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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長沙國考古發現與研究》辨誤

  【內容提要】新近出版的《漢代長沙國考古發現與研究》一書存在不少資料引用和文字表述等方面的訛誤。本文條列其中十余例,以“按”語形式逐一辨之,兼抒己見,企望能對日后的相關研究有所裨益。

  【關 鍵 詞】漢代;長沙國;考古發現與研究;辨誤

  【作者簡介】黎石生,男,1967年1月生,湖南寧遠縣人,中國古代史碩士,以湖南秦漢考古與簡牘研究為主要研究方向,現為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館員。

  何旭紅先生的《漢代長沙國考古發現與研究》一書2013年10月由岳麓書社出版了,這是繼羅慶康先生《長沙國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之后關于漢代長沙國歷史與考古研究的又一專著。作者在《前言》中有云:“本人學識粗淺”、“本書可能錯漏甚多”。筆者閱讀后,感覺“錯漏”之處的確不少。今將筆者認為其資料引用和文字表述等方面有明顯訛誤者條列十余例,下加“按”語,謹向作者請教。所舉之例多與治學嚴謹與否有關,而與“學識粗淺”與否無涉。[1]不妥之處,敬請批評。

  1、書名:《漢代長沙國考古發現與研究》(以下稱《何著》)

  按:書名在“長沙國”前既冠以“漢代”二字,即寓示必有西漢、東漢之分。然縱觀全書,實則只論及西漢長沙國,未論及東漢長沙國。因為書中似未提及東漢長沙國時期的任何考古發現。至于相關研究,也只引用學界通常所引的兩條史料,皆出自《后漢書·光武帝紀》。一為建武二年(公元26年)十二月戊午詔(《光武帝紀上》)。詔曰:“惟宗室列侯為王莽所廢,先靈無所依歸,朕甚愍之。其并復故國。若侯身已歿,屬所上其子孫見名尚書,封拜?!币粸榻ㄎ涫甓卤皆t(《光武帝紀下》)。詔曰:“長沙王興、真定王得、河間王邵、中山王茂,皆襲爵為王,不應經義。其以興為臨湘侯,得為真定侯,邵為樂成侯,茂為單父侯?!鼻罢哂靡苑治觥肮馕涞蹚徒ㄩL沙國的主要原因”, 后者用以確定東漢長沙國之終廢時間。[2]僅此而已。

  東漢長沙國存在時間太過短暫。就算以建武二年始,也不過短短十一年。更何況此時間還只屬推測,[3]并不象被廢時間那樣可為確據。截至目前,可確認為東漢長沙國時期的考古遺存尚未發現,文獻資料也僅有《后漢書·光武帝紀》中的片言只語,以致學界暫時無法對東漢長沙國進行專題研究。故此,筆者在與作者討論本書的編輯提綱時,曾建議作者將“漢代”二字改為“西漢”,在《前言》中簡要說明原因,述及劉氏長沙王世系時則對東漢長沙國稍作介紹。作者未予采納。

  2、《前言》第1頁: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封庶子劉發為長沙王,復置長沙國,傳八代至東漢光武帝時終廢。

  按:漢代有西漢、東漢之分,中間被新莽朝(公元9 -23年)隔斷十余年,與此前的二周(西周、東周)之分和其后的兩晉(西晉、東晉)之分有本質不同。據《漢書·諸侯王表》“長沙定王(劉)發”條和《漢書·景十三王傳》,西漢劉氏長沙國共歷七代八王:定王劉發、戴王劉庸、頃王劉附朐、剌王劉建德、煬王劉旦、孝王劉宗、繆王劉魯人、王劉舜。其中,煬王劉旦與孝王劉宗為兄弟關系?!熬訑z二年,(劉)舜嗣,二年,王莽篡位,貶為公,明年廢?!睎|漢雖有長沙王劉興,但并非劉舜傳位而嗣,故《前言》語誤。

