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五年后金國的大福晉
天命五年(1620)三月,后金國發生了一件大事,大福晉突然被廢,《滿文老檔》于此事記載甚悉,卻唯獨未言大福晉系何人,這在當時大概并不成為問題,逮至后世,卻引發了一場長期的爭論,或謂此大福晉系繼妃富察氏,或言其人乃大妃阿巴亥,各執一端,實難定奪。今細究其據,略發淺見,以求引玉。
據《滿文老檔》載:
“(天命五年三月小福晉)代音察又告汗曰:‘不僅此事,更有要言相告?!円院窝?,告曰:‘大福晉曾二次備辦飯食,送與大貝勒,大貝勒受而食之。又一次,送飯食于四貝勒,四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晉一日二三次差人至大貝勒家,如此來往,諒有同謀也!福晉自身深夜外出亦已二三次之多?!孤劥搜?,遣達爾漢侍衛、額爾德尼巴克什、雅蓀、蒙噶圖四大臣往問大貝勒及四貝勒。業經詢,四貝勒未食所送飯食屬實,大貝勒二次受食所送飯食亦屬實。又所告諸事,俱屬實情。
對此汗曰:‘我曾言待我死后,將我諸幼子及大福晉交由大阿哥撫養。以有此言,故大福晉傾心于大貝勒,平白無故,一日遣人來往二三次矣!’
每當諸貝勒大臣于汗屋聚宴會議時,大福晉即以金珠妝身獻媚于大貝勒。諸貝勒大臣已知覺,皆欲報汗責之,又因懼怕大貝勒、大福晉,而弗敢上達。
汗聞此言,不愿加罪于其子大貝勒,乃以大福晉竊藏綢緞、蟒緞、金銀財物甚多為詞,定其罪。命遣人至界藩山上居室查抄。大福晉恐汗見查出之物甚多,罪更加重,故將其物,分藏各處,分送各家。將三包財物送至山上達爾漢侍衛居所。查者返回汗屋后,大福晉即遣人去山上達爾漢侍衛居所取其所送財物。差人未至山上,誤至達爾漢侍衛所住西屋取之。達爾漢侍衛即與差人同來見汗曰:‘我既知之,豈有收納福晉私藏財物之理耶?’福晉暗中遣人取其寄藏,財物之事,汗本不知。此次得知差人錯至達爾漢侍衛居室后,即遣人往山上住所查看,果有其事,遂殺收受財物之女仆。
繼之又查,蒙古福晉告曰:‘阿濟格阿哥家中之二個柜內,藏有綢緞三百匹。大福晉常為此擔憂,唯恐遭火焚水淋,甚為愛惜。’聞此言,即往阿濟格阿哥家查看,查得綢緞三百匹。又至大福晉母家查看,抄出暖木面大匣中存放之銀兩。大福晉又告曰:‘蒙古福晉處尚有東珠一捧。’遂遣人往問蒙古福晉,其蒙古福晉告曰:‘系大福晉交與我收藏之?!?/p>
且又聞,大福晉曾給總兵官巴都里之二妻一整匹精織青倭緞,以做朝衣;給參將蒙噶圖之妻綢緞朝衣一件。又報大福晉背汗,偷將財物給與村民者甚多。
汗乃大怒,傳諭村民,令將大福晉所與之諸物,盡數退還。并以大福晉之罪示眾曰:‘該福晉奸詐虛偽,人之邪惡,彼皆有之。我以金珠妝飾爾頭爾身,以人所未見之佳緞,供爾服用,予以眷養。爾竟不愛汗夫,蒙我耳目,置我于一邊,而勾引他人。不誅之者,可乎?然念其惡而殺之,則我三子一女猶如我心,怎忍使伊等悲傷耶?不殺之,則該福晉欺我之罪甚也!’又曰:‘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我將不與該福晉同居,將其休棄之。嗣后該福晉所與之物,無論何人均勿得容受,勿聽其言。無論男女,違此諭令,而聽從大福晉之言,收受所與之財者,即殺之矣!’
