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儒家倫理對現行法治的影響——也議“親親相隱”的是與非
內容提要:以漁業行政執法案例,分析闡述了“親親相隱”等儒家倫理對現行法治的影響。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條件下,“親親相隱”決非美德,而如果面對的是有待完善的“不良法律”,“親親相隱”也未必就是腐敗,而屬權變。我國目前法治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不僅有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也與中國傳統文化具有的負面影響有關。融合東、西方兩種文化智慧,創建更加完善的道德與法律體系,是當代理論和法律工作者必須思考的課題。
關鍵詞:儒家倫理;法治;影響
筆者是一名普通的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者,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頒布實施以來,便開始從事漁業行政執法工作。在多年的執法實踐中,依法查處了許多漁業違法案件,為保護漁業資源,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捍衛國家法律的尊嚴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與此同時,也碰到了不少因取證困難而無法處罰的案件和因人為干擾未能很好執行的案件。這里列舉兩例。
案例一:某鄉鎮發生河道毒魚案件,不少沿河村民將捕獲的漁獲物拿到市場售賣。得到消息后,漁政站立即組織人員前往案發地調查,我們先是找到一位較為熟悉的村民鄧某暗中了解,該村民認為同村的邱某有違法的嫌疑,因為邱某曾無意間與多名鄉鄰好友說起過自己下河毒魚的經過,而后鄧某以自己沒有親眼所見,加上鄉鄰關系為由,表示不便公開作證,要求我們另做調查。隨后,我們分別找到邱某和其父母家人,以及其同村鄉鄰好友核查,說有人反映是邱某毒魚,希
望如實承認或如實作證,以便對當事人依法從輕處理。結果,違法嫌疑人和其家人、好友眾口一詞表示,邱某沒有違法毒魚的事實,他也只是在得知河里有人毒魚之后才下河捕魚的,算不上違法。并表示,如果我們要相信他人的舉證,必須有切實的證據。此案最后由于證據不足不了了之。
案例二:漁政檢查人員夜巡執法,抓獲了一名電力捕魚者村民李某,漁政站首先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訊問,讓李某填寫漁業違法承認書,而后對李某做出了沒收漁具、漁獲物,處4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的額度為200—1000元),并將處罰決定書交由李某簽收。此后,在法定繳款期限內,李某多次以經濟困難為由,托與辦案執法人員熟悉的人前來說情,要求減輕處罰,并表示可以接受100元的罰款;漁政站則因當事人的要求與處罰標的差距有些遠,且不合法律規定而未應允,同時告知當事人,如果不按期交納200元以上的罰款(余款可按暫緩交納處理),而又不提請復議的話,此案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個月后,此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不曾想到,縣法院執行庭接受此案并在強制執行時,出現了新的問題:負責此案的執行人員在通知李某到庭時,了解到違法當事人李某與自己其實是有些沾親帶故的同村老鄉,為此,執行人員覺得異常為難。最后,法院執行人員建議漁政站對該案作撤訴處理,并要求看在他們是同鄉的份上,讓李某交50元罰款結案,考慮到與法院執行庭存有長期的合作關系,漁政站也只好同意執行人員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漁業法》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制定,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重要的資源保護法規之一。它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是我國積極學習西方現代管理經驗,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體現。貫徹執行好《漁業法》,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執法者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努力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義務。但從法律的實際執行效果來看,顯然問題很多。
一是公民的法制觀念淡薄。不少人對違法獲取個人利益總是存有僥幸心理,特別是對以占有或破壞公共資源而獲取個人以及小群體利益的違法行為,更是缺少應有的違法恥辱感。案例一中的違法嫌疑人在一定的場合可以毫不忌諱的與他人談論違法毒魚的經歷就是證明。
二是許多違法案件取證難。面對行政執法者,違法嫌疑人可以通過毀滅證據,拒不承認甚至制造偽證等方法,使執法部門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處理。前一起案例中的被調查者就運用了這類做法并有作偽證的嫌疑。
三是違法案件執行難。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大多數的案件查獲后,違法當事人總是會通過各種方式以逃避或減輕法律規定的處罰,其中以在案件處理決定做出前或做出后請他人說情者為最多。面對領導、同事、親友等情況各異的說情者,執法部門一般都難以“免俗”,從而對擬作出的處罰做適當的更改,或對已做出的處罰作某些變通,不一而足。這種普遍存在的“說情風”,不禁會使人想到現實中的執法有時更像是一場“人情交易”,它使各種人際關系在處罰時有了相應的抵扣價格,結果所查獲的案件真正依法的到處理的,往往是一些與執法部門或執法者毫無瓜葛的普通百姓,而那些與執法者牽扯上關系的“聰明人”卻總能得到處罰上的優待,甚至只受到象征性的處罰。案例二就說明了這一點,這種讓西方人看來有些不可思議的執法隨意性,顯示了另一種執法不公,同時也進一步淡化了人們對違法行為的恥辱感,直接影響著法律的效力。