  3、《前言》第2頁:第一代沅陵侯吳陽甍于文帝時期,吳陽及夫人葬于沅陵侯國境內,而據研究,西漢初期諸侯王國境內的侯國轄于王國。故本書中收錄轪侯家族、第一代沅陵侯墓葬。

  第120頁注釋:①長沙國都城“臨湘”縣域內發掘了轪侯家族墓、第一代沅陵侯“吳陽”及夫人墓。

  按:其一,依《前言》之語,則轪侯之封國轄于長沙國。然文獻未見相關記載,學界亦未有此說。《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轪(侯)”條注引《索隱》:“轪音大,縣名,在江夏也?!薄稘h書·地理志上》“江夏郡”條:“轪,故弦子國?!鞭a為江夏郡屬縣,其故城“在今河南光山縣西北息縣界” [4]。

  其二,將所錄二語合而論之,則要么沅陵侯國在臨湘縣域內,要么臨湘縣在沅陵侯國境內。除此之外,似乎只有一種可能:吳陽及夫人所葬之處當時為沅陵侯國和臨湘縣同轄共管之地。檢索文獻,未見有關臨湘縣域和沅陵侯國轄區四至的記載。至于其故城所在,則有考古發掘資料可供研討?!逗沃返?3頁引作者所撰《長沙漢“臨湘”故城及其“宮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年第1期)一文,認為西漢臨湘故城之四至為:南界未越過今長沙市區解放西路、臬后街一線,北界在市區青少年宮影劇院東西一線(含教育街)與中山西路之間,東界在市區南陽街以西,西界約在市區太平街、藩城堤一線以東。長沙王“宮署”則位于臨湘故城南部即今市區五一廣場及其周圍地區。第42頁提及西漢沅陵縣城“位于湖南省沅陵縣原太常鄉窯頭村”,認為此城“亦應為沅陵侯國都城”。此外,據發掘簡報[5],沅陵侯吳陽墓(編號YHM1)“位于湖南省沅陵縣城關鎮西,地處沅水左岸,沅水和酉水的交匯處?!痹撃埂澳蟼炔坏?0米處并列有一座墓葬(M2),推測應是吳陽夫人墓?!本C上可知,注釋之語誤也。

  4、第2頁正文:《漢書·異姓諸侯王年表》第209頁注釋:①《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表》“安成”,見《史記》卷二十一,第1096頁。

  按:《漢書》八表(卷一三至卷二○)無有“年表”,概以“××表”名之?!啊稘h書·異姓諸侯王年表》”誤,當為“《漢書·異姓諸侯王表》”?!妒酚洝肥韯t分為“世表”(卷一三)、“年表”(卷一四、卷一五、卷一七至卷二二)、“月表”(卷一六)三類,“表”前必有“世”、“年”、“月”三字之其一?!啊妒酚洝そㄔ詠硗踝雍畋怼贰闭`,當為“《史記·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

  5、第2頁正文:長沙國的初建時間有二說:一說,據《漢書·異姓諸侯王年表》記載:“(高祖四年即公元前203年)九月,初置長沙國……十月,(衡山王)芮徙長沙……(高祖五年即公元前202年)二月乙未,王吳芮始,六月甍。”長沙國初建于漢高祖四年(前203)九月。二說,《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秦郡,高帝五年為國?!?/p>

  按:《何著》所云“二說”均引自《漢書》。既然出自同一作者之同一著作,即為一家之言,何有“二說”之謂?[6]此系《漢書》前后表述不一或自相矛盾也。

  6、第6頁正文:“至孝、高后時,封芮庶子二人為列侯④,傳國數世絕?!?/p>

  注釋:④為便侯吳淺(封于惠帝元年。據《史記》、《漢書·王子侯表》、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出土漢簡、湖北荊州松柏M1出土漢簡等為“便”,且在南郡域內,但《漢書·地理志》“南郡”轄縣中無便縣而為編縣,“便”、“編”通假)、沅陵侯吳陽(封于高后元年)。