自此,廢大福晉。
整理該福晉之器皿時,又取出其私藏之衣物,多為大福晉所不應有之物。遂命葉赫之納納昆福晉、烏云珠阿巴蓋福晉來見隱藏之物,告以大福晉所犯之罪,并將大福晉所制蟒緞被二床、閃緞褥二床,賜與葉赫二福晉各一套。其所藏衣服,除大福晉穿用者仍歸本人外,其余衣服,皆行取回,賜與女兒,小福晉塔因查以舉發故,著加薦拔,陪汗同桌用膳而不避。”(1)
天命五年三月為大福晉者,只有二人有此可能,一是繼妃即第二個大福晉富察氏,二是第三個大福晉烏拉阿巴亥。
言天命五年三月之大福晉為富察氏者,如《清史稿·后妃傳》云“天命五年妃(繼妃)得罪死”,又如《清皇室四譜》載:
繼妃富察氏,名袞代,為莽塞杜諸祜女,初適人生子昂阿拉(按昂阿拉天聰九年十二月坐知莽古濟格格逆謀并處死),后復歸太祖,明萬歷十五年生皇五子原封貝勒莽古爾泰,逾數年生削籍皇三女莽古濟格格,二十四年生皇十子原封貝勒德格類。天命五年二月以竊藏金帛,迫令大歸,尋莽古爾泰弒之,葬赫圖阿拉。九年四月,遷葬東京。天聰三年二月,再遷沈陽,祔葬福陵之旁。順治元年二月,攝政王多爾袞等以其先嘗得罪太祖,改葬之于福陵外。
如此言天命五年之大福晉為富察氏,無非是由于富察氏曾因得罪太祖而死,而言大福晉之得罪,只有天命五年三月《滿文老檔》之記載。所謂繼妃得罪而死,其根據不過是皇太極天聰五年與莽古爾泰發生口角時所說的揭人之短的一段話,當時皇太極氣憤至極,對諸貝勒將領言道:莽古爾泰幼時,父親對人不曾與朕一體撫育,因一無所給,所以朕推食解衣待他。后來為取悅邀寵于父親,他竟殺害自己母親。父親因此令養于德格類家,你們難道不知道嗎?
皇太極極力丑化莽古爾泰,一方面暗示莽古爾泰之母富察氏為太祖所不喜,一方面給莽古爾泰加上一個弒母邀寵的惡名。同時又大言他母子如何得太祖寵愛,他是如何善待可憐的莽古爾泰的。對于這些說法,不可全信,但也并非完全捕風捉影。
皇太極最忌恨的是富察氏母子,必欲除之而后快,這其中大有因緣。皇太極之母孟古姐姐,貴為葉赫大貝勒揚佳努之女,且早已為其父許配太祖,以其身份和地位來說,在太祖諸妃中算是最為高貴的,但由于訂婚時她年紀尚幼,等到萬歷十六年始與太祖成婚。本來她在元妃佟佳氏去世后,應該成為繼任的大妃,但由于其成婚稍晚,等其來歸時卻發現另一個女人已經占據了這個位置,這就是繼妃富察氏。
富察氏名滾代,本是太祖同族兄弟威準之妻,后于萬歷十三四年時再嫁于太祖(2)。論出身和地位,富察氏根本不能與孟古姐姐相比,何況一是再嫁之身,一是黃花少女。然而正是由于富察氏先歸太祖兩年,就順理成章地當上了繼任的大妃。努爾哈赤雖然鐘愛孟古姐姐,卻也無法隨便改變已定的名分,只好讓其充任側妃。對于此事,皇太極一直耿耿于懷,因為正是富察氏的存在,才使他的母親始終未能當上大妃,在身份上比其他嫡子低了一籌,為他爭權奪位設置了一道天然的障礙。因此他避而不談其母與富察氏孰嫡孰庶,轉而大講誰更受寵。可能當時年輕貌美、溫柔嫻淑的孟古姐姐最為受寵,其子以庶子身份而位居四大貝勒之列,進而登基稱汗便是證據。
