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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內容提要】宋代以來,《論語》中“子罕言利與命與仁”一句成為了解經者聚訟紛紜的難題,又伴隨《論語》的海外傳播而影響到英語文本的翻譯。本文追源“子罕”句的注釋史,分析宋人三種不同的闡釋思路,主張打破對傳統注釋的迷信,進入單純的閱讀語境,并通過分析孔子的言旨和教學方法,通過考察弟子們記錄孔子言說的語言形式以及“與”字在文本中的用法,而認為此句可以理解為:雖然孔子言利,言命,言仁,卻很少聽到他將“利與命與仁”放到一起的談論。

  《讀書》是頗有影響的知識人雜志,今年第二期刊登了顧鈞先生《子罕言利與命與仁的英譯問題》一文,追源古今中外的權威注釋,藉以支持英譯者卜德的翻譯:“The master rarely spoke of profit. But he gave forth his ideas concerning the appointments of Heaven, and also gave forth his ideas concerning perfect virtue”,謂“孔子很少談到利,但是他認同命,認同仁”,主張“與”為動詞,作“認同”講,而否定以“與”為連詞的舊解。讀來不以為然。根據顧文的敘述,卜德的依據是從中國典籍而來,那么,要說明這個問題,就還得從中國人的注釋說起。

  《論語》自漢代起便與《孝經》同為啟蒙讀物中的思想品德教材,宋代以后進入經書之列。我們現在所能見到的最早的《論語》注解,是南朝蕭梁時代的皇侃《論語集解義疏》中保留下來的曹魏時期何晏的《論語集解》。何晏注“子罕言”句曰:“罕者,希也。利者,義之和也。命者,天之命也。仁者,行之盛也。寡能及之,故希言也。”(注 )以“與”為連詞,將“利”、“命”、“仁”三者并列而視為人所難及之事來解釋孔子罕言的緣故。

  皇侃作疏,承續何晏之意,但對“與”字作了新的解釋:“與者,言語許與之也。命,天命窮通夭壽之日也。仁者,惻隱濟眾,行之盛者也。弟子記孔子為教化,所希言及、所希許與人者也。所以然者,利是元亨利貞之道也,百姓日用而不知其理玄絕,故孔子希言也。命是人稟天而生,其道難測,又好惡不同,若逆向人說,則傷動人情,故孔子希說與人也。仁是行盛,非中人所能,故亦希說許與人也。然希者,非都絕之稱,亦有時而言與人也。《周易·文言》是說利之時也。謂伯牛亡之命矣夫,及云若由也不得其死然,是說與人命也。又孟武伯問子路冉求之屬仁乎,子曰不知;及云楚令尹、陳文子焉得仁,并是不與人仁也。而云顏回三月不違仁及云管仲如其仁,則是說與人仁時也。故云子罕言利與命與仁也。”(注 )顯然,皇侃注意到孔子并非不言“利”,而《論語》中不僅有孔子言“命”的記錄,還有大量對“仁”的言說,故而主張前一“與”字作“與人言”講,后一“與”字作“贊許”講。因此,以“與”作“贊許”講,不是始于宋代的史繩祖,而是始于南朝的皇侃。

  魏晉以后,《周易》之學深受學者重視,故何晏和皇侃以天道之“元享利貞”釋“利”,以與“命”與“仁”并列而釋“罕言”,時人無疑,其注疏成為《論語》的權威讀本,唐代猶然。而宋人有質疑經典注釋的時風,《論語》中既有孔子言利言命言仁之記載,何以會有“罕言”之說?一時成為學者質疑的熱點。其時又正當新儒學思潮的興起,對“人欲”及“利害”大加撻伐,理學者也難以接受“利”與“命”與“仁”三者并列的圣言解釋,故而重新解釋“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句意的說法紛紜而出。大體而言,宋人解釋此句的思路主要是三種:

  一是以“罕言”為孔子的教學方法。如收入《十三經義疏》中的假名邢昺的《論語注疏》:“此云利者,謂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是以和合于義,法天之利也。云命者天之命也者,謂天所命生人者也。天本無體,亦無言語之命,但人感自然而生,有賢愚吉兇窮通夭壽,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故云天之命也。云仁者行之盛也者,仁者愛人以及物,是善行之中最盛者也。以此三者,中知以下寡能及知,故孔子希言也。”( )取何晏而棄皇侃,強調三者同為玄深之理,人不能及,故孔子“罕言”。程頤、朱熹都取此說,朱熹還進而解釋道:“仁之理至大,數言之,不惟使人躐等,亦使人有玩之之心,蓋舉口便說仁,人便自不把當事了。”(注 )