  按:查《史記》、《漢書》諸表,便侯吳淺見于《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和《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而非《漢書·王子侯表》?!锻踝雍畋怼匪浗詣⑹献谑遥捎斜愫顓菧\之條目?因無需贅記姓氏,故表中諸侯皆有名無姓也。

  7、第7-8頁正文:宣帝黃龍元年(前49)至元帝初元二年(前47),劉建德子劉旦嗣位,在位3年,謚為殤王。

  按:《何著》第3頁“吳氏長沙王世系”和第7-8頁“劉氏長沙王世系”中關于“嗣位”時間的表述皆同此例,恕不條列?!八梦弧睍r間與“在位”時間概念不同:前者表示接位于何年,此即“在位”的起始之年,后者則表示接位后的在位年數。證以《史記》、《漢書》之王、侯諸表,凡記錄嗣位時間,且后有“嗣”字者,其文例均為某年“嗣”,概無《何著》中某年至某年“嗣位”之類的表述。此外,據文獻,劉旦謚為“煬王”(見前文),而非“殤王”?!妒酚浾x·謚法解》:“好內遠禮曰煬。去禮遠眾曰煬?!薄岸陶鄄怀稍粴??!逼洚愬娜?。

  8、第39頁正文:據《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漢書·異姓諸侯王年表》,“臨湘”為兩漢時期長沙國國都、長沙郡郡治②。

  注釋:②《史記·高祖本紀》:“徙衡山王吳芮為長沙王,都臨湘?!币姟妒酚洝肪戆?,第380頁;《漢書·韓彭英盧吳傳》:“項籍死……故德芮,徙為長沙王,都臨湘?!币姟稘h書》卷三十四,第1894頁。

  按:既曰“兩漢”,則包括東漢。《史記》、《漢書》何以及之?檢索二史,僅三處提及“臨湘”。除注釋所引的兩處外,還有一處則見于《漢書·地理志下》“長沙國”條:“(轄)縣十三:臨湘,莽曰撫睦。……”《何著》以二表為據,實在令人費解。即便“兩漢”為“西漢”之筆誤,且以注釋所引為據,“臨湘為長沙郡郡治”亦屬臆說。

  9、第50頁正文:到目前為止,已發現長沙王陵墓遺跡點23處②(圖二)。

  其中已發掘5處(包括陡壁山“曹”王后墓、象鼻嘴一號墓、望城坡“漁陽”王后墓、風篷嶺張氏王后墓、風盤嶺一號墓),未發掘18處(包括天馬山一號漢墓、天馬山二號漢墓、天馬山三號漢墓、鳳凰山漢墓、扇形山漢墓、獅子山漢墓、東山漢墓、馬坡山漢墓、廟坡山漢墓、郭家山漢墓、杉樹拱漢墓、獅子拱一號漢墓、獅子拱二號漢墓、獅子拱三號漢墓、獅子拱四號漢墓、栗樹嘴漢墓、桃花嶺漢墓、蜈蚣蒂漢墓)③。

  注釋:②牛頭嶺漢墓待確定。隨著考古調查工作開展,陵墓數量應有所增加。

     ③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內部資料。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12·29”古墓葬被盜案移交文物報告》,《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六輯。

  按:《何著》第51頁附有“漢代長沙王陵墓群主要遺跡分布示意圖”,此即第50頁所提及的“圖二”。第112-119頁則專設“經考古調查發現但未發掘的陵墓遺跡”一目,對上述18處未發掘的“長沙王陵墓遺跡點”逐一介紹。筆者閱讀后發現,除“扇形山漢墓”條(第113-114頁)提及1975年在該山西坡發掘“1處外藏坑”,為山上“存在大型陵墓提拱了實物證據”外,僅“桃花嶺漢墓”條(第118-119頁)有可以推定該墓規模的考古勘探詳據。其他遺跡點既無可以推定墓葬規模的考古勘探詳據,[7]亦未提及可以推定墓主身份的考古出土器物。惟盜洞之數量、口部尺寸、深度等項甚為詳實。