上述問題的存在,一度曾困擾著筆者,使筆者陷入沉思:這些問題是否與當代教育的缺失有關呢?是否有傳統文化積淀的原因呢?而在一次閱讀傳統文化經典《論語》之后,筆者似乎都有了答案。
在《論語·雍也》篇中,子曰:“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孔子說:“中庸作為一種美德,真是好極了。但人們缺乏它已經很久了。”)
孔子認為,中庸是一種最高的道德。人們的言行處世,應遵循普遍性的原則,不走極端;既要“克己復禮”,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遵紀守法(不要為了私欲而觸犯禮法),同時要時刻懂得權變:“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君子對于天下的事情,不堅持非要這樣做,也不堅持非要那樣做,只要怎樣符合道義就怎樣做。《論語·里仁》)以此看來,對傳統中國人而言,法律從來就不是最神圣的,即便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當某些法律規定與人們的普遍觀念(道德)超前或滯后,或法律規定本身有違中庸時,人們對這類違法行為總是會持理解和寬容態度,抑或覺得可以偶爾為之,甚至群而效仿。這也許就是我國現行有些法律規章始終無法得到很好貫徹,以及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的主要原因。
再看《論語·子路》篇中的一段很著名的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家鄉有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羊兒子便去告發。”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不是這樣: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正直是表現在這里面的。”)
孔子認為,父子相隱,便是正直。推而廣之,兄弟相隱、夫妻相隱、同事相隱、朋友相隱都應是正直正義之表現,仁人君子之所為。由此分析案例一中邱某家人和朋友的證言,就毫不奇怪了,因為他們都在體現孔子所謂的“正直”。至于案例二中說到的法院執行人員親自為當事人說情,其實也是“以父子相隱為正直”(以下簡稱“親親相隱”)這一倫理的進一步體現。
兩千多年來,中國人謹記著孔子的教誨,并因此有“人情大于國法,家丑不可外揚”的治身格言,此乃傳統儒家文化滋生腐敗的溫床!再說“親親相隱”倫理實際上與孔子的“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 (只有仁德的人能夠喜愛好人,能夠憎惡壞人《論語·里仁》)觀點是相矛盾的。筆者以為,在民主思想的感召下,孔子九泉有知,定然不會再否定“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這種大義滅親的可貴精神,而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將最有效地防止各種違法現象的發生,并真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精神。
說到“親親相隱”的是與非,筆者也許應該提一下近年來國內學術界所進行的關于傳統儒家倫理的爭論。與上一思考有些巧合的是,2002年,北京師范大學劉清平教授在《哲學研究》上發表了《美德還是腐敗》的文章,指出儒家倫理的血親情理精神具有滋生腐敗的負面效應,把舜“竊負而逃”和“帶罪提拔”的舉動認定為腐敗,隨即引來一片反對聲。有人認為,否定孔子的觀點,要求2000年前的孔子具備現代人才有的民主意識,就像指責孔子不懂電腦一般可笑,是無理加無知;作為原教旨主義者,他們認為孔子的思想可以不加批判,只需依靠所謂的“現代詮釋”即可為現代人吸收。也有人認為,“親親相隱”倫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法律所認同的,如一些西方國家還有“拒證權”制度,所以應該是真理,并堅信對“親親相隱”倫理的肯定還將會影響和促進現行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他們甚至認為,我國現在的刑法關于對包庇罪的認定與處罰是有違“人性”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實在是荒謬之極。真不知道如果有一現代 “瞽叟”這樣的殺人犯,殺的是這位仁兄的兒女或其親屬,而殺人者在官居要職兒子的袒護運作下,逃之夭夭,或只受到象征性的處罰,這位仁兄會有何想法,想必不會就此認命、自認倒霉吧;孔子說:“君子坦蕩蕩”,而這位犯有包庇罪的“孝”兒,也真有資格說自己是“坦蕩蕩”的嗎?還有人擔心,否定“親親相隱”,將不利于家庭和睦與和諧社會建設,它會使文革時期因為相互揭發,導致家庭離散,親人滴血的悲劇重演。對于這種擔心,筆者以為,他們大概已經忘記那是一個許多是是非非被完全顛倒的年代了:在那特殊的年代里,說上幾句與上級指示精神不同的話,便有可能被定性為反革命、右派,送去勞動改造;多養幾只雞鴨,便有可能被戴上“走資本主義”的帽子,送上批斗臺,等等。顯然,像這樣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規定”,要讓人們去相互指證揭發,肯定會使更多無辜的人受到傷害,此時若實施“親親相隱”,則無疑是對親人、朋友最好的保護。對于這種為應對“無罪也罰、輕罪重罰”等不良法律而實施的“親親相隱”,筆者希望可稱之為“權變”,而非“正直”。 ?
總之,我國現行法治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不僅有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也與中國傳統文化具有的負面影響有關。如何認真汲取東、西方兩種文化的精華與智慧,剔除其糟粕,創建與真正現代化國家相適應的更加完善的道德與法律體系,是每一位有社會責任感的理論和法律工作者必須思考的課題。
參考文獻:
張以文:《四書全譯》,1989年湖南大學出版社。
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載2002年《哲學研究》第二期。
金坡:《論語評說》,2004年當代中國出版社。
郭齊勇:《儒家倫理爭鳴集》,2004年湖北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