雖然孟古姐姐母子最受寵愛,以至連嫡子莽古爾泰都竟然待遇比不上庶出的皇太極,還得皇太極安撫他。不過說努爾哈赤對莽古爾泰一無所給,恐怕言過其實,莽古爾泰后來的地位證明這是謊言?;侍珮O作此說,只是想掩蓋他的母親地位不如富察氏的事實,為他自己的庶出身份遮掩而已。
富察氏是否曾得罪太祖,不能只聽皇太極的一面之辭。如果說得罪,應看是什么樣的得罪,若只是夫妻拌嘴,怕是有之;若言罪至休離,乃至“賜死”(3),當是虛捏。
富察氏與努爾哈赤相伴數十年,在萬歷二十一年九部聯軍來攻的危難關頭,她與太祖休戚與共,并憂心國事,惟恐太祖慮有所失(4),其功勞是有目共睹的。努爾哈赤性情威暴,雖妻子亦不敢有所忤犯,稍有所忤,即加殺害(5),并不是一個容易相處的合格丈夫。富察氏貴為皇后,責任重大,不能象孟古姐姐那樣不預外事,二人相處時間又很長,有些磨擦乃至爭吵都是正常的。
若謂富察氏獲罪太祖,以至休離,為何天聰三年皇太極還將其祔葬福陵?莽古爾泰兄弟長期受寵于太祖,成為金國一支不可小覷的力量。莽古爾泰在四大貝勒中位居第三,在皇太極之上?;蛑^四大貝勒的排列主要是按年齡,其實是皮相之談。若說年齡,較諸人年長者何止一數!其排列完全是按諸人的地位和勢力,其實也是受汗之寵的程度。如果說阿敏居次是為了照顧舒而哈齊一支的話,那么代善、莽古爾泰、皇太極的排列則反映了三人的真實地位。代善功高位重,無人可及。莽古爾泰為皇后嫡子,早有功勛,其地位也在皇太極之上。皇太極以側妃所出庶子而貴為四大貝勒之屬,已是破格提拔,從出身、功勞、年齡及受寵程度,均在皇太極之上,終太祖一世,四大貝勒位次從未改變,這不能不引起學者的注意。若說莽古爾泰不受寵愛,當五大臣中追隨太祖最早的額亦都自擺資格,不隨莽古爾泰進兵時,差點遭到殺頭的厄運(6)。終太祖之世,有大貝勒代善、四貝勒皇太極獲罪被責的記載,卻無莽古爾泰被罰的記錄,皇太極又何以解釋此事呢?莽古爾泰之弟德格類也貴為貝勒,曾是八和碩額真之一。這些都表明富察氏并未被休離,亦未與太祖徹底鬧翻,賜死之事則更是子虛烏有。
莽古爾泰弒母之說,實屬誣謗,乃皇太極憤極之語,不可輕信?;侍珮O言莽古爾泰為取悅邀寵,欲殺其母,努爾哈赤為此令撫養于德格類家??梢姼徊焓喜⑽匆虼硕溃粢驯粴?,何以又養于德格類家?以努爾哈赤之性情,怎容許兒子如此犯上?若果有其事,莽古爾泰恐怕早已腦袋搬家,不勞皇太極為之頭疼了。
究其情實,不過是努爾哈赤與富察氏偶有口角,一怒之下,令其暫寄長子莽古泰家而居,或莽古爾泰有聞,有意將母親邀至家中,欲以勸解,富察氏不悅長子之言,乃告于努爾哈赤,努爾哈赤便令其次子德格類撫養。外間傳聞,便道莽古爾泰不孝,于其母失意時不加恩養?;侍珮O于是添油加醋,一方面大造富察氏得罪太祖的輿論,一方面傳播莽古爾泰不孝害母的流言,一石二鳥,以達到其個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后世從而信之,見史籍別無記載,便以老檔大福晉得罪之事附會之,從而得出此大福晉為富察氏的結論。