  考古重實據。既是“長沙王陵墓遺跡點”,則必有相應的墓葬規模或考古出土的標志性器物。且不說墓葬規制古有文獻記載,[8]就連時下的考古發掘收費標準中,墓葬亦有中小型、大型、巨型之分。[9]故此,若僅憑臆測或追繳的盜掘文物及盜墓者口供,便輕下結論,恐難令學界同行信服。

  10、第54頁注釋:①賈公彥注《儀禮·既夕禮》曰:“羨道謂入壙道,上無負土為羨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負土為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p>

  按:《儀禮》乃十三經之一,今通行本《十三經注疏》之《儀禮注疏》系東漢鄭玄注,唐人賈公彥疏(《儀禮義疏》)?!掇o?!贰白ⅲㄔ])疏”條:“舊時稱解釋古書意義的為‘注’(注有傳、箋、解、章句等名),疏通注文意義的為‘疏’(疏有義疏、正義、疏義等名)?!盵10]可見二者有別,不能混同。

  11、第66頁注釋:②長沙市文化局文物組:《長沙咸家湖西漢“曹”墓》,《文物》1979年第3期。

  按:《何著》第75頁注釋①、第293頁之“參考文獻”目錄等處,提及曹墓發掘報告,報告名稱均同此注。據報告出處查對,無論是該期目錄(封面內頁),還是報告標題(第1頁),“曹”二字均無引號?!逗沃肥黾耙阅怪餍彰哪乖釙r,習慣于將墓主姓名打上引號,[11]以示該墓出土器物上有此文字。然《長沙咸家湖西漢曹墓》系已發表的考古報告,提及時豈可將報告名稱改動?

  12、第136頁注釋:②《廣雅·釋器》“棺當謂之鉌”,“和”指棺擋。

  按:凡引文標有引號者,所引即是原文。如若作者需自加文字以便使引文更為精準,則須用括號標明。此系慣例?!逗沃返?頁正文中所引“(靖王吳著)無后,國除”一語即屬此類。

  查引文出處,“棺當謂之鉌”應為“其(指棺材)當謂之”。“”乃“棺當”,即“棺材兩頭的木板”,而“鉌”乃“懸于軾、衡上的車鈴”, [12]與“”毫不相干。

  遍閱書中群注,除存在資料引用和表述之誤外,還存在體例不一、文字重復等不足。舉例如下:

  例一、(1)第1頁注釋:①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頁。

     (2)第2頁注釋:⑤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頁。

    ?。?)第5頁注釋:②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14頁。

  例二、(1)第31頁注釋: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湖南古墓與古窯址》,岳麓書社,2004年,第480~485頁。

    ?。?)第180頁注釋:①周世榮編著《湖南古墓與古窯址》,第480頁。

     (3)第188頁注釋:⑤周世榮編著,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湖南古墓與古窯址》,第480頁。

  例三、(1)第43頁正文:據《漢書·地理志》“長沙國”條,長沙國轄益陽③。

  注釋:③《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秦郡,高帝五年為國……縣十三:臨湘……益陽……”見《漢書》卷二十八,第1639頁。

     (2)第43頁正文:據《漢書·地理志》“長沙國”條,長沙國轄承陽⑥。

  注釋:⑥《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秦郡,高帝五年為國……縣十三:臨湘……承陽……”見《漢書》卷二十八,第1639頁。

    ?。?)第44頁正文:據《漢書·地理志》“長沙國”條,長沙國轄昭陵(即昭陽)②。

  注釋:②《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秦郡,高帝五年為國……縣十三:臨湘……昭陵……”見《漢書》卷二十八,第1639頁。

    ?。?)第48頁正文:據《漢書·地理志》“長沙國”條,長沙國轄酃縣②。

  注釋:②《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秦郡,高帝五年為國……縣十三:臨湘……酃……”見《漢書》卷二十八,第1639頁。

