筆者的旨趣不在于對滿蒙聯姻做一全景性的解讀,惟在于構建一種新的研究框架,即在近代民族國家構筑和國民鑄造的話語里對滿蒙聯姻作一嘗試性的探討。

  “民族性”(nationhood)這一觀念是隨著19世紀民族國家首先在歐洲隨后在其他地區崛起而得到充分發展的。[14]如柯嬌燕所指出的那樣,將這一術語用于更早的時期是時代性的錯誤,是對歷史的扭曲。[15](P1-34)可以這樣認為,清朝前中期的統治者并不具備這種觀念,如果說尚具備一絲萌芽的話,這或僅僅是基于一種自發的自我認同和認同他人的概念。為此,清初滿洲統治者將許多來自不同文化傳統的人納入八旗組織,力圖把這些人塑造為滿洲人——用同樣的法律、著裝規范和社會規則管轄他們。滿蒙聯姻可被視為這種形式的典型代表。他們試圖利用滿蒙聯姻的方式,構建一個超穩定的“滿蒙政治同盟”體系,服務于自身的統治。

  19世紀中后期以降,滿洲統治者面對西方列強的挑戰和內部漢人“種族民族主義”情緒的高漲,開始思索著新形勢下滿洲共同體和清王朝的前途和命運。為此,滿洲統治者超越了對小集團利益的維護,開始注重于從構筑近代民族國家的高度關注時勢的演變。在他們看來,就文化上統一的、同質的民族國家的要求而言,地方的或者部族(種族)的方言,應該被一種標準的國家共通語言所取代;地方的或者部族的習慣與傳統,應該成為一種規范的官定的歷史敘事與記憶程序所取代。隨后形勢的演繹,恰如芮瑪麗評價的那樣:“至1860年,一個聯合起來的滿漢上層階級統治了中國,他們共同的宏偉目標是要保護漢文化遺產,不受國內起義的劫掠和西方控制的威脅。”[16](P66)顯然,滿洲統治者找到了一個“志同道合”的新同盟——滿漢上層為了共同的政治目標迅速聯合在一起,構建起了新的政治軍事統治體系。⑥此間晚清統治者漸次將這一理念予以推行,并培養具有同質性的國民。滿蒙聯姻在此情景下被清朝統治者淡化,黯然退出歷史舞臺。

注釋:

①本節參閱了川島真著,沈中琦譯:《從天朝到中國——清末外交文書中“天朝”和“中國”的使用》(復旦大學歷史系編:《近代中國的國家形象與國家認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66-281頁)一文研究成果。

②關于這一點,具體可參見1901年慈禧太后發表的新政上諭。其具體措施雖不出于戊戌變法的版本,但令人驚訝的是,在這個上諭中,“中國”這個詞語被三度使用。這個“中國”,雖然還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國民國家,雖然還不能簡單地將國民國家與此時的“清國”重合,但不能不說,連被視為最“反動的”西太后也不得不著手于體制的變革,也在積極地將“清朝”(王朝國家)構建成“中國”(民族國家)。

③“均質”一詞來源于日語,原意是指同類物體或某一事物各部分的質量、密度、成分都一樣,即均質、等質、均勻、同質。疆域“均質化”是指內地與邊疆程度不同地依照近代民族(國民)國家的基本標準,改革國家的國體與政體,重構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體制,鑄造全新的國民等,使得內地與邊疆同處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統制下,實施大體相同的制度,執行基本相同的體制等。使用此概念的初衷是為了與國內常用的“內地化”、“一體化”等相區分。“內地化”、“一體化”等詞語,在某種意義上帶有歧視性,隱含著強烈的預設的不平等性,暗示著內地高于邊疆,只有邊疆達到了與內地一樣的程度才是先進的,否則就是落后或愚昧的。換言之,就是用所謂的“內地標準”來衡量邊疆的先進或落后,忽視了邊疆本位,否定了內地也好,邊疆也罷,其價值取向都是外來的近代民族(國民)國家標準這個前提。

④清初康熙時期下嫁蒙古的有八個女兒和一個養女,雍正時期唯一的一個親生女兒并未遠嫁,遠嫁外藩的是三個養女,乾隆的五名親女,僅有兩名嫁給了蒙古王公,嘉慶時期也只有兩名,而道光皇帝的五名親女中,僅有一名嫁給蒙古王公。到光、宣時期,滿蒙上層之間的聯姻逐漸減少。

⑤關于這一點,可以從外蒙古王公哲布尊丹巴遞交給俄國沙皇的文書中反映出來,他們特意強調了對清朝滿洲統治者放棄滿蒙聯姻,準允蒙漢結婚的不滿。并將其視為“滿蒙同盟”離合的標志。詳情可參閱:Dender,MongolynTovchT??kh,Ulanbaatar1934,pp.7-15.

⑥顯然,此間兩者的結合絕非滿洲人“漢化”。羅友枝指出,清朝統治的種種漢化因素,以及滿洲人對長城以南的前明王朝領土的管理問題的高度關注,使得許多研究者忽略了清朝統治者的非漢族背景,把漢化當作清代的歷史主流加以強調。她認為,清朝統治者從來沒有淡化把自己與漢族區分開來的意識,從來沒有放棄他們的滿洲認同。換個角度來說,漢化絕非清朝統治者獲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它能夠成功的關鍵因素是其針對帝國之內陸亞洲邊疆地區主要的少數民族采取了富有彈性的不同文化政策的能力。(參閱羅友枝著,周衛平譯:《清代宮廷社會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8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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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錢占元.清代滿蒙聯姻研究[J].思想工作,2006,(6).

[4]楊念群:《“危機意識”的形成與中國現代歷史觀念的變遷—一個“問題史”的梳理》,載中華文史網“史苑”,2005年第6期。

[5]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五)[M].北京中華書局,1984.

[6]白魯恂.政治發展的諸方面[M].波士頓:小布朗出版社,1966.

[7]杜家驥.清朝滿蒙聯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

[8]清高宗實錄.卷348,乾隆十四年九月丁未.

[9]清仁宗實錄.卷164,嘉慶十一年七月己丑.

[10]邊疆政治制度研究會編印.清代邊政通考第十九章:禁令.1934-7.

[11][日]川久保悌郎.柳條邊墻管見[J].東洋學報,71卷,3、4號,1990.

[12]宣統政紀,卷41,宣統二年八月丁亥.

[13]金啟孮.漠南集[M].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1.

[14]參閱:厄內斯特·蓋爾納.民族與民族主義[M].康奈爾大學出版社,1983;班納迪克·安德森.想象的共同體:對民族主義產生與發展的思考[M],倫敦,1991.

[15]柯嬌燕.對近代早期中國族性的思考[J].帝制中國晚期研究,1990,(1).

[16]芮瑪麗.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后抵抗[M].房德鄰,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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