富察氏卒于何時不詳,但從其曾養于莽古爾泰、德格類二子家的情況來看,肯定在萬歷四十二年之后。萬歷四十二年四月,莽古爾泰娶蒙古納齊貝勒妹為妻,同年十二月,德格類娶蒙古額爾濟格貝勒女為妻(7)。富察氏是在二子成家立業之后始就而居之的,時間不會過早,這也表明皇太極的母親始終在滾代皇后的陰影之下,終其一生也沒當上大福晉,阿巴亥接替的是富察氏,而不是所謂的高皇后葉赫納拉氏,這恐怕是皇太極最為惱火的事。
因此,天命五年三月得罪太祖之大福晉為富察氏之說證據不足,試細述之。
大福晉獲罪的主要原因,是其有勾引大貝勒代善、乃至與其通奸的嫌疑。試想富察氏歸太祖之前早已嫁人生子,其年齡與努爾哈赤相差無多,至少也有五十多歲了。一個五十多歲的老婦有何魅力,又怎么會在年已三十多歲的親子莽古爾泰面前向另外一個少她十幾歲的元妃之子斜眼傾視,妝飾金珠,故作嬌態呢?努爾哈赤即便再糊涂,也不至于相信一個年過知命的老妻尚有魅力征服正值壯年、嬌妻美妾盈懷的太子代善吧?
努爾哈赤曾言死后將其“諸幼子及大福晉交由大阿哥撫養”,又于福晉獲罪后言“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這表明大福晉是與其諸幼子聯系在一起的,試想富察氏二子一女早已成人,并皆富貴,何以稱幼,又何必依靠他人?且努爾哈赤雖過耳順,卻身體素健,富察氏既與其年齡相近,又有子女成立,何必讓他為身后大福晉之生計擔憂?
若云此大福晉為富察氏,繼之者為阿巴亥,那么阿巴亥當是除大福晉外最為受寵之人,也是這一事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那么她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為何不見她出場呢?小福晉塔因查為告發者,蒙古福晉一方面是告發者,一方面是從犯,葉赫二福晉為得益者,分到了大福晉的部分財物,阿巴亥竟然似乎是局外之人。身為最受寵幸者之一的阿巴亥不僅沒有分到任何東西,也未得到汗的訓示,這不是很奇怪嗎?
或謂富察氏生有二子一女,符合大福晉有一女兒之說。阿巴亥只有三子,并無女兒。其實老檔說的是三子一女,二人皆不符合。有說十六子費揚古亦為富察氏所出,以湊成三子一女之數(8)。其實沒有必要讓富察氏老蚌生珠,她在歸太祖之前便生子昂阿拉,不是正好湊成三子一女嗎?不過昂阿拉雖然亦稱阿哥,在老檔中也時見其名,努爾哈赤是否認其為子還成問題,更別說視其猶如己心了。