  二是重新解釋“仁”字含意來破解三者并列而引起的質疑。如楊時回答弟子的疑問:“孔子告諸弟子,只是言仁之方,蓋接之使從此來以至于仁。若仁之本體,則未嘗言。”(注 )方逢辰也說:“孔子敎人未嘗不言命與仁,未嘗不言性與天道,《魯論》二十篇,何莫非是理,而何隱乎爾也?門人以為罕言,以為不可得聞,何也?蓋孔子之敎人,只在日用處。凡所言仁,皆是為仁之方,不是正言仁之體。”(注 )

  三即顧鈞先生文中所引史繩祖之言:“蓋子所罕言者,獨利而已,當以此句作一義。曰命曰仁,皆平日所深與,此句別作一義。”(注 )重新解釋“與”之字意,重新斷句以為解釋。

  第一種思路的后世影響最大,因為邢昺疏和朱熹注都是明清時代科舉考試的教材,既是權威解讀,又接受者眾多,故而深入人心。如康熙十六年所編《日講四書解義》就承此而發揮:“夫子教人,有常言者,詩書執禮是也;有不言者,怪力亂神是也。若言之時甚少,謂之罕言。一曰利。利是人情所欲,然與義相背,學者若有計功謀利之心,則害義甚矣,故罕言之,欲人知所戒也。一曰命。命兼理氣,其故甚微而難測,若專以命言,則將怠棄人事而生怨尤之心,故罕言之,欲人知自修也。一曰仁。仁包四德,其道甚大而難盡,若強以示人,則學者有躐等之心,故罕言之,欲人漸次以進也。”(注 )

  但是,這種思路無法解釋“子罕言”句與事實之間的矛盾。細繹《論語》,其中言“利”者共計九條,除去二條為“鋒利”之意,七條全作“利益”講,六條都是記錄孔子之言,只有“子罕言”一條是弟子的記事之言。其中“命”作命運講者確實不多,但也有五次之數。“仁”無疑是孔子的常言,計算下來有一百○九次之多。面對這樣的事實,教學方法論可以解釋“罕言”,卻不能解釋“利”、“命”、“仁”三者相并而謂“罕言”的事實。

  第二種思路將“仁”分為本體與方法二者,可以解釋孔子言“仁”之多而仍謂之“罕言”的問題,卻不能解釋何以分析的“仁”要與渾然的“命”、“利”相并而謂“罕言”?

  第三種思路重拾皇侃之說而另辟蹊徑,從“與”的字意闡釋進入,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但由此而斷句為“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則背離了全書體例,不能令人信服,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對史繩祖此說有“失之穿鑿”的批評。

  《論語》是孔子弟子們的記錄,其語言呈現方式是兩種,一是直述所聞,以“曰”為標識;一是就其觀感而講述孔子的行事方法。后者《鄉黨》篇最為集中,也散見于各篇,而“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就屬于此種。直述所聞也好,講述行事也好,《論語》基本上是一事一錄,每條語錄的意義自足完整。如果將此句斷成兩截,按照體例,就可以分為兩條記錄,那么,“子罕言利”可以成立,“與命與仁”卻不能成立,因為全書沒有缺少主語的記事。如果不斷開,以“罕言利”與“與命與仁”對比表示孔子輕利而重命和仁,那么,此句應該將孔子最重視的“仁”、所認肯的“命”放置于前而記為“子與仁與命,罕言利”才合于《論語》的記事體例。

  因此,宋人這三種思路的解釋并不能解決“子罕言利與命與仁”的理解問題,故后人遵從“多聞闕疑”的讀書傳統,雖然不無疑問,卻大多循守邢昺疏和朱熹注以作發明。如上引《日講四書解義》在解釋之后總結說:“于此見圣人教人,至意有在言語之外者,學者宜深體之。”這就給讀者留了一點思考的余地,以避免“利”、“命”、“仁”相并而謂“罕言”的經書解釋太過截絕。

  那么,如果我們放下注釋史上的這些糾裹,進入純粹的閱讀語境,只以《論語》的記錄為文本作考察,“子罕言利與命與仁”的意思是否會變得簡單起來呢?