  《何著》在第290-301頁列有“參考文獻”專目,條列書中所引“傳世文獻”、“出土文獻及考古報告”、“研究論著”、“研究論文”及其詳細出處。依筆者之見,其頁注體例可稍加改進:凡“參考文獻”所列之文獻、報告、論著、論文等,首次出注時均用詳注。如第1頁注釋①。再次出注時則均用簡注。如第5頁注釋②。至于注釋引文,則力求精簡。如“例三”所錄的四條注釋,均可精簡為“見《漢書》卷二十八,第1639頁?!薄?/p>

  13、第161頁正文:黎石生認為:“故此墓很可能為第二代轪侯(利)豨之墓?!雹?/p>

  注釋:④黎石生:《西漢長沙國王侯墓地及其相關問題》,《考古耕耘錄——湖南省中青年考古學者論文選集》。

  按:《何著》第161頁論及長沙砂子塘一號漢墓之墓主身份,羅列學界諸觀點,“黎石生認為”之語即是其中之一。筆者據文以查,文中只云“此墓當為一列侯級家族墓”,對墓主是誰根本未予提及。

  筆者1997年研究生畢業時所撰碩士論文題為《西漢長沙國王侯墓地及其相關問題》(打印稿)。經修改后,分作兩篇小文刊發:主干部分沿用碩士論文標題發表在《考古耕耘錄》(岳麓書社1999年)上,另一部分則以《試論西漢長沙國對湖南地區的開發》為標題發表在《船山學刊》2000年第2期上。二文刊發后,筆者即將碩士論文原稿棄之未存,故不知《何著》所引是否出自其中。

  14、第180頁正文:南海、象郡、桂林三郡在秦末趙佗占據并自立為王的情況下高祖仍封與長沙國,系高祖“遙虛奪以封芮耳” ③。

  注釋:③《漢書》卷一,第54頁。

  按:所引之語并非出自《漢書》卷一(《高帝紀》)之正文,而是卷中之注文:

  “文穎曰:‘高祖五年,以象郡、桂林、南海、長沙立吳芮為長沙王。象郡、桂林、南海屬尉佗,佗未降,遙虛奪以封芮耳?!笨梢姶苏Z非班固所云,亦非作注者顏師古所云,而是顏注引述文穎之語。

  15、第201頁正文:據《史記·高祖本紀》:“項羽出關……乃使使徙義常長沙彬縣”和《漢書·地理志》“桂陽郡”條,彬縣應為桂陽郡屬縣。

  按:查引文出處,“義?!睉獮椤傲x帝”?!氨蚩h”應為“郴縣”。此類因校稿不嚴而出現的訛誤書中屢見,恕不贅舉。

【注釋】

[1]此書中可商榷的學術觀點,筆者擬另文專論。

[2]參見《何著》第8-9頁。此前已有研究者論及(參見羅慶康《長沙國研究》第40-41頁)。

[3]參見羅慶康《長沙國研究》第40-41頁。

[4]參見《辭?!罚?979年版縮印本)“轪”條,第1340頁,上海辭書出版社1988年。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逗沃返?40頁注釋③亦有提及。

[6]學界之“×(數字)說”,系指不同的研究者對某一問題的×(數字)種不同觀點。

[7]從桃花嶺漢墓有勘探詳據來看,此非“內部資料”不便公開發表之故。

[8]例如,《周禮注疏·春官宗伯·冢人》鄭玄注引《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薄妒涀⑹琛?,第78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9]據湘價費[2001]74號文件(《關于全省文化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之附件《湖南省文化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表》,墓口寬5.5米以下者,為中小型墓;墓口寬5.5米-10.5米(含10.5米)以內者,為大型墓;墓口寬度超過10.5米者,為巨型墓。

[10]參見《辭?!罚?979年版縮印本)“注”條子目,第917頁,上海辭書出版社1988年。

[11]如第122頁的“轪侯‘利蒼’墓”、 第126頁的“轪侯夫人‘辛追’墓”、第151頁的“‘劉驕’墓”、第162頁的“‘張端君’墓”即屬此類。

[12]參見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版《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條(第846頁)、“鉌”條(第17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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