若謂大福晉是阿巴亥,困難就會少得多。阿巴亥生于萬歷十八年(1590),少太祖三十一歲,可謂老夫少妻。天命五年(1620)時阿巴亥只有三十一歲,比大貝勒尚少七歲,只長四貝勒兩歲,正值青春盛年,風流美艷,是以努爾哈赤眷愛無比,因愛生癡,緣情生妒,惟恐紅杏出墻、花容旁顧。他的憤怒,只是一個老夫對少妻的愛恨交加,一種莫名的嫉妒而已。這種感情只有對年輕貌美的阿巴亥才會有,不可能加之于年老色衰的富察氏身上。只有對年少的阿巴亥,努爾哈赤才會有自己百年之后,將大福晉與其幼子托附給大貝勒照管的話,因為他本以為自己去世之后阿巴亥還有一段很漫長的人生之路要單獨渡過。對于富察氏,他用不著這種擔憂,因為富察氏是否晚他而死還是問題,即便如此,自有她已經卓然自立的二子一女撫養,不勞大貝勒費心。再說,皇太極對大福晉所賜受而不食,顯然是有所顧忌,他在顧忌什么呢?若是來自富察氏之賜,對于一個長他三十歲的嫡母所賞的食物,他又何必故作謹持,受而不食!精明的皇太極顯然是為了避嫌,避免他與年少的大福晉有瓜葛的嫌疑,以免引起父汗對他的猜疑。
大福晉以私藏財物之名義定罪,其所收藏財物最多之處,一是阿濟格家,藏有綢緞三百匹,二是其母家,藏有許多銀兩。若是富察氏,怎么會將如此眾多之物藏于他人之家,而不存放在自己的兩個兒子和女兒家?;蛑^大福晉是為了害怕被查出,故意不放在自己的兒女家。其實大福晉是在得知太祖欲以其私藏財物之借口定罪時才將部分東西趕緊分藏各處的,此時她當然不會再往兒女家和娘家送,而是冒險藏到與其交情不深的蒙古福晉家,甚至背著主人藏到扈爾漢在山上的西院。但其藏在阿濟格家及母家之物卻并非臨時分藏,而是長期存放的。是故蒙古福晉言其常為之擔憂,惟恐阿濟格照顧不周,遭火焚水淋,一個常字表明是早就放在那里的,而蒙古福晉既然得知,也表明這并不是偷藏,而是光明正大地存放在兒子家。若是富察氏,一則不會將三百匹之多的綢緞長期存放在他人家,二則若是臨時分藏,三百匹之物挪動起來怕是目標太大,而且她也不會冒險放到阿濟格家,因為她倒臺之后必然是阿巴亥扶正,她再傻也不至于到憑白無故給自己最大的情敵一個舉發她的機會的份上。
大福晉將許多銀兩存放在母家的暖木大匣中。富察氏母家不見史冊,既言其得罪后由二子撫養,表明她的母家早就沒人了。而阿巴亥不僅有一個家世顯赫的母家,而且其親娘仍然在世,天命十年(1625)正月初七,努爾哈赤為顯示自己的胸懷寬廣、孝悌禮讓,故意請過去與自己有仇的二兄四媼等長輩到家中飲宴,親加叩拜,這其中就包括他的岳母、烏拉國滿泰之妻、阿巴亥之母(9)。阿巴亥還有一個在后金國赫赫有名的兄弟,即阿布泰舅,他在后來更是當上了總兵官、督堂,成為金國的要人(10)。