  就《論語》的記載來看,孔子有數處言“利”而皆與“義”相關。如言“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論語·子路》),主張求利而當求大利,不要為眼前的小利所引誘。何謂大利呢?“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論語·堯曰》)順應民之需求,使民有利可得,使之心存感恩,君子所欲施行之事就無須費力了,這就非但有利,而且是大利。孔子又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論語·里仁》),利是民之需求,故教民須由利而言。君子治民而言利,自身則必須接受“義”的行為約束,不可逐利,因為“放于利而行,多怨”(《論語·里仁》)。居統治之位而從私利出發,其行為必然與民利相沖突,就會引起民怨而不利于統治。因而“仁者安仁,智者利仁”(《論語·里仁》),在國家的治理中,即令是最高的君子道德的“仁”實際上也有可以利用的價值,君子豈能不知利?唯君子言行必須“以義為比”。孔子的教育本在培養君子——執政者,他對弟子們關于利的教誨,與其“為政以德”、“博施于民而能濟眾”的政治主張完全一致,故處處以“義”與“利”相對而言執政者的行為。孔子曾坦言:“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論語·里仁》)可見孔子并非不言利,而是言利而重義,主張君子一定要“見利思義”,“見得思義”。

  在孔子,“利”可教育民眾,教育君子則以“命”與“仁”。當君子而言利之時,必以“義”為自身準繩。因此,“利與命與仁”在孔子的學說中沒有必然聯系,子所“罕言”,本是一種事實。

  就孔子的教學方法來看,他常將不同的概念并舉而言其聯系,來啟發學生做到理解務求準確,實行避免偏頗。如“子曰:‘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論語·泰伯》)孔子主張為人要做到恭、慎、勇、直,但是,四行而無“禮”之執其中,就會或是葨縮,或是偏激,“過猶不及”,皆不合于孔子的理念。又如“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學,其蔽也蕩;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好勇不好學,其蔽也亂;好剛不好學,其蔽也狂”(《論語·陽貨》);“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論語·陽貨》)等,孔子都是并舉不同的概念而啟發學生理解其間的關系。相較于這樣的教學方法,孔子既言利,也言命,言仁則是經常,但是他卻很少將“利”與他所贊同的“命”,所贊揚的“仁”放在一起來作說明,凡所言“利”,則與“義”相對。因此,學生追憶老師的教學方法而曰“罕言”,不過是呈現一種現象而已。

  再就《論語》的記錄方式看,直述行事所記錄的是弟子們對老師的觀察與總結,如“子之所慎,齊、戰、疾”;“子所雅言,詩、書、執禮,皆雅言也”;“子不語怪、力、亂、神”;“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論語·述而》);“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論語·子罕》)等,其表述方式都是一致的,以“子”為首起而敘述一種言或行之印象,并在其印象的概括中表達了弟子對老師的尊敬。這里的“慎”、“雅言”、“不語”、“教”、“絕”都具有總領以下數項的表達功能,“子罕言利與命與仁”也是一樣,“罕言”是總領。如果將“子罕言利”與“與命與仁”拆開,就脫離了這種語句形式,有悖于全書的記錄體例。況且如上所言,這種句式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難以成立。

  而就《論語》中“與”字的用法來看,除通作語氣詞“歟”之外,或為動詞,有“偕同”、“給予”、“贊許”三意;大量的還是連詞,作“和”、“同”、“共”講,其中關系則有兩種。一是并列關系,如“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論語·里仁》);“若圣與仁,則吾豈敢”(《論語·述而》);“女與回也孰愈”(《論語·公冶長》)等;“與”所連接的兩項,或名詞,或人稱代詞,關系是平等并列的。二是偏重關系,如“吾與回言終日,不違如愚”(《論語·為政》);“賜也,始可與言詩已矣”(《論語·學而》);“子與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論語·述而))等;“與”所連接的兩項,都以孔子為主體而有“一起”的含意,故其間關系有所偏重。那么,“子罕言利與命與仁”是不是應當歸在后者而以“利”為主體呢?

  上面所舉例子,“與”字所連接的均是孔子與他人在一起的事情,而“子罕”句所連接的是三個概念,是否還可以有進一步的考證呢?

  《論語》記子貢言:“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論語·述而》)朱熹言:“如子貢者,夫子嘗告以一以貫之矣,又告以天何言哉矣,又告之以知我其天矣,則固不可謂未嘗以告之。”(注 )那么如何解決這一類同于“子罕”句的理解難題呢?朱熹說:“程子、張子、呂氏以為圣人未嘗不言性命,但其旨淵奧,學者非自得之則雖聞而不喻也。此說善矣。”(同上)這就是說,面對圣人,人們只能仰視,如果有不解,一定是自己愚鈍——可是,如果打破對圣人及傳統注解的迷信,如果將這里的“與”字理解作偏正關系的連接,那么,子貢說的不過是,雖然孔子常常言及天道,卻沒有聽到他將“性與天道”放在一起的談論。

  因此,據上所述,我們可以將“子罕”句理解作:雖然孔子言利,言命,言仁,卻很少聽到他將“利與命與仁”放到一起的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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