史稱阿巴亥只有三子,未有女兒,與三子一女之說不符。然前文已述,富察氏同樣不符合這一條件。阿巴亥育有三子,且皆年幼,最大的阿濟格也不過才十六歲,這是確定無疑的。而富察氏則并未為努爾哈赤生下三子,也是無可辯駁的。至于說一女,也許阿巴亥還生有一個女兒,以夭折故不為史書所載,但這種可能性不大。更有可能的是,努爾哈赤將養孫女肫哲(或作肫姐)公主也當成自己的女兒。肫哲本為舒而哈齊第四子圖倫之女,母王佳氏,萬歷四十年(1612)七月生,與多爾袞同年。據《清史稿·公主表》,肫哲“天命間撫育宮中”,很可能是由當時的大福晉阿巴亥撫養。天命十一年(1626)五月,科爾沁部奧巴黃臺吉來朝,太祖“每日設宴,待之甚厚。奧巴令賀爾禾代、擺沙剛兒二人問諸王曰:‘汗曾許我以女,若果允之,吾可娶也?!T王奏之,帝乃酌定,大設宴,具奩資,以禿龍(圖倫)臺吉女肫姐妻之”(11)。奧巴被太祖封為土謝圖汗,這是對蒙古王公的最高封號,因為太祖當時自己的稱號也是汗,可見他對奧巴是十分尊重的。肫哲初時便稱公主,超過了其姑、努爾哈赤養女、恩格德爾之妻。這些都表明努爾哈赤是將之視為己出的,不知是由于她與努爾哈赤有何瓜葛還是她的天真爛漫博得了皇伯祖的喜愛,其地位遠非一個養孫女所應有。因此,努爾哈赤很可能將由阿巴亥撫育的肫哲也算作自己的女兒,害怕殺掉大妃之后視作己心的三個兒子和嬌小可愛的養孫女將失去依靠,故不忍加害。
或謂若是此大福晉為阿巴亥,為何同年九月代善得罪之時,阿濟格兄弟不但沒有受到母親犯罪的誅連,反而都當上了八和碩額真,成為努爾哈赤策劃的未來后金國政治舞臺的三顆明星呢?其實道理很簡單,一是努爾哈赤的憤怒主要是老夫對少妻的醋意大發,是一種愛恨交加的特殊情感,表面上如狂風驟雨,要廢要殺,事實上只是一時的火氣,風暴過后很快就后悔了。他是割舍不下豐姿綽約、聰明機變的阿巴亥的。再說阿巴亥的勾引大貝勒的罪名并無實據,不過是捕風捉影而已,甚至還很可能是他人有意的陷害,努爾哈赤起初在憤怒之下失去了理智,一旦冷靜下來就會發現問題的。因此后來阿巴亥很快就恢復了大福晉之位(12),而主持審理此案的扈爾漢、額爾德尼后來卻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二是努爾哈赤本來就曾因眷愛三子而不愿加害大福晉,又怎么會由于母親得罪而誅連三子呢?從三子的得勢也可看出努爾哈赤對阿巴亥并非真的決意斷絕,而是想重續前緣。話說回來,正是由于三子年幼,不可能參與其母的陰謀,努爾哈赤才不加誅連。若大福晉為富察氏,努爾哈赤恐怕就會追查這是否是莽古爾泰為奪汗位,攛掇其母施此手段,若莽古爾泰氣極敗壞,弒殺其母,很可能被認為是殺人滅口。
據《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四,“帝后原系夜黑國主楊機奴貝勒女,崩后復立兀喇國滿泰貝勒女為后”,阿巴亥繼孟古為后之說不實,但也表明阿巴亥早就成了后金國的大福晉?!段滗洝沸抻谔炻斈觊g,成書于崇德元年(1636),編撰較早(13),當時不會不知道天命五年之大妃為何人,若是阿巴亥天命五年之后才為大福晉,其距高皇后崩有十八年之久,怎好言其繼立!
皇太極頗為忌諱其母的側妃身份,想盡辦法加以掩蓋,可總是欲蓋彌張?!段滗洝肪硭姆Q“太祖未即位時,先娶之后生長子出燕,賜號阿兒哈兔土門,次子帶善,號古英把土魯。繼娶后所生莽古爾泰,得格類。中宮皇后生皇太極,即天聰皇帝也。繼立之后生阿濟格… …”,似乎四位皇后是依次而立的。然高皇后萬歷十六年(1588)歸太祖,萬歷二十一年(1593)九部來攻時在太祖身邊的卻是“滾代皇后”(14)。那么是否此后改立孟古為后呢?據前所述,皇太極自己暗露消息,富察氏直到二子成家后仍然健在,根本沒有讓短壽的孟后繼立的機會。而且所謂富察氏得罪太祖,為其子所弒,也是萬歷四十二年(1614)之后,得益者也只能是阿巴亥,與早已成為孤魂野鬼的孟古毫不相干。
據《武錄》卷四,天命九年(1624)四月,努爾哈赤令族弟多畢等至赫圖阿拉移先陵,“膜分黃紅”,皇祖考等皆用紅膜,唯“中宮皇后用黃”,“其繼娶滾代皇后及皇子阿兒哈兔土門靈襯,亦同移于此”。所謂“中宮皇后用黃”,完全是一派謊言,用黃者應該是真正的皇后“滾代”,難道努爾哈赤會預知皇太極將會即位,有意抬高本是側妃的其母的身份嗎?將富察氏與褚英有意無意地聯系在一起,是為了造成二人都是得罪而死的假象,以貶低富察氏。
從富察氏原葬赫圖阿拉來看,她也是在定都赫圖阿拉時去世,而不會遲至天命五年之后。天命四年(1619)六月,努爾哈赤下令遷都界藩山城,天命五年三月的廢后事件便發生在此地,后來又遷都薩爾滸。依照當時的慣例,去世之人要葬在都城。如天命六年(1621)四月“十一日,因揚古利額駙欲將其子歸葬薩爾滸,汗坐衙門集諸貝勒曰:‘何必歸葬于薩爾滸?彼處之尸骨,亦將移葬于此矣’”(15),當時遼陽初下,都城還是薩爾滸,故揚古利依照慣例,準備將戰歿的兒子歸葬都城,但努爾哈赤已下了遷都遼陽的決心,故不許之。這一將逝者葬于都城的慣例,恐怕汗族也不能違犯,若是汗族親貴都將親人歸葬赫圖阿拉,怎么能讓他人安心住在新都呢?因此,富察氏肯定不會卒于天命五年之后,否則她就應該葬于界藩山或薩爾滸。若其得罪而死,更無可能移葬祖陵。
從老檔所載阿巴亥種種行為來看,不象是初為大福晉。其聚財蓄勢、散財施恩、攀附權貴、收買人心都不是一時半時的事,而是長期的有計劃、有預謀的活動。阿巴亥確實并非尋常女流,她知道自己的大福晉之位得來不易,而且這一位置完全是靠汗的寵愛,但這種寵愛并不是能夠牢固不變的,因為她所依附的汗年事已高,不可能照顧她及三個兒子的未來,因此從一升為大福晉,她就開始為自己的未來做準備了。從努爾哈赤之言可以看出,阿巴亥為大福晉可能是在代善為“大阿哥”之后,亦即褚英失勢、更確切說是被殺之后。因此,代善之為大阿哥、阿巴亥之為大福晉,與褚英之被誅、富察氏之去世是聯系在一起的,或許這四者發生于同一年。《武錄》將褚英與富察氏之靈襯聯在一起,是否表明二人卒于同年呢?
總之,天命五年三月之大福晉應為第三任大妃阿巴亥,而不是第二任大妃即繼妃富察氏。除了皇太極及其后世為打擊政敵編造的富察氏曾得罪而死的故事之外,言其時之大妃為富察并無太多的根據,并且在解釋上會遇到很多的困難。而言大妃為阿巴亥,于情于理、于史于事更加符合,不易解釋的問題要少得多。
注釋:
(1)《滿文老檔》上冊134至137頁,中華書局1990年漢譯本。
(2)周遠廉《清朝興起史》141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7月版。
(3)《清世祖實錄》卷三。
(4)《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一。
(5)李民寏《建州聞見錄》第34頁。
(6)《滿文老檔》上冊153至154頁。
(7)《滿文老檔》上冊27頁。
(8)《清皇室四譜》“皇十六子費揚古傳”按語。
(9)《滿文老檔》上冊622至623頁,《武皇帝實錄》卷四。
(10)參見周遠廉、趙世瑜《皇父攝政王多爾袞全傳》77至78頁。
(11)《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四。
(12)《滿文老檔》上冊197頁。
(13)《清入關前史料選輯》(一)297頁編者按。
(14)《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一
(15)《滿文老檔》上冊194頁。
原刊《甘肅民族研究》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